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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公共卫生安全合作问题研究

2022-06-22肖军陈嘉鑫

广西社会科学 2022年5期
关键词:公共卫生肺炎机制

肖军,陈嘉鑫

[1.西南政法大学 刑事侦查学院(国家安全学院),重庆 401120;2.西南政法大学 总体国家安全观研究院,重庆 401120]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各国之间的联系日渐紧密,共同面临着社会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公共安全问题[1]。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国需要携手应对公共卫生挑战与威胁,积极开展国际抗疫合作,才能维护全球公共卫生安全以及人类生命健康安全[2]。2021年1月10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新时代的中国国际发展合作》白皮书中阐述到,在面对新冠肺炎疫情时,我国需要协助其他国家健全公共卫生治理体系,提供必要的援助。2021年5月21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出席全球健康峰会时倡导在全球抗疫过程中加强合作,携手共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

中国和东盟目前正在建立区域金融安全网,以稳定区域供应链、产业链以及金融部门。自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中国和东盟在抗疫合作中树立了良好的榜样,为建立更加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打下了基础。从“非典”(SARS)疫情到新冠肺炎疫情,中国与东盟为应对愈发严峻的公共卫生安全等非传统安全挑战作出了努力,逐步完善公共卫生安全合作体系。中国与东盟国家于2021年建立了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双方为了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强化政策沟通、分享抗疫经验、保障物资供给,形成了广泛而深入的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本文试从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公共卫生安全合作现状出发,梳理合作机制中在法律、主体、机制、人才、议题等维度存在的问题,探索中国与东盟在公共卫生领域合作的未来途径。

一、中国—东盟公共卫生安全合作现状

目前,中国—东盟公共卫生安全合作形成了诸多机制,典型的包括多边合作机制、双边合作机制以及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合作机制。在每一种合作机制框架下,都取得了不俗的成绩。

(一)中国—东盟公共卫生安全多边合作机制

中国与东盟的公共卫生安全多边合作机制主要依赖于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以及东盟—中日韩(10+3)合作机制。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诞生于1989年,起初聚焦于经济、投资、贸易等方面的合作议题,而后拓展到反恐、反腐败、文化、卫生等领域。亚太经济合作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于2005年探讨了禽流感防治的议题。2021年亚太经济合作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与亚太经济合作组织贸易部长会议都将“携手抗击疫情,强化公共卫生合作”设置为大会议题。除此之外,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成员为应对传染病等健康威胁,在组织框架内设立卫生工作组,定期召开公共卫生专题会议,审议公共卫生文件,讨论卫生健康议题,擘画公共卫生战略合作蓝图。由此可见,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对整个亚太地区的公共卫生安全合作发挥着指引作用。

东盟—中日韩(10+3)合作框架诞生于1997年,是应对亚洲金融危机的产物。该框架领导人第九次会议提出要着力提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2009年举行的第十二次会议重点讨论了公共卫生议题。同年,该框架下的卫生部长会议探讨了甲型H1N1流感的防控措施。2020年4月,借助于“10+3”合作机制,上述各方领导人就新冠肺炎疫情发表联合声明,重申了世界卫生组织在统筹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时的重要作用,强调各方需要彼此配合支持,携手抗击疫情,降低其对社会经济带来的消极影响。联合声明提出:建立健全传染病的预警监测机制,提供疫情防控的技术与服务指导,及时共享应对疫情的各项有效举措;保障医疗防疫物资设备的供应能力,紧急储备充足的公共卫生战略物资;推动各方传染病、流行病方面的科研合作,加速研发检测试剂、疫苗、药品,主动分享抗疫工具与技术;完善公共卫生系统,改进公共卫生设施,加强公共卫生人力资源建设;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合作基金账户,为疫情防治提供资金支持;各方需要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基础上,为彼此间的人员往来提供便捷渠道;全力支持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工作,与其开展全方位合作以应对全球疫情的挑战。

实践中,自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中国与东盟等地区和国家开展了上百场跨国视频专家会议,还通过搭建开源疫情信息交流平台和分享技术文件,向国际社会传递中国经验[3]。

