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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生态补偿制度构建的思考

2022-04-26史九刚

江西农业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遗产地补偿文化遗产

吴 萍,史九刚

(东华理工大学 文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00)

0 引言

农业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在生态文明时代,农业发展必须以环境友好型农业为主,坚持绿色、可持续发展方向。农业文化遗产是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在人类与环境协同发展过程中被创造,完整的农业文化遗产体系不仅包括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和独特的农业景观,还包含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智慧以及完善的知识技术体系。采用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保护重要的农业文化遗产,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于20世纪40~50年代开始农史文献整理和农史研究的工作,农史界前辈学者王毓瑚指出整理农业遗产不能只是为了整理而整理,要从中发掘出至今仍具有现实价值的方法和技术进行研究[1]。2002年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概念提出后,我国学术界围绕早期农业文化遗产的概念与内涵界定[2]、特征与价值、申报与认定标准[3]、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4-5]、保护现状与存在问题等主题展开了系统化研究,对于认识和保护我国农业文化遗产提供了重要参考,但是实践中存在遗产地居民对农业文化遗产的价值认知偏差、农村劳动力流失、土地利用与生产方式改变、政府资金支持匮乏等保护难点,难以从已有的研究成果中总结出一套体系化的农业文化遗产保护方式,现有研究难以实现对农业文化遗产的动态保护。

2016~2021年连续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从不同价值的角度强调了保护与传承农业文化遗产,但相比于现代化农业生产的高效率和高收益,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产生的却是高成本低收益,农民丧失了采用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的积极性,如何调动其保护农业文化遗产的积极性成了当前的研究重点。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都提到了“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为农业文化遗产的创新性保护提供了参考路径。生态补偿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政策工具,是一种利益协调机制,能够平衡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通过经济补偿调动人们保护农业文化遗产的积极性,对于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目前的生态保护补偿实践集中在森林、流域、矿区等领域,关于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生态补偿实践尚未启动,学术界的研究成果也零星分散,主要是围绕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5]、补偿标准测量[6]以及经济学视角[7]的研究,对于生态补偿的基本理论、主体、补偿模式、资金来源等问题都缺乏系统化的研究,也缺乏政策、法律等宏观视角的研究。

笔者通过对我国现有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罗列,简单分析并总结了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及普遍性问题,阐明了农业文化遗产的生态价值,亟需一种切实有效的保护机制,在此基础上探讨以生态补偿保护农业文化遗产的必要性,再对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生态补偿的基础理论及具体制度要素的构建进行了系统的初步探讨。与同领域其他文献研究内容的不同之处在于:(1)研究角度创新。笔者以法学视角进行研究,希望建立一种更为理性长效的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拓宽了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领域,丰富了生态补偿的研究内容。(2)研究思维创新。以动态保护的思维进行制度构建的思考,农业文化遗产各要素组成的区域生态系统,需要维持稳定性以实现自我调节,保护的侧重点要随着各要素的比例变化进行调整。(3)研究内容创新。一是对于现有农业文化遗产项目的类型化梳理,以便更直观地了解农业文化遗产的类型和分布区域的广泛性,提高保护重视程度;二是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生态补偿的内容,不仅是探讨补偿标准如何确定,还考虑到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对补偿主体和补偿资金来源方式进行系统研究。

1 我国农业文化遗产保护概况

2002年,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发起了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GIAHS)保护的倡议,此后有21个国家62项传统农业系统被认定为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我国积极响应并参与践行此倡议,GIAHS数量居倡议参与国之首。在积累了十余年的成功实践经验之后,我国于2012年正式启动国家级重要农业文化遗产(NIAHS)的发掘认定工作[8],201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开展农业文化遗产普查与保护”后,这项工作很快在全国展开。至2020年底,农业部公布了五批共118项全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项目(表1),涉及了梯田、湿地、旱地、灌溉等土地利用类型,包含了农作物、古树、瓜果等农业物种,涵盖了养殖、畜牧、渔业等多种农业系统类型,遗产地分布于我国25个省份和3个直辖市。

通过了解各项农业文化遗产的地理位置,发现农业文化遗产多处于经济欠发达的偏远地区,遗产地居民受教育水平普遍偏低,大多遗产地居民近2年才摆脱长期贫困的状态,他们对于改变生活现状和追求更多经济收入来源的需求更加迫切,很显然保持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其现实需求;加之农业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新的遗产类型,其保护价值被认可需要一个相对久的过程,需要政府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指导。否则,他们缺乏了解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价值的途径,农民很难自发地去阅读学术文章以提升其对农业文化遗产的认知和了解,自觉保护农业文化遗产的观念淡薄。

