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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牺牲的伦理限度

2022-03-23周谨平

关键词:共同体道德价值

周谨平

(中南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千百年来,自我牺牲都被视为高尚的德性为人们所传颂、推崇,无数英雄人物都闪耀着自我牺牲的道德光芒。自我牺牲意味着自主放弃自我利益甚至生命,以满足他人或者社会的需求。然而,自我牺牲必然包含对自我的伤害。对于自我利益乃至生命的放弃,也使自我牺牲面临着诸多质疑与挑战。如果我们不能把握自我牺牲的限度,或者说为这种行为选择厘定清晰的前提,自我牺牲也隐含不道德的危险。

一、自我牺牲的伦理特质

牺牲最初与神紧密联系在一起,特指供奉神的祭品。《周礼》有云:“凡祭祀,共其牺牲。”其中,“牺”意指纯色的牲畜,“牲”意指祭祀所用的牲畜。在《说文解字》中,牺专指“宗庙之牲也”[1](54)。从牺牲的原初意义不难看出,它与祭祀活动息息相关,被赋予了神圣的价值意味。在西方语境中,牺牲也彰显了神圣的特质。格尔文(Michael Gelven)发现,“Sacrifice”在其语言学源头拉丁文中就具有“使某件事变得神圣”的意思,所以牺牲不仅是一种人的德性,更上升到宗教善的高度[2](235)。这也意味着,牺牲的价值并不在牺牲这一行为本身,而在于牺牲的对象。无论是神还是先祖,祭祀的对象都代表着崇高的“善”。牺牲的意义恰恰在于为了实现这种高阶的“善”。自我牺牲是一种独特的牺牲方式,本质特点在于主体的自为性。自我牺牲既可以纳入美德的范畴,比如自我牺牲精神,也可归属为一种道德行为。在美德层面,自我牺牲似乎并不需要伦理的限度,唯有作为具有社会意义的道德行为,才需要伦理的边界。因此,我们在此所讨论的是作为道德行为的自我牺牲。在此范畴中,自我牺牲是指为了实现某一善的目标而放弃、伤害自我利益(乃至个体生命)的行为。

自我牺牲作为一种特殊的牺牲方式,有着鲜明的伦理特性。首先,自我牺牲是非功利性的行为选择。任何夹杂着功利考量的行为都难以归属为牺牲的范畴。由此,牺牲也区别于妥协和为了达到功利目的的忍让。格尔文在讨论牺牲时专门分析了一种情形:当我给予他人某物是为了得到其他的收获。他认为,在这种情境中,人们试图达到的是契约的正义,就像我们购物一样[2](239)。自我牺牲在排除功利性上比牺牲更为彻底。当我们用“牺牲”一词时,在某些情况下,也意味着为了第三方的利益或者其他人的利益而让特定群体成为牺牲的对象。因此,牺牲暗含着工具理性,具有实现功利目的之可能。自我牺牲则对功利持彻底排斥的道德态度。如果我们是为了实现某种功利目标而选择放弃自己的利益,那么就与妥协难以划清界限。显然,妥协不是自我牺牲,妥协的实质依然是利益交换。更为准确地说,自我牺牲是一种没有任何利益回馈意愿的行为。

其次,自我牺牲凸显出自我的绝对主体性。自我是牺牲的主体,牺牲源于自我意志。海德格尔就认为,自我牺牲是存在着感知存在且彰显存在本身的方式。毛特勒(Mautner)梳理了海德格尔牺牲观的生成逻辑:对于本真存在的捍卫是不可或缺的需要——人们自我就可以捍卫本真存在——我们要感谢存在——我们因而亏欠了存在——以牺牲的方式弥补亏欠[3](391)。不难看出,自我牺牲在某种意义上是人们面向自我存在的选择。这种自我的绝对主体性意味着自我牺牲拒斥一切形式的外在强制。用海德格尔的话来说,牺牲必须是毫无强迫的自由,因为对于人们存在的放弃来自自由的深渊。而且牺牲是人们感知与存在的联系和对本真存在的捍卫[3](390)。我们可以说某个人(或者群体)的利益被牺牲,但我们不能说任何主体被自我牺牲。该行为一定是主体自愿选择的结果,充分彰显出自主性和主观能动性。在此意义上,动机在自我牺牲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对后果论持绝对的排斥态度。无心插柳式的行为可能蕴含正面道德意义,但一定不属于自我牺牲的范畴。只要不出于自我意愿,无论多好的结果都无法成为自我牺牲的道德依据。我们还必须考虑一种特殊的情境,就是某些社会成员依据所扮演的社会角色、承担的社会责任而负有自我牺牲的义务,这种自我牺牲是否也具有与其他自我牺牲同等的主体性价值?比如在战场保家卫国的军人,他们在必须献出自己生命去夺取胜利的时候就担负着自我牺牲的义务。我认为,特定的角色丝毫不会削弱人们自我牺牲的主体价值。正是对角色责任的担当,凸显了他们自我存在的意义,是主体成就的英雄壮举。