(二)中国—东盟公共卫生安全双边合作机制

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与东盟—中日韩(10+3)合作机制的引导下,中国—东盟“10+1”公共卫生安全双边合作机制不断深化完善[4]。

中国—东盟卫生部长会议于2006年启动,借助该会议机制,双方可以就公共卫生相关事项进行充分交流沟通[5]。双方从2016年起建立中国—东盟卫生合作论坛,为双方高官开展合作与交流提供了平台。中国—东盟医院合作联盟在整合医疗机构与其他单位资源的基础上,在2018年正式宣告成立,有助于提升区域内国家的整体医疗保健水平。由此可见,依托于上述机制,中国与东盟在公共卫生领域的合作不断向纵深方向发展。

2003年中国—东盟领导人关于“非典”问题特别会议提出,要共同推进“非典”疫情防控,加快公共卫生领域合作。2016年《中国—东盟卫生合作与发展南宁宣言》强调,公共卫生领域的合作是中国与东盟合作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有利于保障区域内的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传染病是本地区面临的重大公共卫生安全挑战,要持续完善对其的应急处置、联防联控、信息共享等工作,通过互派医学专家与医务人员、举办公共卫生培训班的方式,加强卫生人力领域的交流合作。与此同时,双方需要积极参与全球卫生治理,在世界卫生组织的指导下保持密切沟通协调。2018年《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2030年愿景》提出,中国与东盟需要共同应对非传统安全挑战,在非传统安全领域开展对话交流、增进互信了解,强化地区共同的合作和韧性。2020年《落实中国—东盟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的行动计划(2021—2025)》指出,中国和东盟需要健全公共卫生领域的合作,深化双方在防控传染病大流行方面的合作;共同开展对医疗卫生人员的专业培训;推动人工智能与健康产业深度融合,智能化地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着力提升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公民享有安全、优质、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2021年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30周年纪念峰会联合声明中阐释到,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巨大挑战下,中国与东盟需要团结合作,就公共卫生等问题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保持沟通合作,共同抗击疫情,推动经济复苏与长期稳定发展。双方可以围绕疫苗、药物、设备等领域展开深度合作,让本地区民众能够负担并公平享有高质量的公共卫生产品,强化建章立制工作,提升公共卫生安全保障能力,从而更有效地处置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人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实践中,中国与东盟依托“10+1”公共卫生安全双边合作机制,在技术创新、经验分享、信息传递等方面展开了广泛而切实的合作。例如,我国政府为协助东盟国家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向东盟秘书处捐赠了洗手液、额温枪、口罩等防疫物资,以遏制疫情在区域内的蔓延传播,促使相关国家尽快回归正常生活[6]。

(三)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公共卫生安全合作机制

在公共卫生安全双边与多边合作机制的引领下,中国和东盟有关国家还建立了官方、民间等各层次的公共卫生安全内部合作机制,以更好地满足合作参与方的公共卫生安全需求。

在官方层面,自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我国领导人与多个东盟成员国元首进行了电话沟通交流。我国领导人呼吁各方要坚持团结抗疫、共同发展的总基调,在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挑战时共克时艰、守望相助,反对将新冠肺炎疫情溯源政治化。同时表示中国支持上述国家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愿意分享抗疫经验、提供新冠病毒疫苗,协助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可以在疫苗、药物、核酸检测试剂研发等方面开展深度的抗疫合作,最大限度地降低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携手推进全球防疫合作。与此同时,中国与东盟区域内的国家可以采取联防联控措施,为人员往来提供安全保障,在新冠肺炎疫情的背景下打造双方人文交流的全新模式。东盟国家领导人普遍就中国向本国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提供的新冠病毒疫苗抗疫物资等帮助表示了感谢,赞赏中国带领世界各国团结抗疫的行为,并表示希望强化与中国在新冠病毒疫苗与抗疫药物等公共卫生领域的研发合作,提升相互之间合作抗疫的水平,减少疫情对贸易投资额的冲击影响。例如,在临床试验合作方面,中国与印度尼西亚等国签署了技术转让和疫苗预订合同,共同对后续临床用药进行研发。我国提出在保证疫苗安全性与有效性的基础上,在确保国内供应的同时,将优先提供给柬埔寨、泰国、缅甸、老挝、越南等东盟国家。

