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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对《护士法》立法意愿和需求的调查分析

2022-06-14钟美霞胡建萍何东梅

卫生软科学 2022年6期
关键词:执业专科意愿

钟美霞,胡建萍,郑 月,梁 兰,何东梅,高 茜

(1.川北医学院护理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0;2.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肿瘤科,四川 南充 637000;3.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妇科,四川 南充 637000;4.四川省南充卫生学校,四川 南充 637000)

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持续深入发展,护理专业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但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护患关系紧张、执业环境严峻、专科护士发展受阻、护士职责权益不够明确等[1,2]。中华护理学会前任理事长李秀华曾多次在两会上呼吁出台《护士法》[2-4],旨在提高护理领域法律层次,对护士的权利、责任和执业范围等给予新的规定,促进护理事业健康持续多元化发展[5]。护士作为护理事业繁荣的主力军,了解他们的意愿和需求至关重要。本研究调查了2020名护士对于推进我国《护士法》立法的意愿,并具体分析他们的需求,为完善我国护理法律体系提供参考。

1 对象和方法

1.1 研究对象

2021年2-4月采取方便取样法对四川省内7所综合性医院的2020名护士进行问卷调查,其中有4所三级甲等医院,2所三级乙等医院,1所二级甲等医院。纳入标准:在职注册护士,从事临床护理工作,自愿参与本次调查;排除标准:工作时间低于1年。

1.2 研究工具

1.2.1 问卷调查

在查阅文献的基础上,自行设计“护士对《护士法》的立法意愿及需求调查问卷”。问卷内容由一般情况和《护士法》立法的意愿及需求2个部分组成。一般情况为:性别、年龄、学历、职称、是否取得专科资格证等。《护士法》立法的意愿及需求问卷由3个部分构成:①对相关法律的认知:护士对相关法律的了解和关注程度、是否接受过法律教育及接受教育的必要性情况等8个条目,每个条目选项均为单选;②对《护士法》的立法意愿调查:对立法相关信息的知晓度、出台《护士法》的必要性、《护士法》出台将对工作及护理事业产生影响的看法等10个条目,均为单选题;③对《护士法》立法需求调查:由护理工作的法律风险、护理法律体系是否完善,出台《护士法》的必要性等10个条目组成对护理领域相关法律的意见,条目选项均为“是、否、不清楚”的单选题。问卷最后设置了“您对未来颁布的《护士法》期待内容有哪些”的开放性问题。问卷内容邀请了5名护理专家(其中学历:2名博士,2名硕士,1名本科;职称:3名教授,2名主管护师)进行审查。同时,随机抽取40名护士进行预实验,并及时修改完善问卷。

1.2.2 个人访谈

通过目的性抽样,对12名不同职称、护龄、岗位的护士,就“目前我国护士领域相关法律层次较低而面临的职业危险、是否有必要护士立法、立法需求的内容是什么,为什么?”进行深入访谈,以便更具体了解护士群体的建议和需求。最后,研究人员将12名护士的访谈内容和护士在问卷中填写的开放性问题合并进行整理分析及归纳。

1.3 调查方法

采用手机发送问卷调查,无记名填写,本次研究共收集2241份问卷,为了最大程度保障问卷质量,由2名研究者对回收的问卷进行评估,剔除不合格问卷221份,有效回收问卷2020份,有效率90.13%。

1.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22.0统计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采用百分率统计结果,描述性分析护士选择的条目并进行阐释。选用卡方检验对不同特征护士对《护士法》立法意愿的比较,检验水准α=0.05。

2 结果

2.1 调查对象一般情况

有效问卷2020份,男性162人,女性1858人;年龄18~54岁,平均年龄(29.45±11.5)岁;学历:中专558人,大专609人,本科及以上853人;职称:护士1521人,护师354人,主管护师及以上145人;护龄在1~34年,平均护龄(7.25±4.68)年;科室:内科926人,外科645人,急诊科86人,ICU 102人,其他261人;有558人取得专科护士资格证;三级甲等医院1290人,三级乙等及以下医院730人;编制内853人,无编制1167人。

