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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传播的信任维度及其机制建构研究*

2022-04-02杨先顺

学术研究 2022年3期
关键词:信任主体人工智能

杨先顺 莫 莉

在人工智能传播社会,“镶嵌”于社会中的人工智能传播技术孕育了特定的社会形态与社会文化,个体数字化以及数字社会的发展是当代社会变迁的一大重要特征。在人工智能传播技术创新应用并不断推进社会发展的当下,我们还需要警惕由于人工智能传播技术使用而引发的伦理问题,如算法歧视、隐私侵犯、大数据杀熟等。这些伦理问题严重挫伤了公众对于人工智能技术产品或服务的信任。公众缺乏信任的影响在于,不仅会导致技术创新速度放缓,甚至还可能导致技术在应用过程中受到阻碍。在各方共同努力协调推进我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中,如何更好地在多重行动者间开展合作、发展良性互动关系,如何提升公众对于科学技术的信任,是目前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因此,构建人工智能传播全方位、全过程的信任生态系统,是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通过对人工智能传播信任的研究,探讨人工智能传播伦理的未来图景。

一、人工智能传播信任关键要素的变化

(一)信任研究及其关键要素

信任作为一个多维度、多层次的概念,在目前学术研究中大致可分为信任的社会学研究、心理学研究、组织管理学研究、技术学研究。信任研究虽呈现多学科化的特点,但核心脉络是沿着社会现代性进程引发的信任内涵结构化变迁而展开的,亦即信任研究需置于现代性过程背景之中。信任研究脉络不仅是一个时间范畴,也是一个历史—价值范畴。

信任的心理学研究构成了早期信任研究中的主流,并对信任的分支研究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信任的心理学研究主要将信任视为个体的一种心理活动状态,注重将信任置于人际交往或个体交往的背景之中,认为其与基于地域、血缘关系而连接的传统社会交往形式密不可分。但是拘泥于个体的心理特质的心理学研究很快就遭遇了挑战,对信任的研究逐步拓展到中观的组织管理领域以及宏观的社会系统领域。信任的组织管理学研究将“信任”置于经济交易环境中,研究信任与效率,以及制度、员工与企业发展之间的问题。在这一领域的研究中,信任的属性得到了拓展——信任是一种信心、期待,也是一种契约、承诺,后者在商业环境下得到了强调。信任的组织管理学研究拓展了信任的主体,即信任的主体和对象可以是作为实体的人或物(产品),也可以是企业声誉、形象、影响力、品牌等符号化产物。信任的社会学研究起始于学者对于“现代性”的讨论。社会学视域下的信任研究,将信任视为镶嵌于社会关系中的运行机制,信任的发生机制、维度以及变迁,是与社会结构的变化相联系的,“风险与信任是交织在一起的”。a[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 年,第8 页。信任的社会学研究将信任上升到系统的、社会的、抽象的、脱域的层次进行探讨,信任研究由个体微观层面进入社会宏观层面,丰富了信任的发生机制、结构维度与功能等研究成果。关于信任的技术学研究,是基于当前数字社会背景下,探讨技术与信任间的关系研究。技术信任是对人际信任和制度信任的重要补充,甚至部分替代亦得以实现。b张权:《技术信任的崛起及其信任基础的巩固》,《中国发展观察》2020 年第2 期。技术视角下的信任研究普遍认为,信任的构成可以来源于技术,信任的对象也可以是一种技术人工物。

信任是一种与社会过程共生共在的系统性存在,它不仅是一种“本体性安全”概念,与人的自我认同、伦理价值观念相关,同时也是一种“存在性安全”概念,与现代性社会、时间和空间相联系。

结合上述关于信任研究回溯的讨论,可以发现信任研究中存在着几个关键要素,这些关键要素决定着信任的概念定义、内涵外延以及结构维度。这些关键要素分别是信任发生的基础:面临何种风险;信任的主体以及结构:信任处于何种交往关系中;信任的结果:信任是否能转化为行动。

