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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投资所得股权的归属、处理及分割

2022-03-18何林峰党振兴

关键词:纠纷案公司法民法典

何林峰,党振兴

(1.西北政法大学 研究生院, 陕西 西安 710063; 2.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甘肃 岷县 748400)

一、问题的提出

股权是当前乃至今后中国家庭资产最为重要的配置方向之一,夫妻在婚内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获得股权,并将一方持股信息予以登记、公示已是十分常见的经济现象。与此同时,司法实务中相关纠纷的数量也呈上涨趋势。其中,是否承认夫妻共有股权、婚姻存续期间股权如何处理(具体包括行使与转让)以及离婚时股权如何分割等现实问题引起了理论和实务界的关注和讨论。如何从婚姻法和公司法二者区分、协同的视角,正确认识夫妻婚内投资所得股权的性质,适用合适的处理、分割规则,是维护夫妻、公司、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重点和难点。因此,对上述问题进一步深入研究,形成理论共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共同所有是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基本形态,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目前,学界普遍认为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益可以准用共有的有关规定,[1]262将上述权益纳入夫妻共有财产。而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权,理应存在共有状态。[2]据此,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购股权归双方共同所有,似乎不证自明。

实践中,亦有法院遵循夫妻共有股权的思路裁判案件。譬如,在汪甲与许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任何一方名义投资所获股权应属于其共同所有。(1)汪甲与许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商终字第502号。在范华文、衡阳千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晓慧股权转让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夫妻对股权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除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的,夫妻一方在关系存续期间擅自转让股权的,原则上应属无效。(2)范华文、衡阳千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晓慧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505号。而在顾晓宝与潘燕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中,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以夫妻一方名义出资取得的股权应属夫妻共同所有, 其配偶对股权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的权利。为维护夫妻平等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夫妻一方擅自转让股权会影响到另一方的权益,应认定转让行为无效。(3)顾晓宝与潘燕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湖商终字第131号。另有法官认为,婚内投资所得股权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均具有公司股东身份。只不过完成了登记手续的一方是显名股东,而其配偶因未履行登记手续成为隐名股东。在夫妻离婚时,其配偶的股东身份将以显名的形式表现于外。[3]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充分表明我国公司法秉持商事外观主义原则,投资者的规范出资方式都必须是“显名直接出资”。特别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投资者不仅要实名签订公司章程(出资协议),并直接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而且还要在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公示,才能获得股东资格和行使股权,并由此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并且,我国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机制无法实现股权“共有”状态,股权只能登记于单一自然人名下。现实中,夫妻只能以一方的名义与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或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将该方持股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簿上。因受合同相对性的限制,夫妻一方与公司、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不能约束配偶,该配偶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投资法律关系,夫妻关系和共同财产制并不能使其成为公司法承认的真正股东。如果承认夫妻共有股权,则势必突破合同相对性,影响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和管理效率,并严重削弱商事登记的公信力。

另外,不同于车辆、房产等常见的共有物,股权和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相似,二者均是兼具财产权与人身权属性的复合型权利,人身属性和涉他性决定了它们不能直接作为共有物。股权还牵扯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具有极强的涉他性,与物权、债权等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性权利并不相同。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确定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以此类推,夫妻以婚内投资取得的股权的财产性收益才是夫妻共同财产,股权本身不能直接归夫妻共同所有。

综上所述,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和公示要件的夫妻一方,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并行使股权,只能就股权产生的收益(如股权市值、分红派息、转让所得等)与另一方平等分享。因未登记一方自始未曾获得股权,所以,不存在其委托配偶代持股权的基础,法院既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有关股权代持的规定,也不能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有关家事代理权的规定。

三、处理婚内所得股权的边界

(一)公司法的认定路径及效力边界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出资人即便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手段取得的货币出资,该出资行为仍然有效,不否认出资人的股东资格。可见,对于出资人的资金来源,公司并无任何注意义务,举重以明轻,公司亦无必要探查投资人的资金来源及其婚恋情况。只要夫妻一方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其股东身份就被公司和其他股东所承认,可以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查阅权、诉讼权等权利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同时,基于公示主义与外观主义原则,第三人对工商登记所披露的股东信息具有合理的期待利益,第三人与登记为股东的夫妻一方进行交易,既无必要查明其婚恋情况,也无须征得股东配偶的同意。只要股权转让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交易行为就对缔约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

总之,公司、第三人与登记为股东的一方以股权为标的物开展活动,无须考虑其资金来源、婚姻状态以及其配偶的意思,公司与第三人的审查负担并未加重。登记为股东的夫妻一方对股权的处分系有权处分,不存在适用《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有关股权善意取得规定的空间。

(二)婚姻法的认定路径及效力边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享有平等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所以,夫妻对股权产生的收益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皆可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利用该收益。至于股权对外如何行使,依前文所述,未登记为股东一方的态度对公司和第三人均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意义。但在夫妻关系内部,取得公司股权的一方应当征求配偶的意见,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处理股权。这是因为,一方面,尽管股权在理论上可以分离,但股权的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在实际运行中会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如果一方滥用表决权等人身性权利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则势必会影响其配偶的财产性收益。为了规避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夫妻应就股权行使、转让问题达成一致,从而使双方在家庭生活中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之规定,夫妻互负忠实义务。此处的忠实应作广义解释,不仅指夫妻双方在生活中相互忠诚,以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还包括任何一方不得出于一己私利或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其配偶的经济利益。因此,法院鼓励、倡导夫妻在协商一致后行使股权,本质上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有助于促进家庭和睦。

