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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两个黑格尔”问题的新契机:论“法哲学讲义”中的君权

2022-03-03梁燕晓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6期
关键词:讲义伊尔君主

梁燕晓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 哲学教研部,北京 100091)

黑格尔在政治哲学谱系中的形象是极其复杂的,其中,一个流传已久且颇具影响的定位是:为普鲁士专制制度鼓与呼的国家至上主义分子,这尤其表现在《法哲学原理》(以下简称为《法哲学》)中他对于君主专断任性形象的刻画上。也就是说,在一些研究者那里,《法哲学》中的君主形象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了黑格尔政治主张的直接代言人。尽管近年来一些学者尝试将黑格尔的政治哲学重新阐释为融合古典共同体主义与近代自由主义的“第三条道路”(1)参见Robert R. Williams, “Introduction,” ed. Robert R. Williams, Beyond Liberalism and Communitarianism: Studies in 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2001) 1-20;郭大为:《黑格尔的“第三条道路”——〈法哲学原理〉的合理性与现实性》,《世界哲学》2012年第5期;梁燕晓:《黑格尔:个体与共同体冲突的成功和解者?——基于市民社会中贫困问题的考察》,《哲学分析》2018年第4期等。,但是往往避开了《法哲学》中的君权问题而从市民社会等外围角度切入,这与哈贝马斯等人直接抛弃晚期《法哲学》而从耶拿手稿中竭力塑造出“青年黑格尔”的做法,颇为类似。而如果不能首先移开“专断君主”这块绊脚石,那么从市民自由、主体间承认等角度赋予黑格尔再多的“现代性成分”,也是枉然之举,因为这很难被黑格尔的坚定批评者们所接纳。不过,近年来“法哲学讲义”等新文献的陆续出版,为重审法哲学中的君主形象和重估黑格尔的政治哲学提供了新的契机。对于新材料所开拓出的新研究视野,日本知名的黑格尔专家滝口清荣指出,“由于新资料的发现和出版,黑格尔《法哲学》研究的重点有所转变,以往的研究是通过对1820年《法哲学原理》的文本解读来讨论黑格尔法哲学的意义和界限问题等,现在则转为重视研究黑格尔法哲学的形成史以及与同时代哲学相互影响的历史”。(2)滝口清荣著,王淑娟译:《黑格尔〈法(权利)哲学〉——对传统解读水平的反省、对新解读可能性的探索》,载韩立新、陈浩主编:《黑格尔法哲学研究》,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20年,第34~35页。

一、 “两个黑格尔”之争的关键点是《法哲学》中的君权

正如在马克思研究中,曾因《巴黎手稿》中的异化劳动而存在着著名的“两个马克思”问题一样,在黑格尔研究中,也因《法哲学》中的君权而存在着“两个黑格尔”问题,即维护专制国家的黑格尔与提倡市民社会的黑格尔、老年黑格尔与青年黑格尔。争论背后体现了长期以来一些学者为改变黑格尔的保守形象所作出的努力,也体现了黑格尔政治哲学的复杂性。

概括来讲,“两个黑格尔”问题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其中,第一种表现形式为提倡市民社会的黑格尔与维护专制国家的黑格尔之争。将黑格尔视为保守主义乃至极权主义代言人的传统可谓源远流长,从弗里斯(Jakob Fredrich Fries)、海姆(Rudolf Haym)到波普尔、罗素、鲍比奥(Norberto Bobbio)等人莫不持类似观点。尤其在德国1848年革命失败后的复辟统治时期与法西斯当权时期,黑格尔的国家学说更是恶名昭彰,这些专制政权被说成是黑格尔理念国家的现实化。与此同时,也有学者,如里特尔(Joachim Ritter)等,将黑格尔法哲学中的市民社会理论看作黑格尔政治学说的核心,而把其国家理论当成“只是市民社会理论的一种方法性的附录”,(3)Joachim Ritter, Hegel und die französische Revolution (Suhrkamp Verlag, 1965) 69.进而认为市民社会中市民所享有的自由权利与近代自由主义一脉相承。对于将黑格尔法哲学从内部一分为二,即专制国家与自由市民社会,进而将黑格尔政治哲学二重化的做法,霍斯特曼(Rolf-Peter Horstmann)评价道:“只有当人们认为,为了证明黑格尔的政治理论从根本上所具有的自由主义的观点,就必须将市民社会的学说从其理论体系的同一体(整个政治哲学)中分离出来时,黑格尔的政治哲学才成为问题,如此一来当然就会产生如下后果:仿佛黑格尔的政治哲学提供了令人遗憾的景象——作为市民社会学说的‘自由主义’部分和作为政府和国家学说的极端‘保守’部分相对无联系地对立着。”(4)Rolf-Peter Horstmann, Über die Rolle der bürgerlichen Gesellschaft in Hegels politischer Philosophie, Hegel-Studien, Band 9, 1974, S. 240.

