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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变“国事”,依法带娃时代来了

2022-03-22省妇联宣传部本刊采编中心

现代妇女 2022年3期
关键词:家事政府家长

省妇联宣传部 本刊采编中心

2021年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明确了家庭教育的概念、内容和方法,在家庭责任、国家支持、社会协同、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开端,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幸福安宁,也关乎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稳定。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法治成果,是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的法治体现,也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法治保障。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标志着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到“国事”,父母们开启了依法带娃的时代。

家庭教育促进法出台推动我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驶入快车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开启了我国家庭教育的新纪元,将我国家庭教育纳入国家治理体系,推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走向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发展道路。该法在强调家长或监护人主体责任的同时,特别突出了国家和政府对家庭教育的支持服务,提出“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这标志着我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进入全面系统建设的新阶段。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的主责主管部门、体制与运行机制,界定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的公益属性,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惑和制约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的关键问题,为我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的建设提供了政策和基础保障。

突出了国家和政府的主导作用,解决了“谁来抓”的主责主管问题

2004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各级妇联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切实担负起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的责任”。此次家庭教育促进法更加明确了家庭教育的主责主管部门。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六条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这就意味着家庭教育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教育促进法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这里“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指的是“各级政府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简称妇儿工委)”。确定由妇儿工委负责协调督促家庭教育工作,主要是考虑到家庭教育工作涉及的政府部门比较多,与妇儿工委原有的工作性质与职能比较接近。同时,家庭教育促进法专门提到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的建设,突出强调了教育部门、妇联的重要职责作用。

以上规定表明,我国家庭教育已由“家事”上升为“国事”,由“政府可做”变为“政府必做”。家庭教育促进法考虑到我国现行政府的职能和家庭教育工作自身的特点,不仅明确了主责部门,还明确了主管部门,可以说为家庭教育工作上了“双保险”。第一,明确了家庭教育工作的主责部门是各级政府,政府必须依法履职;第二,明确了国务院为主管责任,具体由妇儿工委负责实施,依法履行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责任;第三,明确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由教育部门和妇联共同负责,通过协调统筹社会资源,协同推进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的建设。

厘清了各级政府的责任,解决了“做什么”“怎么做”等体制和运行机制问题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制与运行机制涉及领导管理机构,以及各相关机构、各层级机构的分工、职责及日常运行。各级政府要明确责任,同级政府的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了国家、省、县三级政府家庭教育工作体系及任务职责。国家级政府要发挥领导和指导作用,规定“国务院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并及时颁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明确了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由国家组织制定,体现了家庭教育的国家意志;省(有条件的市)级政府负责辖区家庭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具体落实,包括编写或者选用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制定工作规范和评估规范、统筹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县级政府负责落实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包括组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鼓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与管理工作由县级政府负责,工作重心下移,体现了强化基层政府职能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

家庭教育促进法对同级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能也做出明确规定。要求“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网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明确要求各相关部门要把家庭教育工作融入本职有关工作中,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结合自身工作,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为家庭教育提供社会支持”等。除此,还对婚姻登记机构和收养登记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相关机构提出明确要求。

建立家庭教育工作体制与运行机制是落实家庭教育工作的一个难点,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一些部门参与家庭教育工作主要是靠主观认识或凭工作兴趣。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与同级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能,理顺了家庭教育工作的体制与运行机制,为推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提供了体制和机制上的保证。

动员全社会力量,解决了“谁来做”等支持系统问题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一大亮点,就是设立专门的“社会协同”章节,要求相关的社会组织与机构都要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服务,要在全社会构筑协同支持系统,包括社区、学校、早教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以及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家庭教育指导支持服务网络。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总体思路是,政府领航掌舵、社会共同推进,突出强调了社会协同的重要性,明确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是全社会的责任。为了调动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还提出了多项激励政策,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对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举办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奖励激励、购买服务等扶持措施,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这些规定必将激发社会各界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推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

强调了公益属性,解决了“为什么做”等理念问题

本法明确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的性质是公益性,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非营利性是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的基本属性,这不仅规范了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的行为,更表明了国家管“家事”的目的和出发点,即加大公共服务力度,满足家庭教育需求,为家长育儿赋能,充分体现了国家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解决“为什么做”的问题,可以规避很多风险:

首先是规避了家庭经济负担过重的风险。多项研究表明,近年来,在我国家庭支出中孩子教育的支出比例偏高,为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干预政策,包括“双减”政策。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今后需要鼓励家长生“三孩”,家庭教育促进法在重视家庭教育的同时,更要为家长提供支持和帮助,决不能再给家长增加经济负担,只有这样家长才能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才能得到良性发展。

其次是规避了资本绑架家庭教育的风险。趋利是资本的最大特点,随着“双减”、普惠幼儿园等政策的实施,资本在基础教育领域生存的空间越来越小。家庭教育的快速发展,吸引了一些资本的介入,如果国家不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性质给予规定,完全交给市场配置,就会导致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发展的不平衡,拉大区域差距、城乡差距、贫富差距,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就很难建立起来。当然,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需要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需要引入社会资本,但是不能让资本“像脱缰的野马”任意驰骋,要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发挥作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作为国家公共服务产品,要突出普惠和公益服务的功能。