在民间层面,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国与东盟国家在民间社会展开了广泛的双向互动援助,有助于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之初,东盟国家通过各种援助方式大力支持我国的疫情防控工作。老挝民众积极响应老挝—中国友好协会的募捐活动,向中国捐献抗疫物资与资金。新加坡商团组织主动向社会各界人士筹措善款,大力支持中国疫情防控工作。而当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不断蔓延之际,中国民间社会也向东盟国家伸出了援手,提供力所能及的各类援助。中国和平发展基金会多次向柬埔寨捐助防护服、医用口罩、药物、检测试剂等抗疫物资。中国企业和友好组织向泰国捐赠了护目镜、防护服、医用口罩等抗疫物资。中国国家电网等公司为菲律宾提供了手套、护目镜、防护服、摄像测温系统、CT诊疗系统、大米等防疫物质和生活物资,医疗卫生企业还派出团队成员为菲律宾提供专业培训与技术支持。云南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筹措协调,向老挝捐献口罩、呼吸机、防护服等防疫物资。

笔者根据有关合作情况自制了中国—东盟公共卫生安全合作机制架构(见表1)。

表1 中国—东盟公共卫生安全合作机制架构一览

二、中国—东盟公共卫生安全合作存在的问题

(一)公共卫生安全合作法律规范文件尚待完善

在国际法层面,《联合国宪章》在宗旨部分就提出了各成员国要促进各领域的国际合作。《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明确了世界卫生组织具有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卫生援助的职能。《国际卫生条例(2005)》规定,世界卫生组织可以在监测、通报、信息共享、磋商等方面与国际机构、政府间组织展开合作。由此可见,世界卫生组织在公共卫生安全合作中具有重要地位[7]。但是,由于受到霸权主义、保护主义、单边主义等因素的影响,世界卫生组织的领导协调功能还没有得到充分彰显,其对双边公共卫生安全合作的指引性作用有待进一步强化。

在双边协议方面,中国与东盟签署的《关于加强卫生与植物卫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要求中国与东盟要强化动植物检验检疫的国际合作。“中国—东盟公共卫生合作倡议”提出要建立双边疫苗之友平台,促进疫苗信息分享、研发生产、公平分配工作。《中国—东盟卫生合作与发展南宁宣言》提到中国与东盟需要加强公共卫生治理、传染病防控、医疗卫生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合作。现阶段,中国与东盟之间公共卫生安全合作的法律文件数量有限,大多是以谅解备忘录、倡议、宣言的形式呈现,主要包含一些宏观原则性的条款,对缔约方缺乏约束力,文件强制性与可操作性不足,难以指导区域内各国的公共卫生安全合作实践。除此之外,部分合作条款存在歧义,导致东盟成员国内部有不同的理解,难以充分贯彻落实。

就我国国内法而言,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了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以及疫情防控属于生物安全的范畴;第六条明确了我国需要履行相关国际条约,强化与他国在生物安全领域内的合作;第三十一条提出要建立与传染病、疫情防控相关的国际合作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八条强调要在防控传染病工作中加入国际合作的元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七条指出要通过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来推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但相关条款只描述了生物安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防治国际合作的总体思路,缺乏实施细则等具体规定,没有对生物安全国际合作的方式与内容展开系统性梳理,对中国—东盟等区域内国家间的公共卫生安全合作的特殊性关注不足。

