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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检察法律文书实务中的几个问题

2022-05-14陈兰杜淑芳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2年4期
关键词:评查法律文书检察

陈兰 杜淑芳

摘 要:检察法律文书是法律文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司法办案的载体,是检察官综合业务能力的集中展现。对法律文书质量评查工作中发现检察文书中存在的错用、滥用文书,漏用或适用法律错误,空白文书,文书内容不规范等问题,对此,应提升质量意识、规范法律文书制作,建立优秀法律文书动态评选机制,开展法律文书制作专题培训,加强法律文书监管等建议,以提高检察办案质量。

关键词:检察 法律文书 评查

检察法律文书是法律文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司法办案的载体,是检察官综合业务能力的集中展现,特别是在司法越来越公开透明的背景下,法律文书就像一面“镜子”,映照检察官的基本素养、检察院的整体形象。近年来,检察机关在规范法律文书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在规范性和高质量上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为此山西省太原市检察机关开展了法律文书评查活动。本文拟以此为切入点,对检察法律文书评查进行实务分析,以期指导办案实际。

一、检察法律文书质量评查概况

(一)评查文书种类

评查文书的范围是13类常用法律文书和2类工作文书。分别是:补充侦查决定书(补侦提纲)、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理由说明书)、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公诉(出庭)意见书、提请抗诉报告书、抗诉书、纠正违法通知书、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检察建议书、再审检察建议书、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等。审查逮捕意见书、审查报告作为检察司法办案重要内部工作文书,列为评审范围。

(二)评查标准

根据文书制作要求,将评查法律文书分为优秀、合格、瑕疵、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类文书合格标准如下:

1.刑事指控类文书:文书内容要素齐全,叙述层次逻辑分明,法律专业用语规范。抗诉书抗诉理由针对性强、条理清晰、于法有据,抗诉成功。不起诉决定书中不起诉法定事由充分、未提出复议、申诉。

2.监督类文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再审检察建议书、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等,经调查认定清楚,纠正理由合法合规合理,充分体现检察监督职能,针对存在问题不足,提出完善改进工作的具体可行建议,并得到有效整改。

3.答复类文书: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等,说理透彻,逻辑严密,结论明确清晰,能够结合事实及证据准确适用法律,并进行充分的法律分析,参评文书所涉当事人息诉服判。

(三)评查基本情况

2021年底,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对全市年内制发的15类重点文书共计9316份进行了评查。其中市级院1440份,占评查文书总量的15.5%;基层院7876份,占评查文书总量的84.5%,评查结果见下表。

二、文书质量存在的问题

(一)错用文书

突出表现在检察建议书的使用。即:不应当使用检察建议书来开展检察业务工作,使用了检察建议书。2019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印发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违法问题,或者有其他重大隱患,需要引起重视予以解决的,适用检察建议书。在文书评审中发现,有的检察官就个案需要补充侦查证据,应适用补侦提纲等,而错误适用检察建议书。如评审中发现审查起诉的王某诈骗案、不批准逮捕的马某故意伤害案,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均以检察建议书发向侦查机关,就个案围绕拟认定的法律事实需进一步补充侦查证据,显然不具有普遍性和倾向性。还有一些检察建议书,适用在了移交个案刑事案件线索上,也不具有普遍性和倾向性,显然属于法律文书适用错误。

(二)滥用文书

突出表现在滥用检察建议书,个别或个案的具体问题,没有检察监督事项,却滥用了检察建议书。评审中发现某区检察院的一份检察建议书表述一企业疫情期间复工复产,生产的产品有问题,给本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经调查分析,依据《规定》第3条、第11条第6项,特提出检察建议。这不属适用检察建议的范围。《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向本院所办理案件的涉案单位、本级有关主管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第11条规定办案中发现社会治理工作存在问题,可发检察建议。企业生产出问题产品没有涉案又不属于社会治理工作,所以不属于检察监督业务。