2.2 护士对护士相关法律的认知和教育现状

60.2%的护士接受过护士相关的法律教育,39.8%的护士没有接受过护士相关法律教育;91.1%的护士认为有必要接受法律教育,8.9%的护士认为没有必要接受法律教育;31.7%的护士了解过护士相关法律知识;45.5%的护士关注过护士相关的法律法规,33.0%没有关注过,21.5%不清楚是否关注过。

2.3 护士对《护士法》立法的意愿

2.3.1 护士对《护士法》立法相关信息的知晓度

18.1%的护士听说过,并了解;25.0%听说过,但只了解一点;14.2%只听过,但不了解;42.7%完全没有听过。

2.3.2 护士对《护士法》立法的态度

护士在“是否有必要出台《护士法》”的问题上,83.3%认为有必要,3.1%认为不必要,13.6%不清楚是否有必要。《护士法》的颁布实施对工作是否产生积极影响:86.0%选择会有积极影响,0.6%选择不会有积极影响,13.4%不清楚是否有积极影响。《护士法》的出台是否将提升护士地位,促进护理事业的发展,89.4%赞同,0.6%不赞同,10.0%不清楚。

2.3.3 不同特征护士对《护士法》立法意愿的比较

不同年龄、学历、职称、护龄、科室、是否取得专科资格证的护士对《护士法》立法意愿比较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表1 不同特征护士对《护士法》立法意愿的比较 n(%)

2.4 护士对出台《护士法》的需求调查

2.4.1 护士对护理领域相关法律的意见

调查发现,超过90%的护士会选择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且认为社会应加强对其法律保护;超过80%的护士认为自身权益缺乏法律保障,临床工作存在法律风险,需要提高护理领域的法律层次;72.3%的护士认为《护士条例》需要改进,83.3%的护士赞同出台《护士法》,见表2。

表2 护士对护理领域相关法律的意见 n(%)

2.4.2 护士期待的《护士法》立法内容需求

研究人员对12名护士的访谈内容和610名护士填写的“您对未来颁布的《护士法》期待内容有哪些”开放性问题,进行收集整理归纳后结果显示,护士对《护士法》出台内容需求度排名靠前的分别有:立法保障护士合法权益、执业范围及权限的界定、保护护士人身安全、合理配备护士比例、重视护士人格尊严等5个方面,见表3。

表3 护士对《护士法》立法需求内容(n=622)

3 讨论

3.1 护士对《护士法》的法律认知不容乐观,但对其立法持积极肯定态度

本调查结果显示,83.3%的护士认为有必要出台《护士法》,与18.1%的护士了解《护士法》立法相关信息形成明显反差。同时,在多项调查研究中,护士对已经实施的《护士条例》等法规的认知也不甚理想[6-8],提示护士对护理领域法律法规的关注、了解程度偏低。本次调查中,有39.8%的护士表示未接受过正规的相关法律教育及培训,这与我国未在学校教育中设置专门的护理法律知识课程有一定关系。加之护士的临床工作量大而繁琐,局限于提高理论知识和技能,对法律知识的学习缺乏积极主动性。管理者把专业技能培训视为重点的观念未转变,忽视了对护士法律意识的灌输和学习[9]。其次,相关法律的普及性不足,导致护士获取其法律知识的途径匮乏。《护士法》应从法律层面规定学校和医疗机构承担起提供法律教育的责任,这将有利于提高护士的法律素养,增强护士对护理领域法律法规发展和完善的关注程度,实现我国医疗法律制度可持续发展。

大多数护士支持出台《护士法》,并表达对《护士法》的强烈需求,认为未来《护士法》的颁布能满足护理工作的法律需求。原因可能是伴随着护理理念和工作模式的发展、护理服务内容的多样性拓展、优质和专科护理不断的壮大[10],护士群体逐步认识到护理角色、职责范畴、实践范围正不断更新,滞后的护理法律体系亟需完善[11]。《护士法》是以法律作为支撑和保障,强制协调护士、患者、医院的行为,一方面可以规范约束护士自身护理行为,保障护理质量,维护护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以为患者提供优质护理服务,为人民群众身心健康谋福利,促进护理事业持续健康发展[12]。

