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新一代之成规”:宋《营造法式》的诞生及其历史作用

2022-05-30马鹏飞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22年3期

马鹏飞

摘要:当前学者对《营造法式》的研究侧重于解读其记载的营造技术内容,对于其政治和社会层面的意义涉及较少。为何这部伟大的建筑法规会出现在北宋而不是其他朝代,以及其施行效果如何都是值得探索的问题。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宋代功利主义思想催生了包括熙宁变法、元丰改制在内的一系列旨在增强帝国经济和军事实力的政治社会改革。《营造法式》的出现与这些改革有着紧密的联系:负责编写《营造法式》的将作监是在元丰改制之后才重新设置的,这部法规的编纂历程与熙宁变法的兴废有着时间上的对应关系。《营造法式》颁布后,蔡京和宋徽宗掀起了一股大兴土木之风,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北宋王朝的覆灭。《营造法式》中记载的系统性的建筑技术内容是中国古代官式建筑发展成就的集中体现,但这种发展背后的推动力却不是技术的进步,而是基于社会现实的政治诉求。

关键词:《营造法式》; 功利主义思想; 元丰改制; 熙宁变法

TU092A010209

宋代官修的建筑典籍《营造法式》(以下简称《法式》)与清代《工程做法则例》一同被建筑史学家梁思成先生称为中国建筑的“两部文法书”(two gramma books)①,为研究古代官式建筑提供了极为珍贵的原始材料。自梁先生始,对《法式》的研究主要是由建筑历史学者解读其记载的系统性的建筑技术内容,以期揭示其技术本质,而鲜有学者从思想政治角度分析研究《法式》产生的动因。本文对照不同历史事件的时间节点,分别探究了宋代功利主义思想、元丰改制和熙宁变法中涉及建造活动的内容,以此分析特定历史时期《法式》产生的思想和政治基础,并进一步讨论《法式》施行后的实际效果。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法式》的编写过程和年代。根据《法式》所附《镂版颁行劄子》记载,其编写共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次编写始于熙宁五年(1072)②,大约用了二十年的时间,到元祐六年(1091)才编写完成,因此这一版的《法式》也被称为元祐《法式》;之后,元祐八年到绍圣三年(1093—1096)对元祐《法式》进行了为期四年的覆验工作;绍圣四年(1097)又开始重新编写《法式》,这次仅用了三年左右时间,到元符三年(1100)就编写完成,之后又过了四年,到崇宁三年(1104)《法式》才正式刊行全国③。

一、 功利主义思想与营造

(一) 宋代功利主义思想的产生

现代学者对于宋代思想史的研究主要聚焦于以陆九渊为首的心学和以程颢、程颐及朱熹为代表的程朱理学。理学也称为“新儒学”(Neo-Confucianism),一直被尊为儒学正统无论是冯友兰、钱穆等早期现代学者,还是近年来的葛兆光、刘文英、张岱年、程艾蓝(Anne Cheng)等学者,在关于中国哲学和思想史的著作中对于宋代思想的论述都主要提及陆九渊心学和程朱理学。冯友兰先生在其《中国哲学简史》英文版中明确把宋明理学或道学称作“新儒学”(Neo-Confucianism),之后西方汉学界也多以“Neo-Confucianism”代称宋明理学。(参见Yu-Lan Fung, Derk Bodde, A Short History of Chinese Philosophy, Macmillan,1948, p.5。),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朱熹的理学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思想体系,被元、明、清三朝尊为官方哲学,对后世影响很大。而本文要探讨的《法式》出现的思想基础则是受到关注相对较少的以欧阳修、李觏、王安石等为代表的宋代“功利主义思想”(Utilitarianism)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413页。。相较于理学关注“心”和“性”,强调通过道德自觉达到理想人格的建树,北宋早期就开始兴起的功利主义思想则更倾向于关注国家和社会的实际问题,并积极提出解决办法。例如,欧阳修就认为理学后来关注的“心”和 “性”的问题对于士大夫而言并非急切之事,而且古代圣人也很少关注这些问题,欧阳修更强调儒学的实用性,指出儒家经典六经关注的核心是实际事物欧阳修《居士集》卷四七《答李诩第二书》:“性非学者之所及而圣人之所罕言”;“六经之所载皆人事之切于世者,是以言之甚详。至于性也百无一二言之。或因言事而及焉,非为性言也”。 (参见欧阳修:《欧阳修全集》,李逸安点校,中华书局,2001年,第669页。)。

功利主义思想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源于当时北宋面临的内部财政压力和外部军事压力。北宋經济实力空前强大,财政收入远高于唐朝,但其建国后军队和官员人数急剧增加,庞大的军费开支和官员俸禄使得宋仁宗以后财政逐渐入不敷出,到宋神宗时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国家财政危机。另一方面,北宋在与其近邻辽国和西夏的军事角逐中常常不占优势。虽然北宋和辽国在景德元年(1004)签订的“澶渊之盟”其实质是北宋以极小的代价换取了与辽的长期和平,但仍有很多宋朝官员对此不满,尤其是“重熙增币”之后,一些士大夫被激起了强烈的民族主义情绪,不断主张通过变法来进一步加强宋帝国的经济和军事力量。

