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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两国低龄化犯罪的对比研究

2022-04-21朱子涵高静悦唐运艳

国际商业技术 2022年4期
关键词:犯罪心理青少年犯罪

朱子涵 高静悦 唐运艳

摘要:本文针对近年来中日两国大众媒体关注度较高的低龄化犯罪现状,以我国“2019年大连13岁少年杀害10岁女童案”与日本“2011年滋贺县大津市13岁学生受欺凌导致自杀的事件”为例,尝试对比研究中日两国犯罪青少年的犯罪心理,公众对此的看法以及解决对策,归纳总结两国的经验与不足,为降低两国青少年犯罪率尽一份绵薄之力。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中日对比;犯罪心理;未成年法律法规

一、案例简述

(一)案例一:

2019年10月20日,中国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件,13岁的蔡某(男)在对10岁的小琪(女、化名)强奸未遂后,在极短的6分钟内利用水果刀将其刺死,并抛尸至灌木丛,再用两个装有砖头的大垃圾袋掩盖尸体。到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其杀害某某的事实,整个过程中十分淡定从容。后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同年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三年。

(二)案例二:

2011年10月,日本滋贺县大津市一名13男孩因不堪忍受校园欺凌饮恨自杀,从一栋高层公寓飞身跳下,其所在学校和当地教育部门却辩称男孩之死与校园欺凌无关,这一行为引起公众的激愤。直至25日,饱受舆论压力的大津市市长越直美才向这名男孩的家属鞠躬道歉,并承诺对这起事件展开详细的调查。后经调查发现,确由校园欺凌导致该男孩自杀,2名原同年级同学的欺凌行为,让该男孩形成了强烈的孤立感与无价值感,从而导致其选择自杀。

二、犯罪心理剖析

(一)青少年阶段特殊的心理特征

青少年拥有特殊的心理特征,此时理想、情感、道德等心理品质初步形成,但正确的荣辱观、价值观、世界观尚未完全建立起来,辨别是非能力差,思想较为单一。许多暴力行为,甚至违法犯罪的行为都是一些不成熟的思想观念造成的。据调查显示,不少青少年将暴力作为一种吸引别人目光的手段,为了要出位,要与众不同,他们选择尝试别人不敢尝试的事物。其次,青少年自控能力的不足导致了他们具有易冲动的特点,当被不良情绪左右时,很容易引发激情犯罪。

案例一中的蔡某仅仅用6分钟就残忍杀害一个仅有十岁的花季少女,可想其心理素质是多么的强大,这样的镇静从容可能是许多成年人都无法比拟的。

令人惊诧的是,不少记者调查发现,在杀害小琪后,蔡某在班级群里疑似“自导自演,意图洗脱嫌疑”,并且多次强调“我虚岁14”。此外,他还两次“登门搭讪”询问小琪的父亲“女儿找到没有?”并且在同学群中要求同学及时告知警方的调查情况,并且侃侃而谈地分析警方当时的调查。谁能想到一个13岁的孩子能做出这样的事情。而这种结果的发生,一定与前面所提及的青少年的不成熟的思想观念有很大的关系。在班级群里发言、“炫耀”,做了其他同龄人不敢做的、极其“残忍刺激”事情,无非为了吸引班级同学的注意力,使同学们对他产生一种“崇拜感”。另一方面,自控能力的不足更容易让蔡某在强奸未遂时,做出更不理智的行为。登门拜访小琪的父亲,发表“我虚岁14”这样的言论,知法犯法,更是对法律的挑衅。这种通过伤害他人、违法犯罪的行为来寻求刺激,从而获得自我满足感的表现与具有反社会型人格的人的行为表现十分相似。反社会型人格患者具有高度的冲动性与攻击性,且并无羞愧感。这一点与蔡某的行为十分吻合。

与此相同的是,案例二中对跳楼男孩进行校园欺凌的两名原同年级同学也存在同样的心理问题。在判决的讨论中,我们发现这两名同学与受害者在二年级第一学期还是朋友关系,在第二学期,他们渐渐认为受害者地位低下,关系则演变成了“欺凌方”和“被欺凌方”的不同角色。为了寻求刺激,他们对受害者喷洒止汗喷雾直至整瓶用完、用头巾捆绑住受害者的手脚,迫使其吃下蜜蜂,诸如此类的非人行为愈演愈烈,使受害者产生求死的愿望。然而,与案例一不同的是,案例二中的校园欺凌事件在更大程度上是受群体、同伴的教唆,群体作案更容易使人做出过激的行为。除此之外,由于日本经济较为发达,青少年的自我意识也相较于中国达到更高的程度。根据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经济的发展必然带来需求的增强,因此,日本的青少年更注重自我感受,更追求“个性化”、“标新立异”,推崇通过霸凌他人来进行自我的实现。