若夫妻未经协商或协商不一致,登记为股东的一方擅自处理股权给其配偶造成损害的,该配偶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立即请求法院分割股权产生的收益,防止对方滥用、低价变卖股权的行为给夫妻共同经济利益造成进一步的损失;其配偶也可以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请求法院对该方予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未登记为股东的一方不能逾越婚姻法的保护范围,径直向公司、善意第三人主张其享有股权,并请求法院否定其配偶处理股权的法律效力。

四、离婚时股权财产价值的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了离婚时夫妻所得股权的具体分割方式,但本条以夫妻协商一致为适用前提,未规定双方协商不成时的股权分割规则。由于法律供给存在严重不足,导致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十分突出。

笔者对相关案例进行梳理后发现,支持夫妻婚内所得股权归双方共同所有,可以依法分割的判决不在少数。具体来说,若夫妻协商一致,同意分割股权,因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故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履行义务的方式可以是直接分割股权本身,(4)马某与杨某赠与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3975号。也可以是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股权折价款;(5)高某与施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2020)皖1822民初2134号。若夫妻未协商一致,则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 》第十五条之规定,由双方平均或者按比例取得股权;(6)武某与闫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2017)冀0582民初2847号。在确认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后,判令夫妻各享有原股权的一半,双方应在法院裁定的期限内办理股权变更登记;(7)张松红与陈大东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1民终275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在确认登记为股东的一方取得股权后,要求向其配偶支付相应的分割款。(8)蔡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24725号。反观,在不支持夫妻离婚分割股权的案件中,法院给出的理由是:股权不是单纯的财产性权利,故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可以分割的只有股权的财产权益;(9)李斌、吕爱荣股权转让纠纷案,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2民终492号;许某与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9)浙0502民初5985号。其他股东如不同意将公司股权分割给股东的配偶,则不能分割股权。(10)蔡珊珊与蔡广键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6民初1866号。

学界对夫妻能否分割股权以及分割的范围亦有不同的认识。田韶华、莫春阳认为,将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具有正当性,股权分割是对股权量上的分割,并不会破坏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但能否取得股东资格还须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4]王彬、周海博指出,股权归夫妻共同所有是分割的前提条件,股权的可让与性使得夫妻分割股权成为可能。因为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股权分割不涉及对外转让和股东变更,应视作股权内部转让处理,夫妻双方无须考虑公司其他股东的态度以及优先购买权的问题。[5]王建东、毛亚敏主张,股权能够为夫妻共有,但不包括股权中的共益权部分,夫妻离婚时分割的仅是股权中的自益权部分。[6]相反,余艳清则强调,法院不宜在夫妻双方未协商一致时强行分割夫妻共有股权。[7]

可见,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夫妻共有股权分割问题的处理方式大相径庭,部分观点的逻辑起点和论证存在错误。经过前文的分析,夫妻婚内所得股权并不归双方共同所有,股权产生的收益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离婚时分割的是股权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而不是分割股权本身。这一点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中进一步得到证实,本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换句话说,夫妻用共同财产以一方名义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并不因此获得股东资格并享有股权,只能就出资额主张分割。若法院强行分割股权,容易造成股权行使在夫妻离婚时陷入僵局,不利于公司进行持续、稳定的经营管理。

综上所述,当夫妻双方对股权分割份额和价格协商一致时,可以继续参照《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三条处理。若夫妻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则未登记为股东的一方不能向其配偶主张分割股权,双方只能就股权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进行分割,由登记为股东的一方向其配偶支付相应的估值对价或转让所得,与股权转让无涉,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不会因夫妻离婚而被破坏。夫妻分割股权收益不需要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也没有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空间。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股权的价值会随公司经营状况和宏观经济环境发生波动,不会一直与最初的出资额相当,故需要对离婚时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考虑到未登记为股东的一方通常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故此,不宜使其单独负担举证责任。法院可依职权要求登记为股东的一方或公司提供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财务报表、工商登记信息等资料,通过综合考虑公司净资产、现金流、注册资本、盈利能力等因素,“选取适当的股权价值评估基准日,以确保股权估值的公平合理”。[8]必要时,法院也可以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协助其评估股权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经济利益,防范登记为股东的一方利用转移公司财产、虚增公司债务等手段恶意贬损股权的财产价值。

五、结语

相较于日本《商法典》、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法国《商事公司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对共有股权的详细规定,我国《民法典》《公司法》对共有股权只字未提,2021年12月24日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依然顺应了当前商事登记实践中市场监管部门只允许将股权登记在单一自然人名下的做法,股权共有制度或许仍不能在我国建立,但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婚内投资所得股权的归属、处理以及分割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不能良性运行。当前,在重视婚姻法、公司法协同的同时,也要清楚地认识到各自的调整边界:婚姻法以夫妻内部人身、财产关系为调整对象,而公司法的功能在于确认股东身份和规范股权运行。股权并不能纳入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股权产生的收益才归夫妻共有。登记为股东的一方拥有完整的股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公司、第三人围绕股权建立法律关系,法律不要求公司、第三人调查、关注相对方的婚姻状况。但为保护夫妻共同经济利益,防止登记为股东的一方滥用权利阻碍配偶处理股权产生的收益,法律倡导双方就股权处理相关事宜达成共识。若未能达成共识,且登记一方的行为损害了其配偶的财产权益,则该配偶可以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分割财产,并给对方施加经济惩罚。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夫妻双方根据对股权分割份额和价格的协商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案分割股权的财产部分,从而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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