再次,自我牺牲内含利他主义道德倾向。自我牺牲的可贵之处在于,该种行为超越了人们普遍具有的个人理性,要求我们摆脱自利的天性,为他人的福祉而蒙受损失、痛苦,乃至放弃生命。然而,放弃利益、生命无法成为合理的道德目标,甚至有违基本的道德理性。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尖锐的问题:如果自我伤害(包括自杀)是违背道德的,那么自我牺牲为何被赋予积极的道德价值呢?答案在于,自我伤害不会惠及他人,而自我牺牲一定以促进他人的福利为主旨。如果说自我伤害是一种逃避——逃避现实的苦难和折磨,那么自我牺牲则是主动的实现行为——实现对于牺牲者而言宝贵的价值。当然,我们必须思考更为复杂的问题:为了减轻他人负担的自我伤害是否可以被视为自我牺牲?假设某人因为不幸患上严重疾病,失去自理能力,完全依靠亲人延续生命,他为了让亲人不再担负照顾他的责任而选择自杀。这样的行为具备正面的道德意义吗?如果我们审视在此过程中是否有人获益,我们将发现,对于亲人而言,无法在他们失去亲人的痛苦与减轻照顾亲人的负担之间进行福利的量化比较。因此,这种行为不属于自我牺牲,也难以得到正面的道德评价。

最后,自我牺牲依赖主观道德判断。自我实现与对他人之爱共同构成自我牺牲的道德基石。当然,我们可以根据诸多理由选择自我牺牲,比如为了挽救他人的生命、为了共同体的生存、为了保护公共财产等,但这些理由都表现出明显的偶然性——取决于特定的情境之中。自我实现与爱则是激发自我牺牲的核心要素,触发自我牺牲的行为选择。即便在具体的情境当中,是否选择自由牺牲的行为,很大程度上也由行为主体的认知、感受所决定。这就可以解释,为何处于同样情境的人,有的会选择自我牺牲,有的则选择其他行为方式,主观道德判断在其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自我牺牲可分为两种类型——自我实现型的自我牺牲与利他型的自我牺牲。自我实现型的自我牺牲,取决于主体的价值判断与对善的理解;利他主义型的牺牲,则将“爱”作为道德依据。建立在利他主义基础之上的自我牺牲是对“爱”的追求,而且旨在实现的“爱”是无差别的、超越具体情境的大爱。用达尔菲尔斯(Dalferth)的观点来看,自我牺牲旨在实现的是一种不拘泥于任何特殊关系的爱,是超越亲缘关系和朋友关系的邻人之爱,即所有人都可视为邻人[4](82)。他甚至认为,利他主义型的自我牺牲已经跨越了牺牲的范畴,而属于“爱”的范畴。爱无疑是带有主观色彩的道德情感,人们依据自己与他人的关系以及和他人相处的体验决定爱的对象。显然,主观道德偏好在自我牺牲中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

二、自我牺牲何以需要伦理限度

在当代伦理语境下,人们对于自我伤害普遍持谨慎的道德态度。自我牺牲不仅涉及自我个体的道德价值追求,而且会对社会产生深刻影响。自我牺牲作为一种附带自我伤害的道德行为,一旦脱离合理的语境,就可能滑向不道德的陷阱之中。