(二)人工智能传播社会中信任关键要素的变化

1.信任发生基础:风险的“日常化”与“个体化”。

风险与人类社会共存,风险环境与结构随着社会变迁而发生变化。人工智能传播社会中,风险环境的复杂化、不确定性以及风险个体化趋势有所增强,技术风险和社会风险是人工智能传播社会中的主要风险构成。人工智能传播社会中的技术风险主要指人类在使用人工智能技术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因现有条件约束的非主观恶意技术使用行为而引发的威胁。人工智能技术风险一方面表现为技术在具体使用中的不确定性、不稳定性、鲁棒性问题等带来的潜在威胁,另一方面表现为由技术在具体使用情境中的“功能—结果”黑箱导致的过程不确定性。如算法导致的歧视结果可能出现在数据集的隐性偏差、算法模型欠缺检验、运行环境偏差以及理解环境偏差的全周期过程中,无论对于设计者还是使用者而言,都存在着部分环节的风险“黑箱”。

人工智能传播社会风险体现在人为主观的技术使用行为而引发的威胁中,这种人为技术风险还可能构成风险的连锁反应,引发生存性、系统性和全面性的社会威胁。数字权力的不平等、数据主义是人为主观技术使用行为而引发的社会风险类型代表。数字权力是自然人主体在人工智能传播社会中享有与现实社会同样基本权利的具体体现。数字权力的不平等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在人工智能传播社会中受到损害的表现,即自然人的人格权、隐私权、劳动权等基本权利受到一定的损害。数字权力不平等的原因来自存在于现实社会中的结构性不平等随着人的主观意识和资本裹挟进入了人工智能传播社会中。算法歧视、数字劳工、信息茧房、数据鸿沟等现象,相互作用产生连锁反应,既是数字权力不平等的原因,也是数字权力不平等的表现,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人工智能领域中的社会风险还体现为奉行数据主义带来的弱化“人”的主体性风险。随着身体的数据化,“人”下降为剥离了一切社会关系和政治身份,仅保留身体之生物性特征及其行动轨迹的“数字化个体。a苏涛、彭兰:《技术与人文:疫情危机下的数字化生存否思——2020 年新媒体研究述评》,《国际新闻界》2021年第1 期。缺乏人本思考的单一化数据主义,是扭曲数字化生活的体现,也消解了人作为“人”本身存在的主体性与自由。如果都以数据对人做量化,那么数字人是否是现实中的人本身的真实反映?在数字化生存过程中,人是否会反过来被数据所束缚?基于人的行为分析和预测而构建的算法模型是否会反过来制约人本身的自由与发展?这些关于人工智能传播社会的基本生存问题和主体性问题,也是主观性社会风险的具体体现。

人工智能传播风险如同社会关系一样镶嵌于每个人的日常活动与交往行为中,面对趋于“日常化”的风险情境,信任将处于一种动态关系中,信任不是解决风险的办法,而是让个体应对“日常化”风险关系的一种结构。人工智能传播社会风险环境又具备个体性,即个体的不同选择又可能导致所承受的风险类型和风险程度的不同。风险意识的个体化,使得个体在进行抉择时,不仅要考虑现存的境况,还要考虑因选择产生的连锁反应的未来境地,由此增加了选择的认知和预期成本。

2.信任边界:交往关系的多重性与不确定性。

信任必然存在于交往关系中,考察人工智能传播信任的边界以及结构问题,必须在人工智能传播交往关系的情境中展开。人工智能传播情境下的多重交往关系大致可以简化归纳为三种:人与人、人与群体、人与技术。这三种交往关系既包含基于实地环境的人际交往、群体交往与组织交往,还包括存在于脱域情境中的网友关系、社群链接、公共领域以及基于算法推送而形成的“标签”链接,个体可以在实体与虚拟的流动空间中参与复合性交往关系。人工智能传播环境下的交往关系主体不单是具体实在的他人、群体及组织,还可以是人工技术物、专家系统以及抽象的符号。