(二) 文人士大夫与建造

功利主义思想的表现之一就是当时的文人士大夫对建造活动和相关营造技术的关注。欧阳修是北宋早期这类士大夫的重要代表人物。根据《宋会要辑稿》记载,欧阳修曾经向皇帝上疏指出,当时用于安放先朝帝王御容﹑牌位而岁时祭祀的场所存在经常修缮和更换建筑构件的问题。有一次,开先殿只损坏了两根柱子,修缮过程中竟然要把所有的十三根柱子全部换掉,所耗费的木材高达一万七千。《宋会要辑稿·礼一三·神御殿》:“欧阳修在翰林日,尝上言:‘神御殿不住修换,昨开先殿只因两柱损,遂换一十三柱,用材植、物料共一万七千有零。且崇奉祖宗,贵于清静,频有迁徙,轻渎威灵。其言甚为详备,仁宗嘉纳。”(参见《宋会要辑稿》,刘琳等点校,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730页。)欧阳修对这类问题的关注,说明他已经意识到官式建造活动中的虚报损耗、中饱私囊损害到了国家财政。实际上,类似的现象在北宋比较普遍。宋仁宗时三司就提出过“禁中修造多虚占民役及大费材料”,仁宗曾下昭要求“实计工料”,以避免官员“广计工料,即而指羡余以邀赏”《宋会要辑稿》,刘琳等点校,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3799页。。熙宁二年十月,神宗修建感慈塔,八作司最初估工三十四万余,而后来经“都计料”杨琰再估,仅十六万余就能建造完成,不足原先的一半。《宋会要辑稿·职官三十·东西八作司》:“初,八作司度修感慈塔用工三十四万六千八百六十,琰度减十八。”(参见《宋会要辑稿》,刘琳等点校,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3798页。)另一位宋代著名的文人士大夫司马光在给宋英宗的《论修造札子》中也提到,治平年间宫室皇城存在频繁修缮建造的现象,并且官员还相互夸耀攀比建筑物的壮丽程度。司马光进一步指出了官员这样做的原因:一方面是为了揣摩迎合圣意,献媚皇帝,另一方面也可以借此谋取私利。司马光《论修造札子》:“……而左右之臣,便谓陛下好兴土木之功,遂广有经度。虽不至损坏之处,亦毁拆重修,务以壮丽,互相夸胜,外以希旨求知,内以营私规利。”(参见曾枣庄等编:《全宋文》55卷,上海辞书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48页。)编修《法式》的主要目的正是要杜绝这类营造活动中的贪污浪费、营私舞弊。

欧阳修晚年所著的《归田录》也涉及工匠和城市建设。书中记载了宋代著名的建筑工匠预浩的相关事迹:“开宝寺塔在京师诸塔中最高,而制度甚精,都料匠预浩所造也。塔初成,望之不正而势倾西北。人怪而问之,浩曰:‘京师地平无山,而多西北风,吹之不百年,当正也。其用心之精盖如此。国朝以来木工,一人而已。至今木工皆以预都料为法。有《木经》三卷行于世。”欧阳修:《归田录》,李伟国点校,中华书局,1981年,第1页。在这段文字中,欧阳修因预浩在设计建造中的精巧“用心”而盛赞了他。古代少有记述建筑工匠的文字,这段文字常被学者引用来说明预浩技艺之精湛。但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欧阳修在此指出,当时很多工匠仍然遵循预浩《木经》中的建造技术和方法。

(三) “土木之工益为严善”

预浩的《木经》已失传,只在沈括的《梦溪笔谈》中略见记载其少量内容。沈括也是一位深受功利主义影响的士大夫,曾积极参与熙宁变法,并受到王安石的器重。其编著的《梦溪笔谈》同样关注现实问题。《梦溪笔谈》记载的《木经》内容都是工程建造方面非常具体实际的技术问题,比如房屋的整体划分,以及各部分构件的比例关系,等等。但沈括同时也说道:“近岁土木之工益为严善,旧《木经》多不用,未有人重为之,亦良工之一业也。”沈括:《梦溪笔谈》,胡道静等注,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555页。这里提到的《木经》使用情况与《归田录》中记载的似有不同,探寻造成这种差别的原因,有助于揭示《法式》的成因。

