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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火』连带九名干部

2022-06-21张鑫烨

东方剑·消防救援 2022年5期
关键词:灭火器厂房海绵

张鑫烨/文

2021 年,《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的相继修订让大安全理念和安全问责逐渐成为业内人士的共识,大排查、大整治的行动深入到全国各地,特别是“危险作业罪”的新增,更是让各企业的领导“不寒而栗”。这期“拍案惊奇”就和大家聊聊一起公布了事故调查报告的火灾事故。

2021 年9月,一家生产再生海绵的工厂发生火灾,造成6人死亡。2022 年公布的事故调查报告中,建议对政府和管理部门的9人追究责任,其中包括当地的应急管理局局长、消防大队长。调查报告是这样表述的:“某县消防救援大队,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未能排查出企业擅自改变原厂房消防验收使用性质,将再生海绵生产和储存设在同一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问题。”“某县应急管理局,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部署要求不力,指导督促属地政府、工贸企业开展安全管理工作不力。”其他被问责的人员还有当地分管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开发区党委书记等人。

严重不符合项视而不见,的确该问责

任何企事业单位的人或多或少都经历过消防安全检查,或查看灭火器是否过期,或查看管理台账等,为什么没有排查出问题就成了问责的一个原因。以这起事故为例。这家企业是生产再生海绵的,简单地说是将外购的海绵边角料切碎成小颗粒,再进行深加工搅拌,通过热压成型制成再生海绵。这样的生产工艺,必然会涉及到储存和生产两个步骤,以及切割、高温、高压等危险有害因素,而且海绵是易燃物。经检测,该企业存放的边角料和成品不少于60 吨。

生产区域和储存区域是不是要分开、如何分隔是有明确的规定的。笔者查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3.3.6 规定“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海绵的边角料是可燃固体,属于丙类。理论上是一定要分隔开的。但是现场的布局却是“厂房一层南侧,分别设置了平切机、数控、立切机、粉碎装置……北侧为原料放置区”,这是明显的没有任何分隔的。

也正是这种没有任何分隔的“共处一室”,造成了火灾事故的扩大和蔓延。因为当工人发现吸风机、粉碎机之间的碎料管道起火后,进行了初期的扑救,但是没有成功,后火苗引燃了周边和车间北侧堆放的边角料和成品,使火势迅速蔓延扩大至二楼。

现在问题就来了,相信很多读者也会问了:消防验收怎么通过的、消防检查是如何看走眼的?的确,这是非常显而易见的违规现象,问责也就成了必然的结果。如果后果严重,可能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消防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

安全生产监管不严:处罚不冤

很多读者也许会说当地的应急管理部门挺“冤”的,因为他们根本没有办法。说这话,当然也是“情有可原”,特别是和应急管理或者安全生产部门接触时间较长、在该系统工作过的人,都会有这样的同感。按理说,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是非常严肃和强硬的,但是实际情况却是有点“硬”不起来。应急管理部于2021 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中就明确要求“依法严肃查处、从重处罚,坚决防止执法‘宽松软’”。

应急管理部门的执法很多时候也是因为基层执法人员多多少少有种畏难的情绪而有所限制。随着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责越来越严厉、追责力度越来越大,几乎所有基层执法人员多多少少都会承受“谁检查谁负责”“企业发生事故被追责”的压力,有的甚至认为“如果自己参与过,尤其是刚刚执法检查过的企业出了生产安全事故,自己很可能被追责;但是自己没有参与过执法检查的企业如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自己就很可能不被追责(因为还没有检查到嘛)”。这种畏难情绪的作用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日常执法就会出现“宽松软”的现象。

以这起案例为例,作为一家处于工业园区里的机械加工企业,有火灾、机械伤害等事故风险,理应作为监管的对象,而且按照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工贸行业也在整治范围内,当地的应急管理部门明显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业主”的安全管理职责:不因出租而减轻

这起事故中有两人被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一个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第二个是厂房的出租人。在事故调查报告中,这个出租人“未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检查……擅自在1#厂房与2#厂房之间搭建违章建筑,堵塞部分出口和窗户,影响人员逃生和消防救援,一定程度为事故伤亡扩大埋下了重大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已经明确规定了租赁双方的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我们要注意的是,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合同中的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但是并不能减轻对外的责任。换句话说,双方不能因为约定“各管各”,出租人就可以放任自由。承租人擅自做了一些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事项,一旦发生了事故,出租人依旧要承担监管责任,因为他没有履行法律明确要求的“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肇事企业“改变原厂房消防验收使用性质,将再生海绵生产和储存设在同一建筑内”,出租企业就应该督促其重新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或者应该开具相关的整改通知书,视而不见的结果就是自己被移送司法机关。

法定代表人:逃不了干系

笔者一直在查看事故经过,毕竟上述这些“硬伤”的产生也不是一天两天了,为什么这次会发生事故?15点20分,工人将粉碎机和吸风机暂停了(因为堆满了料),清理了半小时后,15 点50分,再次开机。开机10分钟后,工人就发现吸风机和粉碎机之间的塑料管起火,然后工人及时呼救,并且切断了电源,这些做法都是正确的。随后,三个工人将附近的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推至了着火点进行扑救。但是,灭火器干粉无法喷出。随后火苗引燃了机器周边的边角料,火势进入发展阶段。

究竟灭火器为什么无法喷出灭火剂,事故调查报告并没有说推车式灭火器过期了,但提到了“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也流于形式,致使员工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事故发生时也不具备初期火灾扑救能力”。可见,是员工并不会使用推车式灭火器,致使错失了扑灭初期火灾的时间。另外,事故经过从头至尾都没有提到火灾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作为一家丙类多层厂房,“建筑面积为2952平方米(每层1476 平方米)”,我们按照惯性思维认为应该设置灭火系统,但是翻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3.1,对厂房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范围里,并没有笼统地写明“丙类厂房”(除了地下或半地下),而是列举了“木器厂房”“泡沫碎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等。笔者猜测,可能是该企业“钻了空子”,并没有设置自动喷淋系统。最终,企业主所有的这些侥幸、贪方便、“钻空子”的行为,导致了火灾的发生,把自己的将来断送了。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大家都很熟悉了,这里就不赘述了。

最后,笔者不得不感慨,很多时候并没有那么多“如果”,俗话说“小心驶得万年船”,向安全这行有关的人多问多查,总不会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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