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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原则视域下的物流发展研究

2022-03-22潘芳秋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物流科技 2022年18期
关键词:民法典原则规范

潘芳秋 (贵州大学 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0 引 言

物流行业的发展对提升国民生活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将目光集中于生态环境领域依然能发现不少问题。众所周知,利益最大化是企业发展的目标与动力,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一方面受到法律法规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到企业自身利益的驱使,二者产生冲突时,企业的经营决策难免会向谋求自身利益靠拢,这就导致法律法规预设的环保目标落空、国家的政策引导陷入空转。因此,仅仅靠环保理念的宣传无法规制物流行业落实“绿色发展”的政策,为促进传统物流向现代“绿色物流”的转变,应当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绿色原则”引入物流行业,配合我国其他部门法的实施,构建我国完备的物流业法律规范体系,引导我国物流业良性、健康发展[1]。

1 将“绿色原则”引入我国物流行业的必要性

物流业是包含信息业、运输业、仓储保管业的复合型服务产业,是跨地域、时域的庞大系统,在促进城市发展、提升城市功能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我国电子商务领域进入飞速发展阶段,对物流系统的功能要素和物流设施的要求越来越高,在物流业发展过程中,由物流运输和配送引发的噪声污染、废弃物污染以及交通问题日趋严重,对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产生严重影响。因此,解决现代物流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环保问题、减小物流行业对居民生活产生的负面影响已然成为我国政府、企业和普通民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同时对这一问题的解决也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重要课题。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第九条所规定的“绿色原则”是对我国当下环境保护需求的回应,可以说,我国对环境和资源保护采取立法先行之路。中国进入新时代,在明确提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时代背景下,《民法典》所规定的“绿色原则”是在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寻求平衡,探索一条成功的生态环境保护法治道路[2]。因此,有必要将《民法典》所规定的“绿色原则”引入我国物流行业的发展,利用“绿色原则”的环保价值观念优化我国物流行业的体系发展,构建企业利益与生态经济的“双赢”思维。

由此,“绿色物流”概念进入大众视野。绿色物流是建立在可持续发展理念基础之上的物流模式,旨在追求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目标,通过绿色经济管理活动进行控制和实施,有效连接商品和服务,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资源消耗,使物流资源利用率最大化。物流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实行“绿色物流”管理模式具有以下优势。

首先,“绿色物流”是对国家节能减排号召的回应。“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句话生动形象地表达了我国致力于保护生态文明的坚定决心。遵循“绿色发展”的原则,就是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有利于形成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现代化新格局。应该秉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的理念,将生态文明建设贯穿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的各个方面,为迈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而奋斗。因此,构建“绿色物流”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价值观相一致,是当前构建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一环。

其次,“绿色物流”可以实现企业管理效果和社会效益的提升。物流运行的全过程非常复杂,极易造成投入高但利用率低下的状况,因此,在物流运营过程中采取简化中间环节、节约能源、减少排放量的方式有助于控制企业的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时,应用“绿色物流”模式有利于协调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是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有利于企业获得良好的社会评价,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最后,“绿色物流”有助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使企业朝全球化方向发展。物流业不仅国内竞争激烈,还要面对国际竞争,物流企业为了避免被市场淘汰就需要不断优化管理模式。“绿色物流”模式更能适应我国当下绿色发展理念的需求,是物流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制定适合其应用的“绿色物流”模式,对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2 我国“绿色物流”的发展现状

2009年印发的《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将大力发展“绿色物流”列为中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课题。虽然“绿色发展”理念已然成为业界共识,但是“绿色物流”在发展过程中依然面临许多问题,要将生态环保理念贯彻到物流领域中,就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实施。遗憾的是,我国对“绿色物流”没有专门立法,与之具有关联性的环保法律法规也散见于法律、规章、条例,导致相关企业和民事主体对法律规定难以达到预期,同时也会造成司法适用上的困难。具体说来,我国“绿色物流”在发展阶段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法律规范缺乏系统性。事实上,物流产业是新时期经济发展的助推器——运输、存储、包装、装卸、流通和加工等各个环节均有可能减少资源浪费,降低能源损耗。但是,由于国家的产业结构不合理,发展重工业带来的污染问题迫在眉睫,导致国家在环境治理、绿色经济发展方面,往往将工作重心放在控制重工业的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方面,而对于物流行业的绿色发展重视不足,因此,我国目前没有专门对“绿色物流”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在现代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民法主要规范人的社会性生存方式,环境法主要规范人的生物性生存方式,这就意味着民法与环境法既存在必然联系,也存在相当程度的协调性,否则将会严重影响社会经济发展与人类生存健康的平衡[3]。我国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规定缺乏体系性构建,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单行法,而在《民法典》中更以原则的形式出现,对于如何具体实施“绿色物流”及其相关法律,没有系统、详尽的法律规则[4]。

其次,对“绿色物流”主体权利义务规范并不清晰。发展“绿色物流”的首要任务是明确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企业是“绿色物流”当之无愧的直接主体,需要首先明确其权责。然而,对现有法律进行查找,现有法律没有对企业做出具体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民法典》仅仅是作出原则性规定,内容缺乏明确性和可操作性;而法律责任的承担在某些程度上更像是一句倡议性口号,难以对企业有实质意义上的指导。

