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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法律问题

2022-05-16江永林

锦绣·中旬刊 2022年1期
关键词:法律分析研究

江永林

摘要: 在《企业破产法》中,各项条例制度都只适用于单个企业,到目前为止,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相关法律仍没有专门的规范性文件或有关规定。虽然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对“关联企业破产”进行了概括性规定,但是其法律效力远不及成文的法律、法规以及法典,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差异。本文以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相关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从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概况、破产中出现的一系列法律问题等方面对其展开分析论述,最后针对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相关事宜进行深入思考,提出合理性建议。

关键词: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法律;研究;分析;

前 言: 在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的现代生活中,破产是最为常见的市场淘汰途径,优胜劣汰已经成为市场发展、成长的有效方法。在这样的形势下,关联企业经营模式就此诞生,它帮助企业实现了利益最大化经营,促进市场经济主体的多元化。但在该种模式下,主要企业做出的决策出现问题或经营不当造成运营困难时,不仅会让自身陷入危机,关联企业也会受到牵连。由于关联企业主体多元,相关的权利与义务较为复杂,在审理破产时也比较繁琐。因此,加强对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分析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一、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概述

(一)关联企业

关联企业是随着经济制度发展而诞生的产物,普遍具有以下特点:

1. 关联企业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个体企业一样,享有经营、服务、生产等自主权益,也可以也是法律责任的主体。

2. 各企业之间关系多且杂。关联企业的关系多种多样,联系错综复杂,例如:从属公司也可组成关联企业,母子公司同样也可以,各公司之间相互影响,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3. 带有目的组成关联公司。一般来说,各企业之间通过协商成立关联公司,都带有一定的目的,比如,实现利益最大化。

4. 关联时间长,关系稳定。按通常情况来讲,关联企业是各公司经过了多次协商与磨合的结果,关联关系存在的时间并不会短暂。

(二)关联企业合并破产

合并原则在实际生活中多有应用,而合并破产制度就是其运用之一。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学术界对于合并破产众说纷纭,不同的专家、学者对其理解的角度均有所差异。一些专家学者认为,合并破产制度存在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破 产经济纠纷。还有一些专家学者认为,是为了明确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以总资 产数额对债务人进行责任承担。笔者认為,关联企业存在的意义在于追求最大化 的利益,利益输送是通过关联担保的方式来进行的,这种利益输送不但包括合法 的利益,还存在着以破坏债权人权益为目标的非法行为。因此,关联企业合并破 产制度可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不被侵犯,同时,还能纠正关联关系中的 不公平现象。

(三)我国确立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有利于企业退出市场效率的逐步提升。前面说到,关联企业是各企业为了追求最大化利益形成的,这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在关联企业运营时会出现资源混同等情况,举例说明:资金或者债务的混同。假设关联企业满足了破产的各项条件,但对关联的企业逐个进行破产审核,就显得费时费力,不仅效率低下,还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并且损耗的资金数额也极高。在长期的关联关系下,多数关联企业已经达到了非常高的混同率,这时,再对其进行逐个拆分显然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由此看来,完善的关联企业破产制度有利于为审判提供标准依据,节省人力财力。

其次,为公平撑起“保护伞”。在审判关联企业破产所经过的程序中,利益分配和债务承担是需要解决的一大难题,也是需要解决问题中较为重要的。 关 联企业的关联关系情况多而复杂,常会出现信息不对称、甚至信息丢失等情形, 这极易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对实现法律公平正义造成一定程度的阻碍,由于我国没有相应完整的信息披露法律出台,债权人无权查看关联企业的交易记录。因此,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不仅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还可以为法律公平公正实施保驾护航。

最后,进一步健全法律制度。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可以填补法律的空白,虽然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多使用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判,但是可以借鉴西方国 家改进应用判例法,允许法官在符合宪法精神、满足法律原则的情况下,进行法 律创造。以关联企业合并破产为例,法官可以从多年判案经验中直接总结成法律 条文并加以运用,为相似案例提供参考。

二、 关联企业破产时存在的法律问题

从众多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案例中可以看出,关联企业破产时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为:1.缺少具体、明确的法律保护规范。我国虽然出台了《企业破产法》,但其规范的破产主体是单独的企业,对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问题并未作出规范性规定。大部分法院在对关联企业进行合并破产审判时,都会将《企业破产法》第1-2条用作审判依据,但实事求是的讲,这些条款都只是讲述了破产法的立法意义和价值,实际内容与合并破产并无关联性,这就使一些复杂的关联破产案件争议颇大,审判工作进展缓慢。2.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信息的不对称、不完整,导致债权人面临巨大的损失风险。而对关联企业来说,一些潜在的问题只有面临破产并进入破产审核程序后,才会显露出来。而在此之前,由于债权人没有知晓途径,对这些风险毫不知情,由此,其利益受到损害而不自知。出于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相关法律并不完善的原因,债权人得不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如果仍然使用传统的清算方式,势必会造成债权人无法追回合法利益。长期如此,市场经济秩序必然也会受到影响,妨碍其顺利发展。3.对选任破产管理人规定不明确。由于关联企业启动合并破产的模式与单独企业的有所不同,对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自然不能用《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这就需要协调解决如何保证各企业破产管理人工作的时效性和熟练性,包括各破产管理人之间的关系,形成配合的工作机制。4.缺乏监督机制。很明显,债权人在关联企业破产案件中是较为弱势的一方,其债权很难得到清偿,加上在实际审判中,并非所有合并破产案件都经历了听证程序,更加使得债权人维权困难。完善监督机制,保护债权人权益成了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思考

结合对相关合并破产情况的了解与剖析,又鉴于我国法律没有对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颁布规范性文件,本文就此进行了思考,提出一些观点,为各位读者提供参考。

(一)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主体

债权人、债务人、管理人包括法院在内,都可以申请成为审理关联企业合并破产事件中的主体。具体展开来说,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直接的利害关系主体。因此,债权人在破产案件中会变得更加活跃,出于此原因,债权人可以申请成为主体。而说到债务人,一般都是最为了解企业各项交易、运营状态的主体,如果破产是由债务人提起并积极配合,那在清算、审判时会省去很多麻烦,故而债务人也可成为申请的主体。而管理人可以申请成为合法的主体是因为他们能够通过对关联企业的调查,从而掌握详细情况,发现不合理情形,并且具备尽快向相关机构报告的能力,结合发现情况的程度选择是否提交合并破产申请书。而法院,虽然我国破产程序的启动是依申请原则,但笔者认为,法院也是可以依职权对关联企业进行主动的合并破产提请,同时进行案件审判。有这样的观点,是笔者认为关联企业多数具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力,关联企业的破产有可能会引起社会、经济上的不稳定,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法院可以采取主动措施。

(二)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管辖法院

通常情况下,破产案件是由企业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属于属地管辖原则。但是一般关联企业所涉及的企业数量较多,內部状况较复杂,控制企业因为清楚的了解其中各种的关系,故而其地位尤为重要。如果由管控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破产管辖,一方面方便取证,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效率。若在实际生活中出现管辖法院审判分歧,可以由管辖法院的共同上级来指定管辖。

四、文章结语

通过上面的具体表述,可以理解为不管是债权人、债务人、管理人或是法院,只要能对解决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相关问题起到积极作用,就可以成为破产申请的主体,从而实现关联企业的有效管理,完善法律机制,保护各关联破产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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