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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争议仲裁中引入社会工作服务的途径分析

2022-05-18张猛

中国民商 2022年3期
关键词:途径

张猛

摘 要:财产争议仲裁引入社会工作服务能够更好的提高仲裁事项裁决效率,从根本层面保障社会发展。本文首先对仲裁以及社会服务相关的概念进行陈述,进而对当下财产争议仲裁中引入社会工作服务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分析,如制度建设不完善、工作模式不成熟、评估机制缺位等,最后对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改革建议。旨在能够更好的发挥我国财产争议仲裁及社会服务制度的优势,为我国可持续发展进步提供前进动力。

关键词:财产争议仲裁;社会工作服务;途径

一、我国社会工作者及仲裁概述

(一)社会工作者定义

世界范围内关于社会工作者有较多定义。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将社会工作者定义为:“毕业于社会工作学院,运用他们的知识和技巧为个人、家庭、组织和社会提供社会服务的人员。”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认为社会工作者的主要任务是运用自己所学幫助个体获取所需的社会资源,提升个体解决问题的能力,建设组织与成员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使组织在承担社会责任的过程中实现组织目标,影响社会决策者行为。英国社会工作者协会给出的定义是:“受雇于社会服务机构或相关组织,在其雇佣契约中明确规定其社会工作者身份,在社会工作实务领域内履行义务的专业工作者。”

国际社会工作者界以五项标志给社会工作者下了定义,分别是持有社会工作者执照,这一般属于硬性指标,也是相关单位对应聘人员是否具有岗位所需技能的重要评估证件;具备社会工作者专业的教育背景,相关的工作经验及专业的受教育经历,能够极大程度上提升其工作方面的专业度;遵守社会工作道德伦理和职业操守,这考核的是应聘人员在工作当中的个人素养,一个人若想很好的从事该项行业,不仅需要具备专业的工作技能,也需拥有与岗位相符的个人素养,某种程度上来看,个人素养如何甚至能够决定国际社会工作者是否合格;就职于某社会工作专业组织或协会,为专业的组织服务,也有组织作为工作的保障;将社会工作作为职业,而非是简单的性质,这便要求相应的工作人员是全身心投入到该项职业当中的,同样也直接影响其工作的成效。

根据如上内容,本文将社会工作者定义为:具备一定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受雇于某社会工作专业组织、以社会工作的道德伦理和职业操守为底线、向特定社会成员提供专业服务的人员。

(二)仲裁概述

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方,由该第三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是一种诉讼外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是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中的重要一环。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并由该仲裁机构按《仲裁法》及其仲裁规则的规定,由双方当事人选定或仲裁机构指定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二、财产争议仲裁中引入社会工作服务存在的问题

(一)财产争议仲裁尚有不足

在我国,可由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的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范围相对较广,但目前我国仲裁制度尚不完善,问题也相对较多,需要政府及相关机构引起重视,尽早做出改变策略:首先,我国在财产争议仲裁方面的制度相对不完善,在仲裁过程中流程相对死板化。我国虽然早在1994年就颁布了《仲裁法》并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也制定了相关制度用来保障财产争议仲裁工作的开展以及仲裁法律制度的推行,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原有传统形式的制度以及法律细则不足以解决现有复杂程度的事项。例如,我国财产争议仲裁制度的覆盖范围相对狭小,只对规定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相关的事项进行受理,将生活中与财产相关的侵权争议等排除在外[2];另外,我国财产争议仲裁和诉讼程序的衔接也存在规定不明确的问题。就仲裁机构和法院对调解协议效力和强制执行力的确认等关键性问题而言,我国的法律法规缺乏具体的规定,相关条款过于笼统,无法有效解决问题。

(二)工作模式还不成熟

我国目前在财产争议仲裁方面的工作模式不够成熟,严重影响财产争议仲裁相关的事项办理效率。首先,如今财产争议仲裁中引入社会工作服务的模式主要是仲裁委员会聘用,即由当地的财产争议仲裁委员会聘用专职社会工作者为仲裁当事人提供专业服务,也就是说有仲裁需求的当事人如果需要寻求社会工作者的帮助,必须通过仲裁委员会。这种模式未对“社会工作者如何介入仲裁之前的调解工作”这一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不利于规范调解阶段的社会工作。另外,我国财产争议仲裁相关的工作流程缺乏设计,可操作性较差。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只是程序性审查,在审查内容、方向、范围方面没有准确的约束形式,且因为其对相应财产争议的详情了解程度较低,所以做出的审查结果可能并不能服众。仲裁机构中工作模式存在的问题不仅影响争议仲裁调解的权威性、有效性和及时性,而且阻碍争议调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3],是改革完善中应重视的部分。这样一来,没有专门、健全化的机制为其担保,同时所开展审查的相应成效无法得到保障,自然而然整体的财产争议仲裁工作便无法很好的发展下去。

