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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商市场势力对天津市农产品价格波动的影响分析

2022-04-29杭熙竣朱正根

天津农业科学 2022年4期

杭熙竣 朱正根

摘    要:农产品价格波动,影响因素众多,而大型批发商以及零售商对价格波动的影响值得深入研究。基于天津市2006年至2019年时间序列数据,构建勒纳指数,通过多元回归模型对大型批发商以及零售商的市场势力对天津市农产品价格的影响机理进行分析。结果表明,天津市限额以上农产品批发企业法人单位数、天津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天津市限额以上零售业勒纳指数均对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产生影响,其中天津市限额以上农产品批发企业法人单位数的影响较小。最后,从建立农产品价格预警机制、加强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設等方面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市场势力;农产品价格;多元回归模型

中图分类号: F323.7       文献标识码: A       DOI 编码:10.3969/j.issn.1006-6500.2022.04.009

Analysis on the Influence of Market Power of Circulation on the Price Fluctuation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in Tianjin

HANG Xijun, ZHU Zhenggen

(Ca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Tianji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Tianjin 300392, China)

Abstract:There are numerous factors which cause the fluctuation of the price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In these factors, the influence of large-scale wholesalers and retailers to the fluctuation of the prices deserve further study. This thesis constructed lerner index, based on the time series data of Tianjin from 2006 to 2019, and analyzed the influence mechanism of market power of the large-scale wholesalers and the retailers to the prices of Tianjin agricultural products by multivariate regression model.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out of limit number of enterprise legal person units of the agricultural products of Tianjin, the consumer price index of Tianjin, the out of limit number of lerner index of retailers of Tianjin all had an impact on the fluctuation of the market price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of Tianjin. And the influence of the out of limit number of enterprise legal person units of Tianjin was less than others. At last, the suggestions were to establish an early warning mechanism of agricultural prices and to strengthen the circulation system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Key words:market power;the price of agricultural product;multiple regression model

农产品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对居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造成巨大影响,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商品零售价格分类指数显示,2020年天津市畜肉类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较2018年同期普遍大幅上涨,2020年7月畜肉类价格同比上涨61.1%,影响CPI上涨约2.9%。除肉类农产品外,蔬菜类、禽蛋类、水果类等农产品价格波动幅度也较大,2020年12月天津市鸡蛋价格较上月环比上涨17.14%,白萝卜、大葱、黄瓜较上月环比均有所上涨,上涨幅度分别为100%,75%,15.38%,而西红柿、生姜等农产品价格则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在市场机制作用日益增强的前提下,规模较大的批发商和零售商对农产品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定价权,因此研究大型零批商对农产品价格的影响机理,对控制农产品价格波动,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机理分析

1.1 市场势力界定

市场势力是指商品市场上,市场参与主体显著地影响商品市场价格的能力。由于农产品市场被认为是更接近完全竞争市场的一种市场形态,因此,对于农产品批零商来说,由产品差异、品牌差异、技术壁垒及政府规制等因素而形成的市场势力并不显著,因而农产品市场势力形成的主要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市场份额,农产品批发商以及零售商规模越大,其占有的市场份额就越高,对市场就有较强力的定价权;二是信息不对称,从流通商角度来看,零售商有能力将批发端的价格变动通过与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以价格传递的不完全性来提升其市场势力的溢价水平。虽然,当今社会消费者获取产品信息的渠道日益多样化,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定价水平,但是零售商以及批发商仍然可以通过其所掌握的价格信息来弱化消费者进行价格比对的能力,巩固其定价能力[1]。

1.2 市场势力对农产品价格波动的影响机理

在我国的农产品市场中,批发商和零售商对价格影响较为显著。从农产品批发商的角度来看,首先,受到市场供求失衡、国际贸易变动、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当农产品收购价格提高后,市场占有率较高的批发商可以凭借其强大的市场渠道获得更高的市场溢价能力,通过零售商将价格传导至零售市场[2]。其次,由于规模较大的批发商对农产品有着强力的定价权,各类资本对农产品批发环节存在着投机性,从而批发商的投机性因素加剧了市场上的供求变动最终引起终端零售市场的价格波动[3]。再次,农产品批发商基本控制了农产品的流通环节,而批发商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一般都选择低成本的粗放型经营模式,导致农产品流通效率的下降,影响供给从而影响农产品的市场价格。

从农产品零售商的角度来看,一方面,农产品零售价格依赖于批发价格,二者之间的相关度较高。在市场价格规律的作用下,农产品零售价格形成的基础是其批发价格,其零售价格包括农产品的批发价格、零售商的成本费用以及利润,因此,当农产品批发价格波动时,其零售价格就会随之波动[4]。此外,农产品由批发环节进入零售环节主要通过以下渠道:一是批发商将产品供给到超市或者大型零售商铺进行售卖;二是批发商通过农贸市场、综合市场等零售渠道将农产品出售给消费者。由于超市有较高的食品安全保障和良好的购物体验,能够吸引高收入群体消费,但是其进场费也相对要高于早市、农贸市场等零售场所,从而其零售价格相较于其他渠道也更高,导致价格波动。另一方面,由于零售商与普通消费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消费者无法精确掌握有关农产品生产、运输、销售的成本信息,因此零售商能够掌握一定的定价权,引起农产品市场价格的波动[5]。