同时,人工智能传播交往关系具有更多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一方面体现为交往关系的偶发性、无感知性以及链接关系的隐秘性,另一方面还体现为交往关系的主体间存在部分难以明确的责任与义务问题。以精准广告推送服务为例,当消费者授权交易平台对其进行精准广告推送服务后,消费者的个体数据搜集方是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公司,而对消费者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形成用户画像并进行算法分析的服务提供方可能是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此外,运用这一分析数据并结合用户媒体使用数据,获得用户“触点”并提供渠道与消费者进行接触的服务提供方可能是媒体方或第三方渠道服务公司。更关键的是,算法在自我学习和运算过程中对自身模型不断进行改进优化,同时也会对分析提供的报告或数据产生一定的影响,算法技术也是这一委托代理关系中的重要组成。由此可见,人工智能传播关系的技术对象还不具备等同于人的主体资格,交往关系的多重性使得交往主体难以窥见整体,如何厘清交往关系中不同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也成为法律监管中的难点问题。

二、人工智能传播信任的构成维度及其相互关系

(一)人工智能传播中信任的基础:技术信任

人工智能传播中的技术信任首先是对技术本身的稳定性、安全性的信任(产品的信任),其次是对技术使用过程中能解决人的需求、提供价值的信任(收益的信任),最后是对技术使用不会对主体造成伤害的信任(不伤害的信任)。

技术信任的基础是对技术产品的信任,技术产品的使用感受和使用经历直接决定了是否适用或采纳某项技术服务或产品。技术产品的安全性、稳定性是技术使用主体信任来源或信任授予的最直接对象,一旦技术使用主体感知到了使用技术产品带来的风险性高于其实际获得的收益,那么极大可能会放弃技术产品的使用(特别是拥有是否使用该技术产品的主动选择权时)。正因为技术使用主体在使用技术产品时很有可能是间接选择使用结果,一方面并未投入过多精力对技术信息进行认知和评估,另一方面技术使用主体并不能主动或强烈感知到技术产品带来的收益,即认为这一技术产品并不是必备的,所以基于技术产品的信任是技术使用主体采纳并可持续使用技术的根本。只有在技术产品自身的信任基础上,才能继续发展对于技术产品提供价值、满足需求的信任以及对技术的不伤害信任,三者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

此外,人工智能传播的技术信任主体不仅包含实际可感知的技术客观物,还包含存在于抽象、脱域层次中的符号和系统。技术信任作为最基础的部分,需要与其他维度的信任层次相互作用,共同构成整体的人工智能传播信任。

(二)人工智能传播中信任的保障:系统信任

人工智能传播信任中的系统信任维度,是对技术信任的背书与保障。系统信任最早由卢曼提出,他认为:“日常生活必要的社会信任不能单纯通过这种类型的对个人的取向来创造……必须有其他的不依赖于人格因素的建立信任的方式”。a[德]尼克拉斯·卢曼:《信任:一个社会复杂性的简化机制》,翟铁鹏、李强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 年,第61 页。人工智能传播信任中的系统信任维度,包括组织信任、制度信任、功能性系统的信任三个方面。

组织信任是系统信任中的基本元素与最小单元。从外部视角来看,组织信任指在人工智能传播领域中发生经济往来与开展合作的企业之间的信任,以及消费者对于企业的信任。从内部视角来看,组织信任是员工对企业的信任。员工对于企业的信任是企业发展、内部凝聚力增强和企业文化构建的基础。企业间的信任是双方开展合作的前提以及维持可持续商业关系的关键。消费者对于企业的信任,则是企业业务开展、获得盈利和长足发展的核心。企业的内部与外部信任相互影响,构成了企业的组织信任,组织信任是一种“契约信任”,是不同行动主体在开展经济交往中对彼此间行为的有效控制与预期。

制度信任是系统信任发挥关系保障效用的重要方式。制度包含了人们制定和创立的一系列政治制度、法律法规、管理规定、行业规范、契约规则与道德习俗。制度具有一定的约束、监督和行为建构作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制度信任的建构依赖于制度的建构过程以及发挥效用的方式。

