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案件举证行为后果分析模式的判断标准探究*
2022-06-07中国矿业大学北京赵怡宁
区域治理 2022年24期
关键词:分析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赵怡宁
一、后果分析模式的运行逻辑—裁判后果逆向影响裁判的选择
(一)后果分析模式的理论基础
后果分析模式是后果主义这一哲学理论在司法实践层面的应用,其在哲学上的基本观点是:“一个行为的伦理地位取决于其后果的价值。行为的后果这一概念是这一理论最重要的部分。”[1]基于此,后果主义可以作为一种行为选择依据:若已知选择行为A’后果为B’,且A’>B’(即后果A’优于后果B’),则应当选择行为A而不是B。
后果主义根据后果对行为的影响方式分为直接后果主义和间接后果主义,二者在逻辑上为矛盾关系。直接后果主义认为,行为的优劣取决于行为后果的优劣,即“一个行为是正确的,当且仅当,与任何其他行为选择相比,它所导致的结果至少要比其他选择所导致的结果更好”[2]。间接后果主义认为,行为的优劣并不直接取决于行为后果的优劣,而取决于将行为做“间接化”处理后所形成的“行为集合”的后果优劣[3]。
(二)后果主义的司法应用模型
正是由于司法裁判的功能在于定纷止争,在下“定”论的同时,也给了人们行为的指引,后果主义才能在司法中发挥作用。人们根据判决结果纷纷选择判决指向的行为,这种“纷纷效仿”是对行为的“普遍模仿”[4],而经由普遍模仿的“行为集合”的后果,便是法官参照的依据。这意味着应用到司法层面的后果主义为间接后果主义。需要注意的是,“行为的后果”中的“行为”不能是裁判行为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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