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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利益平衡”的生态旅游正义及实现路径

2022-03-09袁利

生态经济 2022年3期
关键词:利益平衡生态旅游正义

袁利

(陕西师范大学 地理科学与旅游学院,陕西 西安 710119)

1 生态旅游:概念的“正名”

国际旅游学界普遍认为,生态旅游思想发轫于20 世纪60 年代的赫特泽(Hetzer)提出的“生态的旅游(ecological tourism)”这个术语,用以反思当时的旅游发展思路[1]。“生态旅游”的英文“ecotourism”,其前缀词“eco”是“ecology”(生态)之意,体现旅游是在“生态”背景下的活动。卢小丽等[2]通过比较40 个生态旅游的概念后发现,这个概念的核心集中在“以自然为基础的活动和为保护做贡献”这个主题,并且频繁出现在利益分配、环境教育、可持续性、伦理责任、旅游体验和文化等方面领域。陈忠晓和王仰麟[3]认为,以发展的角度着眼,生态旅游需要综合平衡“经济—环境—社会—支持”这四个根本目标:经济方面主要是解决旅游业对经济发展、收入和就业问题的引导和推动;环境方面主要是解决对自然和文化资源的保护,以突显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社会方面是解决旅游业的良好社会产出,包括多样化的产品、旅游社区的完整性、游客体验的真实性等;支持方面主要解决旅游规划的协作、调查、教育、培训和发展的支持系统。吴楚材等[4]将生态旅游概念归纳为五种学说,“保护中心说”的核心是强调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居民利益中心说”的核心是增加当地居民收入,“回归自然说”的核心是回归大自然,“负责说”的核心是旅游者对环境承担的保护责任,“原始荒野说”的核心是在人迹罕至的原始荒野进行的生态旅游。

面对生态旅游概念的多样化解释,不少学者指出概念泛化的问题,而这个泛化的核心和本质是生态旅游的“主体”和“定位”的混乱和泛化,即将生态旅游的本质与生态旅游的应用活动的基础理论混为一谈,主要是与可持续旅游的概念相混淆。因而,郭舒[5]认为,生态旅游概念的本质是旅游者和旅游活动形式,而后起的可持续旅游概念的主体是旅游地,同时指出对生态旅游基本特征的归纳,应是在生态旅游本质的规定下进行,其所描述的应该是旅游者进行生态旅游活动时表现出来的特征,而不应该同时包括旅游地的某些特征。

由于生态旅游的概念缺乏统一性,贴着生态旅游标签和旗号的“伪生态旅游”就广泛存在。许多名为生态旅游的项目并没有体现生态的特征和要求,只是简单地认为生态旅游即“自然旅游”,最终并没有使旅游体现为生态,而是在破坏生态环境。那么,生态旅游是一种旅游类型或旅游产品,还是一种经营管理方法?

张广瑞[6]认为,这涉及生态旅游与可持续旅游发展的区别。而生态旅游概念缺乏统一性,实践中也存在不足,说明一个基本事实:生态旅游不仅需要旅游产品本身的生态,也需要旅游产品消费全过程的整体性的生态。如果旅游者以“非生态”的方式在进行生态旅游消费,或者生态旅游的规划部门,以“非生态”的方式进行规划,我们亦可认为这是“伪生态旅游”,因为这种“非生态”的方式,最终可能导致生态旅游走向消亡。

因此,生态旅游不仅需要基于生态的产品,也需要基于生态的理念和方式。没有生态的理念和形式的要求,生态旅游最终将自我消解。生态旅游不只限于自然环境,也可包含文化社会环境[6]。对生态旅游概念的“正名”,正是基于上述综合性的考量。

对生态旅游的概念进行科学、综合的“正名”,可以借用哲学的“质料和形式”②的二分法来考察和探究。作为一种特定旅游产品的生态旅游,我们认为这是生态旅游概念的“质料”性因素、“实体性”要素,而作为发展理念和行为方式的生态旅游,我们认为这是生态旅游的“形式”性因素、“虚体性”要素。这两种要素统合而成为一个完整的生态旅游概念的内涵。