(二)公共卫生安全合作主体亟待丰富

长期以来,鉴于中国的国家性质、制度优势、现实国情等因素的影响,我国与国际社会在公共卫生领域开展安全合作时的行为主体较为单一,主要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譬如,澜沧江—湄公河传染病跨境联防联控项目就是由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与缅甸、老挝、越南、泰国、柬埔寨的卫生部门牵头在艾滋病、鼠疫、疟疾等传染病领域展开的合作。在面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政府不是“包打天下”、无所不能的,难以做到面面俱到、事无巨细,而政府间国际组织、非营利性国际组织、民间社会可以有效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我国公共卫生安全合作主体已经呈现由单一迈向多元的特点,不仅包括政府,也包含国际组织与民间社会[8]。比如,在国家、地方政府等层面,我国国务院向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等东盟国家提供了抗疫物资援助;我国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向菲律宾派遣医疗卫生援助专家,捐赠抗疫物资,指导当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抗疫,分享推广中国抗疫的成功经验。在国际组织层面,中国向世界卫生组织捐助防疫基金,积极参与新冠病毒疫苗实施计划,向国际社会援助、出口疫苗。从民间社会角度来看,中国—东盟企业家联合会中方会员企业于2020年向东盟十国捐赠了医用口罩等防疫物资。虽然我国公共卫生安全合作主体已经逐渐摆脱了单一化的格局,但国际组织、民间社会在公共卫生安全合作领域发挥的主体作用仍十分有限,非政府主体参与的广度、深度明显不足,尚未形成合力,亟须加强公共卫生安全合作。除此之外,东盟区域的部分国家尚未设立公共卫生安全合作的专门联络主体,致使跨国间部门在沟通协调、信息共享、联防联控等方面存在障碍。

(三)公共卫生安全合作工作机制需要健全

目前,公共卫生安全合作工作机制包含联合国系统内的世界卫生组织、区域性国际组织、公共卫生安全专门合作、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等多边合作机制以及国与国之间的双边合作机制。中国通过多边合作、双边合作的方式与东盟国家建立了广泛的公共卫生安全合作关系,但也存在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第一,卫生部长会议、卫生合作论坛、卫生发展高端会议等活动机制亟须完善,规章制度、宗旨原则、组织模式、参与人员、内容形式有待明确细化。第二,双方在公共卫生领域的日常预测预警机制与突发事件危机防控机制需要完善。第三,由于双方互信基础还有待强化,导致双方的公共卫生安全合作难以深入[9]。各国卫生部门、科研机构在工作研究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没有充分及时地共享公共卫生紧要信息、核心技术,导致形成信息壁垒。第四,有的公共卫生安全合作机制缺乏利益分享制度,只有少数国家提供公共卫生资金、产品与服务,而一些国家存在“搭便车”的行为,长此以往,导致各国合作动力不足。

(四)公共卫生安全合作的国际化专门人才储备有待加强

当前,我国公共卫生安全领域的人才数量有着较大缺口,呈现供不应求的局面;现有公共卫生安全人力资源专业覆盖面不够丰富,缺乏兼具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应急管理、国际关系等学科背景的复合型人才[10];公共卫生安全人才的外语交流能力普遍存在短板,高层次涉外人才亟待培养;部分公共卫生安全人才的综合能力素质不强,实践与科研等核心技能有待发掘;公共卫生安全人才梯队建设明显滞后且缺乏系统性谋划,公共卫生安全国际化人才培育提升项目尚未与国家重大战略实现对接,缺乏多单位的协同支持参与。

与此同时,中国在世界卫生组织的实际职员数量少于分配数额,拥有丰富工作经验、高级技术职称的职员则更为稀缺。鉴于职员数量与专业性不占优势的现状,我国在国际公共卫生安全合作过程中的话语权有限,在议题设置、政策制定、技术合作等方面还难以发挥决定性的作用。除此之外,中国与东盟国家在公共卫生安全领域建立了各层级的双多边合作机制,但各机制普遍缺乏公共卫生专家以及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参与。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国对东盟国家的援助侧重于防疫物资的捐助,而公共卫生专家的派遣数量较少,致使对东盟国家抗击疫情工作的专业性指导不足。