功能性系统信任是对于起到简化复杂性作用的传播机制的信任,是系统信任中的“沟通”环节。“功能性系统”存在的作用在于打破前两个系统之间的人为界限,使得它们之间人为的、彼此隔绝的存在得以沟通。b车凤成:《卢曼“复杂性理论”辩证——兼论其信任观之内涵》,《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 期。“功能性系统”是以一种抽象符号表征来简化社会复杂性的沟通系统而存在的。在人工智能传播领域中,象征标志与专家系统是一种“功能性系统”存在。象征标志诸如品牌符号、企业口碑、资质认证、企业文化等是品质保证、信誉保障的体现,也是消费者简化决策过程、提高决策效率时参考的内容。即使处在抽象层次或脱域的情境之下,象征标志的沟通作用并不会丢失。专家系统是对消费者在使用技术产品或服务过程中存在的知识不对等性的一种补差性存在,以缓解消费者对技术风险的不安感和不确定感。“功能性系统”本身的维持也需要信任关系的融入,同时“功能性系统”的信任也是“系统信任”在抽象层次中的表现。

(三)人工智能传播中信任的可感知:人际信任

人工智能传播信任的最终“落脚点”是个体,是近似于人际交往产生的“触点层面”的信任层次。通过人工智能传播技术的广泛应用,不同层次的行动主体间都有可能做到个性化、精准化以及拟人化的沟通与交流。人工智能传播中的人际信任既可以表现为主体对他者虚拟数字身份的信任,也可以表现为主体对技术有能力保障自身虚拟数字身份安全的信任。人工智能传播的人际交往关系是不信任行为的高发区域,如大数据杀熟、算法关系下的就业歧视、骚扰电话、电信欺诈等,其不信任的根源是在技术与人的交往关系中,存在侵害合法权益、伤害个体利益的行为。

人工智能传播信任的建构要注重“触点”信任的建设,即无论数字社会中人际交往的对象主体是人或人工技术物,人工智能传播信任的实际行为表现最终都会落在人际交往关系之中。

三、人工智能传播信任机制的建构路径

(一)人工智能传播信任机制建构中的难点

一般而言,信任的出现需要满足“(1)行动者(agent)之间的直接交互;(2)在交互环境中,有共同的规范和伦理价值观;(3)参与交互的各个部分是可以识别的”这三个条件。a闫宏秀:《可信任:人工智能伦理未来图景的一种有效描绘》,《理论探索》2019 年第4 期。人工智能传播信任机制建构中的难点,在于明确信任交互对象的信义责任与义务、专业知识不对等性与沟通渠道的建设、道德规范与伦理价值观的认同三个方面。

如何明确信任交互对象的信义责任与义务是信任机制建构中需要攻破的首要问题。信任的对象可以是实体存在的人或组织,也可以是抽象的符号、技术或系统。但不论这一对象是实体或抽象的,信任主体双方所承担的角色本质上是一种责任或义务的化身,是一种信任关系中能相互寄予期望的对象,所以信任对象必须是可识别的,这种可识别体现在信任关系中能明确信任主体身份,而且信任主体有能力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人工智能传播技术目前已在很多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提供便捷和帮助的同时,实际上已经与相关行动者构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即委托方支付一定报酬或出让己方的部分利益以换取被委托方的技术服务,并获得一定的收益。不同于传统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方与代理方在技术服务开展的过程当中,存在着多个行为发生对象。以精准广告推送服务为例,当消费者授权交易平台对其进行精准广告推送服务后,消费者的个体数据搜集方是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公司,而对消费者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形成用户画像并进行算法分析的服务提供方可能是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此外,运用这一分析数据并结合用户媒体使用数据,获得用户“触点”并提供渠道与消费者进行接触的服务提供方可能是媒体方或第三方渠道服务公司。算法技术也是委托代理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的算法模型与评价指标体系会对分析报告或行为决策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技术人工物目前在社会认知中尚不具备等同于人的主体性资格,其责任和义务目前还是落在技术的开发、设计或使用购买方。如何厘清信任关系中的主体责任与义务同样是当前法律法规制定与监管中的难点问题。

专业知识不对等性与沟通渠道的建设也是人工智能信任建构中的难点问题。信任本身是一种基于过往与既有认知,对即将到来的不确定性和未知性的一种判断与预期,信任关系是具有时间差的。信任主体间对专业技术知识认知和理解的不对称性,加剧了因信任关系时间差带来的不安感。信任关系的脆弱与断裂容易发生在存在知识不对称性的时间差中。信任是一种主观判断,信任主体由于缺乏对专业技术知识的理解,极易受到非理性情绪以及相关事件报道或舆论引导的影响,从而对信任对象产生怀疑,或选择终止信任关系。人工智能传播信任关系的“触点”在于人际交往层面,近似于人际交往的信任关系更需要获得及时的、双向的沟通与反馈,特别是对用户存在的技术疑问进行有效的回应,并赋予用户一定能动性以促进问题的解决。如何建设沟通传播渠道,特别是建设“点对点”传播渠道,增强应对舆情能力,提高科学传播水平,也是人工智能传播信任建设中的难点问题。