(三)没有引用或适用法律错误

集中表现为有的案件文书,不适用法条,问题严重;有的案件文书,法律或司法解释已明令废止,检察官没有及时掌握,仍然适用已废止法条;有的案件文书适用法律不全面,只适用程序法,没有适用实体法;有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没有依据监督法条。如某基层院办理的郭某危险驾驶案,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书没有适用刑事诉讼法不起诉相关条文。如某市民事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适用的两个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均已废止,此类瑕疵文书不在少数。如某市一份寻衅滋事案不起诉决定书,不诉理由为该案已过追诉时效作出法定不起诉,但在不起诉决定书中没有适用刑法相关追诉时效的条款。还有部分纠正违法通知书,只说明纠正对象违法依据,没有适用检察机关进行违法监督的法律规定。

(四)文书关键要素或重要项目缺失

主要体现在基层院不起诉决定书、检察建议书等部分关键要素、重要项目缺失。如部分不起诉决定书申诉权利告知事项应当写明而没有写明,一些不起诉决定书(存疑),均有被害人,但在文书尾部没有写明被害人有何种救济手段,不能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行使,直接影响案件的社会效果。还有一些社会综合治理类检察建议书中,均没有写明被建议单位的异议期,而最高检检察建议文书样式明确要求要在文书中写明异议期。

(五)文书内容不规范

问题主要存在于补侦提纲所列补侦事项没有必要补侦,或者没有补侦的可行性。如一些案件的补充侦查决定书,补侦提纲中退回补充侦查的理由为:疫情防控期间,延长案件时间、所设其他犯罪的处理结果。上述情形显然不属于退回补充侦查情形。还有部分《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把“如不服本决定或结果,可以向上级检察院申诉”写入文书。目前申诉案件是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较为敏感的案件,这样表述,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反映出办案人没有通过办案化解矛盾,没有劝解申诉人息诉罢访,不是刑事申诉案件审查结案所追求的办案效果,极有可能引发申诉人继续向上级院申诉,案件在本环节没有做到案结事了。

(六)文书说理不充分

问题突出表现在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和补充侦查提纲上。

1.补充侦查提纲问题。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补充侦查要坚持说理性原则,一些案件至今仍不进行说理。部分侦查决定书的补侦提纲,只表述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的意见,没有表述要补充什么证据材料;还有一些伤害案件,补侦提纲仅为核实某一情节并提取作案工具,未进行任何补侦说明;一些危险驾驶案件,制作的补侦提纲,虽然使用了高检院补侦文书样本,但补充侦查方向、主要事项、相关工作要求等三个部分的内容都完全一样,明显不合格。

2.检察建议书问题。部分检察建议书内容简单、逻辑不清、说理不够。只是简单罗列法律条文、缺乏严密的逻辑论证。一些检察建议书,在罗列法条之后直接建议监管机构一次查清有关事项。

3.纠正违法通知书问题。部分纠正违法通知书对违法违规现象事实,理由叙述过于简单,对发现问题针对性不强,原因分析不深。如某份纠正违法通知书,对涉嫌酒驾的三人未交付执行进行监督,但对具体违法现象、事实没有叙述,没有将问题进行归纳说明。

三、文书评查结果的启迪

(一)提升质量意识,规范法律文书制作

检察官要进一步提升法律文书质量意识,规范法律文书制作。按照最高检规范法律文书的系列要求,对照各类法律文书填写和印制说明,按《法律文书格式样本》,认真研究每一份法律文书的《制作说明》,严格规范拟制法律文书。

(二)建立优秀法律文书动态评选机制

建立优秀法律文书动态评选工作机制。可以组织开展优秀法律文书评选活动,邀请法律专家、检察业务专家、资深法官、检察官、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人员组成评选组,评选出优秀法律文书,向社会发布,并整理汇编成范本,以便交流学习、借鉴参考、提供指引。

(三)开展法律文书制作专题培训

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法律文书制作专题培训。培训内容重点是最高检最新的法律文书格式样本,优秀法律文书解读,较差法律文书剖析等。

(四)加强法律文书监管

辦案部门对本部门法律文书要进行检查讲评,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法律文书存在问题较多的检察官,部门负责人要通过谈话提醒等方式督促整改。上级院业务部门也可以通过阅卷调研、质量评查等工作对法律文书进行抽查。案管部门可以定期对重点法律文书进行抽查,抽查发现的法律文书质量问题纳入检察官业绩考评减分项目,并依据检察官动态管理相关规定,视情况给予通报、提醒、警示、暂缓晋级、退出员额等处理。对抽查中发现的办案问题,视情追究司法责任。对抽查中发现的代表性、普遍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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