3.2 不同特征护士对《护士法》立法的意愿有差异

本研究显示,年龄越大、护龄越长、学历和职称越高、取得专科护士资格证和外科的护士对《护士法》立法的支持度较高。

随着我国高等护理教育日渐完善,护士群体学历结构逐步优化,高学历的护士比重逐步上升[13]。本次调查提示,学历层次较高的护士更支持《护士法》的立法,可能是因为高学历护士的学习历程较长,理论知识和法律素养较高;职称越高、年龄越大、护龄越长的护士临床工作经验愈加丰富,接受法律知识培训的机会多,学习主动性和知识接受能力强,对规避执业风险的相关法律知识重视程度更高,因此持更加成熟的护士立法意愿。专科护士立法意愿强烈,可能是随着护理领域延伸,各医院相继开展了造口、PICC等护理的专科培训,专科护士群体逐渐发展壮大,但由于其岗位界定、注册标准等尚缺乏法律支撑[14],专科护士执业面临尴尬处境,导致其亟需《护士法》的出台来保障其执业合法权益。外科护士对护士立法意愿高于其他科室,可能是由于外科病人病情复杂,护理要求较高,若护士法律意识淡薄和专业技能欠缺等易导致法律风险增高[15]。

3.3 护士对《护士法》的需求

3.3.1 通过立法保障护士合法权益

《护士条例》首条法规是“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但本次调查中51.9%的护士要求“立法保障护士合法权益”,同时72.3%的护士认为《护士条例》需改进。究其原因,《护士条例》作为我国护理领域首部行政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肩负起了推进护理事业发展的重担。但有研究表明《护士条例》存在一些不足[16],其法规内容不具体和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及配套措施[17],规范和威慑作用薄弱,保护护士权益的法律力度不够[4]。比如,条例第三十三规定,有威胁、殴打等侵犯护士合法权益的行为,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而现如今,患者和护士在法律维权方面存在失衡,护士处于较弱势一方[18]。就此,罗雅文[19]等人建议对侵犯护士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给予法律规定。41.2%的护士期望“严格配备护士比例”,尽管条例第二十条涉及到护士配备数量的内容,但其概括性规定无法满足现阶段社会对护士的需求,尤其是遭遇像新冠疫情这样的突发事件。因此,应进一步在立法中完善保障护士配置的规定,建立应急机制,要求医疗机构合理排班,减轻护士工作压力[19]。目前我国现行的十一部卫生法律法规中,暂未涉及到正规的护士法案[20]。建议护士立法应早日提上日程,与时俱进,解决当前护理法规的盲点和缺陷,提高护理领域法律层次,增强法律力度,以便更好的从法律层面保障护士执业安全、人格尊严、减轻护士压力等合法权益。

3.3.2 进一步明确执业范围

49.7%的护士期望“明确护士执业范围和执业权限的法律界定”[21]。目前我国护理专业服务正向慢病管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多方面拓展[22]。多样性的发展是为了满足不同临床环境和专业不断变化的服务需求[23]。在调查中,27.6%的护士取得专科护士资格证。专科护士是在特定的领域,用专业知识对病人实施最佳护理,此过程中存在一定风险。就此,澳大利亚、美国等国家对其设立了法律规范[24]。反观我国专科护士执业缺乏法律规定,其职责不够清晰,承担角色定位不明确,尚未有统一科学的培养模式,培训水平参差不齐[25]。此外,基于社会的护理需要和国家支持而试点的护士多点执业政策,也因缺乏相关法律保障而推行受阻[26]。部分国家的法律规定允许护士学习开医疗处方知识和技能的课程[27],我国护士在临床工作中也涉及到一定处方权[28],但我国现有法律中却未提及护士处方权相关内容。建议加快护士立法来保障护士执业有法可依,为我国护士多点执业、护士处方权等提供法律支持,健全完善我国卫生法律体系。

《护士法》的出台,将弥补我国护士立法未上升到法律层次的一个空白,使我国护理法律体系更加完备,促进我国护理事业健康、高质量发展,同时也为我国广大的护理工作者提供一个坚强的后盾,保障护士的工作环境更加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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