首先,自我牺牲内含对自我的否定。高扬人的主体性、肯定人的存在价值是现代性的根本标志。自马基雅维利、卢梭、尼采以降,承认世俗生活的意义,将人视为独立、自主的存在就成为现代伦理的主题。肯定自我主体性意味着将人视为目的,避免人的工具化、对象化。康德从道德理性出发,肯定了人们自我立法的资格,不但让人们获得了道德自由,更将人作为目的作为最高的伦理原则。自我牺牲则隐含着否定自我主体性的危险。牺牲意味着为了满足他人的需要放弃自我,凸显着自我与他者的矛盾和冲突。当人们选择自我牺牲时,证明在特定的境遇中,自我与他者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唯有通过牺牲一方的利益甚至生命的方式,才能化解矛盾。在自我牺牲之中,人们已然将他人的诉求置于自我之上。如果我们认为所有人的需要都应受到同等的尊重,那么我们又是基于何种理由偏向于他人的需要,或者说将他人的需要置于更为优先的地位呢?我们又是否会沦为实现他人价值、满足他人需要的工具呢?

实际上,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总是会受到某种方式的强制。如清水(Shimizu)所言,人们通常生活在一定的组织之中,任何组织都会形成特定的文化体系。人们为了获得组织的认可、尊重,就必须根据组织文化的要求引导自我行为。在此过程中,虽然自我牺牲看似出自个人意愿,实质上也许会被组织文化所左右。同时,内部越团结的组织会让其成员更看重自己在组织内的声誉,触发自我牺牲的压力就越强。在此条件下的自我牺牲,就很可能偏离自我的需要或者偏好,形成对自我的强大张力[5](427-429)。

更为重要的是,自我牺牲对生命的价值构成挑战。牺牲自我生命无疑是自我牺牲最为特殊的情境,也面对着更为严苛的伦理挑战。生命对于任何人而言都是最宝贵的,生命也被赋予了最高阶的价值。伤害自我的生命通常被认为有悖于普遍的价值标准。对于生命的珍爱和维护是伦理的内在要求,也是现代道德的基础。而且,生命权长久以来就被视为人的基本权利,诺齐克就认为,包括生命权的基本权利即便以社会整体之名也不可剥夺。正因如此,人类社会对自杀行为持否定和排斥的道德态度。自我牺牲意味着在特定条件下,自我伤害生命的行为不仅具有积极的道德意义,而且会得到政治共同体的认同。如果自我伤害生命的道德意义会依据情境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道德价值,那么生命价值的绝对意义是否会受到伤害呢?达尔菲尔斯引述了德里达所指出的自我牺牲内含的三大矛盾:第一个矛盾表现为以反对暴力之名实施暴力,出于保护其他生命免于暴力威胁的目的而对自己施暴;第二个矛盾是自我牺牲的不可避免性,意味着自我规避暴力的不可能性;第三个矛盾是通过自我牺牲而不再让牺牲继续[4](79)。在这三个矛盾之中,我们必须回答,我们究竟是为了什么而做出自我暴力的选择?如果我们是为了实现自己生命的价值而选择牺牲,那么这种价值如何凌驾于生命之上?如果我们是为了他人的福祉而选择牺牲,那么生命是否服从于外在的价值?

其次,自我牺牲可能加剧社会不平等。站在社会的视角,我们必须面对一个重要的问题——谁做出自我牺牲?自我牺牲显然与自我认知息息相关。当人们面对一定的境遇面临做出牺牲选择时,就必须回答“我是谁?”的问题。自我角色定位是触发牺牲行为的重要因素。自我认知除了受到自我知识结构、思想意识的影响,还与社会环境密切联系。社会结构以及社会生活方式都会潜移默化地刻画出人们的社会角色认识,进而融入自我认知之中。自我牺牲看似完全由自我意愿所支配,但实际上却难以摆脱社会镜像的束缚。所以,自我牺牲也可能加剧社会存在的不平等结构,让本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承担更多的责任。