《归田录》大约写于宋英宗治平四年(1067)邱昌员、袁娉:《欧阳修〈归田录〉述论》,《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第70页。,如欧阳修所说,此时《木经》仍然在营造活动中被广泛参考。《梦溪笔谈》则一般被认为成书于1086年至1091年。李明杰、陈梦石:《沈括〈梦溪笔谈〉版本源流考》,《图书馆》,2019年第4期,第106页。也就是说,《归田录》之后仅二十年左右,《木经》就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不被用于指导工程实践了。究其原因,应该不是因为营造技术在这二十多年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使得《木经》过时,而是因为政治和社会环境对营造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北宋功利主义思想催生的一系列政治和社会改革正是在这二十多年的时间里不断如火如荼地上演。“旧《木经》多不用”,其背后真正的原因很可能是营造耗费对国家财政的影响在这些改革中被重视起来,因此需要更严密的规范和制度来遏制工程建造中的贪污浪费,即沈括所说的“近岁土木之工益为严善”。显然《木经》作为工匠编写的单纯技术手册是不能满足这些要求的,此时需要的是既能满足技术要求,又可以将工程实践规范化的新的指导材料。《法式》的第一次编写(1072—1091)正是在此时应运而生,即是沈括所谓“良工之一业也”。

二、 《营造法式》与元丰改制

功利主义思想催生的一系列政治社会改革对当时和后世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中包括范仲淹主导的庆历新政、宋神宗主导的元丰改制和王安石主导的熙宁变法。而《法式》的编写与元丰改制和熙宁变法都有着紧密的联系。元丰改制后,宋代负责官式营造活动的官方机构由“三司”修造案变为将作监,而《法式》就是由将作监编写完成的。

(一) “三司”修造案时期

北宋建国初期,中央行政机构名义上仍然保留了隋代和唐初期的三省六部,但实际上沿用的是唐朝后期以来以中书门下为核心的民政系统和五代后唐设立的 “三司”(盐铁、度支、户部)财政系统,另设主管军事的枢密院,从而形成了宋朝特有的“二府三司”中央政制。这种改变可以避免宰相控制的单一部门权力过大进而威胁皇权,但随之带来的是严重的冗官和效率低下。具体到营造部门,“凡土木工匠之政,京都缮修隶三司修造案”脱脱:《宋史》,许嘉璐主编,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4年,第3242页。,而实际负责营造具体事务的机构又分营造部门和建材部门乔迅翔:《宋代建筑营造技术基础研究》,东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第12页。。营造部门包括提举修内司、东西八作司(实际有二十一作),建材部门则是负责材料储存供应的各种库、务、场,还有后来宋真宗时期成立的“提举在京诸司库务”的提举司等《宋会要辑稿》,刘琳等点校,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3731页。,可谓机构繁多,人员冗杂。但其关键问题在于营造政务和财务统一,“三司”户部本身是负责财政的,虚报损耗就可以在部门内自报自批而难以被有效监督。虽然有隶属于东西八作司的提点修造司来监督营造活动,但也只是部门内部监督,而且仅限于城市设施和一般府宅的建设活动,对于宫殿和其他皇家建造一直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熙宁二年(1086),提点修造司也被罢黜,只令三司点检修造所自行监督。《宋会要辑稿·职官三十·提点修造司》:“神宗熙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罢提点修造司,所有因系修造公事,并只令三司点检修造所管(营)勾施行。”(参见《宋会要辑稿》,刘琳等点校,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3799页。)这种情况下,营私舞弊几乎是不可避免的。

(二) 将作监的复置

将作监本是隋唐时期工部专司营造的部门,宋初职能被修造案取代。元丰改制之后又恢复设置,成为帝国专职官式营造活动的唯一机构。元丰改制的目的是解决北宋前期官职混乱、冗官冗员的问题,具体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王安石为适应推行新法需要进行的“董正治官”阶段,即部分地恢复寺监的职能,将作监就是在熙宁四年(1071) “诏以将作监专领在京修造事”复置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中华书局,1995年,第5540页。,其复置后不久就开始了第一次《法式》编写。第二阶段是神宗从元丰三年(1080)开始亲自主持的以正名为主的元丰新制改革,元丰五年(1082) 在完成了《元丰官制格目》的前提下正式颁行新官制,依《唐六典》复三省六部九寺五监之职。将作监专司营造事务,不再具有财权,避免了之前修造案政务、财务统一而造成的腐败,但这又带来了另一个问题,就是分权后的协作问题。土木之功耗费巨大,六部中的户部对营造活动有经费划拨和财务控制之职,而将作监名义上又隶属于工部,户部无法对其进行直接监督。元祐二年(1087),时任户部侍郎的苏辙就向朝廷明确提出了户部与将作监之间存在的上述问题。《宋史》卷三百三十九《列传第九十八·苏澈》:“昔修造案掌百工之事,事有缓急,物有利害,皆得专之。今工部以办职为事,则缓急利害,谁当议之?朝廷近以箔场竹箔积久损烂,创令出卖,上下皆以为当。指挥未几,复以诸处修造,岁有料例,遂令般运堆积,以分出卖之。计臣不知将作见工几何,一岁所用几何,取此积彼,未用之间,有无损败,而遂为此计。本部虽知不便,而以工部之事,不敢复言。此工部、将作监为户部之害三也。”(参见脱脱:《宋史》,许嘉璐主编,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4年,第7569页。)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再设立相关协调机构来统筹协作,但这样又会使政府系统变得臃肿。因此要实现各个部門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一个有效的方法就是将营造活动“法式化”,即制定专门规范,定量化不同等级建筑各个构件制造安装的用料和工时。这正是编写《法式》所起到的作用。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王安石认为,官职改革只需要恢复寺监的职能,方便推行新法即可,无需完全恢复三省六部的实权。三省六部实际上是变法后期王安石辞官后神宗独立主持复原,王安石并未参与其中。神宗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扩大皇权,避免变法派权力过大难以节制(王安石离开后仍是变法派掌权)。三省恢复后,神宗无需通过宰相就可以直接对三省下达命令,从而亲自参与到朝政中。元丰改制加强了皇权,却分散了中央行政权力,虽然冗员和冗散机构有所裁撤,节省了开支,但仍存在问题。元祐元年(1086),时任右司谏的苏辙指出,改制后官僚系统的行政效率并没有提高,甚至比过去还显得拖沓。“每有一事辄经三省,剩写之劳既已过倍,勘当既上,小有差误,重复施行,又经三省,循环往复,无由了绝。至于疆场几事,河防要切,一切如此,求事之速办,不可得也。” (参见苏辙:《栾城集》,曾枣庄等点校,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829页。)这些都为日后熙宁变法的失败以及《法式》编写的旷日持久埋下了伏笔。