(二)家庭环境质量较低

家庭在青少年成长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青少年时期是人社会化的关键时期,青少年家庭存在的问题对青少年犯罪的产生具有相当大的影响。近年来,我国学者对监督管理过失理论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其中, 狭义的监督过失观认为,如果监督者没有对被监督者进行有效的监督、指导, 而被监督者的过失行为又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监督者就应负过失责任。

由于监督管理过失概念本身的复杂性, 中日两国刑法学者对这一概念的理解也存在诸多不同。但审视不同观点, 笔者认为,中日刑法理论对于监督管理过失概念的确定,离不开中日两国自身的文化与司法实践的需要。我国可以有选择地吸收日本刑法关于监督过失的理论,追究监督人的监督过失责任, 督促监督人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从而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事故的发生。

在这次案例一中,蔡某某的父母无疑没有扮演好监督人这一角色,应该负起过失责任,但他们选择既不出庭也不道歉,到現在受害女童的父母也没有得到对方一个完整的道歉。这样的表现难以不让人担忧蔡某的家庭环境状况。

跟据相关调查,假设在初高中阶段遭受了校园欺凌,59.38%的同学都愿意选择向家长寻求帮助,因为那是我们最亲密的人,倘若这些最信任的人也助纣为虐,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确立监护人的刑事监督责任可以作为进一步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现实路径。

(三)学校育人方面存在问题

著名心理学家列夫·维果茨基提出的“脚手架理论”指出,青少年需要老师的指导和帮助,但指导和帮助需要随着青少年完成任务能力的提高而逐渐减少。学校对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小学期间,老师能够指引青少年分辨是非对错,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据笔者进行的问卷调查,62.5%的青少年身边发生过校园欺凌事件,但在本次案例二中知晓这一情况的老师竟然长期对此无动于衷,他们认为这些欺凌行只是孩子间的玩笑行为。据知情人士透露,直到这名男孩自杀前6天,老师们才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但为时已晚,身心俱疲的男孩最终还是选择以自杀获得解脱。由此看来,部分学校依然片面追求学习成绩和升学业绩,忽视了青少年的法治、道德教育。除此以外,部分学校也在着推脱责任,纵容着恶势力的明目张胆。就像这个自杀男孩所在学校和当地教育部门辩称男孩之死与校园欺凌无关,还试图藏匿至少60名目击者的证词,这些目击者大多为男孩生前就读学校的学生。殊不知,这样做是无济于事的,严肃认真地去面对问题,追根刨底地拷问其原因,以雷霆手段斩断其源头,校园暴力才可能会偃旗息鼓。

当无知青少年出现不良行为时,部分教师往往瞻前顾后、畏首畏尾,不能罚也不敢罚,没有权力也没有相应措施及时纠正青少年的不当行为,致使相关青少年无法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行为与责任不相匹配,形成了不良的行为惯性与思维惯性,最终可能导致更为严重的行为出现。2020 年 12 月 23 日我国教育部颁布的《教育惩戒规则》确立了反向保护( 惩戒) 的方法,通过对教育惩戒措施的积极、合理运用,能够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从而起到预防违法犯罪的作用。

(四)同龄群体的诱导

案例二中的校园欺凌是近年来国内外比较突出的问题,央视记者通过对100部暴力视频比较分析,发现校园欺凌行为集中表现为多人对一人施暴,施暴者达到三人及以上的占全部视频的70%左右。有学者调查发现,欺凌者为2人及以上的校园欺凌事件占总数的87.5%,从某种程度上来看,群体性校园欺凌已经成为校园欺凌的主要表现形式。

在校园欺凌群体内部,群体成员之间可能在交往与互动、模仿与暗示、合群与需要、代偿与互补的过程中形成欺凌心理。在这种心理机制的作用下,当校园欺凌发生时就可能存在着群体成员间的相互影响,将轻微的校园欺凌行为催化成犯罪行为。

针对群体性校园欺凌对欺凌者的犯罪诱导问题,应从根本上瓦解校园欺凌群体和相关不良群体,消除其对欺凌者的负面影响。当校园欺凌群体被解散时,欺凌成员之间通过组合而成优势地位自然不复存在,欺凌行为和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也将大大降低。

(五)社会道德的影响

社会是个不可跨越的大染缸,在这里一切事情会在青少年身上呈现放大效应。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发生,社会方面也存在不当的示范效应。一方面,部分青少年过早进入社会,由于身心发展不健全,知识文化程度低,思想道德素质不高等原因,及其容易受到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而产生模仿行为。另一方面,我国尚存在青少年犯罪相关法律条例的制定与实施均完善度不够;专门预防青少年犯罪组织机构数量不多;对青少年思政教育和法制教育网络存在一定缺陷;司法社会工作的介入过程不完整等问题。此外,与青少年犯罪行为最具关联的校园欺凌行为一直没有相关的法律概念被提出,而对于欺凌者的处置问题,有关部门一般还是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青少年犯罪行为得不到法律层面的更深警示。