而“两个黑格尔”问题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为:青年黑格尔与老年黑格尔之争。不同于里特尔等人把法哲学中的黑格尔一分为二的做法,一些研究者将黑格尔柏林时期整体看作“老年黑格尔”时期,而老年黑格尔政治思想的主要特征是要建构一个君主专制的国家政体。因此,无论如何,在黑格尔的《法哲学》这棵老树上是开不出新花的。如果要为黑格尔的政治哲学寻找新的生机,只能将目光投向他处。随着上世纪三十年代以来黑格尔耶拿手稿的陆续面世,哈贝马斯(5)哈贝马斯著,李黎、郭官义译:《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和科学》,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3~37页。、霍耐特(6)霍耐特著,胡继华译:《为承认而斗争》,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9~70页。等学者试图从《伦理体系》、1803/04年《精神哲学》和1805/06年《精神哲学》等文本中,复活一个崭新的青年黑格尔。他们强调,此时的黑格尔尚且能关注主体间的交往理性,并且有希望以此为基础建构一个自我组织的民主国家。对于从“青年黑格尔”到“老年黑格尔”的这种“倒退”的政治转向,哈贝马斯无不遗憾地感慨道:“在黑格尔的早期著作中,他还把伦理总体性解释为体现主体间生活关系的交往理性。如果沿着这一思路发展下去,一种民主社会的自我组织形式完全可以取代君主专制的国家机构。然而,相反,自我把握的主体的逻辑使得强权国家政体成为了必然。”(7)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现代性的哲学话语》,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第48页。

可见,无论是提倡市民社会的黑格尔与维护专制国家的黑格尔之争,还是青年黑格尔与老年黑格尔之争,也无论是对市民社会自由的强调、抑或是对主体间交往理性的突显,其争论的矛头都指向了成熟期以精神总体为神秘旨归的黑格尔。更确切地说,都围绕着黑格尔在《法哲学》中塑造的君主专制国家而展开。因此,如何阐释黑格尔的君权理论是解答“两个黑格尔问题”的关键所在,也是能否在政治哲学谱系中重新为黑格尔定位的重要突破口。

二、 “补充”所引发的解释张力与“法哲学讲义”问题

要解决“两个黑格尔”问题,便需重新回到《法哲学》论述君权的原初语境中。而《法哲学》“补充(Zusatz)”部分的相关内容及其背后所涉及的《法哲学》版本与“法哲学讲义”问题,有望成为改变黑格尔法哲学中君主形象的新契机。

1. “补充”所引发的解释张力

众所周知,《法哲学》中关于君主的如下刻画,常常遭致猛烈批评。比如:(1)主权在君而非主权在民。“国家人格只有作为一个人,作为君主才是现实的”,人民主权的基础“是关于人民的荒唐观念……人民就是一群无定形的东西”。(8)黑格尔著,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296、298,301,303~304,306,300,302页。(2)君主是由自然出生产生的。“这个个人被注定为君主,是通过直接的自然的方式,是由于肉体的出生”。(9)黑格尔著,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296、298,301,303~304,306,300,302页。(3)君主实行长子继承制而非选举制。“世袭权和继承权构成正统性的根据”,而君主选举制是“最接近肤浅的思想”,是 “各种制度中最坏的一种”。(10)黑格尔著,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296、298,301,303~304,306,300,302页。(4)君主最终决断一切相关事项却不为此负责。君主享有赦免权,任免谘议人员,并裁决谘议机关呈送的事项,但是“只有这些谘议机关及其成员才应该对此负责,而君主特有的尊严,即最后作决断的主观性,则对政府的行动不负任何责任”。(11)黑格尔著,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296、298,301,303~304,306,300,302页。