(五)公共卫生安全合作国际议题的设置能力亟须强化

现阶段,中国在各类国际公共卫生合作场域中较少主动发声,主要是借助各项合作机制与其他国家进行信息分享与对话交流。在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中国—东盟外长会议以及卫生部长会议、中国—东盟卫生合作专家论坛等各类会议中,中国通常会提出公共卫生安全的相关议题,但是这些议题大多比较宏观全面,没有进行细化拆分,有待进一步提升与东盟国家重大战略、现实需求的契合度,并进一步提炼出该区域公共卫生安全合作的中心议题。另外,我国在上述多边场合提出公共卫生议题时,在提出系统性、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方面做得还不够。与此同时,我国公共卫生专家通常更为关注国内的公共卫生问题,对东盟国家等国际社会的公共卫生问题了解程度不够,往往难以提出具有国际视野、地域特征、领域聚焦、具体可行的议题,并对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三、中国—东盟公共卫生安全合作的未来途径

针对中国—东盟在公共卫生安全合作领域所面临的现实挑战,中国与东盟需要构建以人为本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这既符合双方的追求,又契合以人为本的宗旨,未来公共卫生安全合作的途径可以从法律、主体、机制、人才、议题等多个方面展开。

(一)统领性措施:构建以人为本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

将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是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的必然要求。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就是要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11]。卫生外交是当代国际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扩大对外影响力、展现大国责任的重要途径,也是维护中国海外利益与全体国民健康的重要基础。中国卫生外交淋漓尽致地凸显了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在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与建设,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其在实践上独特的作用和积极而富有成效的创造性贡献,既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又具有强烈的时代特征。

东盟在其宪章、蓝图和愿景文件中提出,各国应以人为本,用以人为本的方式行事,这有助于东盟应对恐怖主义、气候变化、自然灾害等方面的威胁。这种以人为本的理念也可以应用于经济发展、国家安全、社会治理等方面及“共同体”的建立[12]。东盟社会—文化共同体(ASEAN Socio-Cultural Community,ASCC)作为东盟共同体的第三支柱,其行动计划把文化艺术、信息与媒体、教育、青年、体育、社会福利及发展、性别、妇女和儿童权利、农村发展、消除贫困、劳工、公务员、环境、雾霾、灾害管理、人道主义援助、公共卫生等方面的内容纳入其中。在公共卫生领域,作为一个联盟共同体,东盟认为,每个国家公共卫生系统旨在保障和维护其人民健康,如果以协作、互补和协同的方式进行,将产生最大的成果[13]。

就中国与东盟而言,发展以人为本的安全与发展理念,应优先考虑本地区人民的安全和发展利益,践履健康正义,构建以人为本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14]。人民的安全是一个国家安全的先决条件。把人民放在首位的国家在应对公共卫生事件时可以取得更好的结果。以人为本的理念是对传统安全理念的更新和延伸。这一理念可以帮助各国通过多边协调更好地应对新出现的危机。由此看来,两者的理念是相通的。构建更加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共同维护全球卫生安全,可以从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公共卫生安全合作做起。

(二)制度性措施:规范公共卫生安全合作法律文件

《东盟关于新冠肺炎病毒的特别峰会宣言》呼吁各成员国加强合作。该宣言商定7项措施,包括: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合作措施,以遏制病毒大流行和保护人民;安排保持供应链连接;对新冠肺炎疫情和未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多利益相关者、多部门需要采取全面的、联合的方法来部署工作;采取集体行动和协调政策减轻经济和社会影响,保障人民的福祉和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加强有效和透明的公共沟通,涉及多种形式的媒体,包括及时更新相关政府政策、公共卫生和安全信息,澄清错误信息,努力减少污名化和歧视;优先考虑东盟抗击新冠肺炎疫情集体斗争中的福祉,并向东盟成员国的国民提供适当的援助和支持;支持重新分配现有资金,并鼓励东盟伙伴提供技术和财政支持,以促进合作,包括拟议建立东盟应对基金[15]。以上提及的相关措施,可以用法律规范的形式加以落实。而在经济、援助、媒体方面,可以出台法律规范措施,进一步朝着有利于控制新冠肺炎疫情、加强合作方向努力。

