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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发达经济体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运行机制及对我国的启示

2022-05-30雷源平

海南金融 2022年9期
关键词:运行机制启示

雷源平

摘   要: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作为金融领域风险的“防洪闸”,为潜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提供后备资金,是抵御金融风险的重要力量。国际角度来看,建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及运行机制成为主要发达经济体应对和处理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普遍做法,如美国设立的有序清算基金用于处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欧洲先后成立了欧洲金融稳定基金(EFSF)和欧盟单一处置基金(SRF),分别针对主权债务风险和处置陷入困境的银行;德国建立了金融市场稳定基金(FMS)为金融机构债务提供担保。本文通过借鉴美国、欧洲和日本等主要发达经济体建立和运行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经验,从制度保障、资金来源、基金使用和部门协调等方面提出针对性、可操作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发达经济体;运行机制;启示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22.09.006

中图分类号:F833;F8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22)09-0065-09

一、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概述

(一)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内涵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是指由国家公共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利用公共资金(如财政注资、央行再贷款资金等)或行业资源(如金融机构缴纳的专项基金和储备金等),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进行风险处置和化解,以应对重大金融风险隐患的保障基金。它区别于存款保险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保险保障基金、资管新规风险准备金池等制度安排,其功能定位、管理模式不同,覆盖对象更加广泛,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等,打破了单一的行业限制,强调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同时,它与其它行政手段不同,强调通过市场化、法治化和透明化的方式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控制潜在风险的影响,达到金融市场平稳运行的目的。

(二)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主要作用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引进投资者和产业资本,采取债转股等市场化手段,扩宽了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资金来源,在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倒闭清算时,能够承担赔付功能,减少对央行最后贷款人功能的依赖,防止出现大面积的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二是对问题金融机构提供财务扶持和流动性帮助,做好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资金储备,兼顾化解和处置房企违约、地方债务暴雷等风险,将不良影响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三是对存款保险基金、证券保险等保障基金体系进行有效补充,不仅保护了金融投资者和储户,还对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危机进行处置和引导,形成较为完备的金融稳定保障体系。

(三)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意义

1.彰显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保障金融安全的重要性

金融安全是新时代国家安全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息息相关。金融安全与粮食安全、能源资源安全三大战略成为“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重要内容,其中将金融安全作为国家经济安全保障的重要方面单独列出,足见把维护金融安全提升到治国理政高度。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是我国在防范化解风险隐患、保障金融安全方面的新探索,进一步提升了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控能力,营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良好氛围。

2.体现在复杂国内外环境下维护金融稳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影响全球经济复苏不稳定不平衡的因素增多,我国金融安全稳定面临多种风险挑战,金融体系脆弱性不容忽视,现有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仍存在不足。一方面,外部环境复杂性不确定性加剧。由于受到全球供应链瓶颈和物流成本上升等因素持续冲击,叠加地缘冲突,国际原材料供应难度加大,价格也在不断上涨,价格层层传导将给国内外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带来新挑战;此外,俄乌冲突进一步凸显大国博弈中的金融“角力”,演化为国家之间金融资源的竞争和对抗,最终将对金融稳定造成不可忽视的影响;再者,美联储货币政策“转弯”的路径逐渐明朗,年内多次加息已成定局,并且逐步开始缩表,可能对我国产生溢出效应。另一方面,当前我国宏观经济挑战明显增加,经济下行压力增大,房企违约、地方隐性债务、影子银行等风险不容忽视,中小银行经营也面临较大的压力,对金融稳定造成了负面冲击。此外,数字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在提高金融业运行效率、推动金融业转型升级的同时,改变了传统金融的运行方式和风险特征,导致金融信息诈骗、虚拟货币炒作等金融乱象频生,给金融稳定和实体经济发展都带来了新的挑战。

3.健全金融稳定长效机制的重大举措

系统性金融风险具有全面性、共振性、突发性等特征,对金融稳定的冲击性和破坏性很大。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要抢占时机和时间果断处置,避免造成更大的破坏和冲击。而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即明确了政策工具箱,可以避免金融泡沫的不断扩大和金融体系的崩溃,及时有效地减少风险损失和降低救助成本,对恢复市场信心、恢复金融体系功能、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进而增强我国应对重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能力水平。