(三)评估机制缺位

评估机制包括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估。所谓事前评估是指当事人在寻求社会工作者的帮助时,需要专业的第三方对该社会工作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客观评定,再由当事人根据评定结果决定是否向该社会工作者求助。事后评估则是在争议解决之后,由当事人和第三方机构对社会工作者的服务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反馈给社会工作者所在的机构。

上述评估机制还不健全,有待完善。事前评估过于笼统,没有细分各项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有待考量;当事人的专业水平不高导致其评估结果辨别能力不足,使评估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发挥作用。社会工作者所在的小组和机构不重视事后评估结果,没能将评估结果充分反馈到日常工作中,导致财产争议仲裁中社会工作者的服务质量停滞不前。

此外,由于财产纠纷的复杂性,建立社会工作者帮助的客观衡量标准也比较困难,影响了评估效果。

(四)人才队伍水平不高

在我国当今时代财产争议仲裁工作中,相关专业人员的职业水平较低,很大程度的阻碍其仲裁进度办理效率,而当没有专业人员去开展财产争议仲裁工作的时候,对应的专业性、效率程度、质量成果等便都无法得到保障,财产争议仲裁工作的存续意义也会受到质疑。财产争议仲裁涉及到严格的法律知识和法定程序,容错率较低,这就要求就职于该领域的社会工作者不仅需要掌握本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具备服务意识,还需要对涉及到财产纠纷调解与仲裁的法律条文作细致了解,这样才能够在具体的仲裁当中良好根据法律条文、有条有理的去分析具体内容,做出判断。但是就财产争议仲裁中引入社会工作服务工作现状来说,相关专业团队人才职业水平较低,难以解决相对复杂的问题,这也是当今财产争议仲裁事业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此种状况下便导致很多工作无法很好的玩长城,自然会有人去质疑该项工作,甚至引发其它一系列问题的出现。由于财产争议仲裁判决及流程相对繁琐复杂,因此需要各领域贯通的复合型人才,但在目前人才储备形式中,没有相对匹配的人才队伍以及培训机制,进而导致人才储备不足,缺乏专业人才的问题[4]。这样在遇到一些比较难的问题的时候,便可能会出现无法应对、问题难以解决等状况,而这,主要是因为在我国财产争议仲裁领域,社会工作介入财产争议仲裁的时间还不长,对此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都稍显稚嫩,社会工作者的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不足以支撑财产争议仲裁这项工作,所在机构的培训体系也无法发挥理想作用,导致服务于财产纠纷仲裁的社会工作者队伍水平不高,影响了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三、财产争议仲裁中引入社会工作服务的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机构

对于财产争议仲裁中引入社会工作服务来说,首先要进行科学的顶层设计,弥补制度上的缺陷,以此来用制度指导实际工作的开展,让社会工作服务的整体效率得到提升。由于财产纠纷调解协议不具备法律强制执行效力,这才使得当事人只一味想着进行诉讼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对仲裁起到的作用不屑一顾,但是就实际来看,仲裁的作用是很大的,其能够很大程度上厘清彼此之间的责任,更能够让各个主体明确自身的处境,这样才进行相关决策时也能够更理智对待。在财产争议仲裁中引入社会工作服务还很不成熟,制度规定的缺位容易导致权责不明确、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因此需要针对此问题尽快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各主体的权责范围,让大家在权责明确的基础上开展各项工作,保证相关工作的有序、高效开展。其次,要在政府的主导下进一步设立专门的财产争议仲裁社会服务机构,从现有的社会工作者中选拔出能够胜任该项工作的专业队伍,对工作模式、薪酬制度、福利待遇等作出明确规定,并设置专业的接待人员充分了解当事人的需求,并将需求准确传达给机构管理人员,机构管理人员需要向当事人客观陈述机构成员的服务水平,最终由当事人确定帮助者,并及时拟定合同,防止出现额外的争议影响服务效率,这样一来不仅社会工作者自身的专业程度能够得到提升,同时其整体的组织性也会大大增强,这对于发挥社会工作者的效用来讲有着重大影响。最后,在财产争议仲裁中引入社会工作服务,要对当地的社会工作者设立专业的财产纠纷仲裁相关的培训与测试,对成绩较高专业水平较强的成员进行组队,去帮助完善机构内部环境。对事件案例设定不同的帮助模式,如调解帮助、仲裁帮助等,最大程度的提高机构裁决效率,同时也能够让社会工作者在这当中实现自我能力的提升。

