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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ESG报告顶层制度设计初探

2022-04-18李晓蹊胡杨璘史伟

证券市场导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框架监管报告

李晓蹊 胡杨璘 史伟

(1.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2.澳大利亚迪肯商学院,澳大利亚 墨尔本 3125)

一、ESG报告的本源

工业化的快速推进使人类生存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诸多社会问题也随着经济发展遭遇瓶颈而逐渐浮现,政界、学术界和实务界开始意识到气候变化、企业目标和公司治理这些关键议题的重要性。从《寂静的春天》出版,到弗里德曼与弗里曼对股东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探讨,再到巴黎气候会议的召开,短期经济增长与长期可持续发展之间的权衡得到了持续关注与深入探讨。这些关注最终促成了近年来方兴未艾的针对环境(Environment)、社会(Society)和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报告,即ESG报告。

ESG这一提法正式见文于2006年联合国提出的《负责任投资原则(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PRI)》报告。该报告秉承布伦特兰报告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从投资者角度出发,提出负责任的投资是将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因素纳入投资决策与积极所有权(active ownership)的策略及实践中。与此同时,多个国际组织和不同国家的监管机构都将包括ESG在内的可持续发展纳入议题。

深入研究ESG报告的起源与本质,可以发现如下特点:(1)ESG议题的出现是由于人类社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新的挑战,例如气候变化、非法劳工、风险管理等,这些挑战多源于企业活动产生的负外部性;(2)ESG议题的主要实现途径是借由国际组织和各国监管层制定相关的披露与报告标准,提升企业ESG信息披露的透明度;(3)ESG的报告主体是公司,且多为上市公司;(4)ESG报告的受众是投资者以及更广泛的公司利益相关者。明确这些特点,有利于确定ESG报告顶层设计的目标与划定相关方的权责。

由于ESG报告提供的主要是非财务信息,传统的财务会计报告框架无法直接应用。从目前的公司实践看,中国的ESG报告缺乏一个被广泛接受的标准,导致其提供的信息在相关性(relevancy)、可靠性(reliability)、可比性(comparability)和一致性(consistency)等方面存在较大的改进空间(如图1所示)。本文试图从ESG报告的本源出发,结合国内外实践,对包括框架在内的ESG报告顶层制度设计进行初步探讨。

图1 投资者在中国开展可持续投资的三大障碍

二、国内外ESG报告标准的实践情况

(一)国际组织

国际上一些非政府组织已经制定了不同的ESG报告披露框架及标准,主要适用于包括金融和非金融机构在内的上市企业,无论资产持有人或资产管理人都可采用。表1对目前几个主流的披露框架及标准的适用范围、披露要求、特点等进行了对比。

表1 主流国际组织ESG 报告框架及标准比较

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TCFD)聚焦于气候及环境风险,提出了将相关非财务信息对公司财务的影响及潜在风险并入财务报告中披露的建议。

可持续发展会计准则委员会(Sustainability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SASB)则提供了包含E、S、G三个方面的分板块、分行业的披露框架。根据环境、商业模式与创新、社会资本与人力资本、领导力与治理这5个维度,制定了针对77个行业的不同细分议题。以环境维度为例,企业应当在ESG报告中披露用于生产经营的不可再生资源投入及其对公司财务状况与业绩的影响。

国际整合报告委员会(International Integrated Reporting Council,IIRC)虽未对具体的披露指标与计量方法作出阐释,但提出了区分不同资本类型的披露框架,撰写ESG报告的目的是披露ESG事项对企业短期、中期及长期价值创造能力的影响。

从目前ESG报告的实践方面看,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GRI)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被全球上市公司采纳最多。根据毕马威(KPMG)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调查,全球五百强企业中营业收入前250家企业(G250)采用GRI标准的比例高达75%。相较于其他主流标准,GRI标准更加模块化且细化程度高。

为了更好地促进信息和资本在全球流动,帮助跨国企业以及投资者进行全球资产配置,一套全球公认的报告框架及标准呼之欲出。与传统会计报告相似,全球统一的ESG报告框架及标准有助于保证ESG信息的可比性,降低投资者的ESG信息处理成本,进而提升资源配置效率。