(四)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救助方式

一是提供流动性资金支持。当金融机构面临重大风险或出现严重问题,无法直接从市场获得融资但又亟需紧急资金救助时,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能够给问题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等流动性帮助。二是参与重组或清算。当金融机构经营发生严重问题,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时,金融稳定保障基金通过对其注资入股或进行接管,对问题金融机构的重组或清算发挥财务和顾问职能。三是预防性资金救助。金融稳定保障基金通常会为金融机构规定一个信贷额度,用于问题金融机构在面临危机时可以及时得到资金支持,防止形成信用危機。这一救助方式在问题金融机构面临市场融资困难前提供,能够增强投资者对金融机构的信心。四是对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进行适当干预。当基金管理部门认为当前金融市场环境会对金融稳定构成潜在风险时,可以利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对市场进行适当干预,向市场传达稳定预期,增加市场信心。

二、发达经济体运行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经验

(一)在顶层设计上,通过立法强化制度保障

2010年,美国出台《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融合了普通破产法制度和行政接管制度,建立针对陷入危机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IFIs)的有序清算机制(OLA),授权美国存款保险公司(FDIC)担任接管人,对SIFIs进行处置,并设立有序清算基金(OLF),为风险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提供流动性支持,问题金融机构的各债权方还会从FDIC中获得赔偿,旨在终结“太大而不倒”。在该机制下,体现出美国政府对金融稳定保护和道德风险防范的高度重视。

为应对欧债危机,2010年6月,欧盟设立了临时性危机解决机制——欧洲金融稳定基金(EFSF),向处于危机的国家提供为期3年的临时性财政援助,贷款援助能力为7500亿欧元。随着危机的深化,2012年制定了《欧洲稳定机制条约》,提出建立永久性的欧洲稳定机制(ESM)。2014年,颁布《银行恢复与处置指令》(BRRD)和《单一处置机制法案》,要求成立欧盟层面统一的处置当局,即单一处置委员会(SRB),负责组织实施欧元区系统重要性银行和跨境银行的风险处置,并在2015年成立单一处置基金(SRF)为单一处置机制提供资金支持,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应对2008年金融危机,德国政府颁布《金融市场稳定基金法》(FMStG),设立金融市场稳定基金(FMS)和金融市场稳定管理局(FMSA)。该基金设计总额为4800亿欧元,其中65%由联邦政府出资,剩余35%由各联邦州承担,对信贷和金融服务机构、保险公司、养老基金、投资公司、证券及期货公司等提供稳定性措施。与美国、欧盟的稳定基金不同,德国FMS是临时性的,最初期限为2010年底,后经过三次相关法律的颁布和修订,期限延长至2015年底。此外,德国《信贷业法》还规定了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措施,包括救助及救助资金的来源和运用、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等内容。

日本于1971年制定《存款保险法》,后经过10余次的修订完善,建立了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有序处置机制,确立了以日本存款保险机构(DICJ)为核心的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和危机应对体系。当系统重要性银行面临经营风险时,DICJ有权对问题金融机构转让或重组提供资金和信用支持。

英国于2009年颁布了最新的《银行法》,建立了特别处置机制(SRR),适用于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政府处置问题金融机构的行为、途径和措施。后来,英国议会在2013年通过针对银行的改革法案。法案规定,政府有权对总资产规模超过200亿英镑的类似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征收“银行税”,成立专门基金用于对问题金融机构实施救助,这些机构包括大型的金融集团、银行机构等,以增强政府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能力。

(二)在设立方式上,一般由政府部门负责管理和处置

由于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主要用于处置可能出现的跨行业、跨区域的重大风险以及影响更为重大的系统性风险,如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问题、大型房地产违约、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风险,所以需由具有全局性、统一性、宏观性等特点的政府部门统筹领导,其他部门在具体实施中需要相应配合。

美国有序清算基金(OLF)由财政部设立,为问题金融机构的破产清算所花费的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但管理OLF具体事务是由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负责。一般情况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将问题金融机构的特许经营权转移至经营良好、信誉可靠的金融机构,然后在市场寻找符合标准的收购方,最后达成“收购和承接协议”(P&A)。如果没有找到符合条件的收购方,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将必须继续执行支付。

欧盟银行单一处置机制下,单一处置委员会(SRB)负责管理单一处置基金(SRF),为跨境银行集团、重要的银行机构、重要的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的混合金融控股公司在内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处置提供统一的规则和程序,并制定和实施处置计划。而具体的执行由成员国处置机构(NRAs)负责,SRB要对NRAs执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处置决定的全过程实施监督,要求其公开有关信息。在这个层面来说,SRB和NRAs既是相互独立的关系,也是分工明确、互为补充的关系。

德国联邦政府成立了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由总理府、财政部、经济部、司法与消费者保护部、各联邦州代表及德国联邦银行的代表组成,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金融市场稳定基金(FMS)的运行,并由财政部最终决定相关措施。此后德国联邦金融市场稳定管理局继续负责管理该基金,又于2018年1月并入德国金融署。