如果《法哲学》对于君权的阐释仅仅围绕上述内容而展开,且上述内容也正是君权的核心规定之所在的话,那么,无论黑格尔还是他的君权学说确实“无冤可伸、无状可告”,研究者们也就没有为其翻案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因为这种“复古君权”显然是不容于启蒙运动以来崇尚自由民主的近代社会的。不过,德国著名的黑格尔学者伊尔廷(Karl-Heinz Ilting)(12)Karl-Heinz Ilting, Einleitung zur “Rechtsphilosophie” von 1820 und Hegels Vorlesungen über Rechtsphilosophie, ed. G. W. F. Hegel, Vorlesungen über Rechtsphilosophie 1818-1831, Band 1, hrsg. von Karl-Heinz Ilting (Friedrich Frommann Verlag, 1973) 25-32.却在《法哲学》的“补充”部分中发现了君权的另一种“存在维度”。例如:(1)君主是一种“虚君”性存在。“比较困难的是把这个‘我要这样’作为人来领会。这不等于说君主可以为所欲为,毋宁说他是受谘议的具体内容的束缚的。当国家制度巩固的时候,他除了签署之外,更没有别的事可做。”(13)黑格尔著,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296、298,301,303~304,306,300,302页。(2)君主的特殊品质不起作用。“在一个组织完善的国家中,问题仅在于作形式上决断的顶峰和对抗激情的自然堡垒。因此要求君主具有客观特质是不正确的。君主只用说一声‘是’,而在I上御笔一点。其实,顶峰应该是这样的,即他的品质的特殊性格不是有意义的东西。”(14)黑格尔著,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296、298,301,303~304,306,300,302页。

可见,“补充”引发了关于黑格尔君权理论的解释张力,因为“补充”中君权的“立宪虚君”形象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前文中“专断任性”形象的解构。更为重要的是,伊尔廷进一步指出了这样一个文献学事实——上文中描述“专断任性”君权的内容属于《法哲学》的“正文(Text)和附释(Anmerkung)”部分,而所有版本的《法哲学》中都具有“正文和附释”部分。与之相反,描述“立宪虚君”君权的“补充”部分则并没有出现在所有版本的《法哲学》中,尤其未在黑格尔初版《法哲学》中现身;并且,“补充”部分实际上来自黑格尔并未公开出版的法哲学讲义。因此,“补充”背后事实上涉及了《法哲学》版本与“法哲学讲义”的关系问题。长期以来,这一问题并未得到研究者足够的重视,因而,在相当程度上阻碍了对黑格尔君权学说的全方位解读,造成了“两个黑格尔”问题长久的悬而未决。

2. 《法哲学》版本与“法哲学讲义”问题

历史上存在着多种版本的《法哲学》,以时间先后为序,其数量大致可达十九种之多:黑格尔1820年原版,甘斯(Eduard Gans)1833、1840和1854年版,博兰德(Gerardus J. P. J. Bolland)1902年版,拉松(Geory Lasson)1911、1921和1930年版,鲍姆勒(Alfred Baeumler)1927年版,格洛克纳(Hermann Glockner)1928年版,霍夫迈斯特(Johannes Hoffmeister)1955年版,里德尔(Manfred Riedel)1968年版,拉科布里克(Bernhard Lakebrink)1970年版,莫尔登豪尔/米歇尔(Eva Moldenhauer/Karl Markus Michel)1970年版,雷歇尔特(Helmut Reichelt)1972年版,伊尔廷1973/74年、1983年版,克莱纳(Hermann Klenner)1981年版,1995年的出版社版(Verlagsausgabe)以及开始于2009年的科学院版(Akademie der Wissenschaften und der Künste)。其中,较为重要的有七个版本。诸版本之间的编辑原则与出版内容差异显著,对于同一问题甚至能解读出不同的答案。如此一来,《法哲学》版本问题便超越了单纯的文献学范畴,成为重新理解黑格尔思想的新视角。

黑格尔原版《法哲学》虽然标注的出版年份为1821年,但实际上它早在1820年便已面世。全书共有360节,大多数情况下,每一节均是由正文和附释两部分组成。这便是《法哲学》最初的基本结构。而此后之所以出现众多的《法哲学》版本,实际上与黑格尔的法哲学课堂讲授活动息息相关。在海德堡时期的1817/18年冬季学期,黑格尔第一次讲授成熟意义上的法哲学,之后在柏林时期(1818/19,1819/20,1821/22,1822/23和1824/25年的冬季学期)他继续开展法哲学讲座。1831/32学年的课程,在进行了几次后,因为黑格尔的突然逝世,被迫中断了。因此,黑格尔生前一共讲授了七次法哲学课程,包括海德堡大学的一次课程和柏林大学的六次课程。那么,这七次课程与后世的《法哲学》版本变化之间有什么关联呢?这便要考虑到黑格尔授课的特点。1820年《法哲学》出版之前的三次课程是以黑格尔的口述为主,《法哲学》出版之后的四次课程中除了照本宣科以外,黑格尔也会进行大量的课堂“口头补充”与新的阐释。而黑格尔的这些课堂讲演被学生几乎一字一句地记录了下来,由此形成了七本“法哲学讲义”。此外,黑格尔在备课时也会在《法哲学》上添加一些补充性的笺注,目前保留下来的只有关于第1~180节的笺注(现存笺注未涉及君权问题)。