诺丁斯等女性主义学者提出,对自我牺牲的倡导将强化性别差异,由此固化男女不平等的鸿沟。他们认为,女性在漫长的历史中,已经形成了思维和行为的固化模式,因此对于男性的要求更为敏感,她们更容易成为自我牺牲的群体。在男权占据主导的社会中,人们会受到制度以及文化的影响,比如社会对于女性特定德性的推崇和倡导,而这些德性也许暗含对于女性角色固化的认知。我们总是称赞女性为“贤妻良母”,实质上是通过正面肯定不断强化女性的社会角色,将她们限制在家庭生活之中。当生活中需要一方承担更多的家庭责任、牺牲社会工作机会时,女性更容易成为牺牲者。她们为家庭所做出的牺牲在多数情况下被视为是理所当然的。这种牺牲看似出自个体的意愿,但将会导致女性群体只有更少的社会工作机会,而且在职业发展中遇到更多的阻力。不可否认,女性对于子女的养育天然负有更多的责任——伴随生育能力而产生,她们对于子女的责任也更为敏感。一旦子女需要帮助,或者要求其他家庭成员做出牺牲时,女性的高度责任感将促使她们倾向于选择自我牺牲。正如波伏娃所言,将女性禁锢于家庭之中的恰是她们繁衍的本能。这种本能也许并非社会强加的义务,但基于这种本能所做出的牺牲必然在女性通往社会生活、实现社会价值的道路上设置障碍。事实上,女性自我牺牲所付出的代价不限于家庭生活。米尔斯等学者的实证研究表明,女性相比男性而言,更容易在自我角色期待的压力下做出自我牺牲的行为——而不是出自自我的原初动机。当自我利益与他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女性也比男性更倾向于做出牺牲以缓解冲突[6](617—618)。显然,即便在社会生活中,女性也会出于规避矛盾而被迫做出自我牺牲的选择。

同样的现象也可能出现在任何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群体之中。如果某一社会为特定的群体贴上标签,并且形成了该群体价值被贬损的文化,那么当提倡自我牺牲时,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往往成为社会成本的转嫁对象。值得注意的是,弱势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并没有绝对意义上的统一标准。在任何条件下,那些面对社会要求难以拒绝的群体都可以归属为弱势的范畴。如果某些群体一旦不选择自我牺牲则可能陷入社会舆论的谴责、被社会边缘化甚至排斥,那么他们就很难对“自我牺牲”说不。这种形式的“自我牺牲”看似源于自愿选择,实际上却受迫于不公平的社会压力。在差序社会,君权处于绝对的中心地位,为君权而自我牺牲就被赋予了高尚的道德意义,成为促发为君尽忠的强大内推动力。

再次,自我牺牲面临道德相对主义的考验。追求崇高价值的实现是自我牺牲的内在动力,但对于价值的认识却存在个体差异,带有鲜明的主观特点。人们基于自己的认知水平、生活经历、社会角色,通常会形成不同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评价标准。当我们为了追求自己所认为的最重要的价值而做出牺牲时,我们如何保证所追求的价值是值得为之牺牲的呢?价值判断的主观性意味着,被个体视为最重要的价值,也许在其他社会成员看来并不值得追求。极端的情况在于,某些个体孜孜以求的价值与社会普遍价值之间存在尖锐的矛盾,个体价值的实现甚至会对他人和社会带来伤害。恐怖主义、邪教所诱发的“自我牺牲”,就集中展现了道德相对主义的张力。

不同的文化共同体或者组织往往对于价值判断有着不同的标准。自我牺牲常被视为增进政治共同体公共利益的德性。所以,对自我牺牲的评价也与共同体归属息息相关。但是共同体之间广泛存在着矛盾与冲突,不同的评价标准将自我牺牲的道德价值置于不确定的语境之中。假设两个政治共同体之间发生战争,那么一方的英雄在另一方看来,也许就是一个双手沾满鲜血的恶魔。我们普遍认为,牺牲自我而维护、促进共同体的利益是具有积极道德意义的。但为了共同体的自我牺牲也难以排除“平庸之恶”,那些在二战中为了纳粹德国、日本军国主义而放弃生命的军人,他们可能认为自己服从上级命令、为国家战死是高贵的“自我牺牲”,实际却陷入了反人类的罪行之中。在二战最后阶段,大约4 000 多名日本飞行员在自杀式袭击中丧生[5](428)。他们的自杀式袭击是邪恶力量的最后疯狂。有的地区所崇尚的道德,在另一个地区也许会被视为无知与野蛮——比如曾长期在非洲某些部落存在的割礼制度。价值的相对性让自我牺牲的意义变得不可捉摸。最激烈的冲突当然表现在恐怖主义之中。恐怖组织经常使用自杀袭击的方式达到目的,而蛊惑其成员“自我牺牲”的理由往往被赋予了某种神圣的色彩,比如将屠戮号称“圣战”。在恐怖分子眼中,他们非但不会将自己的暴行归为邪恶,而且会将之视为高尚的使命。这种形式的“自我牺牲”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命安全。