(二)细化培养方向

由于我国社会工作者的社会政治地位和社会经济地位存在不相匹配的问题,因此其队伍建设水平无法满足财产争议仲裁对社会服务的要求。这种队伍建设上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社会工作专业知识能力不高。专业程度不高时,针对案件纠纷当中的各种事项便可能出现与法律不符、存在主体冲突、解决方案不明确等各种问题;二是财产纠纷相关的法律知识欠缺,不能很好应用法律知识来处理问题,对于社会工作者来讲是一个很大的阻碍,因为法律是进行事件分析的基础,不能很好应用法律便代表着其工作的专业度会受到质疑,自然会影响到工作的效率、质量,还可能会影响社会工作者整个群体的信誉;三是队伍间的相互配合与协调能力不足,不能很好进行沟通和协作时可能造成工作效率的低下、工作任务的推诿等状况,这对于工作的顺利开展来讲是十分不利的。鉴于此,财产争议仲裁引入社会工作者的改革应培养方向,对现存的争议仲裁机构全方位调整,以促进仲裁过程中的独立、专业、实质性发展。借鉴运行机制和民商事仲裁的特点,营造合理的结构。首先要加强对社会工作专业的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要从完善高等院校的课程体系和人才培养计划入手,加强高校和市场的对接能力;其次要细分现有的社会工作人才培养方向,设置财产争议仲裁相关的专业。一方面能够提升社会工作的专业化能力,另一方面能够减轻机构的培训负担,缩短培训周期;此外还要加强队伍一体化建设,通过案情模拟等方式提升成员间的分工意识与协作能力,而这便需注重对社会工作者的培训,比如专业培训、外出交流培训等等,让其能够充分了解当下有关此行业的各种状况,这样才能够针对性的提升自我,进而加强队伍建设水平。

(三)加强岗前培训

社会工作服务的水平不仅涉及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还涉及到司法资源的利用率等问题,因此必须设置科学合理的岗前培训体系,提升社会工作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更好地为财产纠纷调解与仲裁提供专业化帮助。针对我国目前财产争议仲裁引入社会工作服务的人才队伍水平较低这一现状来说,可以有计划、分层次地开展社会工作的专业教育,主要可依托岗前培训和测试等手段支持。对于一些有工作经验和相对水平较高的工作者来说,可配备专门机构管理相应的事务,在相应的社会工作者协会进行实名登记管理,组织开展专业交流和学习,不断更新从业人员技能知识,提高其专业水平。我们要重视财产争议仲裁相关行业的人才培养与储备工作,最大程度的提升相关人员的专业水平。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设置兼具理论性和实用性的系统培训课程,对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专业化的解释,同时要照顾到学员的法律基础,对法律条文予以通俗描述,并运用经典的财产纠纷仲裁案例对法律条文的掌握情况进行测试。在这项工作中,仲裁机构及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一个高素质、高水平的仲裁團队,积极主动投身到人才培养工作中,加强专业素养和专业应用能力。

四、结语

目前,我国经济已经走上由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的路程,社会关系也正经历前所未有的变革,财产方面出现的争议仲裁事项逐年增多,因此一系列问题逐渐明显。例如财产争议仲裁方面的人才储备少以及专业能力相对较差、工作模式尚不健全、评估机制缺位等。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财产争议仲裁中引入社会工作服务的进程。在财产争议仲裁中引入社会工作服务,不仅能提升维权效率,还能节约司法和仲裁资源,是当下行之有效的社会关系解决思路。要建立完善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培养专业的社会工作人才,提升社会工作服务的质量,达到兼顾公民权益和仲裁效率的目的。总的来说,在时代发展的过程中,财产争议仲裁要正视存在的缺点,在保留传统制度以及方式的基础上,最大程度的改变现状,促进财产争议仲裁工作效率,提高引入社会工作服务的发展效率。

参考文献:

[1]张宇.社会工作视角下的员工关系管理--以深圳FK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例.昆明:云南大学,2011.

[2]胡月琴.浅析开展争议仲裁工作的基本思路[J].现代经济信息,2010.05.042.

[3]蔡祥云.社会工作方法在人民调解中的运用.人民调解,2007(4):39-40.

[4]韩琳.劳动争议仲裁中创新社会治理研究[J].华章,2014,(19):43-43.

[5]徐晓军,孙权.从助人者到边缘人:中国社会工作者职业困境研究[J]. 社会工作,2018,(0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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