目前,中央对于各农业文化遗产项目的资金投入极少,开展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担[9],若遗产地生态农产品品牌已经形成,如岷县当归、宁夏枸杞、云南普洱、福建铁观音等,地方政府相对有能力进行资金支持,但对于多数未打响品牌知名度的贫困地区政府而言,难以效仿该模式,政府资金支持匮乏的情况下,遗产地居民会选择不同的方式追求经济收益:一是摒弃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代之以高收益低成本的机械化农业生产方式,改变原有土地的利用方式,会给遗产地脆弱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二是直接抛荒转向城市务工谋求经济来源,中国国家统计局国家数据库的数据显示[10],在2011~2020年的10年间,我国乡村人口数量从64989万人骤减至50979万人,10年间乡村人口数量减少了近1.4亿人,农村劳动力流失严重。

表1 中国重要的农业文化遗产项目

综上,我国农业文化遗产项目众多、类型丰富、分布区域广,但多数处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尚未进行系统化的保护,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面临着诸多威胁与挑战,集中表现在遗产地居民的价值认知偏差、农村青年劳动力的流失、政府资金支持的匮乏、土地利用与生产方式改变这4个方面,现有的措施完全不足以实现农业文化遗产的长效保护,亟需有一种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的衡平机制,补偿遗产地居民的经济损失,保证遗产地居民环境经济利益的实现,带动其保护农业文化遗产的积极性,以实现环境的生态利益。

2 农业文化遗产生态价值与生态补偿

2.1 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生态价值

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生态价值,即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为人类(至少是遗产地居民)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提供的“环境价值”。农业文化遗产本质上是一种农业生态系统,该系统主要以农业生产为核心,具有活态性、战略性的特性,这些特性突显了其与生态环境、自然环境的正相关性,保护农业文化遗产不仅能使生态环境质量得以显著提升,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创造机会;也能够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保障粮食安全、生态安全以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2.1.1 活态性 农业文化遗产的“活态性”,体现在农民主体的参与和系统内各要素的适应性两方面。一方面,农民是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参与者,也是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之一,传统农业生产方式是农民在与自然长期共荣共生的过程中达成的和谐与平衡状态,蕴含了遗产地居民的生存智慧结晶,因此农民也是受保护的主体之一,他们是否满足于目前的生活状态从而投身于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关键在于其自身利益是否得到保障,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才能确保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正确方向。另一方面,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农业生态系统内的各生物之间、生物与环境之间都存在稳定的相互联系,各要素之间处于相对平衡的状态,能够随社会、经济和自然的变化而不断适应和发展,任何一种要素的减少或者消失都直接影响到其他要素在区域生态系统中的比重,影响生态系统自身的恢复和协调能力,保护农业文化遗产即保护蕴含其中的合理发展理念,协调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以正确的发展理念指引土地时空综合利用的方式,达到保护系统内各要素并形成适应性管理的目的,增强传统农业系统对社会条件和自然条件的适应性,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创造机会。

2.1.2 战略性 农业文化遗产的“战略性”,是指农业文化遗产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发挥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维护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以及对于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首先,生物多样性保护即对农业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的保护。我国已认定的农业文化遗产项目包含了多种农业物种和农业生态系统类型,如江西、云南、黑龙江等地的稻作物种;古香榧、古桑树、杉木等古树物种;葡萄、古枣、板枣、大杏、荔枝等水果物种;以及各种各样的渔业物种资源、茶文化系统、养殖系统、游牧系统等,这些物种构成的遗产系统被认定为重要的农业文化遗产就证明了其所包含的物种资源的稀缺性,具有被保护的价值和迫切需求。各种农业物种能遗传至今,说明其能在与环境长期发展中逐步形成一种相对的平衡,并成为所处环境中的重要因素,可以形成多种不同的农业生态系统,对维持区域生态系统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只要继续采取这种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方式,就能使区域生态长期处于一种相对平衡的状态,并保留其自我调节的功能。而这种发展方式,实际上是以限制某些环境资源利用权为前提的,且需遗产地居民投入相应的成本,遗产地居民作为理性经济人,在没有利益引导的情况下是不会主动采取这种发展方式使自己利益受损的,因而他们开始改变农业生产方式和土地利用方式,使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和物种种质资源的传承受到威胁。因此,需要以补偿促保护,引导遗产地居民自觉地采用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利用土地并进行生产,保护珍稀农业物种资源的传承,保护农业生物多样性,将稀缺的农业物种资源及完整系统认定为农业文化遗产只是对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开始,具体可行的保护办法尚有研究和讨论的空间。