道德规范与伦理价值观认同是信任关系稳定、持续、循环发展的必要条件。人工智能传播技术的中介化、媒介化作用,对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产生了一定影响,在新的人技关系情境下,信任关系主体需要持有共同认可的新的伦理道德价值观。道德规范与伦理价值观作为形塑我们日常生活的必要条件,也是评判是非标准的重要原则。在科学技术的发展过程中,创新与风险并存,特别是在经济社会已经发展到一定阶段,技术与人深度融合的情境之下,不能只单纯考虑技术带来的发展效应,还需要对技术带来的价值效应与负面影响进行权衡。为促使科技创新得到更好、更充分的利用,还要对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和风险进行全面评估,特别是对数据权利、信息安全、数据管理等这些我们先前忽略的成本因素,需要在社会治理层面加大力度推进研究,使技术社会由发展型向规约型转变。社会对技术的宽容度,特别是公众对于技术的信任度,是营造有利于技术发展创新的外部环境的关键所在。如何权衡技术价值与负面效应,是持有何种伦理价值观的具体表现,是道德规范与伦理原则建构需要考量的现实问题,也是信任体系建构的难点。

(二)人工智能传播信任机制的建构路径

人类的实践活动是有目的的创造性活动,也是价值追求的体现。人需要的多层次性、动态性、复杂性决定了其必须进行价值选择,必须在此过程中不断调整自身的需要而做出合乎自身目的的选择。作为人类在世方式的技术在不同价值选择的指引下构建着人类存在之境域。a闫宏秀:《人:技术与价值选择——人之为人的两个基质》,《科学技术与辩证法》2007 年第3 期。人工智能传播信任是一种技术信任,也是一种价值信任,更是对主体自身的信任。信任建设需要基于技术与价值选择的统一,这种价值选择需要主体理解、持有并分享共同的价值观,并且能够承诺兑现。信任建设的价值指向需明确是为满足何种需求、追求何种理想生活。信任关系不仅需要建立在市场经济逻辑之中,还需要走入价值共享层面,以增加信任关系的厚度。

在现有的研究成果中,围绕不同层面的信任建构路径研究已取得较为丰富的成果,特别是在被信任对象的能力与责任要求、法律与制度保障、社会信用方面的信任构建研究较为完善,这些成果都值得我们在具体实践中参考与借鉴。我们拟从构建与分享共同规范与伦理价值观的角度切入,对上述人工智能传播信任建设难点问题进行回应,以期对现有研究进行补充。

1.信任主体的内化自觉:明确价值基础、促进价值认同与提升价值动力。

价值基础是对事物的基本态度与看法,价值主体即“价值观规范的主体是谁的问题”。b郭建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众认同路径与机制研究》,《江苏社会科学》2014 年第1 期。确立价值基础的前提是厘清价值关系中不同利益主体的权利与责任分配问题,价值主体规范的是价值指向对象。人工智能传播信任建设不仅需要明确信任交互对象的信义责任与义务,还需要信任主体将其内化为行动自觉的价值标准与准则规范,形成价值认同、提升价值动力,在信任关系交往中分享共同的价值观。

确立价值基础首先需要明确信义关系中不同利益主体的权利与责任分配。目前我国网络与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建设,从法律层面(如《数据安全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到行业标准层面(如《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再到伦理治理原则(如《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则——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以及相关配套文件对互联网、个人信息和数据活动的多个实践场景中的权责义务进行了说明与解释,并对相关违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在法律规范制度的保障作用下,价值认同需要作为一种内在涵养路径,与外在强制力形成互补,共同促进主体自觉行为,降低强制规范的管理成本。形成价值认同,需要明确其价值基础与价值主体。