国际组织间已就制定ESG披露框架及标准开展多边合作,致力于提升不同框架标准的兼容性与互补性。GRI与IIRC成立了GRI综合报告企业领导小组,来帮助企业同时采用GRI和IIRC框架进行ESG披露,GRI与SASB也开始了一项合作计划来阐释不同标准如何协调。同时,多家国际组织正在协同建立适用性更强的ESG报告标准。2021年11月3日,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ISSB)正式成立,其主要工作目标为参考、整合多家国际组织的ESG报告标准,制定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在国际会计准则制定经验的加持下,这一新标准在未来有可能成为通用的国际准则。

借鉴国际标准的制定过程及内容,有以下两点值得参考:第一,ESG报告的可比性是先决条件,要么建立一套新的披露框架及监管体系,并且考虑是否需要分行业制定披露标准(如纳入目前沪深交易所的行业信息披露),要么直接参考一致的国际披露准则;第二,考虑与财务信息相结合,使非财务信息的披露标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在某些方面保持一致,如对重要性(materiality)等概念的定义、将企业ESG行为量化成财务影响等。ESG报告框架与主流的财务报告框架接轨,一方面能够提高ESG报告标准的制定效率,另一方面使ESG报告受众得以在对财务信息具有成熟认知的基础上及时、有效地解读非财务信息,增强报告的可读性和决策有用性。

(二)国家层面

除国际非政府组织建立的框架之外,各国政府及监管机构亦通过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的方式要求披露主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ESG相关信息。由于国情不同,各国家和地区规定的披露范围及内容存在一定差异,表2列举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并从披露标准、适用主体、披露内容、披露的强制性程度、披露形式、是否要求提供独立鉴证等维度进行了对比。

表2 各国家和地区ESG 报告实施情况对比

欧盟与美国分别借助区域性合作与资本市场的力量在ESG报告标准的建立与推广方面取得进展。欧盟已逐步建立了较为成熟的ESG报告框架及标准,以非财务报告指令(Non-financial Reporting Directive,NFRD)以及分类法(Taxonomy)为典型。NFRD框架中确定了四个可持续性主题——环境、社会和员工、人权以及贿赂腐败,要求组织机构强制披露环境信息,而在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两个维度仅提供参考性披露范围。美国则以资本市场为发力点,证监会(SEC)早于2005年就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10-K)中描述对公司风险有重大影响的因素,并于2010年针对气候风险发布了披露指引。为适应近十年政策及市场变化,SEC近期发布了就更新披露指引向公众征询意见的声明。同时,纳斯达克交易所制定了ESG报告框架(ESG Reporting Guide),鼓励上市企业在报告中清晰阐明ESG三个维度的量化指标(ESG Metrics),以期为投资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并帮助企业评估其长期战略的实现情况。

在其他ESG报告发展较早的国家和地区,如新加坡与日本,主要采用国际公认的披露标准,未单独制定新的框架及标准。这些国家和地区的ESG报告框架较为成熟,强制性程度高且范围更广,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目前仅对环境信息做强制性披露要求。强制性披露要求会增加企业负担,不能一蹴而就,“不遵守则解释”原则(“comply or explain” approach)作为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的过渡阶段,则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空间。

从信息的可验证角度看,提供第三方外部机构的鉴证有助于提高投资者对ESG信息披露准确性和完整性的信心。各国都在相关政策性文件中强调企业内部审核与评估,但外部第三方鉴证主要受制于现有的财务会计报告要求。新加坡与日本则强调了内部董事会的监督责任以及第三方外部鉴证的必要性。

国内目前缺乏统一的ESG报告标准,ESG信息主要穿插在上市企业的招股说明书、定期财务报告中。随着国内自上而下对ESG议题的愈加关注,适应新发展的政策法规相继出台,符合中国企业实际发展状况的ESG信息披露制度日趋完善。一方面,信息披露范围响应了国家层面的战略布局。证监会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对环境信息、扶贫工作等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予以披露。另一方面,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要求逐步推进。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为指南,证监会于2021年6月修订《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治理方面的部分信息(基本治理情况、触及重大事项标准)和环境方面的部分信息(排污单位的环境信息、其他公司行政处罚情况)需进行强制性披露,环境方面的其他信息需遵从“遵守或解释”原则,对社会方面的社会责任情况(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和治理方面的其他信息则主要采用鼓励披露的方式。