(三)在资金来源上,既有事前筹集也有事后融资

美国的有序处置基金(OLF)采用事后收费制,当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出现倒闭风险时,美国财政部可会同美联储、FDIC决定是否启动有序清算机制,同时任命FDIC接管该机构。OLF由FDIC向财政部发行债券进行融资,在接管30天内,发债的金额不超过该金融机构账面总合并资产的10%,在接管30天后,发债的金额不超过该金融机构可用于偿还的合并资产公允价值的90%。FDIC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向美国财政部发行债券的本金和利息等均由OLF支付。

欧盟单一处置基金(SRF)采取事前认缴和事后认缴结合的方式。单一处置机制覆盖了欧洲银行业联盟19个成员国,事前由成员国按一定比例向本国的全部信贷机构和部分投资公司募资,从2016—2023年为期八年的募集期内,每年认缴一次,总规模将达到约550亿欧元,约为成员国银行受保存款规模的1%。在SRF资金短缺的情况下,成员国相关机构也要进行事后认缴,或者通过向金融机构和其他第三方借款来缓解资金问题。其中,成员国相关机構事后缴纳数额包括根据参与成员国所有机构的负债比例计算的净认缴和风险调整认缴两部分。事后认缴金额不得超过一般年度认缴总额的三倍。当基金耗尽时,欧洲稳定机制(ESM)可以向SRF提供不高于680亿欧元的贷款,同时也可向SRM成员国贷款以解决募集期内银行处置资金短缺的问题。

德国金融市场基金为事后发债和收费筹集,通过发行预算内最多1000亿欧元的债券筹集,其中800亿元用于支持合格金融机构的资本重组,200亿元用于基金担保债务的潜在违约,此外,FMS还可通过担保业务向金融机构收取适当比例的担保费。

日本存款保险公司(DICJ)对问题金融机构采取有序处置程序,提供的预防性资金一般是事前筹集,包含日本央行和金融机构共同出资的资本金、成员机构上缴的保险费用、有价证券等投资收入等,但必要情况下经内阁总理大臣和财务大臣认可,可向日本银行(日本央行)借款,也可发行存款保险机构债券。

(四)在使用条件上,主要用于风险处置和金融稳定,通常要求建立基金担保机制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使用有序清算基金对金融机构实施救助,要求金融机构必须主体合格,深陷破产危机而没有私营解决方案,机构破产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而采取的有序清算有利于将金融机构破产的影响最小化、避免出现道德风险。但问题金融机构提前制定资金偿还计划交予FDIC,并以其有价资产作为抵押,如果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偿付基金,可以由其它符合资质的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实质上,有序清算基金是FDIC提供给问题金融机构的贷款,在偿还顺序上具有优先权,救助成本主要由问题金融机构自身承担。如果问题金融机构清算后的资金不足以偿还贷款,则FDIC将在5年内向总资产不超过500亿美元的问题金融机构收费予以偿还。

在欧盟银行单一处置机制下,一般来说,应对金融机构风险首先采取“机构自救”工具,只有当遇到系统性金融风险时才使用单一处置基金。欧盟单一处置理事会(SRB)使用基金的用途限制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向问题金融机构(包括总部和子公司)、过桥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提供贷款或担保。二是购买问题金融机构的资产。三是为问题金融机构的股東或债权人补偿损失。四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向问题金融机构注资,用于替换债务减记或转换。此外,单一处置基金不能直接用来弥补问题金融机构的损失或直接用于资本重组。但如果被处置机构的内部资源已经完全耗尽(至少是8%的资本金),该基金可以充当私人资源使用。

德国联邦财政部在使用金融稳定基金前,会充分酝酿问题金融机构的财务稳健性,对金融市场和金融稳定的重要影响等因素,一般要求金融机构是因为流动性资金不足而导致破产或濒临破产时才会动用基金,而如果金融机构是因为管理不当而面临破产风险,就无法得到基金的支持。基金救助的主要方式有三类:一是向处置机构的债券和部分负债提供总额不高于4000亿欧元、期限在3年以内的担保,用来弥补流动性紧缺和促进资本再融资。对处置机构担保的债券和负债可以在资本市场进行交易,但转受方均需在交易中充分披露信息,开展风险压力测试等,以加强风险管理。二是为了维持处置机构的正常经营,有必要注入一定的资金,此时,金融市场稳定基金会参与问题金融机构的资本重组,参与方式主要为注资或收购股份,金额不超过100亿欧元。只有出于国家重要利益的考虑且联邦政府所追求的目标无法以其他更好、更经济的方式实现时,金融市场稳定基金才会采取该措施。三是一般只接管或者担保处置机构有限的风险头寸,且应有相关抵押品,如应收款、证券、衍生金融工具等。