人工智能传播的价值基础来自技术信任层面。技术作为一种合目的性的存在而具有其特定的工具价值,这种工具价值构成了价值基础的根基。戴维斯的技术接受模型(TAM)指出,公众对技术接受的主要影响因素为感知有用性与感知易用性。aF.D.Davis,“Perceived Usefulness,Perceived Ease of Use,and User Acceptance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MIS Quarterly,vol.13,no.3,1989,pp.319-340.感知易用性和感知有用性分别表示学习使用技术付出的努力程度,以及使用技术而获益的程度,二者是对技术功能价值的全面衡量。bD.Gefen,E.Karahanna,D.W.Straub,“Trust and TAM in Online Shopping:An Integrated Model”,MIS Quarterly,vol.27,no.1,2003,pp.51-90.感知有用性与感知易用性本身体现的就是一种技术的价值选择。人工智能传播信任的价值基础需要以技术产品的稳定性、安全性为根基,向公众明确并承诺技术产品的使用能带来确实收益,技术企业需注重对技术产品的使用说明、反馈与承诺,即必须要坚守“不伤害”伦理原则。

价值基础不仅包含技术的工具价值,还包含着技术的理性价值。这种理性价值建立在工具价值基础上,同时包含了更广泛的阶层社会成员以及技术应用动态情境中的价值诉求。这需要多方利益相关者在社会生产实践中形成一种价值共识。一方面,在技术的使用与发展过程中,必须杜绝强制行为、排他行为、隐秘行为的出现,共同营造行业的基本信任氛围。另一方面,需要对交往实践中不同行动者间利益的平衡、排序与取舍达成主要共识,这种共识有助于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明确价值主体是促进价值认同的基本要求。人工智能传播社会中的价值主体不仅存在于人际交往关系层面,还进入了人与物的交往关系之中,抽象的符号、人工技术物与专家系统等也应纳入价值主体的涵盖范畴。明确价值主体的实践路径可以从人工智能传播技术的透明性和可解释性方面入手,特别是确保关键算法的价值取向与评价标准,确保责任主体链条的追踪识别,c唐林垚:《人工智能时代的算法规制:责任分层与义务合规》,《现代法学》2020 年第1 期。实现动态的可监督。企业可将自身愿景和使命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部分,落实伦理风险机制的建设并将其纳入企业的社会责任中。行业龙头可结合自身能力与实践,率先树立起标杆,并联合行业协会共同推进科技伦理共识的实现。

认同的内在动力来自科学体系自身本质的逻辑力量。d刘新庚、刘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同的动力要素与过程机制探索》,《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 期。价值认同需要转化为价值动力,这来自长期实践中的成果凝结与提炼,也来自实践中对价值观点与看法的检验,考量其是否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是否能真正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价值动力是社会成员日常生活中的言语、行为以及态度观点的体现,是认同当前制度规范、思想交流以及行为实践的结果。价值动力的过程需要情感共鸣与理论学习并重,在理性认同与情感认同的基础上内化为个体的价值观。价值动力的学习过程需要联动实践与理论机制,将具体的理论内容落实到实践环节中,对实践环节出现的是非问题要清晰表明立场和观点。

2.加强“触点”层面的信任建设:从信息流通到价值分享。

人工智能“触点”层面的信任建设是化解因专业知识的不对等性而引发的传播沟通层面的信任危机难题的有效路径。这可以从传播渠道、手段与方法的建设,以及传递价值诉求与建立情感联系入手。

“触点”层面的信任关系近似于人际交往信任关系,这意味着在信任主体交往中需维系通畅的、及时的、精准的、人性化的沟通交流模式。信息渠道的通畅、信息流通的顺畅以及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是建立有效“触点”层面信任沟通的基础条件。要搭建畅通的公共意见交流对话平台,满足不同信任层次中主体的情感交流与价值诉求表达需求,促进良性信息的传播与流动。在涉及企业责任、技术产品以及受到重大舆情事件影响时,要注重信息反馈的及时性与针对性,并尽快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建立并完善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相关日常信息运营管理流程以及应急管理措施,及时更新相关企业或技术产品信息,采用专业技术知识的“人性化”表达方法,拉近与受众的距离。