最后,“绿色物流”的法律监管缺失。我国至今尚未对“绿色物流”设立明确的专门法律监管机构,同时,对物流企业的行业标准、信息披露等问题也没有行之有效的监管。涉及物流的多个部门联合监管,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争夺职权或者互相推诿责任等问题,最终导致行政监管的职能效率低下,法律法规失去应有的威慑作用。

除了上述问题,我国在推进“绿色物流”发展方面也缺少应有的宣传,因为“绿色物流”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普通群众对这一概念认识不足,这就需要国家和政府积极进行宣传、引导,纠正部分企业和民众认为该模式仅仅是一种环保口号,不具有现实价值、不能带来任何经济效益的错误观念[5]。

3 “绿色物流”法律规范的完善建议

近年来,物流服务极大满足了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物流行业处于持续上升阶段,具有广阔前景。《民法典》将“绿色原则”作为独立的一项原则予以规定,既是人类文明的进步,同时也对“绿色物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先,需要完善“绿色物流”法律体系,汇编、整理已有法律,再以绿色原则为指导、补充立法以及修订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对已有法律的研读,当前关于物流规范的法律较为分散,没有单独的《物流法》。在法院的判例中,与物流有关的纠纷往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来判定,也有部分案件援引《民法典》“合同编”相关内容作为裁判依据。之所以类似案例引用不同的法律,主要原因在于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物流出现的问题被政策性文件和分散性的法律规范冲散。如果再订立一部新的物流法律,可能导致多部相关法律冲突,浪费立法资源。现有的解决方案在于汇编已有法律规范,理顺各个法律部门对物流提出的规范要求。对于立法不够完善的问题,一方面,可利用行政法规范调整,确保物流法律规范体系上不存在明显缺漏;另一方面,秉持《民法典》“绿色原则”的立法目的,利用兜底性条款为未来补充立法留下空间。因此,面对我国物流行业法律体系不健全的问题,应当整理既有法律规则,以“绿色原则”为指导修订旧法,同时以“绿色原则”为补充修订新法,让“绿色物流”真正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实现社会财富充分利用。

其次,明确物流企业在推行“绿色物流”中的责任。物流企业归根到底是“绿色物流”的承担者和最重要的实施者,因此,物流企业需要树立符合“绿色原则”的经营理念,并根据该经营理念制定符合企业发展的业务标准,最终实现现代化“绿色物流”管理模式。这样的管理模式既能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又能节约物流资源,让“绿色形象”成为企业的新型流行名片。并且,通过立法、修法规定企业在“绿色物流”模式中“存储、运输、加工”等阶段的具体操作义务,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明晰应尽的责任;具体言之,一个现代物流企业可能同时存在制造商、供应商、零售商或者分销商,让每个经营环节都制定绿色标准,如果某一经营环节出现环保问题,例如过度包装、投资高污染产业项目等,就在该环节“对症下药”。通过责任分配的方式,充分将“绿色原则”思想融入现代物流企业的运营中。

最后,应当完善“绿色物流”监督机制。为防止政出多门,国家生态环境部适合承担“绿色物流”的监督职责,但由一个部门主导工作往往难以协调,最好的办法是生态环境部牵头,市场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等政府监管机构配合生态环境部,综合各个部门对“绿色物流”提出的配套意见和方案,让“绿色物流”政策具体化、可落地、可操作。鉴于“绿色物流”牵涉主体多、环节多,这样多部门合作有利于多层次监管,不仅可以增强法律约束力,还能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自上而下地使物流资源得到物尽其用,共同促进企业物流的绿色发展新业态。同时,可以建立网上举报监管平台,开展广泛的群众监督,适当引入第三方评估,为有效奖惩和监督物流企业的节能减排行为提供参考,从而形成完整的监督体系。如此,“绿色物流”得以发挥效益,在经济和环境的价值选择中得到平衡,让《民法典》的重要原则在物流行业中得到落实,彰显出《民法典》的时代性。

4 结 论

我国物流行业正处于良好的发展时期,国家政策支持与社会需求增长对物流行业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物流行业的发展不能仅仅着眼于短期利益,应当秉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制定符合企业长期利益的战略规划。这就要求企业优先考虑环境保护问题,从环保角度对企业的管理模式和经营方式进行改革,形成与“绿色发展”政策相符合的经营模式。

当前,我国“绿色物流”法律规范缺乏系统性,同时,对“绿色物流”主体的权利义务规范并不清晰、法律监管缺位,无法发挥法律应有的约束力。通常来说,物流企业是整个“绿色物流”法律机制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在运营过程中应履行绿色发展的法定义务,依照法律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面对现有问题,应当整合既有法律规范,再以“绿色原则”指导补充立法、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物流企业的责任承担;完善国家机关的“绿色物流”监督机制,建立网上举报监管平台,开展群众监督,构建“绿色物流”法律规范体系实现机制,在对具体规则的实践中回应《民法典》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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