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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视角下的商号权保护

2022-03-19周德鸿

中国市场 2022年1期
关键词:商标权

摘 要:商号权承载着企业的发展文化,其价值不亚于品牌的价值,对企业的发展有很大的意义。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有一些专门通过钻法律的空子来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商号或者是其他對商标所有人或者商号所有者造成侵权来为自己牟取利益,这种情况的发生势必导致被侵犯了商标权利的主体因此承受一定的经济损失,不利于自身企业的发展,甚至还可能会让消费者混淆,影响自己的品牌声誉。文章针对我国目前商号权在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关的建议,希望这些对策能够给我国的商号权的法律保护提供借鉴。

关键词:商号权;商标权;法律冲突

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22)01-0068-02

DOI:10.13939/j.cnki.zgsc.2022.01.068

2020年我国GDP首超100万亿元,同比增长2.3%。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贸易中人们的自由度也越来越大,关于商号权和商标权的冲突逐渐增加,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我国针对商标权保护已经制定了《商标法》,但对商号权和商标权之间的冲突应当如何解决,如何平等地保护商号权已经成为目前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故文章以商号权和商标权的冲突为视角,研究商号权和商标权之间之所以造成冲突的表现形式和造成冲突的原因,据此提出对应法律保护对策以更好地保护商号权。

1 商号权与商标权概念

1.1 商号权的概念

商号权是指商事主体在特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注册登记的商号依法独自享有使用、转让、许可的权利。商号权必须要经过核准登记才能生效。在我国,商号权并不能够自然产生,需要企业的经营主体去登记才能够拥有,企业要想拥有商号权,就必须依照企业登记条例或者公司法进行注册登记,才有自己的商号专有使用权。且商号权拥有专有性,即商号权专为权利人所有,只能注册人进行使用,其他人、其他企业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如果未经注册人授权同意就擅自使用的,构成商号权侵权,对比于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的专有性更强,在商号权的专有性上不适用商标权的合理使用、强制许可这些条款。同时商号权还有有限性以及无限期存续效力,即商号权只能在指定范围内以及指定行业内使用。商号权存在跟随企业的生存而生存,拥有无限期存续效力。

1.2 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权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一种排他性权利,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可以转让和许可他人使用,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使用其商标。商标权有有限期,一般是注册后保护期10年,期满后可决定是否再行续展,没有续展次数限制。商标权仅在注册国家有效,具有地域性。

2 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表现形式及原因

2.1 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表现形式

商号权和商标权冲突指不同商号权人和商标权人使用近似或相同商品代表符号而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两者有着特定的某种联系,导致误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给两者带来权利冲突。其冲突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2.1.1 商号化使用商标

这种是指将和他人注册商标相似或相同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登记使用产生的权利冲突。如早已注册的知名商标“华伦天奴”“金利来”被一些商家利用,将其作为自己的商号从事商业活动,在商品上印上“华伦天奴”“金利来”等商标误导消费者,“华伦天奴”在2003年就已经退出中国市场了,但我国服饰市场中带有“华伦天奴”字样的服饰品牌却高达160多个,由此可见滥用的严重。

2.1.2 商标化使用商号

这种是指将和他人相同或相似商号文字当作商标注册使用而引发的权利冲突。如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商号“张小泉”就和1997年认定的“杭州张小泉剪刀厂”驰名商标的“张小泉”商标产生冲突。

2.1.3 交叉注册冲突

该冲突类型较新,这种情况还比较少。比如将他人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字号,并简化使用企业名称,经营与他人相同服务或产品。或者注册他人商号为自己的商标,经营相同产品或服务。又或者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在不同行业或不同产品经营的企业名称上。相关冲突形式较多,所以引发的问题也比较多,需要多加关注、制定相应解决对策。

2.2 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原因

造成商号权和商标权冲突的原因有很多,有立法上的原因也有管理上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2.1 商号权法律地位不明确

当前我国法律分别对不同的商事主体给予了不同的称谓,例如对于企业法人就用“名称”,个体工商户使用“字号”,企业法人拥有对自己企业名称使用、转让的权利,但是无论是我国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还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民法典》都没有对这方面的内容进行规定,就连定义性的商业名称和商号的规定也没有,所以商号在法律中的地位、在法律中所拥有的法律性质以及法律对商号的保护等问题都没做明确规定,相关条款制定的也比较模糊。