“触点”层面的信任建设不仅包含信息传播方式与方法层面的建设,还包含信息层面价值诉求的传递,即对价值目标的传达,进而与受众建立情感联系,对信任关系起到推进与稳固作用。价值目标是价值与实践的“和”,是对信任关系预期结果的“和”。价值目标需要通过价值诉求进行传递。价值诉求的内容不仅包含技术产品的工具价值,还需要将企业文化、价值观与责任感、信誉与声誉等内容一并纳入,特别是对技术产品不伤害性的承诺。价值诉求需要根据不同传播对象的特点,结合多样化、多渠道、多层次以及具体化的传播方式与手段,使传播对象真正地理解价值诉求。

价值分享是价值认同进一步深化的表现,也是坚定价值信仰的必然过程。鼓励个体就重要伦理案例、技术案例以及技术创新应用进行积极的、建设性的观点与意见交流,是以价值分享促进价值认同的可实践路径。主流的价值认同需要经过公众讨论,经历与多元价值观点的碰撞与交融,通过采用不同的话语形式进行表达,充分体现出主流价值观的生命力以及感染力。要围绕“以用户为中心”的价值诉求,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营造群体认同的情感文化交流氛围,在情感交流与共鸣中推进价值认同,对个体的行为起到情感激励与促进作用。

3.构建价值共同体:从信任“实体”到信任“主体”。

人类社会在某一时期所形成的价值取向作为人对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所做的质的评价,具有规范人的社会行为的能力。a闫宏秀:《人:技术与价值选择——人之为人的两个基质》,《科学技术与辩证法》2007 年第3 期。当信任成为系统层面的信任时,个体的行为会受到来自集体信任的规范和导引,这种指引作用并不因为个体差异而改变,“信任是一种社会关系或一种社会体制中为所有成员增进利益的创造者”。bB.Barber,The Logic and Limits of Trust,New Brunswick:Rutgers University Press,1983.信任进入了一个抽象的、系统的、集体的层面。社会中存在着影响其秩序的力量:“强制、互惠、习俗”,其中“互惠与习俗造就的社会秩序将是一个包含信任,即社会成员间保持丰富信任关系的秩序”。c郑也夫:《信任与社会秩序》,《学术界》2001 年第4 期。这意味着进入系统层面的信任建设,一方面需要延续和坚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另一方面需要依赖于价值认同的内在动力,促使个体认可信任是一种理性行为。

信任“实体”,是信任个体能遵守信任的规则、承诺,并将其转化为自身的实践活动的主体性表现,这是一种遵守信任规则的外在体现。当信任“实体”转化为信任“主体”时,信任个体将信任关系作为一种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从实践活动转化为内心信仰,即个体在具体实践中将自身主动建构为信任“主体”。信任“主体”将社会主流价值观作为自身的信仰。价值观作为一种“内在”的路径,区别于外在的强制力效应,更是一种带有审美、信念的力量。将信任“实体”转化为信任“主体”的关键在于坚定信任关系中的价值信仰,即坚定立场、明辨是非,主体内在坚信并认可信任是作为实现理想生活与自由的一种有效的路径。信任关系建设的核心价值观应是“以人为本”,以增进人类共同福祉为目标,坚持“向善”“福祉”“和谐”的伦理原则,在实践中具体体现“科技向善”,促进共享共荣发展,鼓励开放有序的竞争,服务于人类文明的共同进步。

四、结语

人工智能传播技术带来了社会建设与发展的新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在着眼于技术进步创新的同时,技术对它打破又重新组合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提出了新的挑战,我们需要调整与重塑信任关系来认识与看待我们周遭的现实。人工智能传播信任建设与伦理价值要求的发展目标一致,信任建设实质也是贯穿于伦理价值融入的逻辑之中。人工智能传播信任建构作为大数据时代下人工智能伦理治理实践路径,可与现有的伦理治理体系相辅相成。信任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因素,当前正面临着信任主体模糊、信任维度复杂以及信任保障制度缺失等困境。现有的情况不单单需要指出科学技术存在的风险性,更重要的是通过对于科学技术的反思,重塑社会中维持秩序稳定、维护道德伦理的重要力量,以使公众在使用新技术时获得更多的安全感、信任感,更好地推动科技发展创新、社会发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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