然而,这个概念的“质料和形式”并非总是统一的,它包含着两个不同层次的生态旅游:一个不以自然或人文为特定的旅游产品,却满足了以生态的方式进行旅游的理念、规划和实施策略,这种基于“生态形式”的旅游,则可认为是第一层次的生态旅游,在这个层次里,生态表达了在旅游过程中的人与人、人与自然美好状态的实现方式,这是一个在“形式性”上满足了生态要求的生态旅游。第二个层次是体现了“质料和形式”统一的生态旅游,在这里,生态旅游既是特定的产品和对象,也体现了以生态的方式进行的理念、规划和实施的旅游策略,表达的是“生态化”的形式和“生态的”实体相互贯通、辩证统一的综合性概念。

很显然,如果生态旅游只体现为某一种特殊类型的产品和对象,则违背这个概念产生的初衷——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渴望、欣赏、学习和责任。如果生态旅游中的生态不能走向“生态化”形式的演变和转换,生态旅游作为一个概念注定将在实践中被这个概念所涵盖的具体不同类型的旅游产品所取代和分割,比如乡村旅游、湿地旅游、森林旅游等等,这些具体的旅游对象或旅游产品在实践中就常常冠以生态旅游的名义。然而,生态旅游的生成和发展,在根本性意义上还恰当地体现了旅游“正义性”要求:人地关系上,不能破坏生物栖息地、不能危害生物的生存利益;社会关系上,不能污染环境,损坏社会与后代人利益,遵守传统价值观念;人际关系上,能给旅游者以最好的生态体验,能对旅游者形成环境教育;区际关系上,社区平等参与旅游发展的利益分配,实现利益共享[7]。

实际上,人地关系、社会关系、人际关系和区际关系直接涉及的并非作为对象和产品的生态旅游,而是由此引发的系列衍生的问题。《光明日报》曾发表的《生态旅游岂能破坏生态》[8]的文章指出,将生态资源的消耗作为满足旅游者需求和经济效益的生态旅游的做法是错误的,而这种消耗的概念源头就是以生态旅游的名义所开展的“伪生态旅游”,其并没有理解生态旅游真正内涵以及其带来的生态结果,因为生态旅游的概念及其延伸的产物,包含了“生态”作为对象和“生态”作为理念与形式的正义问题。

2 生态旅游的非正义问题:观念和实践

“正义”是古今中外各国人民努力追求的一个核心价值目标,人们渴望正义,因为期待正义的秩序能给他们带来当下的幸福和未来的光明。然而,“正义”又是一个难以给予精确而又统一的定义。西方最早给“正义”下定义的是梭伦,他认为正义就是“给一个人以其应得的”。应得的含义有两个方面,第一个是常识中的观念,“应得也就是赏或罚,它是一个人的行为的后果”[9]。第二个是哲学中的观念,应得的是“属于与一个人自身的,和‘属于自身的’东西是同一范畴的”[9]。在“同一性”范畴上,这两个概念有实质上的重合性。“应得的”的含义是西方“正义”概念发展的基本底色,对于后来西方政治、法律等诸多领域的“应当”“权利”观念的生成和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应得的就是有权利要求得到的。权利这个词来源于‘对’或‘正确’,它意味着,你要求得到这件东西是对的,正确的。所以,应得的概念自然地包含着‘对’或‘正确’[‘正当’]的涵义。”[9]然而,柏拉图通过论述正义是“应得的”概念在善、恶不同方向上存在矛盾,指出正义既与他人的善相关,而且是德性的整体而非具体的德性,因而得出正义在消极意义上“不干涉”的内涵,对正义是“应得的”的内涵做了重要的补充和发展。

伴随着环境、社会等诸多问题的出现,也因美国著名哲学家罗尔斯的著作《正义论》在中国的广泛传播,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各种“正义”问题的探讨,成为中国学术界的一个热门议题。旅游学界对正义的探讨也迅速展开,尤其是生态旅游概念在旅游界受到普遍关注之后。正如前文所论,由于对自然原生态的欣赏、向往和责任,生态旅游的产生渊源就存在着对“伪生态旅游”的某种反思和否定,继而对“非自然状态”的生态旅游可能存在的“不正义”现象产生担忧。而这种反思和担忧,在生态旅游兴起之后及其此后的普遍实践中开始凸显出来。这正应了一句话:在现代化席卷全球的普遍化浪潮中,凡人类进驻的地方和领域,正义或非正义问题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