(三) 李诫与将作监

《法式》的主要编写者李诫在将作监工作多年,总结积累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从而使《法式》最终呈现出极高的理论水平和实用性。李诫元祐七年(1092)进入将作监任职主簿,崇宁四年(1105)之后才离开,在此任职至少十三年。③④李诫:《营造法式》,中国书店出版社,2006年,第9页;第9页;第10页。虽然李诫并不是按照当时正统的科举考试进入仕途,而是因其担任河北转运副使的父亲李南公在宋哲宗继位时遣李诫“奉表致方物”才得以“恩补入仕”③,但目前笔者尚未发现有文献提到李诫在进入将作监之前就具备工程技术知识。李诫也并非出身建筑世家,他编写《法式》的知识储备,应该是其进入将作监后,在部门内通过自身的学习和相关工程项目经验的积累才得以形成。在编写崇宁《法式》之前,李诫作为将作监主簿参与了元祐《法式》的覆验,并在覆验结束的这一年即绍圣三年(1096)晋升“以承事郎为将作监丞”④。将作监为李诫总结宋以前的营造经验和工匠技艺创造了条件,可以说,元丰改制复置将作监为李诫后来编写《法式》奠定了基础。

三、 《营造法式》与熙宁变法

《法式》从熙宁五年(1072)始作到崇宁二年(1103)刊行,在三十多年的时间里共经历了两次编写,中间还经历了一次为期四年的覆验,其过程不可谓不曲折。现有研究主要将《法式》的完成归因于编写者李诫卓越的才能和不懈的努力⑦潘谷西:《关于〈营造法式〉的性质、特点、研究方法——〈营造法式〉初探之四》,《东南大学学报》,1990年第5期,第2页;第1页。,但如果将《法式》的编纂过程与熙宁变法进行时间上的对照,就会发现这本旷世杰作的“难产”有其深刻的政治原因。

(一) 熙宁变法是否涉及营造

关于《法式》的背景,因最初敕令编修是在王安石变法的熙宁年间,现代学者(如顾尔素Else Glahn, “On the Transmission of the ‘Ying-Tsao Fa-Shih”, Toung Pao, 1975, 61(4), pp.232265.、潘谷西⑦、李致忠李致忠:《影印宋本〈营造法式〉说明》,《中国建筑史论汇刊》,2011年第1期,第20页。)多指出《法式》的编修与王安石变法有密切联系,但这些学者均没有详述这二者的联系,也没有提供相关的文献资料证明。国庆华和冯继仁在其研究中都提到,熙宁变法中免役法(或称募役法、雇役法)实施后,由于工匠原先的义务劳动(即徭役)变为了有偿的雇佣劳动,对于工时的准确计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而客观上促成了《法式》的编写。Qinghua Guo,“Yingzao Fashi: Twelfth-Century Chinese Building Manual”,Architectural History, 1998, 41, pp.113; Jiren Feng,“The Song-Dynasty Imperial Yingzaofashi (Building Standards, 1103) and Chinese Architectural Literature: Historical Tradition, Cultural Connotations, and Architectural Conceptualization”, Brown University PhD Dissertation,2006, p.105. 这其实是对免役法的误读,王安石免役法针对的主要是百姓在政府当差服务的差役(职役),对于临时需要大量人力的工程,比如治理河渠、运输军用物资、修建大型建筑等,百姓仍然需要充当役夫服劳役(工役)。北宋时期,劳役在某些情况下是允许雇人代役的,如仁宗时雇人代河役(修筑堤坝),“一夫出钱三五千以上雇人”,熙宁年间也偶见河役可纳免夫钱, 但这些并非熙宁变法之免役法的内容。(参见《宋会要辑稿》,刘琳等点校,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9559页、第9573页。)而且募役法并不涉及工匠,工匠作为技术人员在北宋有专门的匠籍,分为军匠(兵匠)和民匠。漆侠:《辽宋西夏金代通史》(社会经济卷上),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318页。军匠是官式营造的主要施工者,是有军籍的“备役”军人,由政府按月发给禄米(月廩),如修内司“领雄武兵士千人,供皇城内宫省桓宇善修之事”《宋会要辑稿》,刘琳等点校,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3791页。。只有大型工程军匠不足时,政府才会雇佣民匠,但雇佣民匠的费用计入工程预算,而不是由免役钱支付。

