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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如何“关照”余生, 《民法典》中有明规

2022-05-30

农村百事通 2022年11期
关键词:意定民事行为监护人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老人一生没有子女,或者子女无暇顾及老人的生活。对于步入老年的“银发族”来说,他们的晚年生活谁来照顾?又或在突遇意外、疾病时,出现治疗、照料等问题时谁替他们解决后顾之忧?对于此类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设立的意定监护制度给出了解决方案。

什么是意定监护?

案例:年逾七旬的刘老伯中年丧妻,因身体不适住院期间,他的四个子女却因为治疗和陪护意见不一致产生矛盾。老人心里既着急又无奈,更担心自己将来意识不清时,子女会因类似问题再起纷争。于是,想趁着自己现在还清醒,刘老伯和小儿子商量,想让他来做自己失能时的“主心骨”。经向律师咨询,他指定小儿子作为自己的监护人,并签订了书面意定监护协议书。

说法:《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这即是关于意定监护的明确规定。意定监护,是指被监护人在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时,根据自己的意愿确定监护人,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赋予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对自己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进行照顾和管理,代理自己行使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目前设定意定监护的人群以老年人居多,他们大多希望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能够有所养、有所依。除此之外,意定监护还适用于以下人群:精神及遗传病医学需求者、丁克家庭、再婚家庭、婚姻危机家庭、单身人群、同居伴侣等。当这些人因疾病需要手术签字,或者失智失能下的日常监护、临终关怀监护及身后事办理时,意定监护就可以作为一种选择。

意定监护人如何确定?

案例:王大伯的老伴早年去世,唯一的女儿也在国外工作,自己平时生活大多依靠邻里帮忙照应。在王大伯患病临近手术时,邻居李阿姨闻讯赶到医院签字并承担了办理入院手续、陪护等一系列属于监护人的职责。原来早在一年前,因担心自己发生意外,王大伯便与李阿姨协商一致,委托后者担任他的意定监护人,在必要时履行意定监护人的义务。

说法:在现实生活中,签署意定监护协议不需要经过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因为意定监护是被监护人和监护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意定监护协议的适用优先于法定监护。意定监护成立应具备三个条件:监护人和被监护人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以真实、独立的意思表达进行协商,不受任何组织和外人干预;协议以书面形式签订。协议签订后,在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意定监护协议发生效力。意定监护人就要根据协议的约定承担监护职责。《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实践中,监护人的职责可具体分为五个方面:被监护人失智失能时安排其生活;被监护人生病时为其选择医院、确定医疗救治方案并签字;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并根据其需求合理处分;如果被监护人死亡,处理善后事宜;维护被监护人权益的其他事项。

需要明确的是,意定监护人并非一定是遗产继承人,二者可能重合,也可能不同。意定监护是为了确定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解决的是被监护人生前的事;而遗产继承则发生在被继承人身故之后,解决的是被继承人身后事。也就是说,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并不意味着监护人拥有被监护人的财产继承权,除非意定监护人本身是法定继承人,或通过遗嘱取得了继承人资格。

被监护人权益遭受侵害怎么办?

案例:夏奶奶和丈夫因一生未育,年轻时收养了一个儿子。后来,老伴和养子相继去世,留在身边的只有一个孙女。两年前,夏奶奶和孙女商定,将名下一套自有住房过户给孙女,自己的生老病死全部由孙女负责。谁料房子过户后,孫女对老人的态度却彻底变差了。在前段时间老人生病困窘的时候,是弟弟一家对她给予了无微不至的照顾。经历了这场教训后,夏奶奶最终决定让自己的弟弟和侄儿媳妇(老人弟弟的儿媳)作为自己的监护人,并到公证处办理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

说法:《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意定监护的监护人依法履行其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被监护人有一定能力尚可以独立处理一定事务,对于此类事务应由被监护人自主处理,监护人不得干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如果监护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个人或组织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这里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如果这些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山东   张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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