2.1 生态旅游的非正义根源

生态旅游的兴盛是源自工业化、城市化的扩张而导致的对生活环境日趋恶化的反思以及人们对良好的自然生态的追求。由于旅游的本质在于“满足心灵的愉悦”,因此,在生态旅游日益发展的今天,旅游者越来越注重旅游对象和旅游环境的质量。生态旅游强调的是旅游对象的“自然”和旅游过程的“环保”,特别强调对自然和人文生态环境的保护,因而备受旅游者青睐。然而,正如前文所述,在旅游市场的实践中,“生态”的词汇极易成为标签而被滥用,怀特[10]就曾指出:“在旅游促销中有许多打着‘生态’标签的旅游产品广告,目的在于提高旅游市场兴趣,从而增加销售,这样像‘生态旅行’‘生态冒险’‘生态度假’‘生态旅游’等术语只不过是环境机会主义的例子而已。”

毫无疑问,生态旅游存在着两种极端的“非正义”的生态关系。一种是,“生态旅游是不可能的,因为人类的行为不可能像其他生物一样是自然的,总会给环境带来危害”。另一种是,“假设人类的行为像其他生物一样是自然的,不会损害环境及其他生物,这样所有的旅游都成了生态旅游”[11]。这两种观点涉及的是“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两种生态关系的分野。

(1)人类中心主义的非正义面向。1967 年,美国学者怀特在《生态危机的历史根源》中指出,生态危机发生的深层原因是将人类和自然一分为二、以人类为主的基督教理论,因为基督教是最典型的以人类为中心的宗教,这是导致“人类与自然”高度紧张的历史根源[12]。什么是“人类中心主义”?英国学者戴维·佩珀[13]认为,人类中心主义是:“①一种把人类置于一切生物的中心的世界观——它被大多数西方人视为当然。②作为一切价值的来源,因为价值概念是人创造的”。中国学者余谋昌[14]认为:“人类中心主义,或人类中心论,是一种以人为宇宙中心的观点。它的实质是:一切以人为中心,或一切以人为尺度,为人的利益服务,一切从人的利益出发。”这些观点的共同点在于:人类在世界万物中的核心性,人类目标和人类价值的至上性,自然是人类的从属物。这些是在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上的全面以“人”为中心的观点。

毫无疑问,“人类中心论”的逻辑必然得出生态旅游中的“生态”不具有自身价值,因为生态旅游作为旅游的一种形式或方式,是以人类的价值目标的实现为最高纲领,生态的价值(假若有)是从属于人类的价值,因此,将生态旅游中的“生态”作为消费对象,是天经地义的,是必然的,是没有选择的。从生态旅游的发生、发展的过程,我们显然可以知道,生态旅游实践的主体价值理念尚还处在人类价值优先性、人类中心主义的阶段,这种以人为唯一目标的生态关系显然具有“不正义”的特征。

(2)生态中心主义的非正义面向。生态中心主义认为,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并不是以人为中心来确立的,地球作为人类共有的生态家园,伦理关系和道德义务适用于整个生态系统。罗尔斯顿[15]认为:“从终极意义上说,生态伦理学既不是关于资源使用的伦理学,也不是关于利益和代价以及它们的公正分配的伦理学,只有当人们不只是提出对自然的审慎利用,而是提出对它的恰当的尊重和义务问题时,人们才会接近自然主义意义上的源发型生态伦理学。”人类只是生态系统中的一个环节,自然界存在着它自身内在价值的客观性和客体性,自然的价值主要表现为它的创造性,而且它的全面协调和发展是人类社会存在发展的必要基础。