官式營造,尤其是大型的宫府建造,往往涉及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损耗,这些损耗在任何朝代都是不容忽视的。熙宁变法是北宋年间重要的社会改革,其主要目的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强化军事力量。然而令人疑惑的是,无论是在古代文献还是现代学者关于熙宁变法的相关研究中,笔者都没有发现有直接证据表明,熙宁变法涉及营造活动,或者王安石与《法式》的编写有关系。如前文所述,现有文献中有很多关于北宋营造活动存在营私舞弊的记载。显然,熙宁变法不涉及营造活动是极不合理的。现代学者对熙宁变法的负面评价多指出,王安石的举措大多是通过“开源”增加苛捐杂税,而不是“节流”来增加财政收入,所以加重了百姓负担。王曾瑜:《王安石变法简论》,《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3期,第135页。《法式》的编写始于王安石执政推行新法期间,其编写机构将作监又是王安石为了推行新法恢复的寺监之一,因此,编写《法式》无疑是为了规范营造活动和控制建造经费,是熙宁变法“节流”减少财政支出的措施之一,目的是实现王安石变法的初衷:“民不加赋而国用饶。”司马光:《司马文正公传家集》,王云五编,《万有文库》卷四二,商务印书馆,1937年,第545页。为何关于北宋熙宁变法的文献只字未提《法式》?要寻找这个问题的答案,需要先对照王安石变法的时间节点和《法式》编写的时间节点。

(二) “难产”的《营造法式》

根据《宋史》记载,熙宁三年(1070)十二月王安石正式拜相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全权负责组织变法。四年(1071) 复置将作监。五年(1072)即下令将作监编写《法式》。到熙宁六年(1073),新法虽然取得成效,但严重损害了地主豪强的利益,因此遭到以司马光为代表的保守派强烈反对。熙宁七年(1074)四月,王安石的最大支持者宋神宗也开始动摇,最终罢免了王安石宰相之职。然而,第二年神宗态度又有所反复,再次拜王安石为相。但是,由于 “元丰党人”内部分化严重,变法已经无法再推行下去。于是熙宁九年(1076)十月王安石辞去宰相,法令亦陆续被废止。又过了九年,神宗去世,哲宗继位,因年幼由高太后垂帘听政,新法几乎被全面废除,即所谓“元祐更化”。之后,一直到《法式》下令编写二十年后的元佑六年(1091),这部《法式》才终于得以完成。元祐八年(1093),宋哲宗亲政,重新起用变法派恢复新法,并立即下令对元祐《法式》进行覆验。而覆验的结果却是:“以元祐《法式》只是料状,别无变造用才制度,其间工料太宽,关防无术。”⑤李诫:《营造法式》,中国书店出版社,2006年,第17页。于是,绍圣四年(1097),将作监奉哲宗旨再次编修《法式》。元符三年(1100)编修完成之时,哲宗崩,徽宗登基后崇宁元年(1102)拜蔡京为相(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继续推行新法,两年后《法式》正式镂刻刊行全国。

可以看出,元祐《法式》编写的这段时间变法派与守旧派不断斗争,交替掌握权力。这部《法式》编写长达二十年之久的真正原因,应该是变法后期的 “党争”之祸。反对变法的“元祐党人”在权力斗争中占据了上风,王安石逐渐离开了帝国政治舞台的中央。作为熙宁变法内容之一的《法式》,其编写被怠慢,甚至有可能像其他法令那样被直接废止,因此拖延日久。而《法式》能够再次编写,也是因为哲宗亲政后政治风向发生变化,“元丰党人”又可以推行新法,《法式》作为变法未完成的内容自然也被重新重视起来。李诫编写新《法式》仅耗时三年,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李诫参考了元祐《法式》,在此基础上“考究经史群书,并勒人匠逐一讲说”⑤,加入了变造用材制度和样式参考,才最终如此迅速地完成了这部巨著。《法式》在编写完成后,并没有很快被实施。这是因为,这部《法式》已经不是熙宁变法期间作为变法举措而编写的那部,也就没有被当作王安石的政治遗产。蔡京掌权之后将其作为徽宗新朝的政治献礼颁布实施,因而刻意淡化了其与熙宁变法的联系。