与国际标准相比,我国E S G信息披露存在以下问题:第一,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标准的发布较为分散、混乱,缺乏单独、统一的ESG报告披露标准。被上市公司采用的,由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学术机构等提出的ESG披露标准就有十余种,大多数企业并不清楚究竟需要披露哪些ESG信息。第二,ESG信息披露不全面,证券监管机构只在以财务信息为主的信息披露标准基础上补充了关于ESG信息的阐述,规范性、全面性不足。对社会责任及公司治理层面的议题关注较少,如员工多样性、董事会责任、反腐败行为等。第三,强制性披露范围小且力度不足,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边界模糊。目前证券交易所只对少数行业或部分指数成分股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提出了强制性要求,未就必须披露的具体指标、信息进行说明。

三、国家层面ESG报告的顶层设计和监管思路

(一)顶层设计

ESG报告的核心是提升公司在ESG这些非财务信息方面的透明度,相应监管工作应与报告制定及信息披露职责相关。从这个意义上说,ESG报告的直接监管者应包括类似于会计准则委员会的ESG准则委员会,以及负有信息披露监管职责的证监会和交易所。由于ESG报告的目的是通过资本流动来应对ESG带来的挑战,银行、保险等资金提供方的监管层如银保监会等也应纳入其中。

各级监管机构应各司其职(如图2所示),具体而言,可以考虑在国务院层面设立隶属于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ESG报告委员会或工作小组,成员来自银保监会、证监会、央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其中,财政部下设ESG报告准则委员会或与目前的会计准则委员会合署办公;央行可以设置绿色金融相关的工具,如基于排污权、碳排放权等的融资工具、绿色股指等;银保监会制定绿色金融指引,用来引导银保资金投向;证监会设置ESG信息披露指引(参考《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同时由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信披实践进行问询,实现监管落地。这样的监管结构一方面有利于各部门通力合作,践行“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理念,另一方面可以在资金提供和信息披露方面双管齐下,更好地提升公司在ESG方面的表现。

图2 ESG监管的组织结构

上市公司、机构投资者、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等其他主体同样扮演着重要角色。无论是资金还是信息的流动(如图3),各主体均应相辅相成,发挥各自职能,助力企业进行ESG信息披露与治理。

图3 在资本市场中资金与信息的流动路径

上市公司作为信息的产生方、资金的流入方,可参照港交所提出的董事会ESG监督七步框架(见图4)发挥在ESG制度构建、实施和反馈等方面的职能。机构投资者作为上市企业的投资主体,不仅为被投企业提供资金,而且有权参与企业的运营管理。就ESG方面而言,机构投资者应当通过签署协议等方式积极落实负责任投资原则(PRI),依法行使表决权、质询权等股东权利,督促上市企业执行相关制度,而被投资企业可以对投资人参与企业运营的情况进行披露。

图4 香港联交所关于董事会ESG监督七步框架

金融中介作为资金、信息流动的中间环节,发挥着关键的监督与审查作用。在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同时,金融中介应当切实履行资本市场看门人“勤勉尽责”的职责要求。例如券商在辅导企业上市过程中应及时披露企业ESG方面的问题及整治情况;审计机构为企业ESG报告提供第三方鉴证;证券分析师对被追踪企业的ESG风险进行点评、提示;资产管理人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制定投资组合策略的ESG因素等。如上所述,金融中介在监督企业的ESG信息披露与治理行为方面的作用至关重要。

行业协会在落实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总体披露要求的基础上,应当针对行业特点制定行业规章、明确行业标准、设置奖惩机制,切实履行行业自律职能。一方面,从企业内部加强管理,如在行业内设置ESG治理行为排名,对标杆企业进行资金奖励,鼓励行业内的良性竞争;另一方面,从企业外部加强监督,分析师报告是投资者获取上市企业信息的重要载体,中证协可以在研究报告质量管控方面对分析师报告中的ESG信息披露作出要求,发挥分析师报告对上市企业的监督作用。

(二)监管思路

在我国“双循环”新发展格局背景下,国家的战略布局已经与ESG理念深度契合。环境方面,以“碳达峰、碳中和”为远景目标,宏观经济发展方式将加快向绿色转型。社会方面,《民法典》《数据安全法》的颁布加深了企业级、个人级隐私和数据安全保护。公司治理方面,反垄断监管初见成效,未来对企业合规管理、信息披露的监管将常态化。ESG信息披露是否需要以立法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取决于新监管准则的落地效果和反馈情况。在“十四五”规划的引领下,ESG报告标准的建立、ESG信息监管的实施方向逐渐明晰。