然而,以罗尔斯顿为代表的生态中心主义者普遍存在这一种“自然主义谬误”的问题,即英国哲学家休谟提出“是不能推导出应当”的问题:生态系统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是推导不出生态系统应当的伦理法则的。生态中心主义将生态自身作为价值尺度来丈量,其逻辑必然的结论是对“人类的价值尺度”的否定,因而,对生态系统保护的逻辑前提就不是人类的善恶好坏的价值,而是生态自身的判断。在这样的逻辑推演之下,人类保护生态的主导性认知和主体性选择,并非基于人类自身的利益考量,因而人类保护生态的行为:要么是没有必要,因为作为生态系统的一份子,人类的任何行动都属于“生态自身”的一部分;要么保护生态不是手段性价值而是目的性价值,人类的任何行动都成了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而这一个问题是生态中心主义的根本性困境——人类行为的价值在何?毫无疑问,生态旅游的本意在于满足人类的欣赏、好奇的“愉悦性生态体验”,以“生态化”的方式从事生态旅游的生产和消费,其根本的旨趣还在于人类价值的实现,也就是说,在生态旅游活动中,人类的价值和目的,依然是生态旅游的主要出发点,以生态中心主义为理论支撑的生态旅游,未必存在着“正义”的价值判断,甚至将人类作为生态系统的手段,生态旅游就有可能导致对人类的“非正义”。

2.2 生态旅游的非正义实践

20 世纪以来,生态旅游的经济属性日益成为旅游实践的显著特征,这其中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含义。

首先,生态旅游的经济利益是其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动力。澳大利亚生态旅游协会与“绿色全球21”机构于2002 年5 月制定了《国际生态旅游认证标准》文件,其中第八条提出,“坚持实事求是的市场营销原则”是生态旅游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2002 年世界生态旅游峰会召开,有132 个国家的旅游产业人士、政府官员、学界代表和非政府组织代表,共计一千余位与会人士达成《魁北克申明》,其中第二十条指出:“请切记,唯有让所有参与者都得到利润,包括企划业主、投资人、管理者和员工,及自然区内的社区和保护机关,生态旅游的发展才能得以永续。”我国制定的《全国生态旅游发展纲要(2016—2025)》也指出生态旅游的持续发展需要以“显著提高了当代居民的经济收益”为基础,发展的目标是“生态旅游资源保护、产品开发、公共服务、环境教育、社区参与、营销推广、科技创新体系逐步健全,生态旅游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中作用全面发挥,国际竞争力显著提升,成为世界生态旅游强国。”

其次,生态旅游产品或对象的社区或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是一个重要的价值目标。《魁北克申明》第二十五条指出,生态旅游的经营要呈现当地属性,增加当代经济和利益的比例。《全国生态旅游发展纲要》也指出,生态旅游的“统筹协调原则”需要促进“当地居民有权利分享生态旅游发展带来的利益”。而且,“统筹协调”的利益分配,还需要具有普遍性和普惠性。生态旅游需要在加强当地社区的参与、提高当地居民的利益、繁荣当地经济和提高居民生活品质上体现其正面的价值功能。因此,生态旅游的经济价值对于旅游目的地而言不是应该具有的功能,而是必须具有的价值。然而,这种必须的价值属性,在生态旅游的实践中,事实地存在着各种负面性价值,进而形成生态旅游“不正义”的实践表征。

(1)旅游开发对自然生态的非正义表现。生态旅游作为一种新型的旅游理念和旅游形式,和自然生态之间存在着积极的相互影响和良性的互动,但也存在着严重的负面影响。生态旅游的实践会给旅游目的地居民带来环境质量改善的机会,推动了对自然资源、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然而,随着生态旅游开发的逐步深入,其负面效应越发成为一个重大现实问题。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认为,旅游可以在以下至少七个方面对自然生态造成负面影响:暴露的地质表面、矿物及化石、土壤的侵蚀和破坏,植物的破坏,野生动物的冲击,水资源的侵蚀,空气品质的损害,环境卫生的污染,景观美学的破坏等[16]。

比如,海滨旅游曾是德国最发达的旅游形式之一,但从20 世纪60 年开始,德国的大众化海滨旅游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旅游业的发展增加了对土地的大量需求,进而导致许多森林植被遭到破坏。随着自然海岸向人工海岸的转化,德国北部海岸普遍遭到蚀退。德国的海滨生态旅游导致了淡水的紧张和水体的污染。德国内陆地区的温泉疗养旅游、森林旅游等具有明显生态旅游特征的旅游形式,对生态的破坏也是明显的。比如,漫游者、背包客、自行车等形式的旅游活动,导致了植被覆盖变稀少,旅游者的采集活动使得德国某些保护区里的植物种类受到威胁,游客带入旅游区的垃圾、动物粪便等外来物质,侵蚀和损害了生态环境[17]。