其次,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即为遗产地居民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产品和生态系统功能(如改善土壤环境、维持生态系统稳定等)。传统意义上的生态系统服务是指为人们在所处环境中生存提供保障的良好自然要素,如清新的空气、适宜的温度和清洁的水源等,即农业文化遗产保护所产生的公共性服务产品。在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的过程中,“两山”理论及新发展理念指引新发展方向,生态系统服务又包含了提供生态农产品和生态旅游服务等新内涵,保护农业文化遗产,传承并践行新发展理念,因地制宜保护农业文化遗产,能够在此过程中产生足够的生态产品,使遗产地居民长期处于良好的区域环境中,享受良好的生态系统服务,保障区域内个体健康生存的权利。此外,保护农业文化遗产即保持农业生态系统的气候调节、水土保持、改善土壤环境等功能不退化,保护的过程就是使生产生活方式尊重自然规律,减少资源开发和破坏,使系统中的各要素保持相对稳定的比例,能发挥其生态服务的功能,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如在农业生产时不使用(或尽量少使用)农药、化肥等化学制剂,利用动物粪便、植物秸秆等为农作物地块提供天然的养分,使土壤内部生物要素有自我调节的能力,保持改善土壤环境的功能。

再次,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问题中的一个主要论题,粮食安全包含了种植、生产、加工乃至销售等全过程的安全。农业文化遗产中包含了多种优良的作物栽培经验以及农作物物种,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基本上达到了无污染、零排放的高标准,这种生产方式下的农作物种植、生产、加工、利用,都没有向环境排放废弃物,做到了农业资源的绿色、循环、可持续利用,保护农业文化遗产,鼓励农民采用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和土地利用方式进行农作活动,坚持提供优质生态农产品,提高粮食产量和品质,为粮食安全提供重要保障。

总之,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即传承和践行一种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农业生产和土地利用方式,无论处于什么时代,都能有农民主体的参与促使其可持续发展,维护农业生态系统的稳定,为推进农业生态文明建设助力。

2.2 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生态补偿的必要性

无论是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产生的生态产品(公共性服务产品)还是生态服务功能的保持,其本身的价值都无法直接体现在市场交易中,无法带给遗产地居民直接的经济收入。由于环境具有公共属性和非排他性,公共性产品服务也有服务范围广泛、受益对象众多的特性,现实中很容易出现“搭便车”的行为,即在很多情况下,区域环境内的人们享受了产品带来的服务,但没有为此付费,出现市场机制失灵,现有技术和手段对这种行为很难形成有效的规制。对于服务提供者而言,他们的保护行为提供了环境利益,但未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实践中也尚未形成富有实效的具体办法为其提供补偿,为了保障其生活需求,没有理由继续采取传统农业生产方式限制其生存权与发展权,如何带动其积极性成了一个现实问题,亟需一种制度为他们继续采用环保型的传统农业生产方式提供动力,而从其他领域的实践经验来看,生态补偿对于发挥这种效能具有积极意义。

生态补偿是一种用经济的手段达到激励人们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进行维护和保育,解决由市场机制失灵造成的生态效益的外部性并保持社会发展的公平性,达到保护生态与环境效益的目标[11]。简而言之,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生态补偿是以经济补偿为手段,为遗产地居民提供的生态服务付费,协调其生存权与发展权,平衡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充分调动遗产地居民的积极性,达到保护的目的。

生态补偿机制的利益协调表现为生存利益和发展利益的协调、生态利益和经济利益的协调[12]。一方面,采用传统农业生产方式需要以牺牲一定的发展权为成本,在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不能满足其基本需求时,为了生存,他们不得不改变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而追求高效率和高收益的机械化农业生产方式,不能兼顾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如何衡量生存权与发展权的权重成为问题。法学视角的生态补偿机制可以调和两种权益,使二者并行不悖,通过补偿,可以保障遗产地居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遗产地居民只有满足了物质需求,才会对生存环境有要求,产生自觉保护的意识,从而投入成本保护农业文化遗产,解决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生存权、发展权之间的冲突。

