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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业与人权:一个新兴的话语体系

2022-03-21陈雷

宁波经济(财经视点) 2022年3期
关键词:程序企业

■陈雷

什么是“工商业与人权”?

工商业与人权的概念来源于上世纪70年代,是为了回应以米尔顿·弗里德曼为代表的经济学家主张的新自由主义,即“公司唯一的社会责任,是为其股东创造利润”的观点而发展起来的概念。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特别是由于不断发生的由大型跨国公司引起的侵犯人权事件的发生(例如1984年印度博帕尔地区化工厂毒气泄露导致上万人死亡和几十万人残疾的后果,和2013年孟加拉国的拉纳广场倒塌事故最终造成了上千人死亡),使得全球各国的政府、社会团体和学者们已经形成共识——公司在为股东创造利润的责任之外,应当承担其他的社会责任。但是公司应当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各国的看法不同,学者专家也提出了不同的主张。直至2011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一致通过了 《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执行联合国“保护、尊重和救济”的框架》 的文件(下称 《指导原则》,标志着对于公司企业承担人权责任的内容和形式在国际社会上形成基本共识。《指导原则》 是基于现行的国际(人权)法的规定而制定的,为了保护人权,其规定了国家保护人权的义务,工商企业尊重人权的责任和人权受侵害者获得救济的权利,即《指导原则》 所规定的保护人权“三大支柱”。在这“三大支柱”中,针对工商企业的要求是工商企业需履行尊重人权的责任。即要求工商企业应当在商业活动中尊重人权,避免因为其本身的商业活动或者其商业伙伴(供应链)的商业活动对他人的人权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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