由于以生态旅游为对象和产品的旅游形式是以自然变化的不可逆性、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化为前提,因此,生态旅游具有明显的非持续性特征。曾宗永[18]指出:“非持续性是一个渐进的逐步显露的过程,其形态由弱而强,使得生态旅游的非持续特征总要一定的时滞才会表现出来,加上经济利益的驱动,使人们很难正视它的存在。如果直到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丧失使旅游业难以为继时才认识到,则为时已晚。”如果说生态旅游对自然生态的破坏是生态旅游的外部影响,那么逐步显露的生态旅游的“非可持续性”则是生态旅游的内在因素。因此,无论是在外部还是在内部,生态旅游对自然生态都具有某种无法避免的天然“非正义”:只要“生态旅游”一旦启动,自然生态就无法避免地存在着人类影响的负面性。

(2)生态旅游对人际生态的非正义表现。生态旅游中的人际关系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生态旅游的主管和辅助政府部门、生态旅游的企业部门、生态旅游的直接消费者(游客)、社区的当地居民等,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构成了复杂交错的利益和情感关系,可称之为生态旅游中的人际生态。这些人际生态中有相互促进、共同获利的正面性关系,也有利益相互矛盾和冲突的负面性效应,因此,生态旅游主体实施者与当地居民之间、社区居民之间的人际生态是矛盾和冲突的主要来源。

(3)生态旅游主体实施者和当地居民之间的非正义。生态旅游目的地的居民与生态旅游者的关系是主客体关系,旅游主体实施者,主要包括政府规划部门、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等,期待通过开发和体验旅游产品的生态性、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方式等来满足自身的利益需求,而当地居民是生态旅游产品的主要承载者、提供者或者维护者,他们通常要承受生态旅游发展带来的累积后果。

当地居民作为生态旅游吸引物总体中的一部分,既要过日常的生产生活,又要承载社区展示的一部分,因此,他们将承担包括土地资源被占用、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和环境污染的加剧等有形或无形的结果。这种人际生态中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为:当地居民在生态旅游开发中的利益需求被来自政府、企业等外在力量所剥夺却成为生态旅游负面效应的承受者;当地居民在生态旅游中实际获利甚少,对生态旅游发展的机遇缺乏感知力;当地居民被排斥在生态旅游开发、决策和管理的影响之外,缺乏把握生态旅游发展的主动权;等等。

(4)社区居民之间的贫富不均的非正义。“旅游收益分配不均带来的利益矛盾是引发旅游目的地社会冲突的直接因素。”[19]社区居民由于先在的社区权力分配不均、生态旅游地理区位的差异和自身对生态旅游的感知和操作能力的不同,都将伴随着利益诉求的相同化而实际获利的差异化,必然导致贫富不均的矛盾。有限的生态资源和社会条件总体现为“有限性”和“差异化”,因此,生态旅游全过程的收益分配不均实际上就是“一种利益的实现构成对另一种利益的妨碍”的体现,这种“妨碍”的不可避免性,必然导致生态旅游目的地形成各种利益集团之间广泛和深刻的利益分层和矛盾,进而也就不可避免地导致生态旅游目的地居民之间的广泛性冲突。郭凌和王志章[19]通过对四川泸沽湖景区发生的社会冲突的研究,很好地论证了这一理论逻辑,同时指出,“正是旅游发展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因利益格局调整而导致收益分配不均,从而造成了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矛盾,并成为引发旅游目的地社会冲突的直接因素”。

(5)生态旅游的“代际”利益非正义。由于生态环境的自然状态经过人类的开发利用,就很难再恢复到它的原初状态,而且生态资源具有特定“生命周期性”,因此就具有“不可持续性”,这些特性必将导致代际环境冲突,也就是有限的自然资源经过开发利用之后,后代人可进行开发利用的资源就必然会减少,包括水体污染、气候变化、自然资源日趋减少、生物多样性降低等导致的生态旅游资源日益成为“稀缺资源”,进而形成“代际利益冲突”,即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有关生态旅游资源的享有和分配上的矛盾。

