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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担保的现状与风险

2017-01-26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6期
关键词:专用权质权商标权

周 仪 吴 瑜

(330031 南昌大学法学院 江西 南昌)

商标权担保的现状与风险

周 仪 吴 瑜

(330031 南昌大学法学院 江西 南昌)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标专用权的资产价值越来越为广大企业和社会各界所重视,本文从国家工商总局的商标权担保登记信息中分析得出目前商标权担保的特点,并进一步论述了其存在法律、评估和变现三方面风险,最后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建议。

商标权担保;商标权担保特点;商标权担保风险

一、商标权担保的现状

商标权担保是指商标注册人以债务人或者担保人身份将自己所拥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权作为债权的担保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商标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商标权的价款优先受偿的物权。①

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商标权价值利用具有独特的优势。其一,商标权的权利属性相对稳定,与著作权、专利权在法定保护期届满立即消灭不同,商标专用权理论上可通过续展而无限延续。其二,商标权的价值相对持续,通常情况下,著作权和专利权的价值会随着时间推进而逐渐下降,与之相反,商标权的价值往往会上升。

正因如此,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近年来稳步增长。笔者对商标局公示的信息进行整理,得出如下数据②:2016年全国共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1419件,连续8年稳步提升,其中,浙江和安徽遥遥领先其他省市;涉及注册商标一万五千余件,涵盖所有商品服务类别,其中,有42个类别作为核心商标办理出质登记,食品类和机械设备类排在最前列;质押金额达649.9亿元,其中,质押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大额贷款的有520件,占比37%;出质期限5年以上长期贷款的有9件,占比小于1%。

由此可知,我国商标权担保存在以下特点:①质押融资数量和质量均稳步增长,但总体规模较小;②中小企业是商标权担保的主力军;③质押贷款以中短期贷款为主,多为企业临时周转资金之用。依照现状推断,商标权担保目前处于并且可能长期处于有形资产担保的补充地位。

二、商标权担保的风险

不无遗憾,商标权担保的这种补充地位在实践中表现为银行对商标权质押业务反应冷淡。自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纲要》实施以来,各级政府部门大力推动知识产权运用,尤其是商标权质押,但是银行却对此反应冷淡。为什么出现“剃头担子一头热”的现象呢?究其原因,无非是商标权担保存在诸多风险。

(一)法律风险

商标专用权存在权利消灭的风险。其到期不续展会被注销、因不符合注册条件会被宣告无效,或者由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成为通用名称、违反法律的方式使用等原因被撤销。

商标权存在价值变动的风险。其无形性和可复制性的特点使得商标权容易遭受侵权,这对商标权的价值有很大影响。

商标权担保方式存在风险。商标权担保名为质押、实为抵押。错误的分类给权利设立、保全、实现以及担保双方权利义务的分配等带来一系列的困扰。

(二)评估风险

商标权价值评估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评估,评估师需要了解商标权的权属状况、权利限制条件等信息;二是经济评估,需要对商标权应用的历史、现实状况与发展前景、资产获利期限、企业经营状况等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风险主要表现在:

商标权的价值难以量化和固化。首次,商标权的形成没有固定的模式,不能用劳动时间来判断;其次,其价值不但难以完全独立于企业的有形资产价值和经营价值,而其会受到市场变化、行业发展、政策变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最后,商标权交易呈现个别性特点,难以横向比较。商标权的价值既不确定,也不稳定,给评估带来极大困扰。

评估方法的局限性。商标权评估通常采用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等传统的评估方法,但对评估准确性的争议始终较大。成本法的缺陷在于商标的产生与劳动时间不构成对应关系。市场法的缺陷在于商标权交易具有个体性和主观性,缺乏可比性。收益法以未来收益估测现值,相对可靠,但如何确定商标权的收益、折现率、资本还原率等都是实务中的难题。

企业信息不对称。中小企业是商标权担保的主力军。其经营情况一般达不到股份公司的公开透明程度,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诱发出价值评估难、评估费用高、评估时间长三大评估症结。

(三)变现风险

一方面,目前缺乏统一的商标权交易市场和流转规则,银行的权益得不到最终保障。另一方面,即使能够成功变现,因商标具有识别功能,仅转让商标,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倘若受让的企业不能保障商品或服务原有的品质,会破坏商业秩序、侵害消费者的权益,这样的商标权运用与商标法的立法宗旨背道而驰。

三、商标权担保的完善

与风险相比,商标权担保的法律设计显得简单、粗糙,不能完全满足实践需要。法律总体上将商标权担保认定为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规则。但本文认为,此种认定过于保守,既降低了担保的信用保障作用,也无法充分发挥商标权财产权的价值。基于物尽其用的原则,应当逐步放开质权人对商标权的控制力度。

其一,在担保的性质上,物权法应当对其重新认定,即使不能认定为抵押权,在制度设计上也要向抵押权靠拢。

其二,在担保的设立上,物权法应当允许未出质的驰名商标设立担保,商标法实施条例应当将启动模式由强制双方申请改为允许单方申请,登记程序应当明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可以担保、将登记机构的审查责任由实质审查改为形式审查、将登记内容由文件登记逐渐转为声明登记。

其三,在担保的效力上,物权法应当允许出质人将商标自由授权许可他人使用,允许出质人再次设立担保,允许质权人承诺转质,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商标权担保适用善意取得和表见代理制度。

其四,在担保的实现上,在物权法司法解释中新增许可使用和折价入股等新型实现方式,相关部门应出台指导意见规定商标权担保的具体提存制度、完善政府提供信息平台、开展动态监测的服务职能。

注释:

①参考吴汉东著.《知识产权法》[M].法律出版社.2014年第五版.第288页.

②资料来源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公示信息,质押金额参考了《台州商标质押融资工作分析报告》,http://sbj.saic.gov.cn/sbqyy/ (访问日期:2017年3月8日).

[1]陶丽琴,陈龙根,魏辰雨. 商标权担保价值利用的法律风险及对策研究[J]. 知识产权,2011,(01):33-37.

[2]李鹃著.《知识产权担保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2年出版.

周仪,南昌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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