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马克思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的比较
2022-06-21张美云
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张美云 王 慧
(1.西北政法大学经济学院,西安 710063;2.北京东鹏资产评估事务所,北京 100000)
2021年11 月,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指出“在全面依法治国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健全,法治中国建设迈出坚实步伐,党运用法治方式领导和治理国家的能力显著增强”。全面依法治国要求遵循法律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本质是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演进变迁,核心要义是法治。而法律是最典型的正式制度,其变迁需要非正式制度的支撑。法治涵盖法的统治和治理两个方面,形式上强调法律条文的规定性以体现人人平等而实质上强调价值诉求的真正落实。[1]基于法律的至上性、中立性、可操作性和自主性等原则,法治要求法律实现形式与内容、理念与现实的辩证统一。[2]区别于近年对法治展开探讨的现有文献,笔者试图挖掘并比较马克思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的法治思想,明晰两大理论体系的差异和各自可资借鉴的科学成分,以客观把握中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本土化实践的基本规律和运动方向。
一、马克思经济学法治思想的科学意蕴
马克思基于历史批判和经济分析等政治经济学分析框架,在经济社会动态演进过程中解构法治。马克思经济学法治思想是从法治视角探寻推翻资本主义制度的可行路径,直接聚焦资本主义社会发展中主要矛盾的本质问题,更具系统性和科学性。
(一)法治与经济基础的链接
首先,法治与经济基础高度链接,是经济结构变迁和自身动态演进相互作用的结果。……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