这种矛盾一方面会让后代人将越来越难以享受到良好的生态旅游资源,另一方面也将导致生态旅游出现类似于民族特色旅游中的“真实性”与“舞台化”矛盾的现象。因而,人类发展的无限需求和生态环境自身承载力在生态旅游发生与发展中则是一个必然存在并难以调和的矛盾,若不加以理性调节,必然出现难以修复的“代际矛盾”。

3 生态旅游的正义实现路径:利益平衡

作为美好愿望和理想而出场的生态旅游在人与自然关系的实践中,却遭遇了生态和人类的双重非正义的现实,这种现实表现为生态旅游在实践过程中对自然生态和人际生态的冲击,就其思想根源则在于人类中心论和生态中心论的不平衡性:人类中心论可能导致人类对生态的非正义,而生态中心论则可能导致生态对人类的非正义,因此,要实现生态旅游的真正正义,就需要建构利益平衡机制,实现各种利益相关方的全面性动态平衡的良性发展。

利益平衡是在一定的利益格局和体系下出现的利益体系相对和平共处、相对均势的状态,也是一个提供利益正义性分配的方法论原则。利益平衡的合理性在于它体现了协调利益冲突的基础性原则,这个正义性即最大化地“不干涉”或“少干涉”,也需要统一“应得”的原则,这既是一项理念,更是一项实践。而这种基于生态的环境和生态的方式进行的旅游,是以利益的平衡和均势为根本前提,也就是以利益形成和分配上“度”的把握为前提。我们把这个“度”理解为“把握分寸,恰到好处”。

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提出:“有三种品质:两种恶——其中一种是过度,一种是不及——和一种作为他们的中间的适度的德性。”[20]过度和不及是两个极端,在人类行为中是一种伦理上的恶,“道德德性的适度,以及它是这种适度的意义,即第一,它是两种恶即过度与不及的中间。第二,它以选取感情与实践中的那个适度为目的”[20]。生态旅游的正义性要求实际也是一种伦理上的道德原则,以各方利益在“质”和“量”的平衡发展为根本要义。

生态旅游要面对的首要正义问题就是“生态正义”,因为生态旅游的兴起就是基于整体性考虑生态问题的结果。那何为生态正义?有学者认为,生态正义即环境正义,缘起于20 世纪80 年代初的美国环保运动,1988 年美国学者温茨出版的《环境正义》被认为是生态正义研究的开创性著作[21]。实际上,西方学者也并不总是认为环境正义即生态正义,Baxter[22]就提出,环境正义的实质是分配正义问题,而生态正义问题是人类对其余自然界的正义问题。因此,我们认为,在生态正义问题上,必然存在着生态利益、生态权利和生态义务等问题。

3.1 利益选择的理念正义:两个中心论互补的平衡

生态旅游兴起于去那些经济相对不发达、地理位置较为偏远、人口数量相对较少、人类的活动少、工业污染小、生态保持比较好的地区。因此,要实现生态旅游的生态正义问题,首要的核心问题是要实现生态旅游根本性理念的“人类中心论”和“生态中心论”二元对立的理念调适与平衡。近代工业革命开始,人类对自然界的征服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生态危机,人们开始反思人类对待自然的方式,即“人类中心主义”的思维方式所带来的危害,反对人类主宰自然界的粗暴方式,主张人类与自然的生命平等,要尊重自然的存在和发展的权利。

然而,正如前文所述,如果说“人类中心主义”将导致对自然生态的“非正义”,那么反对人类中心主义而产生的“生态中心主义”则可能会导致对人类的“非正义”,这两种理论范式的极致化或极端化的论述确实存在无法消弭的矛盾和对立。然而,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过度与不及事实上都存在着道德上的“恶”,唯有适度和恰当才具有德性的“善”。人类中心论在发展人类的利益上无疑具有巨大的理念价值,“天道”和“人道”的关系中,以“人道”为本,就是以“人”为本,无论是从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的角度而言,“人类中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也是旅游活动产生的前提。