2 模型构建与实证分析

2.1 变量设定和数据选取

本研究的重点是天津市农产品批发商以及零售商的市场势力对农产品价格波动的影响,参考现有文献,选取天津市农产品零售价格指数作为被解释变量,表示市场价格的波动情况。核心解释变量为农产品批发商和零售商市场势力,市场势力有多种测度方法,例如生产法、需求法、HHI指数等。选取最具有代表性的勒纳指数测算法开展研究。勒纳指数能够反应行业中的垄断程度,具有微观经济学基础,其通过产品价格与边际成本之间的差值来判断企业市场势力的高低,计算公式为L=(P-MC)/P,式中L代表企业的市场势力程度即勒纳指数;P和MC分别代表产品价格以及边际成本。但是,以勒纳指数作为衡量农产品市场势力的指标存在以下问题:(1)农产品市场相较于其他类型市场而言,更接近于完全竞争市场,企业可以自由的进入和退出,各批发零售企业的市场占有率难以测定,因此研究對象的选取存在困难;(2)边际成本难以测定的问题。

考虑到以上现实因素,在设定变量时提出以下假设:(1)由于单个农产品批发商以及零售商的市场占有率难以测定,以企业销售额作为衡量市场占有率的依据,即将年营业额2 000万元以上的行业内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及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行业内限额以上零售企业作为整体研究对象,考察其对农产品价格波动的影响;(2)假设行业内企业的规模报酬不变,即平均成本等于边际成本(AC=MC),则勒纳指数公式可以表示为:L=,进一步,该等式可以改写为L=,式中q为销售数量;ACq为销售成本;Pq为销售收入。基于此,以其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代替产品的价格和边际成本(见表1)。

因此,选取以下解释变量:天津市限额以上农产品批发业企业法人单位数、天津市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数、天津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天津市限额以上农产品批发业勒纳指数、天津市限额以上零售业勒纳指数、天津市农产品生产价格指数NCPI(见表2)。

2.2 模型设定

根据表2数据将天津农产品零售价格指数对数设为被解释变量Y,表示农产品市场价格的波动情况,天津市限额以上农产品批发业企业法人单位数(个)设为解释变量X1,天津市限额以上综合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数(个)设为解释变量X2,天津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限额以上农产品批发业勒纳指数、限额以上零售业勒纳指数、天津市农产品生产价格指数NCPI分别设为解释变量X3、X4、X5、X6。模型设定如下:

Y=β0+β1X1+β2X2+β3X3+β4X4+β5X5+β6X6+ε

用Eviews软件对数据进行最小二乘法回归,结果如下(见表3)。

模型计算结果为:

Y=2.921 1-0.000 5X1-0.000 05X2+0.016 0X3-0.015 6X4+0.554 3X5+0.000 8X6

R2=0.969 9   R2=0.944 0   DW=2.735 7   F=37.548 9

由回归参数显示,可决系数为R2=0.969 9,修正后可决系数R2=0.944 0,表明模型对样本的整体拟合度较高。模型结果表明解释变量天津市限额以上农产品批发业企业法人单位数(个)X1、天津市限额以上综合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数(个)X2、天津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X3、限额以上农产品批发业勒纳指数X4、限额以上零售业勒纳指数X5、天津市农产品生产价格指数X6,综合对天津农产品零售价格指数对数Y产生影响。在模型的六个变量中,天津市限额以上农产品批发业企业法人单位数X1的P值为0.006 4以及天津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X3的P值0.000 1通过显著性检验,解释变量X2、X4、X5、X6的P值分别为0.782 4,0.907 3,0.083 6,0.609 2,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未通过检验。因此模型存在多重共线性。

2.3 模型的修正与检验

通过对模型变量的相关系数检验,得到X1、X2、X3、X4、X5、X6之间的相关系数矩阵(见表4)。

根据表4各解释变量的相关系数,表明模型存在多重共线性。因此对各解释变量取对数LNX1、LNX2、LNX3、LNX4、LNX5、LNX6 进行回归分析(见表5)。

将Y对XK 进行分别回归后,计算得出各回归式的可决系数Rk 2 ,以Rk 2 最大的回归式最为逐步回归的基础,逐个将其他变量加入进行回归,检验加入后的回归模型,做出调整:

i=1.575 0-0.008 8X1 R2=0.232 8 R2=0.168 9

i=1.554 4-0.003 5X2 R2=0.005 5 R2=-0.077 3

i=-0.602 8+0.462 3X3  R2=0.756 7 R2=0.736 4

i=1.519 7-0.005 0X4  R2=0.393 5 R2=0.338 4

i=1.602 9+0.032 6X5  R2=0.311 6 R2=0.254 2

i=0.774 9+0.164 3X6    R2=0.496 2    R2 =0.454 3

根据经济理论分析以及回归结果的可决系数R2,可知天津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X3与被解释变量Y的关系最大,即天津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对农产品价格波动的影响最为显著,因此取第三个回归方程为基本回归方程。分别加入X1、X2、X4、X5、X6进行回归。由于X2、X4、X6 3个变量在0.05显著性水平下对被解释变量不存在显著影响,因此最终获得以下回归方程(见表6):

i=-0.021 3-0.007 4X1+0.351 9X3+0.019 8X5

(0.176 0)(0.001 1)(0.036 9)(0.004 0)

R2=0.961 9   R2=0.950 5 DW=2.435 8  F=84.185 3

由表6可知模型的可决系数为0.961 9,说明模型对样本的拟合度很好。运用white检验对模型异方差检验,P值=0.687 1>0.05,模型不存在异方差。对模型进行偏相关检验,结果显示偏相关系数未超过虚线,模型不存在自相关(见表7)。

2.4 模型结论

多元回归模型中被解释变量Y为天津市农产品零售价格指数对数,表示农产品零售价格波动情况,解释变量X1、X3以及X5分别为天津市限额以上农产品批发企业法人单位数、天津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天津市限额以上零售业勒纳指数。模型结果显示,天津市限额以上农产品批发企业法人单位数X1与农产品价格波动呈负相关,即限额以上农产品批发企业法人每增加一个单位,使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率下降0.007个单位,影响较小;天津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X3每增加一个单位,使农产品价格波动率上升0.35;限额以上零售业勒纳指数X5每增加一个单位,使农产品价格波动率上升0.02,限额以上零售业勒纳指数上升表明零售商的市场势力扩大,其对市场的掌控力度增强,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农产品市场价格的波动。

3 对策与建议

3.1 完善农产品市场竞争机制

根据多元回归模型分析结论可知,天津市农产品零售商市场势力对当地农产品价格波动存在正向影响,因此当地政府可以从零售商市场势力入手来平抑农产品价格波动。首先,进一步完善当地农产品市场机制,限制零售商的价格竞爭行为;其次,推动农产品市场的公益性建设,加大地方财政对农产品的补贴,从而最大程度降低农产品零售商市场势力对地方农产品价格波动的影响。

3.2 建立完善农产品价格预警、监测、调控机制

天津市应进一步建立、完善基于多个市场部门的农产品价格预警体系以及协同机制,从全市整体布局将分属于不同部门的信息进行共享,保证“同一标准,同一数据”。由市政府牵头,各部门依据不同的职能范围建立专门机构,在农产品生产以及流通过程中进行定点、有规律的监测,掌握农产品生产、运输、资金以及库存的波动状况,及时发现农产品价格波动的现状和特点,逐步建立针对不同区县、不同农产品的价格波动监测机制,同时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化手段预测未来农产品的价格趋势,有效抑制未来农产品价格的异常波动。

3.3 加强农产品购销、流通体系建设

大型农产品批零商的储存、运输、运营成本较高,导致价格波动,而这类大型批零商又对农产品市场价格存在示范效应并具有一定的定价权,从而导致整个农产品市场的价格波动。因此,当地政府应当以天津市独特的地理优势为基础,利用天津市便利的海陆空物流优势,提升农产品供应链建设水平。优化产地批发、直供直销等商贸物流体系建设,提高环渤海区农产品市场连接程度,降低大型农产品批零商的农产品运输成本[9]。同时加强天津市农业经营主体与电子商务、物流快递、供销社企业对接,与超市、学校、企业、社区对接[10]。降低农产品零售端的储存成本、运营成本以及运输成本,进一步平抑农产品价格波动。

3.4 完善农产品市场信息发布机制

农产品的批发价格以及市场价格信息是影响大型零售商定价的两个关键因素,而目前天津市当地农产品市场信息发布主体较多。因此,建议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市场信息的发布,建立多渠道、全方位的官方信息发布机制,杜绝不实信息的传播。此外,天津市限额以上农产品零售企业对当地农产品价格波动存在正向影响,基于此,相关市场部门需要从行业竞争行为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大型农产品零售商的管制,特别是在农产品价格上涨时,对大型零售商具有率先性、示范性的定价行为要实行有效的干预措施。

农产品价格的波动,既存在合理的因素,也存在经济波动和人为因素。治理农产品价格的异常波动,一方面需要加强当地农产品信息传递渠道、规范农产品批发商和零售商的市场行为,管制当地大型农产品零售商的定价权;另一方面,当地政府、居民个人、新闻媒体都应当正确发挥作用,从而抑制农产品价格的异常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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