再次是避免了家庭教育育人方向偏离的风险。目前,重智轻德仍然是家庭教育的突出问题,家庭教育促进法强调了国家的主导地位,国家要牢牢把握家庭教育的发展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庭落地生根。家庭教育促进法对家庭教育内容和方式作出了明确指导,旨在让家长能够成为依法带娃的好父母。

呼应“双减”促减负

2021年7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在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双减”背景下出台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在缓解家长教育焦虑的同时,还回应了学生“减轻作业负担”的期盼。

首先,明确了政府的“双减”责任。要求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重点加强监督管理,通过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提升学校课后服务水平、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提高学校教育质量等措施,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指出,这是此次立法的一大亮点:“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文件精神,改变家庭只是学生课堂的延伸、家长只是学校老师助理的状况,彰显家庭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将家庭教育从学校教育的附庸地位解放出来,真正实现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其次,在家庭领域积极回应了“双减”政策。要求家长要重点保护孩子的休息权,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的学习负担。要加强指导孩子在家时间的合理使用,如引导孩子放学回家后完成剩余书面作业,进行必要的课业学习;督促孩子按时就寝;适度安排家务劳动,加强体育锻炼,开展亲子阅读;及时发现、制止和矫正孩子的网络沉迷行为。此外,不得实施侵犯孩子权利的行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其中,不得实施家庭暴力并不等于不得实施教育惩戒,而是不得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对孩子身体、精神的侵害行为,对孩子的生命健康权和人格尊严造成损害。

依法帶娃让家庭教育走出误区

家庭教育促进法用六章五十五条,不仅为父母如何开展家庭教育提供了“指南针”,还针对目前家庭教育的一些误区进行了纠偏。

“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被明确写进法律。长期以来,一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对未成年人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不少父母把孩子交给上一辈养育,导致孩子“缺爱”与“隔代”现象严重。今后,父母们要摆正观念,设法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这既是落实法律的应有义务,也是教育好孩子的不二法宝。

在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看来,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有助于解决我国未成年人家庭监护方面存在的两大薄弱环节——养而不教和教而不当。“生而不养的问题由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典解决,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的问题则由家庭教育促进法解决。对于家庭教育的内容和方法,家庭教育促进法可谓是不惜笔墨加以列举,就是要通过引导的方式指导家长,帮助家长解决这方面的困惑。”苑宁宁说。

“不能输在起跑线上”是不少父母时常挂在嘴边的话。为此,一些家长不惜实施“鸡娃式教育”和“虎妈式教育”,用不计成本的投入和高度的严格要求,把孩子折腾得身心俱疲。其实,每一个孩子都是独一无二的个体,父母要充分尊重孩子的天性和个体差异,少一些功利与焦虑,方能静待花开。对此,法律也明确提出,家庭教育要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

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了家庭教育要对孩子进行道德品质的教育、身体素质的教育、生活技能的教育、文化修养的教育、行为习惯养成的教育。就学习而言,课余让学有余力的孩子自己进行学科类的拓展或基于兴趣的深度探索,让学习暂时有困难的孩子通过错题归纳进行查漏补缺,都是培养学生自律性的重要途径。此外,家长还要让孩子远离网络和游戏,通过亲子运动和竞技比赛培养孩子学会锻炼、通过健康的集体活动培养孩子学会玩耍、通过适当的劳动培养孩子学会生活,让孩子在运动中克服困难、在玩耍中学会合作、在劳动中走向自信。

以专门立法的方式明确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明确家庭教育的内容和方式,表明家庭教育有自己的本质与特性,它是丰富多彩的生活教育,它是以生活实践教孩子做人的教育,而不是以追逐考试名次和升入名校为目标的“鸡娃”竞争。这是正本清源的引导,对于“双减”背景下的父母做好家庭教育,具有极为现实的意义。

当前的家庭教育存在重智力而轻德育的误区。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了一个根本任务——立德树人。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同时,家庭教育促进法在家庭教育内容的规定中,与“德智体美劳”为主要方面的学校教育相区别,突出“以德为先”,强调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培养家国情怀;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培养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等。

不仅如此,家庭教育促进法还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家庭教育的内容。该法第十六条以列举的方式,要求家长培养未成年人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家国情怀,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科学探索精神和创新意识,良好学习习惯和行为习惯,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热爱劳动的观念等。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此外,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关注也成为家庭教育促进法的一大亮点,规定:“设区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措施,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档立卡,提供生活帮扶、创业就业支持等服务,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采取有針对性的措施,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务,引导其积极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家庭教育,重若千钧。赋能、指引家长依法带娃,这部法律的实际意义和将产生的效果值得大家特别关注和期待。

(整理自《中国妇女报》)(责任编辑 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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