我们不能不警惕的是,如果“人类中心”的理念不加节制,人们任意而为,不尊重生态平衡的规律,必然导致损害人类自身的利益。对于生态中心论而言,虽然其理论逻辑尚有一些漏洞,但生态中心论提出的自然价值论、生态整体论,对人们构建一个和谐的“自然观”和重视改善生态环境有着重要的借鉴价值,事实上也正在发挥着具体现实意义。人类中心论和生态中心论的对立和论战,其最有价值的结果是在相互批评中的修正,进而走向理念的相互融合与平衡。

3.2 利益发展的生态正义:生态消费与补偿的平衡

生态正义是生态自身的正义要求,作为生态伦理学的正义观,它是以正义理论为基础协调生态问题上的利益关系,使之保持均衡性、对应性[23]。这种正义性的实质是人类对与自己生存和发展紧密相连的生命及自然界所具有的自然规律的遵从,以及对价值观念和规范的构想,其核心要义在于人与自然的和谐的正义性关系。旅游产业的出现必然会面临对生态环境的过度消费甚至破坏的问题,因此,旅游业必须建立在生态保护的基础上,而生态旅游的兴起反映了保护生态的强烈要求。生态旅游者在旅游实现的过程中对生态的消耗通常高于旅游地的当地居民,因此,不断扩大规模的生态旅游必然导致旅游地生态环境结构与功能发生较大的变化。而且,生态旅游目的地通常都是经济欠发达和生态自我修复能力相对脆弱的地区。为了解决旅游业的发展以促进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和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就必须建立一套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平衡和制约机制,以实现利益与责任的均衡,最终实现生态的正义。

旅游“生态补偿”的做法,是以内在协调的方式,以宏观调控的手段协调相关利益主体的关系和行为,在生态消费的同时,达到生态旅游的持续发展和生态状况的恢复治理相统一。我国政府的文件明确指出,生态补偿的目的是确立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实现生态保护经济外部性的内部化[24]。赖力等[25]基于“福利经济学”“产权经济学”“利益博弈”“社会公义”等角度指出,生态受益与付费是权利与义务对等性的表现。从目前旅游学研究和旅游业实践两个方面看,总体上不存在是否需要进行生态补偿的争论,更多的在于对补偿对象、补偿标准、补偿原则、补偿模式和补偿绩效评估等问题上进行研究和实践。

在补偿对象上,主要应当包括对生态系统的补偿、对生态利益损失关系人的补偿、对产业的补偿。在补偿标准核算上,可以根据生态旅游资源价值、机会成本损失、保护成本、支付意愿等进行评估与核算。补偿原则应当确立生态补偿的公平原则、谁污染谁赔偿、谁受益谁补偿、循序渐进和有限性等原则。补偿模式可以包括市场化经营的门票等收入、媒体传播、旅游消费带动区域发展、通过补偿绩效的评估改进补偿方式等。对生态旅游地的环境保护是多方利益主体共同协调的结果,生态补偿的实施是为了有效解决生态消耗和生态修复的矛盾、解决生态利益损害方和生态利益受益方的矛盾,是实现生态正义的有效手段。

3.3 利益生产的经济正义:生态旅游利益相关方的平衡

经济正义,理论上是指对经济发展与人类存在方式之间关系的合理性的价值判断[26],即经济发展促进了人类自由、健康、全面的发展,实践上是对经济活动和制度的正当性的判断,在经济活动中实现效率与公正、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有机结合。因而,生态旅游的经济正义,在终极目标上就是要促进人类社会的和谐与全面发展,促进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而在实践层面,生态旅游就是要实现所有利益相关者都能够获得他们“应得”的利益,即同等分享生态旅游发展所带来的经济效应。

利益相关者被定义为“受一件事的原因或者结果影响的任何人、集团或者组织”[27],而生态旅游的利益相关者就是围绕着生态旅游事件发生全过程中的各种受益或受害方的总和。Swarbrook[28]的研究结果显示,可持续旅游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包含当地社区、政府机构、旅游业、旅游者、压力集团、志愿部门、专家和媒体等。宋瑞[29]在有关研究中分析我国的具体情况时指出,当前我国生态旅游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政府、保护地、当地社区、旅游企业、旅游者、非政府组织、学术界及相关机构、媒体、其他国际组织及其在华机构和社会公众等。众多的研究都表明,政府机构、社区居民、旅游企业、旅游者与生态旅游资源之间的关系是生态旅游利益相关方的核心与主体,前四者围绕着生态旅游资源为中心点产生了复杂多样的利益冲突,而当地社区与旅游者在生态旅游开展中均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在尊重和满足生态旅游各方利益相关者利益诉求的基础上,要主要解决上述四个利益主体的冲突,构建生态旅游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协调和平衡机制(图1)。