目前,国内上市企业主要参照GRI披露准则等国际标准来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由于国内ESG报告披露规则的缺失,不同企业之间的报告范围及ESG指标不一,缺乏可比性,确立统一的披露标准是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与财务信息报告的监管思路一致,证监会可以在信息披露指引中统一部署ESG信息披露要求,由各交易所制定专门的披露细则督促上市企业自律。在披露框架上,借鉴国际组织的ESG报告标准与议题设定,可以参照国际可持续准则委员会制定的准则来统一披露标准,采取与财务会计准则类似的趋同(converge)而非全面采纳(full adoption)方式。在ESG指标构建上,宜借鉴MSCI指数等ESG基金指数的设计方式,拟定独立的ESG报告框架或标准,最终结合国际形势及国内情况来更新和细化披露内容,如企业在新冠疫情防控、精准扶贫、大数据伦理方面的作为。

由于ESG报告涉及面广,要素复杂,投资者与公众对ESG信息的需求并非单一不变,可以考虑先在已有的信息披露指引及报告格式基础上增加实质性的ESG信息披露要求,经实践检验后,逐步向独立的ESG报告过渡。

就E S G报告而言,分行业监管可以参照以下两种思路:

第一,在交易所已经形成的分行业信息披露监管的基础上,加入ESG信息披露要求。上交所将上市公司细分为房地产、煤炭、电力等16个行业,上市公司参照相应的行业披露指引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业务。目前的分行业信息披露指引中关于ESG信息着墨较少,交易所可以考虑补充ESG信息,将上市企业运营管理过程中在ESG方面已经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不良经济后果以及取得的成效具象化,如要求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能耗、碳排放指标及节能减排效果,制造业企业定期披露数字化基础设施的配备及使用情况,平台企业定期披露反垄断治理情况。

第二,建立新的行业划分标准,专门针对ESG信息披露进行监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建议将上市公司划分为五大行业类别:金融业、房地产业、ESG高风险行业、战略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其中ESG高风险行业主要指化石能源等在环境保护方面高耗能、高污染的行业,而金融业、房地产业则被证券投资机构认为是公司治理风险较高的行业。不同行业ESG议题的侧重点、包含的子议题不同,可以考虑借鉴并结合SASB与GRI等国际标准的设计框架,提供全面的ESG议题及量化指标,通过组合不同的子议题针对不同行业建立模块化的披露标准。

区分实体企业与投资机构更有利于实现专业化监督,提高监管效率。其中,基金公司的ESG信息问题值得特别关注。在监管层以及行业协会加大对ESG投资支持力度的背景下,ESG基金的发展前景乐观。ESG基金投资者通过负面筛选(企业不能做什么)以及正面筛选(企业应当做什么)等方式选择投资标的。实证证据(Khan,2019;Consolandi et al.,2020)表明,ESG评级较高的公司在应对突发的、恶劣的环境变化时展现出更强的调节能力,ESG风险低的基金能带来更高回报。

对于制约ESG基金发展的因素,监管机构应当建立专门针对基金公司的监管机制,重点审查ESG基金投资的政策制定、程序运行以及决策执行过程是否完善等,增强基金公司关于被投企业的信息披露真实性与可信度。一方面,要求公募基金在定期报告中阐述投资理念,说明其投资策略中是否包含ESG因素,披露考察、衡量被投企业ESG行为的方式与指标,以及践行PRI投资原则的具体行为;另一方面,鼓励基金公司通过与企业管理层的其他互动方式如实地调研、线上会议,利用深交所互动易、上证e互动平台落实对被投企业的监督责任,提供实时反馈信息。

建立新的分行业监管体系与沿用既有的行业分类进行监管各有利弊。利用现有成熟的分行业监管体系,能够在短时间内开始对各行业ESG报告实施监督。但是,现有行业细分程度较高,分散性强,不利于后期工作的落实。如果建立新的分行业体系,前期要耗费较高的成本,但随着专门化监管体系的完善,有利于监管层和投资者直接聚焦ESG风险较高的行业并对不同ESG风险进行区分,监管效率更高。