四、 《营造法式》的历史作用

《法式》颁布后仅二十三年(1127)北宋灭亡,北宋的快速灭亡是否与《法式》的颁布和执行有一定关系?《法式》在南宋的实施情况又如何?从颁布后大量兴起的官式营造活动可以一窥《法式》所起的历史作用。

(一) 蔡京、宋徽宗大兴土木

《法式》颁布后一个重要的执行者是蔡京。蔡京的弟弟蔡卞是王安石变法的得力干将,也是王安石的女婿。熙宁变法期间,蔡京借此关系追随王安石,混入变法派行列。“元祐更化”之后,蔡京迅速倒向“元祐党人”,积极配合废除新法,并受到司马光赞许。等到绍圣元年(1094),变法派的章惇秉政,时任户部尚书的蔡京又协助章惇恢复新法。这种两面讨好的做法,遭到了两党人士的共同唾弃,徽宗御极之初,蔡京就被弹劾夺职,并一再贬官。然而没过多久,蔡京就巴结童贯东山再起,加之其书法造诣精深,深受艺术家皇帝徽宗的赏识,因此官运亨通,很快就升为宰相。

《法式》就是在蔡京任宰相后“三省同奉圣旨,依奏施行”⑨李诫:《营造法式》,中国书店出版社,2006年,第17页;第1011页。。蔡京被重用后,便开始有意诱导徽宗大兴土木。他在《周礼》 “惟王不会” 的基础上将《易经》中“丰:亨,王假之”和“有大而能谦必豫”加以发挥,提出“丰亨豫大”口号⑩脱脱:《宋史》,许嘉璐主编,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4年,第10146页;第3614页。,认为宋朝的礼乐制度和宫室规模都与国家的富强和皇上威德之隆盛不相配称,需要重修礼乐,广建宫室。蔡京担任明堂使,搜括各地的大木料运到京城,每天役工上万人兴建明堂辟雍,明堂“外圆内方,为屋千百七十二楹”⑥毕沅:《续资治通鉴》,中华书局,1957年,第2243页;第2260页、第2307页、第2350页。。崇宁三年(1104),徽宗采用方士魏汉津之说铸造九鼎,下诏在太一宫之南建造九座宫殿置放,各殿均垒有城垣,宫城之外再筑一道城垣与外界隔开,名为九成宫。毕沅《续资治通鉴》卷八十八《徽宗》:“蔡京言九鼎告成,诏:‘于中太一宫之南为九殿以奉安,各周以垣,上施睥睨,墁以方色之土,外筑垣环之,名曰九成宫。中央曰帝鼐,其色黄,祭以土王日,为大祠,币用黄,乐用宫架。”(毕沅:《续资治通鉴》,中华书局,1957年,第2282页。)政和四年(1114)八月,蔡京召集童贯等五个宦官,鼓动宋徽宗于皇宫北拱宸门外兴建延福宫,五个宦官“分任工役,视力所致,争以侈丽高广相夸尚”⑦⑧陈邦瞻:《宋史紀事本末》,中华书局,2018年,第500页;第507页;第502页。。

此外,徽宗还崇信道教,大建寺观清宫。崇宁二年(1103)“令天下郡皆建崇宁寺”。大观元年(1107)九月“建显烈观于陈桥”。政和三年(1113)“以福宁殿东建玉清和阳宫”(后改名玉清神霄宫)⑥。政和六年(1116)四月 “作上清宝箓宫,密连禁署,宫中山包平地,环以佳木清流,列诸馆舍台阁,多以美材为楹栋”⑦。政和七年(1117)十二月,又于上清宝箓宫东边筑山大兴花石纲,修建了著名的艮岳,耗时六年,耗费大量人力财力。艮岳广袤达十余里,亭台楼观,极其宏丽,“山之东有尊绿华堂、书馆、八仙馆、览秀轩、龙吟堂”⑧。

徽宗朝大兴土木之风还可从李诫编写《法式》后主持的多项工程中窥见一斑。根据李诫墓志铭记载,李诫在《法式》颁行的当年(1104)完成了明堂的建造,正式升为帝国营造部门的最高长官——将作监。之后,崇宁四年(1105)至大观二年(1108)短短三年之中,李诫就有如下建树:建尚书省,建龙德宫、隶华宅,建修皇城朱雀门,修皇城景龙门、九成殿,建开封府廨,修奉太庙,建慈钦太后佛寺。⑨

(二) “媚上”与“营私”