“同行业、分级登记”是目前企业名称登记常用的登记方法,这种登记方法的目的是减少相同企业名称的出现,让不同的商事主体能够拥有自己专享的企业名称,但是这种规定导致了事实上商号权侵权行为的发生。目前法律上并没有明确商号权独立民事权利的法律地位,所以就容易导致商号权和商标权之间产生冲突。对于商号权的认定,能否用“在先权”来阻止后面的商标注册这一问题上还存在很多争议。

2.2.2 商号权与商标权的相似性

商号权和商标权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相似性,虽然它们在法律适用、构成要素、取得程序和时间限制上有着很多的不同,但是它们之间的共同点还是不少的。如构成要素文字都可以采用汉字、外文或者是少数民族文字等,若文字商标和企业商号使用的是近似或相同词汇,就容易引发双方冲突。且这两者功能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都是企业识别标志,并无本质区别。企业常会在产品标示上突出商号,或者是在外包装、广告、宣传册等进行突出标示,以引导消费者做出消费选择。尤其是服务行业的服务商标,对消费者有着很大的引导作用,因可用作商业标记的符号、名称相对有限,且本质上商标商号不是互相排斥的,所以客观上就会出现不同经营者商标和商号近似或混同的现象。

2.2.3 管理体制差异

商号在我国是实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级登记制度,即企业在登记区域行使商号权,工商行政管理局无需查询申请登记商号是否和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或企业名称商号是否和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且我国商标管理采用全国统一注册行使,商标权授予机关国家商标局也未明确禁止他人将商号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即商号领域并未保护除了驰名商标以外的商标,商标领域不保护商号。商号和商标是工商部门两条不同业务线负责的,部门内缺乏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商号与商标间也缺乏有效联机检索,故不可避免地就会产生商号权和商标权的权利冲突。

3 商号权的法律保护对策

3.1 明确商号权性质与法律地位

要明确商号权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坚持保护在先原则。保护在先原则是知识产权领域进行各种权利冲突处理的基本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对于不同权利之间产生的冲突,可以根据其权利产生时间的先后顺利来确定哪个权利是先发生,哪个是后发生,分为先权利和后权利。而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权利产生的客体是同一对象。但是基于理论角度,在法律保护方面并没有区分不同权利产生的先后顺利。但在知识产权领域,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决定了不同的主体就相同的知识产品分享享有知识产权的不可容忍性。所以,当发生权利冲突时,先发生的权利应该受到保护,后发生的权利不能够和已经受到法律保护的先权利形成对抗。商号权也同样如此,应当实行保护在先原则。

对于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这一标准,笔者认为侵权行为即使是在“善意”的情况下发生的侵权,但是侵权行为的发生也很有可能导致被侵权人出现损害,所以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应该根据其行为发生导致被侵权人产生的损失,再结合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来进行处罚,不能因没有主观恶意就避免处罚,适当处罚还是有必要的,这才能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民法典》等相关法则中应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对其拥有的商号权独自享有使用、转让等权利。对商号权的规定应用保护在先原则来保证明确商号权的法律地位。

3.2 完善商号登记注册制度,加强对商号和商标的协调管理

要完善商号登记注册制度,可建立全省乃至全国范围的商号数据库,全国联网,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及时在数据库中公布认定商号并备案,定期更新维护数据库数据,依照行业规划,定期出版商号名录和所述企业名称,以便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检索,以真正地实现商号信息资源共享,修缮因注册登记地不同导致的误差。商号登记的救济上可以借鉴商标异议撤销程序,也就是权利人在注册登记商号后的一段时间内,一般是三个月,可以向原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申请将不当商号撤销。对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或欺骗手段取得注册商号的,个人和其他单位可以提出纠正意见,请求登记机关纠正,登记机关将非法获取商号撤销。

3.3 实行商号商标一体化管理

当前我国尚未有专门的商号权保护法律,现有针对商号保护的法律规定也比较分散。对此可借鉴商标法,通过建立专门的商号保护法律体系来解决两者出现的冲突,扩大现有商标法調整范围,在商标法中,将商号权纳入其中对其进行保护。

未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商号权作用会进一步凸显,加强商号权保护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必不可少的一步,通过完善商号权法律保护才能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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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周德鸿(1997—),男,海南人,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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