另一方面,生态补偿以承认环境资源同时具有生态利益和经济利益为理论前提,以实现资源生态利益和经济利益的协调、和谐发展为努力方向[13]。多数遗产地为生态脆弱区,若不采取传统农业生产方式进行保护式发展,势必会给遗产地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导致生态系统失衡。而生态补偿对保护农业文化遗产的居民的补偿体现为经济补偿,即通过经济利益带动生态利益的实现。生态补偿是针对遗产地居民因采用传统农业生产方式而带来的生态利益和生态系统服务的补偿,构建一种由生态受益者为生态利益受损者合理补偿的法律制度,对因保护而产生了生态系统服务和生态产品的遗产地居民进行经济激励,通过利益引导带动其保护的积极性,形成农业文化遗产的长效保护机制,实现利益平衡,助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完成,为生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关键性制度保障。

综上,生态补偿作为一种利益协调机制,对于协调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的失衡具有积极意义,通过生态补偿,不仅使遗产地居民从保护中受益,带动其保护积极性,实现生态农业可持续发展,还能实现农业文化遗产的动态保护,各要素相互协调,使区域环境的生态功能正常发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构建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生态补偿制度具有现实意义。

3 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生态补偿制度的构建

目前,我国关于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呈碎片化状态,主要研究集中在补偿标准测量方面,缺乏对补偿基本理论、补偿主体、补偿模式、补偿资金来源等的体系化研究,也缺乏从法律、政策的宏观角度进行的研究,研究缺乏广度和深度,亟需从法学的视角对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生态补偿制度的基础理论及具体制度要素进行构建。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生态补偿制度的构建,旨在以经济补偿形成一种激励机制,通过利益引导使保护成为遗产地居民的不二选择,促使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和遗产地生态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3.1 生态补偿主体

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生态补偿主体,包含补偿主体、受偿主体和实施主体,构建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生态补偿制度,就必须明确补偿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3.1.1 补偿主体 依据“保护者受益,受益者补偿”的原则,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生态补偿的补偿主体,是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生态效益的利益获得者,主要包括国家、企业、个人及一些非政府组织。国家是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生态补偿的主要补偿主体,因为生态环境具有公共属性,遗产地居民采用传统农业生产方式提供的某些生态产品(清新的空气、适宜的温度、清洁的水源等),使区域环境中的所有人受益,受益者的范围被扩大[14],实践中难以采取技术性手段确定每个受益者的具体受益值,考虑到大范围的执行难度和成本,由政府作为代表受益者的第三方购买公共性生态产品最为恰当,为生产产品的提供者给付补偿费用。此外,企业和个人也是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生态补偿的主体,如遗产地的旅游服务开发商在旅游开发中获利,这种获利是在农业文化遗产有效保护的基础上获得的,但是农业文化遗产保护需要遗产地居民投入成本,造成其经济收益的损失,他们对农业文化遗产保护者的损失应该进行补偿。

3.1.2 受偿主体 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生态补偿的受偿主体,是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生态环境价值实现中的利益付出者,主要是指农业文化遗产地居民。他们的积极参与才会使生态补偿产生实效,因此要充分调动遗产地居民参与保护的积极性,要在补偿标准制定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受偿者的受偿意愿,切实使农户通过生态补偿受益。

3.1.3 实施主体 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生态补偿的实施主体是生态补偿的具体管理者及监督者,他们的存在是为了保证补偿效率的提升。一般情况下,补偿的实施是直接交于补偿主体和受偿主体进行的,但因为生态环境的公共属性和非排他性,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产生的生态产品的受益主体,往往缺乏支付意愿,存在“搭便车”现象,导致市场机制失灵,需要政府介入确保补偿主体完成补偿义务,受偿主体完成保护义务,监督保护行为的落实是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生态补偿的重要环节。参考我国其他领域生态补偿制度的成功经验,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生态补偿的实施主体应当确定为农业主管部门,同级的环保部门和遗产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其做好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生态补偿落实的监督工作。

3.2 补偿标准

补偿的前提是无赔偿义务。换言之,补偿具有条件性,也追求补偿效率。若农业文化遗产地的生态环境质量未达标,则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制度,采用强制性的限期整改等措施,使遗产地生态环境达到应有的标准[15],而不能以补偿的名义要求政府实际履行赔偿的义务,造成政府财政压力。

农业文化遗产生态补偿的标准,即确定补偿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形成一个补偿区间,在此区间内综合当地经济状况、受偿者意愿等因素确定具体数额。标准的确定既要考虑能对遗产地居民产生激励效果,鼓励其自觉选择环保型的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又要考虑到受益者的购买意愿,保障生态系统服务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有关生态补偿标准的文献研究中,被认可的标准有2种:一是通过评估生态服务功能(生态产品)价值来定价,二是以收益损失或机会丧失成本来定[16]。