在文化多元的时代,我们面临着更多的价值冲突。那么,为实现何种善而做出的自我牺牲才是有道德意义的?在不同的价值体系之中,善之间是否可以通约、为自我牺牲的价值追寻提供普遍标准?

三、自我牺牲需要何种伦理限度

自我牺牲所面对的伦理挑战表明,虽然它是值得被赞扬、歌颂的德行,却绝非正义社会的优先道德选择。因之对自我牺牲的选择,必定要慎之又慎。一旦自我牺牲被滥用,非但不能促进社会秩序的健康确立,甚至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保证自我牺牲的积极道德价值,我们就必须澄明这一行为的伦理限度,标明自我牺牲的合理边界。

首先,自我牺牲必须成为迫不得已的行为选择。当人们做出自我牺牲行为时,需要保证没有其他的方式可以避免他人受到伤害,或者遭受重大利益的损失。自我伤害一定是有约束条件的,否则必然导致自我权利的丧失。选择的唯一性就是保证自我牺牲免于被工具化的重要前提。对于正义的社会而言,人类生活的目的在于实现互利互惠与合作共赢。只要我们能在避免任何一方受到伤害的条件下促进共同利益,或者规避重大的利益损失,就不应将自我牺牲作为道德的优先选项。恰如尼布尔在《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中所阐发的,任何高位的道德标准都不应泛化为普遍的道德要求,否则就会陷入道德绑架。自我牺牲的精神诚然是可贵的,但就社会生活而言,我们不能毫无节制地倡导自我牺牲。作为迫不得已的行为选择,自我牺牲的触发必须有着严格的前提条件。一方面,自我牺牲所实现的价值(利益)必须远远超过不做出牺牲而遭受的损失;另一方面,没有任何其他可替代的选择可以避免重大损失。假设某人为了挽救他人宠物而牺牲自己的生命,我们并不认为这样的牺牲是无可置疑的,至少我们会为这种牺牲而感到惋惜。显然,只有当他人生命或者共同体安全、重大个人或集体利益面临威胁时,挺身而出做出自我牺牲才能成为合理的道德选项。

其次,自我牺牲应以人际平等为基础。女性主义者对于因女性牺牲而加剧的性别不平等的质疑至少向我们展示了,在不平等的社会结构中,自我牺牲可能会成为处于社会不利地位者承担额外道德责任的理由。我们都会受到社会制度、文化的深刻影响,并且在社会机制的综合作用下形成对于自我的认识。就如在封建时期,人们都视为君尽忠为高贵的品质,并且在尽忠的自我牺牲中获得社会认同、实现自我价值。但是,这种认知背后却是不平等的社会结构。在此社会模式中,臣民对君主担负着无限的责任,而君主则享有无限的权力。这种自我牺牲无疑是以牺牲人们的基本权利为代价的。

唯有在平等的人际关系中,自我牺牲才会避免成为阶层固化甚至拉大社会差距的推手。平等的人际关系意味着:其一,任何社会成员都会受到社会的平等关照,共享社会机会。程序正义无疑是人际平等的根本制度保障。程序正义意味着人们都会受到社会规制体系同等程度的对待、承担平等的责任、享有平等的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程序正义的集中表达。它保证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平等地位。其二,社会资源的不平等分配不会影响人们基本权利的实现。社会资源分配不可能平均为所有社会成员共享,也不可能同时同等程度满足所有人的需求。人们所获得的社会资源必然存在差异,但这种差异必须控制在不足以剥夺人们基本权利的范围之内。试想,如果有的家庭因为贫穷而无法为所有小孩提供基础教育,那么他们的小孩之中就可能出现“自我牺牲”的人,把接受教育的权利让给兄弟姐妹。这种自我牺牲哪怕完全出于自己的意愿,也是社会不平等导致的后果。其三,人际间应该免于任何形式的隐性强制。在人们所缔结的各种关系之中,并非任何关系都保持绝对的平等。由于社会角色的差别,有的关系天然具有不平等的特点,比如行政科层中的上下级关系、知识教授者和学习者的关系、军队指挥官与士兵的关系。虽然作为主体,大家的人格都是平等的,但由于权力的分配,以及社会分工所造成的话语权的差别,这些关系都隐含着强制力量。自我牺牲不应出自对于权威的恐惧,更不应源于对强制力量的屈从。