除此之外,中国—东盟可以梳理国际合作、双边合作上有关的法律规定,消除国际法、区际法在不同国家之间的歧义,在合理范围内共同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必要时按照国际法、区际法修改本国的法律。在此基础上,中国与东盟需要对双方签署的相关文件赋予法律效力,并保证其得到贯彻执行。而就我国而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外,还可以出台有关实施细则与配套规定,细化生物安全、传染病防控、公共卫生国际合作的有关事宜,增强其针对性与可操作性;可以采取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形式予以固定下来,总结合作经验,将其法治化并推广。

(三)必要性措施:设置公共卫生安全合作的专门主体

东盟寻求的“同一个愿景、同一个身份、同一个共同体”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时具有明显优势。在加强未来的合作时,应确保东盟有更多连贯多部门、多利益攸关方和整个东盟共同体的办法。目前来看,东盟共同体受到成员国之间信任不足因素的制约。

通过东盟经济共同体的构建(外溢功能)实现成员国之间的信任建立、集体认同与区域认同,不失为一种方法。反映在公共卫生安全领域上,各国需共同加强传染性疾病的控制与治疗工作,并提供跨国的医疗救援与紧急医疗服务,保障最基本的民生,弱化地域性,实现更高水平的融合,而这需要不同区域、不同国家的主体配合[16]。而在中国与东盟之间,应该设置专门的联络主体负责相关事宜。在我国,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是中国政府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而启动的中央人民政府层面的多部委协调工作机制平台,该机制成员单位共32个部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下设疫情防控、医疗救治、科研攻关、宣传、外事、后勤保障、前方工作等工作组,分别由相关部委负责同志任组长,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形成防控疫情的有效合力。其中,多个专门部门可以参与外事合作,并选择专门部门与东盟卫生部门展开合作。该专门部门除与东盟卫生部门对接外,还应该对政府间国际组织、非营利性国际组织、民间社会的合作进行指引、管理和监督,不仅有助于引导国际组织、民间社会参与到公共卫生安全合作当中,便于多方形成合力,共同打造公共卫生安全合作方面的共同体;还可以起到监管作用,避免过多参与和引发其他问题。

另外,中国—东盟应不断扩大公共卫生安全合作主体的范围,除继续发挥政府在公共卫生安全合作过程中的主体作用外,还应该吸纳企业、非政府组织等主体参与进公共卫生安全合作中,形成公共卫生安全领域的合力。

(四)保障性措施:完善公共卫生安全合作的工作机制

在东盟领域,由马来西亚负责东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行动中心网络,主动分享有关疾病的每日更新情况。该网络提供了一个平台,通过各种沟通机制来及时共享信息。为此,他们建立了一个名为WhatsApp的移动应用程序,通过EOC网络在东盟成员国的国家/地方热线/呼叫中心制作并汇编,然后在社交媒体上向公众分享。而东盟大数据分析和可视化虚拟中心则定期发布报告(COVID-19 Situational Report in the ASEAN Region),截至目前最新的一个报告是2022年3月30日发布的,其在统计数据的基础上总结了近期的总体形势(全球、区域)、疫苗、旅游建议等方面的内容,并重点关注了东盟十国内的疫情情况(年度新增、7天新增)及该区域的前景评估①参见https://asean.org/wp-content/uploads/2022/03/COVID-19_Situational-Report_ASEANBioDiaspora-Regional-Virtual-Center_30Mar2022.pdf。。同样,我国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定期举行发布会,并统计每日疫情情况。因此,双方完全可以建立共享共用的报告机制,同时对日常预测预警机制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机防控机制进行完善。

此外,东盟卫生领域的合作机制建立在东盟社会—文化共同体(ASCC)之下。“一个健康、关爱和可持续的东盟共同体”是东盟2015年后健康计划的愿景。不同于SARS和甲型H1N1流感,针对COVID-19,东盟采取了经过优化的机制和平台,即东盟卫生部长和东盟10+3卫生部长会议(ASEAN Health Ministers and ASEAN Plus Three Health Ministers)、东盟卫生发展高级官员和东盟10+3卫生发展高级官员机制(ASEAN SOMHD and Plus Three SOMHD Mechanism Responding to COVID-19)、东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行动中心网络(ASEAN EOC Network)、东盟大数据分析和可视化虚拟中心(ABVC)①参见https://asean.org/asean-health-sector-efforts-in-the-prevention-detection-and-response-tocoronavirus-disease-2019-covid-19-1/。。其中,东盟10+3卫生部长会议是东盟与中国、日本、韩国交流的主要机制。东盟卫生部门强调如何根据东盟与其他三国的经验充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这一问题。中国也可以在该卫生部长会议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倡导多边机制共享共用,并不断完善该机制,从而最大限度地助力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

