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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要不要给“醉驾入刑”松绑

2022-04-25李慧琪

读报参考 2022年8期
关键词:前科李翔醉酒

李慧琪

近年来,每年大约有近30万人因醉驾而入刑,被打上“罪犯”的烙印。2022年新年伊始,刑法学界的两位权威学者——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和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李翔,分别就这一问题发表了万字论文。他们代表了两种不同的观点,针尖对麦芒。到底要不要给“醉驾入刑”松绑,这一议题在民间引起广泛热议。

“醉驾入刑”十年

“醉驾入刑”自2011年5月1日开始施行。推动这一法律出台的两个人,一个是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另一个则是被称为“醉驾入刑”第一人的孙伟铭。

2008年12月14日,参加完长辈寿宴的孙伟铭醉酒驾车,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事后,成都市中院一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死刑。经过二审,孙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当时,孙伟铭也成为了国内首位因无证醉酒驾车肇事而获最高刑罚者。

孙伟铭的二审代理律师就是施杰,2010年,作为政协委员的施杰在当年全国两会上提交了《关于增加危险驾驶类罪名的建议》,提案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视并被采纳。

在公众视野中,第一位因醉驾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名人是高晓松。在醉驾刚入刑10天后,高晓松被抓,成为“反面教材”。施杰说,这一法条立竿见影引起老百姓的高度关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危险驾驶罪已经逐步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一大罪。据报道,“醉驾入刑”10年,约300万人获罪。

与此同时,危险驾驶罪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伤结果发生。公安部2021年的数据显示,机动车数量10年来增加1.81亿辆;驾驶人数量10年来增加2.59亿人。酒驾、醉驾肇事导致的死伤人数较“醉驾入刑”之前的10年分别减少6774人、13820人;醉驾肇事导致的伤亡事故相比上一个10年减少两万多起。

对此,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肯定“醉驾入刑”的积极作用,但他在《论刑事一体化视角的危险驾驶罪》一文中提出,每年将30万余人打上“罪犯”的烙印,使数万家庭陷入窘境。长此以往,无论对于国家、社会还是醉酒驾车者个人来说,都是特别巨大的损失,属于司法和个人的“两败俱伤”。

入罪门槛不一致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 ml以上的,属于醉驾;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属于酒驾。通俗来说,酒驾和醉驾都属于违法行为,但醉驾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8月20日中午,杜占军和朋友参加孙子的生日宴,喝了点儿酒。当时,他想着饭店离家也近,索性自己开车回家了。结果,正好碰到交警在路上查酒驾,血检结果是120mg/100ml。

杜占军是河北省雄安新区雄县人,当地的起诉标准是100mg/100ml以上。杜占军说,各地方被起诉的标准不统一,在南方一些省市,他们的入罪标准大概在150mg/100ml到170mg/100ml之间。

施杰此前曾建议全国统一“醉驾入刑”的标准,出具更详细的司法解释及执行标准。

周光权是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他曾在2021年两会期间提出《关于修改醉驾犯罪标准,有效减少社会对立面的议案》。

他在论文中也指出,应当适度提高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入罪门槛,建议将《刑法》第133条之一所规定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修改为“醉酒后,在道路上不能安全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他认为,这一修改,并不以造成死伤或财物实害作为定罪条件。定罪的前提不再只是醉酒后驾车,而是醉酒狀况达到一定程度之后,使得被告人“不能安全驾驶机动车”,从而为犯罪成立设定了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有助于提高定罪门槛,减少犯罪发生率。

李翔对此提出了不同观点。他在《论微罪体系的构建——以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研究为切入点》一文中指出,如果以情节显著轻微为由给醉驾“松绑”,会让支持“从重治醉”的公众感到困惑,因为它留下了一个模糊地带,可能被某些恶意人群钻空子。

“一口酒沦落到这样的地步”

被查到醉驾后,杜占军完全崩溃了,整宿整宿睡不着觉。在之后被刑拘八天的日子里,他度日如年,前三天吃不下一口饭。“我没想到因为一口酒沦落到这样的地步。”

杜占军在雄县一个村当了九年村长,他说,村里是没有拉选票的,自己是村民直接选出来的。但醉驾后,他的仕途随之断送。根据村民选举法,有过刑事犯罪的自行终止职务。

直到现在,这一案底一直跟随他。杜占军觉得最愧对的是自己的女儿。他说,女儿的理想是考公务员,但因为近亲有案底,公务员政审会受到牵连。

在杜占军看来,醉驾的大部人其实都是像他一样的初犯,没有造成很严重的后果,但对家庭的影响确实很大,有的妻离子散,有的失去了养家糊口的饭碗。他认为,自己触犯了法律,确实该罚,但“能不能不要一棒子打死,能不能有一些改过自新的机会?”

周光权在论文中称,“醉驾”犯罪能够让行为人在极短时间内失业、坐牢、倾家荡产。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仅本人的一生受到影响,有关附随后果还不可避免地会“株连”子女。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凡是受过刑罚的人,其子女在报考公务员、警校、军校或在安排关键、重要工作岗位时,难以通过有关的材料审核,罪犯及其子女由此失去了国家信任,同时意味着每年有上百万人因“醉驾”而被“敌对化”,事实上丧失了国民待遇。

他还指出,开除措施应该仅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被实际执行的公职人员。这样一来,就能有效降低轻罪的附随效果,满足比例原则的要求。另外,应该同时明确规定,公职人员的犯罪记录不能成为影响其子女入学、入伍、就业的限制性条件,以有效避免歧视,绝对防止“株连”。

但李翔认为,比如参军、报考公务员无法通过政审,实质原因也不在于“醉驾入刑”,而是醉驾反映出行为人不具有从事相应职业的政治素养和道德品质。因此,“醉驾入刑”的干涉程度远远达不到“重大”的程度,最多属于“中等”。

从重“治醉”,还是松绑?

近年《刑法》修正过程中增加的新罪多为轻罪微罪,比如高空抛物罪等。其中,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设的罪名,是典型微罪。周光权在2016年提出,中国刑事立法通过增设新罪的方式参与社会治理。但罪名的增多,也意味着普通公民触犯《刑法》的情形在增多,而一旦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就将背负上犯罪前科。

如果当轻微罪成为趋势,前科制度的标签效应将会给犯罪者自身和近亲属都带来诸多不利影响。那么,我国是否应当建立一套有条件的前科消灭制度?对此,2021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提交了“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提案。

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到,以醉驾为主体的危险驾驶罪等轻罪,主观恶性不大,属于轻罪犯,但这类罪犯及其亲属仍然可能遭受就业歧视及生活中其他限制。因此,建议建立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严格限制前科查询的主体和范围,减少对前科人员的就业歧视。另外,他还提到,公安机关应仅对公务员招录、特殊工作岗位招录等用人单位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对其他行业应严格限制查询范围。

在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上,周光权和李翔观点一致。他们都认为,有必要及时建立包括轻罪的犯罪记录封存在内的(广义)前科消灭制度,即对轻罪罪犯的犯罪记录不向社会公开,在其受到刑事处罚或刑满释放的一定期限后,如果其没有再犯罪危险性的,取消其择业限制或消灭其前科,使其更好地融入社会。

(摘自《看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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