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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产品用于销售出现问题能否索赔

2022-03-23吕若琦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2年2期
关键词:五金店刘老板权益保护法

吕若琦

生活中,如果消费者购买到了问题商品,可以要求商家退换或赔偿,但如果购买商品不是自己使用,而是用于销售赚取差价,这样的情况还能要求赔偿吗?

【案例】开五金店的刘老板称,前段时间他看到有媒体报道了一些消费者购买到了冒用认证标志的小家电,这种小家电是存在虚假描述的电器类产品。通过消费者维权,最终生产厂家按照消费者购买该产品支付价格的两倍进行了赔偿。而刘老板也曾采购过这类电子产品,至今还有部分存货。媒体曝光后,这种产品肯定不能再销售,那么,他是否也有权利向生产厂家主张双倍价格的赔偿呢?该用他个人还是商店的名义去主张?

【说法】

1.五金店老板是否属于消费者

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生活性消费,而不是为了生产性消费。生活性消费是指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消费物质产品或消耗劳动服务的行为。而生产性消费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需要而消费物质产品或消耗劳务,其消费的目的和结果是产出新的产品或赚取差额利润。以生产消费为目的的消费者实际上是经营者不是消费者,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对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支付这种带有惩罚性的三倍赔偿金。在小家电上冒用质量认证标志,虚假描述产品功能,应当认定为欺诈行为,因此消费者能够获得双倍的赔偿。但是,无论刘老板经营的商店还是他个人,恐怕都没有权利去主张这种双倍赔偿。因为,他和商店均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

2.五金店老板能否得到赔偿

刘老板的五金店作为购买方与冒用认证标志小家电的供货商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依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据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对于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五金店与小家电的买卖合同中即使未就買卖小家电的商品质量问题达成一致,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供货商交付冒用认证标志小家电的行为亦构成违约,作为合同相对方,五金店有权要求小家电的销售方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可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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