图1 生态旅游的经济正义实现路径

具体而言,首先需要建立健全利益保障制度,推进相关方面的旅游立法。明确生态旅游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与义务,制定可行的利益分配方案,增强当地社区在生态旅游开发中的信息知情权、参与决策权与利益分享权,保障旅游者在参与生态旅游活动中的各项权利与要求。其次,利益共享,建立冲突预警及协调机制,形成互惠互利的利益共同体。面对复杂多样的生态旅游利益与文化冲突,可通过签订共生契约或成立专门的协调机构[30],以此对生态旅游中发生利益冲突与矛盾所涉及的各方利益相关者进行约束、调解与监督,在减少和避免冲突的同时,促进生态旅游各方由冲突和博弈状态转为利益共同体。最后,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寻求适宜的“生态旅游共同治理”模式,实现生态旅游经济正义。自然生态环境作为“虚拟利益相关者”,是发展生态旅游的基础,因此,保护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是生态旅游利益相关者的共同目标,唯有如此才能实现真正的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而适宜的生态旅游共同治理模式有利于实现生态旅游地资源有效利用,旅游参与者利益共享与互惠,其目标是保护生态环境和实现不同参与主体的利益[31]。

3.4 利益分配的代际正义:生态旅游世代利益交替的平衡

当代人在生态旅游实践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存在着牺牲后代人利益的可能和趋势,当牺牲子孙后代的旅游利益以换得当代人的福利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现象之后,就会造成生态旅游的代际失衡,使得我们的后代人在生态旅游资源上的获取空间越发缩小。布伦特兰在1987 年《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指出:“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32]可持续发展的首要特征就是关心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关系,而代际公平需求被日益关注,本身也就是人类认识能力、认识视野及其自然生态遭遇威胁之后的一种道德关怀和道德责任。生态旅游必须关注代际正义,实现代际利益的平衡,其根本的理论依据在于:地球作为人类最大的生态圈具有唯一性,而人类实践生态旅游的资源对象的生态承载力极其有限,自我修复能力非常脆弱,甚至有些生态资源还具有不可修复性。因此,《我们共同的未来》明确提出对自然生态的消费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概念:“‘需要’的概念,尤其是世界上贫苦人民的基本需要,应将此放在特别优先的地位来考虑;‘限制’的概念,技术状况和社会组织对环境满足眼前和将来需要的能力施加限制。”[31]这两种概念的同时满足,也就是正义实现的“应得”和尽可能“不干涉”的综合。而生态旅游代际正义的追求,则要满足两项基本要求:一方面是每一代人都有选择和保护自然与文化生态多样性的权利,而对于每一位当代人而言,为后代保存好自然和文化生态旅游资源是一项基本义务。另一方面,每一代人都应当可以享有高质量的生态旅游资源的权利,因此每一代人都应当保护好自然和文化生态资源的质量,因为自然和文化生态资源往往具有唯一性和不可逆性。生态旅游的代际正义,不仅是旅游经济运行在不同世代中的理想状态,还是生态旅游经济效率和世代福利的同时最大化。因此,生态旅游代际正义的实现,需以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指导,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合理配置与利用生态旅游资源,在为下一代人保留良好生态环境的同时,使当代人与后代人都能从生态旅游的发展中获得“应得”的利益,从而实现生态旅游世代交替的利益平衡。

总而言之,实现生态旅游的正义,一方面需要在理念上树立两个中心论的互补与平衡,以体现人类自身多重面向的本质属性,另一方面也需要综合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以体现利益相关者的正当性要求,尤其是要从处于弱势和面向未来的方向上予以保护和补偿。唯有这种和谐共赢、平衡中道的方式,才能够真正走上生态旅游发展的正义之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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