强制性披露的范围及程度不足是国内ESG信息监管体系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总体上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通过“不披露则解释”原则、激励与评价机制推动企业由自愿披露向强制披露模式过渡,从而对ESG信息披露的强制性程度进行管理。在具体设计上,可以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扩大强制性披露范围。环境层面,扩增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的指标,不局限于碳排放这一维度。社会层面,考虑增加劳动力性别比例、员工培训时间、加班安排与补贴、薪酬福利(包括生育假、医疗险、养老金等情况)、人事制度(招聘、晋升、解聘等环节的安排及透明度)、工伤事故率等劳动力权利方面的披露指标,以及疫情防控举措、精准扶贫等履行社会责任行为的披露内容等。公司治理层面,考虑披露CEO与员工平均薪酬比率、董事会性别比例等指标,以及行政处罚与谈话、反贿赂与腐败等事项。

二是区分重大事项,弹性设计披露频率。各行业的ESG议题披露侧重点具有较大差异,应区分不同行业的实质性ESG事项,结合分行业监管机制,为不同行业企业提供可行性更强的披露框架。对于行业内重要程度更高的ESG事项如互联网企业的反垄断整治行为等,应要求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于迫切性不强、短期难以见效的ESG事项,宜降低披露频率或要求自愿披露,在披露频率这一维度给予企业更多空间。

中国ESG信披相关政策的发展进程整体呈现从环境维度向ESG多维度扩展,从部分行业重点整治到全部行业广泛推行,从上市企业向所有企业推广的特点(如图5所示)。由于国内ESG报告的发展尚未成熟,可以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尽早从局部地区或重点行业切入,开展ESG信息披露的试点工作。以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起步,先建立ESG披露标准,树立重点行业、重点上市企业典型,根据实施情况进行反馈、控制与改进,健全ESG报告体系,充分利用政策性资金、ESG基金产品等市场化手段推动ESG专项报告全面落地。

图5 中国ESG信息披露相关政策发展进程

四、国内外企业层面ESG报告实践对比及启示

(一)国内外企业ESG报告实践对比

从企业层面看ESG报告的具体落实情况,生产经营行为与环境直接关联的企业会主动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借鉴成熟的企业报告框架有助于国内证券交易所统一设计ESG报告框架。

表3对比了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具有代表性的中国企业(中国石油、宝武钢铁)与美国企业(可口可乐)、英国企业(英国石油)的ESG披露内容及特点。四家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主要围绕经济、社会、环境三个方面展开,参考了国际主流披露框架及标准(如GRI),披露了企业相关的制度建设、行为举措以及取得的成效,对负面事件及影响的披露较少。四家企业针对自身及所在行业特点,各自设置了特色披露板块及议题。

表3 重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情况对比

可口可乐与英国石油第一次发布ESG报告的时间较早,说明ESG报告在欧美国家更早受到重视且普及程度更大,目前已形成了成熟的报告形式,篇幅较长且重点突出。另外,ESG报告的覆盖范围更加广泛,在环境、社会责任方面产生了全球性的积极影响。可口可乐公司致力于提升用水效率,不断提高水利用及废水处理的能力,成为水资源利用及治理的全球领导者。英国石油经历了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后引以为鉴,安全性成为社会责任报告的重要性标准之一,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作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企业代表,中国石油与宝武钢铁无论是在经营业务方面,还是环保、社会责任方面都是行业典范,尤其是中国石油已连续15年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形成了多方位、系统性的报告框架。两家企业的报告各具特色,中国石油对一部分典型案例作了详细阐述,宝武钢铁则设置了党政工作独立章节。但存在的一个共同问题是对信息的筛选过滤不足,如中国石油将企业所有践行ESG理念的信息都囊括在报告内,存在信息过载的倾向。

(二)国内外企业ESG报告实践的启示

相较于外国企业,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重心偏向于地方建设与国家发展,与我国国情及发展战略相对应。英、美企业则重点披露经济行为对全球性倡议相关议题的影响,如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等,为可持续性供应链的建立与延展奠基。尽管四家企业都通过一系列指标对ESG信息进行了量化,但中国企业主要量化的是已经实现的成果,而英美企业则利用指标及数据比较了过去成绩与未来目标的差距。相比之下,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制思路主要以响应国家战略为起点,聚焦于国内热点议题,用具体案例和数据指标反映企业践行ESG理念的成果,呈现出正面宣传优于负面影响、定性描述多于定量指标的特点。