我国“十四五”规划时期的一大任务就是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为确定标准化的生态补偿范围提供可能,但目前尚未建立科学的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标准和核算方法。基于此,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尚未完全建立之前,建议补偿时综合考量机会丧失成本和受偿意愿来确定补偿额。机会成本是衡量补偿标准的关键因素,计算遗产地居民采用环保型的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丧失的机会成本,如以机械化农业生产方式的投入成本和实际收益与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的成本和收益对比,再结合市场发展水平衡量机会成本的大小,补偿遗产地居民的机会成本。机会成本的异质性是补偿标准差别化的重要基础,即保护程度不同导致投入的成本也不同,以此实现补偿标准的差别化,提升生态补偿的效率[17]。补偿标准的高低完全决定了补偿效率的程度大小,只采取机会丧失成本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虽然可以实现生态补偿的财务效率达到最优,但这种补偿标准给付的保护收益和其他生产方式的收益持平,很难带动人们对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生态补偿的效率不明显。因此,综合考量遗产地居民的受偿意愿[18],让遗产地居民参与补偿标准的制定,在机会成本的基础上考虑其受偿意愿,确定大多数居民可接受的补偿数额,带动遗产地居民采用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生产的积极性,以达到保护之目的。

3.3 资金来源及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资金补偿是让受偿主体直观地感受到权利实现的方式,也是目前森林、流域等领域主要采用的生态补偿方式。政府主导的专项资金补偿便捷高效,但单一的资金来源也给中央财政造成了巨大压力,实践中应探索多渠道生态补偿资金的收入来源,保障补偿资金充足以稳定发挥生态补偿的价值和功能。

首先,政府作为广大人民的代表,购买公共产品服务是政府应尽的职责,确定政府专项财政拨款为补偿的主要经费来源。考虑到遗产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地方政府支付能力的差异,有效的资金补偿应以中央—地方的纵向财政转移支付为主,转移支付的补偿资金由地方政府专门管理、专项使用,稳定的补偿资金来源能有效保障生态补偿权利的实现,保障制度得以稳定、长远地实施。

其次,地方政府可以充分发挥资源环境税的作用,将遗产地各方主体缴纳的环境资源使用税作为农业文化遗产生态补偿资金的固定来源。资源环境税不仅包括自然资源使用税,还包括政府为实现特定环境目的而征收的税,如在遗产地设立土壤保护税、生态产品使用税等,由政府把控的税收相较于其他资金来源方式更具有稳定性,能最大程度地发挥政府公共服务者的职能。

第三,应当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通过政府或市场路径,将生态产品的使用价值转化为交易价值[19]。遗产地居民保护农业文化遗产系统,会产生相应的生态产品,包括生态系统服务、生态农产品和生态旅游服务等。传统意义的生态系统服务多为公共性产品,应当由政府采购给付生态补偿费用,但产品的价值尚未确立,实践中往往以较低标准进行补偿。而采用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生产的生态农产品和以保护为前提因地制宜发展的生态旅游服务等,相较于其他农业产品和旅游服务更具价值,应将达到一定标准的产品或服务认证为生态产品或生态旅游服务项目,以相对较高的价格在市场中与购买者交易,实际上也是实现受益者补偿的一种方式。实践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如以重庆地票交易为代表的自然资源产权和指标交易模式[20];以威海市矿坑生态修复为代表的生态治理与价值提升模式[21];以丽江市生态调解服务转化为代表的生态产业化经营模式[22];以江西东江源区生态保护补偿为代表的政府购买公共性产品模式[23]……不同模式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适用于不同地区、不同领域,鼓励建立多元化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但应建立统一化、标准化的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方法和核算标准。探索不同条件约束下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为遗产地居民提供多种收入来源渠道,更好地保护农业文化遗产。

4 结论

在农业文化遗产地空间环境内,农业文化遗产系统的各要素构成了一个小的生态系统,保护农业文化遗产系统的完整性,能保证生态系统内各要素功能稳定,保障环境自我调节,实现人与环境和谐共生。但与日趋完善的森林、流域等生态补偿相比,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生态补偿实践尚未启动,在学术研究领域的重视程度也仍有不足,这与农业文化遗产的极高生态价值不符。亟需建立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生态补偿制度,带动遗产地居民保护农业文化遗产的积极性,希望以制度保障遗产地居民生态补偿权利的实现,使保护成为遗产地居民的不二选择,促使传统农耕文明向着生态文明的方向发展,使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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