最后,自我牺牲应追寻符合普遍道德理性的价值目标。诚然,我们生活在价值多元的世界之中,面对着殊为不同的文化体系与价值标准,文化的个体化和多元化对我们的价值判断造成了巨大困难。这也让自我牺牲面对着滑向道德相对主义陷阱的危险。道德相对主义是在两个维度形成的:一是基于个人主体的个体性道德相对主义,二是基于族群的社会性道德相对主义。个体性道德相对主义源自主体的道德选择,依据自我需要和体验赋予事物以道德价值。社会性道德相对主义则源自共同体间的文化差异[7](1-3)。无论是何种形式的道德相对主义,都表现得日益显著。就个体性道德相对主义而言,我们所处的时代以充分肯定个人主体性为显著特征,人们的自我意识不断强化,突出特质、张扬个性成为文化风尚。人们越来越注重自己的价值选择和判断,由此彰显个体差别。全球化的深入,一方面对于文化形成了平整化的压力,另一方面则促进了文化的交往、碰撞,为人们感知、接触多样化的文化形态创造了条件,从而面临多样化的道德体系。那么,自我牺牲如何脱离两种道德相对主义的困境呢?

文化的多元、价值的多维都不妨碍基于共通的人性谋求关于善的普遍共识。对于生命的热爱、对于自由的向往、对于平等的渴望、对于共同体的忠诚等都是为人类社会接受、认同的价值目标。自我牺牲只要指向为人类社会共同追求的善价值,便会被赋予积极的道德意义。自我牺牲之所以能够超越文化的差异,根本原因在于善的普遍性。道德普遍主义与道德相对主义的争论在文化多元的今天更为激烈。道德相对主义认为,基于文化历史与传统,族群之间在对善的理解层面大相径庭,表现出截然不同的道德态度与道德追求。然而,共通的人性为我们提供了在不同族群之间对话的空间,也使大家达成道德共识成为可能。否则,我们将迷失在道德相对主义的迷雾之中,无法判断是非善恶。虽然我们的文化和价值观存在着显著的差别,但更多的差异只是实现和表达善的方式。虽然有的国家将安乐死合法化,有的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安乐死,但最终目的都是珍惜生命,表达对于生命的尊重。即便我们身处不同的文化、政治共同体之中,但我们都具备道德理性,这种理性赋予我们带有普遍性的道德直觉。如果我们自我牺牲所追求的善目标符合道德理性的共识,那么这种自我牺牲就值得肯定与赞颂。

基于这一标准,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了实现共同体善的自我牺牲为何总是被广泛地认同和肯定。作为社会性的存在,人们通常生活在诸多超越个体的宏伟叙事之中。国家、民族都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历史叙事的方式,从而赋予人们历史责任感与使命感。国家、民族都是人们在社会关系中自我定位、辨识自我与他者的重要坐标,帮助人们构建社会自我的清晰图景,更是人们政治存在的本质内涵。为国家、民族的发展而担负使命,做出自我牺牲,不仅促进所在政治共同体的公共利益,更是将自我价值融入共同体整体价值之中的高尚选择。在战场上,即便交战的不同国家的战士,也都往往向对方为国捐躯的行为表示赞赏和尊敬。当然,共同体的善是自我牺牲道德正当性的前提,如果服务于恶的共同体,“自我牺牲”也必然失去道德意义,沦为恶的工具。二战中邪恶轴心的士兵以极端的方式服务于纳粹政权,虽然他们也在服从政治共同体的意志,但违背基本的人性,服务于恶的目的,因此遭受历史的唾弃。由此可见,遵从道德理性的价值目标成为自我牺牲的伦理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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