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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的视角看核能与核法律发展
——国家原子能机构副主任董保同在首届“核法律:全球辩论”国际大会上的发言摘要

2022-05-26

国防科技工业 2022年5期
关键词:核电机组核能放射性

很荣幸应邀参加此次高级别论坛,我想先简要介绍一下中国的核法律发展历史,再与大家分享一些我的观点和想法。

1955年1 月,中国核工业建设拉开序幕。在此后近30年里,负责核工业管理的政府部门,包括最初的第二机械工业部和后来的核工业部,主要通过发布行政命令等方式对核领域所有活动进行直接和严格管控。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中国进入了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期,开始发展民用核电项目,一批涉核行政法规陆续颁布出台。

上世纪80年代初,中国政府决定发展核电,在秦山自主建设了首台30 万千瓦压水堆核电机组,又在大亚湾与法国合作建设了2 台百万千瓦核电机组。

核安全方面,中国政府于1984年成立了独立的核安全监管机构——国家核安全局;国务院于1986年颁布了首个核安全行政法规——《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随后又相继发布了多个实施细则和安全导则。核责任方面,为解决核电项目国际合作中涉及的核责任问题,国务院于1986年作出了《关于处理第三方核责任问题的批复》。核安保方面,中国政府于1987年颁布实施了《核材料管制条例》,又于1989年加入了《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发生后,中国同国际社会一道,致力于强化核安全、核应急响应等国际核法律框架,积极参与《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和《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谈判,并很快成为这两个公约的缔约国。1993年,中国颁布实施了《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4年,中国签署了《核安全公约》。2006年,中国又加入了《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

江苏田湾核电厂

核不扩散和核保障方面,中国于1988年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签署了《关于在中国实施保障监督的协定》,自愿将部分民用核设施提交机构进行保障监督。1992年,中国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后来又相继加入桑戈委员会和核供应国集团等其他出口控制机制。1998年,中国签署了关于加强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附加议定书,并于2002年正式完成了附加议定书生效的国内法律程序。中国严格履行核不扩散国际义务和承诺,不断完善国内相关立法工作,于1997年颁布了《核出口管制条例》,2007年颁布了《核两用物项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后来又根据国际实践对这些法规进行了修订。

1993年,中国成立国家原子能机构,承担核工业发展和核领域政府间国际合作的政府管理职能。

21 世纪初期,中国还颁布了一些其他的核法律法规,包括2003年颁布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5年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9年颁布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以及2011年颁布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

回顾这一时期中国的核法律发展历程,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特点:

第一,行政法规构成了中国核法律的主体。一套涵盖核安全、核安保、核责任、核应急响应、放射性废物管理、核不扩散和出口控制等主要核领域的有效监管制度已经建立起来,但基础性、综合性的核法律依然缺位。

第二,严格落实监管要求,严格实施监管执法。每个核设施营运单位都建立了合规管理体系,核安全、核安保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得到了有效落实。

第三,国际合作在中国的核监管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国际核法律建立的基本原则得到了有效实施。1984年,中国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与机构的合作对中国和平利用核能事业和核法律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也有效促进了中国核监管能力的提升。

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的核能发展和核法律建设进入新时期,并取得了巨大成就。

2012年底,中国大陆共有在运核电机组15 台,总装机容量12,626MWe,核电发电量98.3TWh。10年之后,已有53 台核电机组并网发电,总装机容量54,647MWe,2021年核电发电总量达到406.2TWh,几乎是2012年的4 倍。此外还有18 台在建核电机组,中国已成为全球在建核电机组数量最多的国家。

去年以来,“华龙一号”三代核电机组海内外首堆相继投入商运,石岛湾高温气冷堆示范工程并网发电。中国建立了核燃料开采、加工、制造、后处理、再利用的闭式循环体系,形成了有竞争力的核装备制造能力和同步建设多台核电机组的核工程建设能力,具备完整的管理体系和经验丰富的人才队伍,能够满足核能安全发展需要。

2020年,习近平主席宣布中国将力争于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目标之后,中国将核能作为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选择,制定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有序发展核能的政策。

新时期,中国的核法律建设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新特点:

首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理念引领了全面加强核法律体系的新实践。在出席2014年海牙核安全峰会之后,习近平主席明确要求建立中国核法律体系的顶层架构。正如我所提到的,中国已经建立实施了严格的核法规制度,但也要承认我们的核法律体系仍存在一些不足,内容和层级还不尽完善。例如,缺少基础性的核法律,也缺少核责任和保险等方面的具体法规。因此,近年来我们加快了相关立法进程。中国全国人大已于2018年制定了《核安全法》,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纳入了核损害赔偿责任原则,《原子能法》立法工作重新启动,草案将于今年提交全国人大。中国将进一步完善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在内的三级核法律体系,持续提升核能发展与监管的法治化水平。

第二,构建低碳能源结构需要扩大核电项目规模,使核能成为不可或缺的能源战略选择,因此也使建立全面、系统核法律体系的需求更加紧迫。根据专家智库分析,当我们展望装机容量超过100GWe,甚至达到300 到400GWe 核电规划时,当务之急是高度重视并加快建立更加完善的核法律体系。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和社会公众参与进来,必然会遇到公众沟通、利益相关方参与等诸多新问题。在此形势下,法治是应对这些复杂情况的最佳方式。

第三,中国将继续积极参与构建更加全面和有效的国际核法律体系。总体而言,国际核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了它的主要支柱,为核领域的有效治理提供了重要基础。中国加入并参与了现有制度的建设,也将遵守其所规定的法律义务。同时,全球核技术和核工业正在快速发展,中国的核技术和核工业也在同步发展,例如第三代大型反应堆和第四代先进反应堆、核能供热、核聚变技术发展、放射性同位素在不同领域的应用等。中国必将从实践中获得更多经验,也可能会遇到需要新的核法律制度去解决的新困难。我认为,中国可以在未来完善国际核法律体系的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总之,核能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具有独特优势,而核法律对规范和促进核能安全可持续发展始终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我本人作为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一直密切关注并积极推动核领域立法工作。我坚信,中国核领域法治水平将与时俱进,中国也愿与国际社会一道,继续为国际核法律体系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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