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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7林茗

上海人大月刊 2022年3期
关键词:监护条例家庭

林茗

未  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家庭的梦想,维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上海历来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早在1987年,市人大常委会就率先出台我国首部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2004年,废旧立新,颁布《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法规的不断更新、完善,对提升本市未成年人保护水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月1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3月1日起施行。这是《条例》继2004年之后,时隔近18年的再一次全面大修。本次修订,一方面积极与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相衔接,落实国家法的精神和要求;另一方面总结固化本市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积累的经验和做法,回应新的情况和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更为有力的法治保障。

厘清责任 建立健全保护体系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包括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在内的社会各方面分工协作、共同努力。未成年人保护法以责任主体为切入点,按照从私域到公域、从基础保护到国家保护的逻辑,对未成年人保护体系进行了整体性构建。地方立法如何在国家法的逻辑架构下,进一步丰富各个维度保护的具体内容、明晰各方主体的责任分工,确保整个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得以统筹协调、有效运转,成为本次《条例》修订的重中之重。

“家庭保护是整个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良好的家庭氛围、尽责的家庭监护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至关重要” “学校保护除了聚焦教育外,还应当充分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学生欺凌防控等” “司法保护的内容需要进一步充实,要充分体现上海的成功实践”……诸如此类的意见和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阶段屡屡被提及。对此,《条例》从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等多个维度都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回应。

在家庭保护方面,《条例》强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以正确的理念、健康的思想、良好的言行和适宜的方法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家庭监护职责,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安全、户外活动安全、交通安全等。

在学校保护方面,《条例》突出学校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防治学生欺凌以及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具体职责,规定学校应当开设心理健康课程,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并可以设立心理辅导室;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严重欺凌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教育部门报告;不得聘用有性侵害、性骚扰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等。

在社会保护方面,《条例》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与未成年人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水平不相适应的交易行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等。

在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方面,《条例》规定街镇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指定专门人员,办理未成年人保护相关事务;明确相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落实教育制度改革、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管理等具体职责;规定司法机关建立联动保护机制,开展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落实办案保护、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等。

直面热点 广征博采回应关切

《条例》修订受到来自社会各方面,尤其是未成年人群体的关注。多家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了未成年人专场的立法意见征询活动,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馈意见和建议近150条。华政附中、曹杨二中、《少年日报》社等组织师生、小记者等未成年群体,专题研读讨论《条例》修订草案,通过公开征求意见、联系点反馈等多个渠道,反馈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50余条。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还主动邀请《少年日报》的25位小记者代表“走进人大”模拟审议《条例》修订草案,面对面听取未成年人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未成年人的意见不能一听了之,在经过充分梳理和研究的基础上,《条例》对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一些热点问题作了积极回应。

“学校之外的社会文化体育设施和场地能不能对我们未成年人优惠开放,并且设定专门时段、专门场次?” “建设儿童友好社区时,能不能在设施配置、活动安排上考虑不同年龄未成年人的需求?”面对孩子们提出的这些疑问,《条例》新增了公共文化體育设施开放规定,明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鼓励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根据自身功能、特点,开设未成年人专场,为未成年人主题教育、社会实践、运动健身等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对儿童友好社区建设,则增加了街镇应当加强并优化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的配置,开展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兼顾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成长需求的活动和服务项目等具体要求。

网络保护是未成年人关注的焦点。“网络教育的使用也应当适度,避免近视、网络沉迷等风险” “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要有所限制,对网络上出现的网络语言暴力、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应当及时制止、清理,让我们能够安全地使用网络” “网络服务和产品的青少年模式设置要科学、要走心,青少年模式不等于低幼模式”。孩子们的意见和建议源自于他们的切身体验,对此《条例》的态度是鲜明的——积极回应: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产品和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鼓励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开发相应的保护性使用模式;发现产品和服务存在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情况,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诱导未成年人盲目追星、盲目消费;严禁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低俗表演、网络不良社交等活动等规定都在《条例》中得到体现。

特别保护 为“脆弱的你”撑起保护伞

保护未成年人,一个都不能少;既要关注“大多数”,也要关注“极少数”。处于监护缺失、监护不当情形的未成年人虽然人数不多,却是这个社会最柔软、最脆弱的群体,更加需要关爱与保护。对此,《条例》创设“特别保护”专章,对处于监护缺失、监护不当情形的困境未成年人群体予以特别保护,这也成为本次修法的亮点之一。

上海从2017年就开始积极探索困境儿童保障,针对陷入监护缺失、监护不当情形的未成年人群体建立安全保护机制,形成了一定的实践经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政府对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分类保障的要求,并在民法典的基础上,确立了对未成年人“以家庭监护为基础、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明确了政府部门承担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的具体情形与主要职责。

《条例》依据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的相关要求,梳理、整合并细化了针对处于监护缺失、监护不当情形的未成年人的相关保护制度和措施,从充分体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厘清家庭、社会和政府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形成工作机制闭环,确保特别保护及时、安全、有效。在发现及处置机制上,《条例》明确了居村委、民政、公安的具体处置机制及工作责任,规定居村委或者民政部门发现处于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应当帮助其申请社会救助或保障,采取必要的照料或者监护措施;公安机关发现处于监护不当情形的未成年人,应当出警处置并开展调查,对实施加害行为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采取批评教育、出具告诫书、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在具体监护措施的采取上,根据监护缺失、监护不当情形的具体情况,由民政部门或者村居委依法进行临时监护、长期监护。同时,《条例》还对家庭监护能力评估、监护人领回、监护支持和干预、撤销监护人资格等配套性措施也作了相应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需要政府、社会、学校、家庭等各方主体各尽其责、形成合力。《条例》的颁布施行从制度层面为未成年人保护提供更有力的法治支撑,使各方主体在履行职责时,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从而共同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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