大兴土木使得徽宗朝后期国库支出达到了惊人的数量。政和七年(1117),淮南转运司官员张根上疏直指“天下之费,莫大于土木之功”⑩。根据《宋会要辑稿》记载,神宗熙宁元丰年间(1068—1085),户部每月支出为36万缗,到徽宗宣和中期(1120年左右)达到了约90万缗,而到了宣和末年(1125年左右),户部月支出竟高达220万缗。根据张根的上疏,当时财政最大的支出项目就是徽宗赏赐给官员的宅第。这些宅第花费极其巨大,“一第无虑数十万缗,稍增雄丽,非百万不可”②脱脱:《宋史》,许嘉璐主编,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4年,第3614页;第3616页。。此外,支用给官员的田产、房产也都花费很大,虽然不及宅第费,但是日削月割,政府所辖的官田官房也所剩无几,而新建仍是不小的开支。

徽宗朝的营造工程绝大部分都是在《法式》颁布之后开始的,因此都应该遵循《法式》的规定,在《法式》指导下施工建造。其中很多大型宫殿都是由当时政府最高行政长官蔡京亲自督建。然而笔者尚未在文献中找到有关徽宗朝众多建设中存在貪污浪费现象的记载。蔡京、童贯虽以贪墨著称,如《宋史》记载,“京所侵私,以千万计,朝论喧然”②,但尚无证据表明他们的侵私与营造活动有关。虽然这并不表示《法式》杜绝了贪污浪费,但可以推测,《法式》实践后短时间内应该收到了一定成效。

然而问题在于,《法式》只能限制营造活动中的营私舞弊,却无法阻止朝廷建设规模的扩大。前文提到,司马光曾经一针见血地指出,官员热衷于营造的原因有二:一是为了揣摩迎合圣意、献媚皇帝,即“媚上”;二是借此谋取私利,即“营私”。《法式》的制定限制了“营私”,但却没有制止“媚上”。蔡京等人正是借营造来“媚上”,从而达到加官晋爵的目的。此外,即使《法式》规范化营造活动取得了成效,也没有达到王安石和神宗通过制定《法式》“节流”富国的政治目的,反而为大兴土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和技术支撑。如果有大臣提出营造修缮活动会引发营私舞弊进而反对大兴土木,蔡京之流大可以营造已“法式化”为由加以驳斥。

(三) 《营造法式》的实施效果

营造宫室造成的财政拮据迫使蔡京不得不加紧搜刮民脂民膏。在变法措施执行过程中,蔡京经常打着继承熙宁变法的旗号肆意篡改政策,违背变法初衷,使得很多本来设计惠民的举措变成了剥肤椎髓的暴政。这里再以免役法为例,神宗熙宁四年(1071)颁布的王安石免役法规定:对于等级低、贫苦的下户,可以不收免役钱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二十七《神宗》:“畿内乡户计产业若家赀之贫富,上户分甲乙五等,中户上中下三等,下户二等,坊郭十等,岁分夏秋随等输钱。乡户自四等,坊郭自六等以下,勿输。” (参见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中华书局,1995年,第5522页。)。元丰年间的法令又规定:对于富有的上户,只有以“崇奉三圣祖和祖宗神谕陵寝寺观”为由才可以免除役钱。而到了徽宗大观四年(1110),免役法的施行就已经完全走样。有臣僚上疏指出,当时很多上户仅仅以“功德坟寺”为由就可以申请免除役钱,而都省不请旨就直接批复同意,导致役钱均敷施于下户。《宋会要辑稿·食货十四·免役钱》:“元丰令:惟崇奉三圣祖及祖宗神御陵寝寺观,不输役钱。近者臣僚多因功德坟寺,奏乞特免诸般差役,都省更不取旨,状后直批放免。由是援例奏乞,不可胜数……所免钱均敷于下户,最害法之大者。”(参见《宋会要辑稿》,刘琳等点校,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62726273页。)至此免役法沦为徽宗朝盘剥底层民众的工具,以致臣僚都感叹“不知自何日顿失法意如此”《宋会要辑稿》,刘琳等点校,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6273页。。

其他熙宁变法的措施在徽宗朝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类似问题。由此可推测,作为变法成果之一的《法式》也很难被严格执行。大兴土木引发的苛政使得朝野上下怨声载道。为了筹款,蔡京又滥发“当十钱”,导致严重通货膨胀。很多地区的人民困苦不堪,接连爆发了方腊、宋江等农民起义,为北宋王朝敲响了丧钟。终于,《法式》颁布仅二十三年后(1127),北宋被金国所灭,神宗和王安石富国强兵的梦想最终沦为泡影。