英国在风险处置公共资金的使用上通常较为审慎,只有在处置银行的所有者和债权人无法吸收银行破产的全部损失,并且没有足够的资金赔付受保存款时,英国财政部才会动用风险处置公共资金发放紧急贷款。作为处置破产银行的最终方案,英国政府会对处置银行进行注资,实现对银行的临时公共接管。

(五)在运作程序上,需要多部门参与决策和处置,相互制衡与合作

美国有序处置机制赋予FDIC处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专有权力,但FDIC作为接管人的任命是由财政部评估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后作出的。此外,有序处置基金由财政部设立,使用有序清算基金的前提必须是FDIC提前制定出财政部认可并审核通过的有序清算方案。

欧盟单一处置基金的运作权由SRB享有,成员有欧盟委员会、欧央行、NRAs的相关人员,通过全体会议、执行会议、委员会主席、秘书处等治理机构履行职责,而处置决定由NRAs负责执行。当遇到系统性金融风险时,SRB需要制定具体的破产处置计划,此外,NRAs需制定在本国境内经营、不受欧央行直接监管的银行处置计划并负责执行,破产处置计划由SRB提交给欧盟委员会审查。欧盟委员会在收到处置计划后,做出批准或否决处置方案的决定。如果否决处置方案,还要通知欧盟理事会。此外,SRB的决策及处置行动只受欧洲法院的审查和问责。

德国金融市场稳定基金的使用由总理府、财政部、经济部、司法与消费者保护部、各联邦州及德意志联邦银行(德国的中央银行)的代表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决定。其中,德国联邦金融市场稳定局(FMSA)负责金融市场稳定基金的具体管理,还可以颁布法令授权让金融机构来管理。FMSA是联邦一级的公法机构,受德国财政部监督,接受财政部指导,德国政府对FMSA的可转让负债承担无限责任。FMSA成员有3名,由财政部与德意志联邦银行联合任命,负责管理基金的运行。如果牵扯到基金运作的重大决定,则由部分内阁官员及德意志联邦银行指派的顾问组成的决策委员会负责。

英国的各项针对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决议需经由英格兰银行、财政部、审慎监管局共同会商决定。其中,英格兰银行发挥着风险处置的核心作用,有权对问题金融机构实施出售、并购、接管;财政部主要负责风险处置公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并对风险处置公共资金承担所有责任。英格兰银行制定问题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计划前,还要与财政部会商有无动用风险处置公共资金的必要。

(六)在损失分担上,压实金融机构股东、债权人及管理层责任

美国有序清算机制(OLA)下,问题金融机构的股东及债权人首先承担损失费用,同时管理层、董事和第三方在内的所有各方对金融机构的状况负有责任,承担与其责任相一致的损失。其中,还对管理层获得的额外收益进行追回,撤销其职务,甚至有可能将其加入行业黑名单。

欧盟单一处置基金(SRF)对问题银行进行处置前,要求问题银行订立“生前遗嘱”,即制定恢复与处置计划(RRP),如果银行不提交RRP或提交的RRP不符合要求,单一处置委员会有权要求银行为降低风险状况进行资本重组。RRP需明确由股东及债权人首先实施自救,且银行自救资金规模须达到其总债务规模的8%。当问题金融机构采取RRP后依然无法改善或恢复正常经营,经单一处置委员会评估后采取单一处置基金实施救助。欧盟单一处置理事会还有权剔除问题金融机构的董事会成员资格,任命临时管理人,以更有效地执行RRP,从而摆脱经营困境。

德国对使用金融市场稳定基金进行风险处置的问题金融机构及其股东、高管和员工权利进行限制:一是限制行政薪酬,每名董事会成员和管理层的年薪不超过50万欧元;二是禁止支付奖金和遣散费;三是审查薪酬计划;四是禁止股息和其他支付。2009年,德国颁布《金融市场稳定补充法案》,给予政府征收问题银行股东股份的权力。

(七)在应用实践上,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

美国的有序清算制度不仅解决了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的问题,同时也通过对重要金融机构的清算使其有序退出,且救助成本首先由金融机构自身承担,避免处置基金受损和风险承担的社会化,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同时,还有利于增强公众对金融安全的信心。如美国西部银行由于过度扩张其商业房地产贷款业务,并且内部风控管理不到位,导致2011年陷入破产边缘。FDIC接管后,立即启动有序清算程序,及时对美国西部银行的资产负债进行处置,并与华盛顿银行(即过桥银行)达成“收购和承接协议”,各债权方依照优先顺序从FDIC获得了利息或赔偿,推动金融体系健康平稳发展。