(五)根本性措施:强化公共卫生安全合作的人才储备

2022年生效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标志着中国与东盟的合作达到了一个新高度,向“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构想的实现迈出了一大步。现有的非传统安全合作促进了机制构建与集体认同,重点有东盟国家间的合作机制、东盟地区论坛(ARF)、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10+3”框架下东盟国家的对话与合作,在非传统安全合作领域都涉及了人才问题。《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要求各方对标国际先进规则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引进区域内资金、人才,加大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和对接力度。在第五章“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规定在与本章相一致并且遵守适当资源可用性的情况下,缔约方应当探索缔约方之间进一步合作的机会,包括能力建设、技术援助、合作以及就共同关心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事项交换信息。与此同时,在区域人才方面,缔约方应该联合培养,广泛交流经验。人才不仅是协定中列举的相关人才,还涉及公共卫生领域的人才。一方面,可以启动“青年卫生人才培养计划”“青年能力提升计划”,通过中国—东盟合作机制,在专门卫生、医疗等院校中联合设置相关课程和共同完善培养方案,既要提升后备人才的能力,又要对合作的能力有所注重,培养出复合型人才、高层次涉外人才、专业指导型人才;另一方面,可以建设权威性的卫生人才储备库、医疗机构展示平台、高级卫生人才互访平台、卫生人员继续教育终身服务平台,为双方下一步的人才交流奠定基础。

(六)关键性措施:轮流设置公共卫生安全合作议题

从理论上来看,我们可以对不同的议题进行分类。一些专家学者对新冠肺炎疫情围绕以下10个问题开展研究,分别是:政策制定(国内);危机应对和管理;全球政策制定和跨国管理;政策网络;实施和管理;科学和技术专长;情感;叙事和信息传递;学习;政策成功与失败[17]。我们应将这些问题进一步分为三个主要议题,分别是政策和决策、沟通和感知、科学和学习,并将其作为分析框架来比较东盟和成员国的反应。新冠肺炎疫情表明,冲击和变化可以随时发生、以不同的规模发生,卫生系统需要在应对冲击时具有吸收、适应和转换冲击的能力。这个概念被称为卫生系统弹性。弹性对于卫生系统能够避免中断、崩溃甚至完全失败至关重要。卫生系统需要具备以下6项内容:安全、高质量和健全的卫生服务;领导和治理;信息;卫生劳动力;医疗产品;服务提供和融资[18]。

对于卫生系统弹性,我们应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不同阶段轮流设置交流议题,比如在初始阶段,以“沟通和感知”为主;在当前阶段,则应当以“政策和决策”为主并细化各项子议题。无论是在哪个阶段,我们都要牢牢掌握话语权。习近平主席在不同场合都强调,要形成同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相匹配的国际话语权,维护中国国家利益、国家尊严与国际形象,不仅要建立和完善我国自身的话语体系,还要梳理体系、讲究方法,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叙事话语体系。总之,我们可以在与东盟合作的“政策和决策”等重大议题上先行先试,以树立负责任大国的形象,为我国改革发展稳定营造有利的外部舆论环境,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积极贡献。

中国与东盟地理位置相接、习俗相似、文化相通,为应对“非典”疫情、新冠肺炎疫情等公共卫生挑战,双方展开了各层次、多主体、宽领域的合作,虽然在合作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障碍,但中国与东盟只要共同克服公共卫生合作难题,增强政治互信,弥合矛盾分歧,始终坚持多边主义、团结协作、开放包容、互联互通,最大限度地调动区域内各国合作的积极性,相信一定能够携手构建更加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健全科学规范的公共卫生安全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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