综合来看,从企业层面出发,有以下几方面建议:第一,国内ESG报告披露标准需提供全面、专业的ESG指标,明确企业应当或可以披露哪些ESG指标,在ESG报告中弱化定性且主观的描述,强化定量且客观的披露。例如,明确企业应披露二氧化碳排放量这一指标,并细分为生产活动中燃烧燃料所产生的直接排放量与使用电热力所产生的间接排放量。第二,要求企业在ESG报告中确定ESG治理目标,并在定期报告中将现阶段治理成果与治理目标进行对比,促使ESG目标在企业层面达成。例如,为响应国家2060净零碳排放要求,企业应当在ESG报告中确定自身的阶段性碳排放量目标,并在定期报告中呈现其进展。第三,为了防止企业隐瞒负面信息、虚假整治,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第三方审计报告,同时,对于如实披露且有切实整改计划的不合规行为,可酌情减轻处罚。第四,借鉴国外企业的披露内容,立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格局、以企业长期发展为视角而确定的ESG指标及报告标准更具推广意义,如增加生物多样性、高管员工薪酬比例等指标。

从目前的披露实践看,国内外企业在披露框架、披露内容、自愿还是强制披露、披露是否鉴证等方面还存在很大差异,很大程度上限制了ESG报告的可比性和有用性。实践中,投资者对披露框架和指标方面特别关注。在一项由PRI、商道融绿和英国国际气候基金合作发起的调研中,98%的受访者认为,国内ESG报告与国际框架和指标保持一致至关重要,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ESG报告的可比性和有用性,进一步实现资本市场开放和有效发展。从最新国际实践看,SASB近期颁布了针对ESG的可扩展商业语言(eXtensible Business Reporting Language,XBRL)的分类(Taxonomy)。如国内上市公司采纳该标准,则可更好地提升信息的可比性,同时降低投资者的信息处理成本。

五、政策建议

本文从E S G报告的本源出发,结合国内外实践经验,对ESG报告的顶层制度设计进行了初步探讨。在国家战略与可持续发展理念深度契合的背景下,研究布局ESG报告的顶层制度设计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在监管架构的具体设计上,可参照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设立思路,联合相关部委在国家层面成立可持续发展报告工作小组。在此基础上,各部门应各司其职,通过国家政策引导、制定ESG信息披露规则、设立奖惩机制来发挥市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在监管思路上,宜与财务信息披露的监管相结合,逐渐向独立的ESG报告标准过渡。首先,统一ESG报告披露标准;其次,分行业进行监管,组合不同的议题模块建立分行业披露标准;再次,对强制性程度进行梳理和统一;最后,以从试点到推广的方式落实ESG标准并不断改进。在严密的组织机构监管下,ESG报告标准的制定应当着眼于企业长远发展与全球性倡议,提供全面、可参考的ESG量化指标,要求企业在ESG报告中对比ESG治理现状及目标,减少主观的定性描述,增加客观的数据披露,从而为碳中和的早日实现以及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

1. 美国作家蕾切尔·卡逊(Rachel Carson)在1962年出版的《寂静的春天》一书中描写了化学药品和肥料的过度使用对环境与生态造成的污染与破坏的现实,并用生态学的原理分析了人类行为对环境带来的危害。

2.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1970年在纽约时报发表“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Business Is to Increase its Profits”(《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增加盈利》)提出了股东至上(“Stockholder Primacy”)的观点。

3. 美国工商管理学者爱德华·弗里曼(Edward Freeman)在1984年出版的“Strategic Management: A Stakeholder Approach”(《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的方法》)一书中,提出了“Stakeholder Theory”(利害相关人理论):将“利害相关人”界定为影响组织目标或被组织影响的团体或个人。因此,一家企业想要得到永续发展,其管理者必需制定一个能符合各种不同利害相关人的战略。

4. 1987年,时任挪威首相格罗·哈莱姆·布伦特兰在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orld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WCED)发表“我们共同的未来”(Our Common Future)报告,又称为布兰特兰报告(Brundtland Report),介绍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详细信息参见网站:https://www.britannica.com/topic/Brundtland-Report.