欧洲金融稳定基金(EFSF)和欧洲稳定机制(ESM)截至目前共提供了2500亿欧元的财务援助,包括葡萄牙、希腊、西班牙和塞浦路斯在内的国家均获得了基金支持,对危机国家走出主权债务危机、维护欧元区金融稳定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2018年8月,所有受援國家都已成功地进行了改革和改善,退出了EFSF/ESM计划。

德国金融市场稳定基金在实践中也发挥了积极作用。如2008年以非公开参股方式向德国第二大民营银行(Commerzbank)注资82亿欧元,并向其提供150亿欧元贷款担保;于2008年为德国IKB工业银行所发行的36个月期限50亿欧元的债券提供保证;于2008年将第二大房地产控股银行hypo Real State国有化,成为该银行控股股东;于2009年向Aareal bank注资5.25亿欧元。

三、政策建议

我国在建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后,仍需进一步健全制度化、可操作的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运行机制,通过设定严格的使用条件,增加基金的来源渠道,利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对问题金融机构进行救助,从而有效遏制早期风险隐患,避免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形成及爆发。

(一)加强顶层制度建设,细化相关法律规定

健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运行机制和法律框架,是构筑金融制度安全网的重要前提,可以有效维护公众信心和稳定金融市场。2022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出炉,作为维护金融稳定的总纲领,明确了我国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定位、资金来源等相关安排,但对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触发机制、权力工具、使用方式等要素仍缺少有关规定,后续仍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配套的实施细则等,形成与现有存款保险基金和行业保障基金相互补充、协同配合的高效金融安全网。

(二)丰富基金来源形式,多渠道多主体筹集资金

主要发达经济体的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大多由政府主导设立,通过发债、再贷款方式筹集处置资金,同时引入不同行业、不同主体作为社会资金方增加稳定资金,如金融控股公司、大型银行、房地产公司等。借鉴这些发达经济体已有的实践,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应建立事前筹资机制,其中,初始资金主要来源于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等主体缴纳的“金融税”,其缴纳的资金比例可以结合“风险规模”和“风险系数”等因素,制定差异化的缴费标准,发挥“奖优罚劣”和正向激励作用,同时在募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金融机构,尤其是中小银行的承受能力,以合适的比例、分阶段募资。此外,还应建立事后补充借款,如财政发行的特别国债出资、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央行再贷款出资等渠道。

(三)严格基金使用条件,强化市场化处置手段

一方面,应强调“基金使用有前提”,夯实金融机构自救的主体责任。最有效的方式是强化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市场化运作,避免过多的行政干预,即强调银行“自救”,以“内部纾困”代替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外部援助”。还应压实金融机构承担风险损失负担的责任,对相关高管及董事采取处罚或行业禁入等限制性措施。另一方面,应强调“基金使用受约束”,必须是针对系统性、跨行业的金融风险处置才可以动用基金。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作为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最后一道屏障,只有出现系统性重要银行机构风险、对经济金融造成重大冲击、金融风险处置较为复杂等事件时才能使用,包括地方政府债务和隐性债务风险、企业债务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股权质押和担保风险等所导致的可能产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风险。如果金融市场个别风险隐患不会造成大面积影响,可以充分释放风险,促进金融市场的优胜劣汰。

(四)明确牵头管理部门,完善多部门协作机制

在对不同金融机构进行风险处置和运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时,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协同进行,因此有必要建立权威高效、协调有力的工作联动机制,明确主导或牵头机构,压实各方责任,提高风险防范效率,降低防范处置过程中出现次生风险。结合我国实际,一方面,可在国务院金融委下增设一个管理部门或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明确其管理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职责,保障其有一定独立运行的权威、工具、人力、技术等,采取公司化运作,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运行机制;另一方面,在部分金融风隐患较高的地区,需要当地政府凭借对地区的了解合理规划或建议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使用,但涉及地方中小法人银行、非金融企业等属地化的金融机构,一般不会造成全局性、系统性风险,无需用到金融稳定基金,要压实地方属地责任,推动地方政府动用一切可用的资源去主动化解风险。此外,金融监管与金融风险处置密切相关,“一行两会”主要关注金融稳定职能,其目标是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而地方政府则更关注当地经济发展,在金融机构的准入等方面存在门槛偏于宽松等问题,这加大了潜在风险隐患,需进一步明确“一行两会”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同时还要完善监管信息共享。

(责任编辑:孟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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