与我国传统意义上的“血缘关系”不同,日本是一个具有典型“地缘关系”特点的社会。“耻感文化”的产生受日本灾害频发的自然地理环境的影响颇深,由于地理条件的不规则划分,个人不得不借助村落集体的力量才能够得以生存和发展,因此日本民族高度重视“集体主义”,而对于那些不合群者给予最大惩罚就是对其进行孤立。“耻感文化”作为一种长久流传下来的传统观念依然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日本的年轻人,“集体主义”意识的过度强调很容易使年轻人的思想观念畸形发展。在校园中,校园欺凌事件频发,部分被欺凌者反而以融入施害者团体为荣,对自己遭受欺凌却不以为意,而极端情况便是导致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出现。进入 21 世纪,中学校园欺凌作为社会问题并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已有 20 年左右的时间,日本政府虽然大力开展校园欺凌的防治工作,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欺凌作为这一时期新兴的校园欺凌方式在学校中悄然出现,且在中学阶段出现率最高,导致中学校园欺凌的隐蔽性问题更加严重。

三、公众看法及解决对策

(一)公众看法

在现今信息网络发达的社会,青少年犯罪行为或校园欺凌行为此类事件一旦发生,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的讨论不断。

随着2020年12月26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颁布,有关专门矫治教育的权责分配、场所设置、管理方法、适用程序等问题都得到了明确。专门矫治教育对象所实施的行为已经满足了违法构成要件,只是由于其未达到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而无法承担刑事责任,不能给予刑罚处罚。这一点也同样激发了社会的愤慨,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更高了。

在案例二案发后,学校隐瞒加害人信息和隔绝外界询问的行为在社会上引起了激烈反响。感知此问题的严重性,2013年9月28日,日本颁布了 《校园欺凌防止对策推进法》,该法案首次以上位法的形式明确了防治校园欺凌的基本准则和法律主体间的关系,提出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社会团体、教育委员会、法务部门、学校要建立合作关系,成立相应的联合会,为防治校园欺凌提供法律保障。

2016 年后,国内对校园欺凌的研究呈现爆发式增長。各个层面的人们均在努力,其中以教育学角度的研究最多,达32篇。2016 年 5 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布首个国家层面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同年11 月教育部等九部门再次发布《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中,对校园欺凌有了清晰的定义,为青少年暴力,欺凌行为及青少年犯罪行为提供了书面的警示依据。

而日本则提出2018 年启用社交网络 ( Social Networking Services,SNS) 进行校园欺凌问题的咨询。如果可以构建全天 24 小时、全年无休的咨询体系,那么学生将在校园欺凌发生之后马上得到专业帮助。但由于这项工程系统浩大,且存在一定问题,所以项目目前还在地方试点阶段,并会在不久的将来推进到日本各地。

(二)解决对策

我国已在2021年3月1日实施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此外,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了《中国关心下一代蓝皮书:中国关心下一代研究报告(2020)》,重点强调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要性。

日本政府在国家层面建立了以警察为主导的青少年不良行为管制体系,其次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青少年司法保护制度,比较完整的青少年行政管理体系。此外,日本政府还成立了出版、广播、电影道德管理委员会,对有害于青少年的书刊、电视节目、电影分别制定出相应的标准和道德规章。同时,试验观察也是在社区中矫治青少年犯罪行为的最常用的一种方法。日本青少年犯罪预防体系最大的特色在于通过调动全社会的力量,从政府到民间,从学校到家庭,建立一整套完善而精細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各部门之间分工明确,周密协调;官方机构职能清晰,层层控制;非官方机构虽小但合作紧密;两方密切配合,对青少年行为构成了强有力的约束,从而收到预防青少年犯罪的良好效果。这一点很值得我们学习。

笔者认为,青少年低龄化犯罪行为的预防与治理,可从以下方面进行:

(1)学校方面需加强对青少年的普法教育,关注知识文化传播与升学的同时也要加大对这一群体的品德与法律意识的培养,并提高相应的人文关怀;

(2)国家方面可成立一定数量的专门预防青少年犯罪组织机构,加强完善青少年思政教育和法制教育网络,并严控网络上劣质及黄赌毒文化及其制品的不当传播,限制网络上的不当、恶意发言行为,引导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3)法律法规层面需制定并完善青少年犯罪相关法律条例,形成完整,广泛的预防与治理法规体系;更要协调好法治与德治的关系,莫让人情的关切过度泛滥,也莫让法律条款的实施失去温度;

(4)司法方面需建构司法社会工作对青少年犯罪介入的专门体系,完善治理过程,并设置司法社工超前预防模式与更生保护制度,提升治理主体能力,建立社工机构与司法系统的“两条龙”合作机制;

(5)建立和落实社区预防矫正制度和落实体系也具有重要意义,使社区充满安全感、制度感,才能让一颗颗小小的心灵坚强、健康的成长;

结语

教育与培养好青少年是我们当代人在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的共同责任。相信只要各方共同努力,就一定可以降低青少年犯罪率,为祖国培育有用之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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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朱子涵(2000-),女,汉族,江苏连云港人,江苏大学本科在读,日语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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