5. See Annex: Implementing the Recommendations of the 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R/OL]. [2021-07-31].https://www.fsb-tcfd.org/publications/.

6. 参见SASB官网对不同行业的ESG标准划分:https://www.sasb.org/standards/download/.

7. See Full Set of GRI Standards [R/OL]. [2021-10-05]. https://www.globalreporting.org/how-to-use-the-gri-standards/gri-standardsenglish-language/.

8. See The International Integrated Reporting Framework[R/OL].[2013-12-31]. https://integratedreporting.org/international-frameworkdownloads/.

9. See The KPMG Survey of Corporate Responsibility Reporting[R/OL]. [2017-10-12]. www.kpmg.com/crreporting.

10. See Directive 2014/95/EU[EB/OL]. [2014-10-22].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32014L0095.

11. 参见官方文件:https://www.ecologic.eu/sites/default/files/publication/2021/3567-190618-sustainable-finance-teg-reporttaxonomy_en.pdf.

12. 美国证监会2010年发布气候风险披露指引,2021年2月24日发布了更新上市企业气候相关风险信息披露的声明。

13. See NASDAQ ESG Reporting Guide 2.0[EB/OL]. [2019-05-31].https://www.nasdaq.com/solutions/sustainability-reporting.

14. See SGX Disclosure on Compliance with the Code of Corporate Governance[EB/OL]. [2015-01-29]. http://rulebook.sgx.com/.

15. See SGX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Guide[EB/OL]. [2018-2-22].https://www.sgx.com/reporting-resources.

16. 2020年3月31日,日本交易所集团与东京证券交易所联合发布《ESG披露实用手册》(《Practical Handbook for ESG Disclosure》),参见:https://www.jpx.co.jp/english/corporate/sustainability/esg-investment/handbook/.

17.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2021年6月28日公布实施,下文简称《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

18.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2021年3月18日发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19. 参见《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2021年5月21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20. 2022年1月24日国务院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21. 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22.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行业信息披露》,上证发[2021]4号,2021年1月11日公布实施。

23. 参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ESG评价体系研究报告(2019)》。

24. ESG基金的信息披露问题主要体现在:①主观层面,基金经理对投资组合的管理与所披露的文件并不一致,存在投资过程的误导性陈述,如ESG评级较低的公司,投资占比却很高,与基金经理对外宣称的投资理念相悖;②客观层面,金融机构与上市企业在ESG方面的政策以及执行程序存在漏洞,例如在负面筛选的条件下,应被筛选程序排除在外的证券被纳入了投资组合;③对于ESG概念基金的宣传存在误导性,过分夸大了ESG投资的利好机会及其回报。国内外的ESG报告实践中均存在虚假宣传和名不副实的案例,国内案例参见网站: http://www.eeo.com.cn/2021/0806/497669.shtml,国外案例(德意志银行)参见网站:http://wsj.com/articles/fired-executive-says-deutsche-banks-dws-overstated-sustainableinvesting-efforts-11627810380.

25. See Khan M. Corporate governance, ESG, and stock returns around the world[J]. Financial Analyst Journal, 2019. 75(4), 103-123.

26. See Consolandi C, Eccles R G, Gabbi G. How material is a material issue? stock returns and the financial relevance and financial intensity of ESG materiality[J]. (April 12, 2020). Available at SSRN:https://ssrn.com/abstract=3574547 or http://dx.doi.org/10.2139/ssrn.3574547.

27. 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发生于2010年4月20日。起因是BP公司所租用的一个名为深水地平线(Deepwater Horizon)的深海钻油平台发生井喷并爆炸,导致漏油事故。2015年10月5日,法院判决认定英国石油公司在此事故中有“重大疏忽”,并最终处以208亿美元的罚款。参见报道:https://www.britannica.com/event/Deepwater-Horizon-oil-spill.

28.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2008)、《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上交所要求“上证公司治理板块”样本公司等上市企业披露社会责任报告,且在以后每年度都有相似要求。根据2021年7月23日发布的上证公司治理板块样本公司,中国石油(601857)与宝钢股份(600019)在列。

29. See SASB XBRL Taxonomy[EB/OL]. [2021-03-03]. https://www.sasb.org/structured-reporting-xb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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