到了南宋,《法式》甚至连阻止“营私”都收效甚微。宋庭南渡之后,营造活动减少,将作监直接被裁撤并入工部,绍兴三年(1133)恢复后人员也极少。直到乾道三年(1167),将作监人员才变得多起来,同时营造活动也开始变得频繁。《法式》在南宋仍被多次重印,已知的至少有绍兴和绍定年间两次傅熹年:《新印陶湘仿宋刻本〈营造法式〉介绍》,《营造法式(新印陶湘仿宋刻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年,第1页。,因此可断定其仍然被使用了百年以上。但是,《法式》在南宋仍然没有实现王安石和宋神宗制定时的初衷。淳熙四年(1177),《法式》颁布七十多年后,还是有臣僚上疏指出临安府及各转运司宫府频繁修缮,修建过程中铺张浪费、偷梁换柱仍是屡见不鲜。《宋会要辑稿·礼一三·神御殿》:“臣窃见近岁营造,往往临安府及转运司例皆苟简趣办,阅时未几,即复缮修。秪如景灵宫岁岁换柱,每次所费不下数千缗。”(参见《宋会要辑稿》,刘琳等点校,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730页。)由此笔者推测,很可能当时的建造者也如现代学者一样,侧重于参考《法式》记载的技术性内容,并没有将其作为须严格遵守的法律。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解释,为何现存的宋代遗构中尚未发现能够完全对应《法式》记载的实例。

五、 结语与启示

诞生于12世纪初期的《法式》是已知中国最早的官方建筑专著,该书的“制度”和“图样”部分详细记载了宋代官式建造体系中不同等级建筑的尺度规格、结构式样,建筑物构件的标准形式、加工方法以及各工种操作规程、技术要领等内容。这些内容是编者李诫在广泛查阅历史文献并听取工匠口口相传的技术经验基础上制定完成的,是对当时以及宋以前官式建造技术的一次全面总结和发展,因此可以将这些系统性、规范化的建筑技术内容视为中国古代建筑发展成就的集中体现。然而,一个未引起足够重视的事实是,《法式》并不是用于指导官员和工匠建造的工程技术手册,它的颁布也不是为了回应建筑技术的进步,《法式》的本质是官衙对官方建造所制定的工程预算定额和规范标准。如前文所分析,《法式》实际上是北宋功利主义思想引导下元丰改制和熙宁变法这些政治社会改革的产物,其初衷是“节流”富国并实现与邻国竞争的优势这一政治目的。《法式》之所以详细记载技术性内容,目的是让工料限额的制定可以对应到具体的建造施工步骤和细部构件制作中,从而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因规定不够明确具体而导致建造者自行裁决进而出现贪污浪费现象。换言之,《法式》记载技术内容只是为了保证其能被更好地执行,仍然是服务于政治目的,而非为了发展技术。

在中国古代社会,政治诉求对于官式建造技术发展的推动作用主要体现在对技术的规范化、标准化方面。建造技艺可以依靠工匠口头传承,而规范标准则必须成文才能保证其权威性和准确性,想要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的建造活动,条文中就必须涉及相关的技术内容。另一部中国建筑的“文法书”——清工部《工程做法则例》也正是颁布于雍正皇帝推行变法改革期间。但需要强调的是,单纯明确技术内容难以实现以规范建造来提高国家经济实力,甚至还会起到反作用。对于官员而言,有了明确的技术指导,一方面可以加快营造出政绩以“媚上”;另一方面由于木建筑易于损坏,对于已建成的建筑,官员也可以借频繁修缮之机“营私”。只有合理限制建造规模,并制定落实官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惩戒,确保建造规范和标准被严格执行,才能很好地实现在建造层面回應“节流”富国的政治诉求。“栋宇绳墨之间,邻於政教”,中国古代建筑并非单纯的技术存在,只有将其置于更为广阔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中才能更好地诠释其深层意义。

(感谢阮昕教授对本文写作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The Norm for a New Generation”: The Birth of Yingzao-fashi and Its Historical Role

MA Pengfei

College of Architecture & Urban Planning, Tongji University, Shanghai 200092, China

The current scholars focus more on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techniques recorded in the Yingzao-fashi, but less on its political and social significance. Why this great building code appeared in the Northern Song Dynasty instead of other dynasties and how effective it was after its implementation are questions worth exploring. In the specific historical condition, the Song utilitarianism gave rise to a series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reforms aiming to strengthen imperial finance and military. These reforms contributed to the enactment of Yingzao-fashi: the construction department Jiangzuojian responsible for compiling the construction code was re-established by the reforms of Yuanfeng-gaizhi, and there is a temporal correspondence between the compilation of the code and the progress of the reforms of Xining-bianfa. Instead of realizing the purpose of the legislation, the issue of Yingzao-fashi then resulted in a construction boom led by Cai Jing and Emperor Huizong, which accelerated the fall of the Northern Song Dynasty. The technical content in Yingzao-fashi radically represents the development of official Chinese architecture, while the driving force of this advancement was the political demands based on social reality rather than the progress of construction technique.

Yingzao-fashi; utilitarianism; Yuanfeng-gaizhi; Xining-bianf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