对于如何处理学生记录的“课堂讲义”与黑格尔的“亲笔笺注”,后世的《法哲学》编辑者之间存在一些重大分歧。其中,有些编者认为“课堂讲义”更为简明清晰,故而遴选其部分内容“增补”进《法哲学》中。比如甘斯版《法哲学》从两份学生笔记,即霍陀(Heinrich Gustav Hotho)和格里斯海姆(Hauptmann von Griesheim)记录1822/23年和1824/25年课程的笔记中遴选出若干内容,形成两百余条“补充”,进而直接增补到每一节“正文和附释”的后面。而有些编者则认为,甘斯补充的讲义存在着遴选的主观性与特定政治倾向的问题,故而应单独摘录编辑或直接舍弃。比如,拉松版《法哲学》将“甘斯补充”由“每一节附释的后面”整体转移到全书末尾的附录之中,实现了黑格尔原文与“甘斯补充”的分离;而霍夫迈斯特版《法哲学》则直接删除了“甘斯补充”。此外,有些编者认为黑格尔“亲笔笺注”的语义含糊不清,故而坚决将其摒除于新版《法哲学》之外,比如甘斯版《法哲学》;而有些编者则因“笺注”是黑格尔亲笔所写,故而异常重视其意义,或单独出版,或纳入新版《法哲学》之中,比如拉松1930年版《法哲学》将“笺注”作为附属卷单独出版,霍夫迈斯特版《法哲学》在将“甘斯补充”删除后,把“笺注”重新纳入书的附录中。

面对上述争议,莫尔登豪尔和米歇尔编辑的理论著作版(Theorie Werkausgebe)《法哲学》尝试实现之前编辑原则的“大综合”。它首先继承了甘斯版的体例,将“补充”放到每节原文的后面,其次又吸收了拉松版和霍夫迈斯特版的内容,将“笺注”也吸纳进来,插入到“正文和附释”与“甘斯补充”之间。也就是说,每小节主要是以“黑格尔原始文本——黑格尔亲笔笺注——甘斯补充”的面貌出现的。不过,这一版本虽然对之前的各版本进行了“折中”性的综合,但仍然没有有效回应拉松等人对于“甘斯补充”的任意性与不完整性的质疑。对于这一问题,理论著作版的编者是清楚的,但他们仍坚持收入“甘斯补充”的原因在于,“只要霍陀和格里斯海姆的课堂笔记尚没有出版,甘斯的补充即使被看作对黑格尔文本的有问题的补充,也势必会被当成不可舍弃的”(15)Eva Moldenhauer und Karl Markus Michel, “Anmerkung der Redaktion zu Band 7,” Hegel, 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Suhrkamp Verlag, 1970) 530.。因而,《法哲学》的版本史已经发展到这样一个阶段,它呼唤作为“甘斯补充”的母体的法哲学讲义的尽快面世。

在这种背景下,具有革命性意义的伊尔廷版《法哲学》和科学院版《法哲学》出现了。伊尔廷先是在1973/74年出版了四卷本的《法哲学》。在此书中,除了收入1820年原版《法哲学》和笺注以外,还第一次将“甘斯补充”的原始出处——霍陀和格里斯海姆记录的法哲学讲义公开出版了,另外,也囊括了记录1818/19年和1831年课程的两本讲义。到了1983年,伊尔廷又编辑了一卷《法哲学》,其中新收录了万嫩曼(Peter Wannenmann) 对1817/18年课程所做的笔记。不过,伊尔廷出版的法哲学讲义还不够完整,尚缺两本。进入21世纪后,迄今最为权威的科学院版黑格尔全集,才于2009年开始陆续出版《法哲学》及其笔记资料。科学院版《法哲学》遵循历史考证原则:第一,严格区分黑格尔作品与非黑格尔作品,将1820年原版《法哲学》和“黑格尔笺注”依次纳入黑格尔全集的第14卷中,而将学生记录法哲学课程的笔记全部放入黑格尔全集的第26卷中;第二,按照黑格尔著作/手稿的写作时间顺序排列,在第14卷中先出版1820年《法哲学》后出版“黑格尔笺注”,在第26卷中将七册笔记以完成日期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列。

概言之,在《法哲学》版本史上,十九世纪三十年代到二十世纪初的讨论,主要参考甘斯版《法哲学》;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到二十一世纪初的讨论,主要参考理论著作版《法哲学》。这两个版本,都只将两个法哲学讲义中的部分内容,即“甘斯补充”纳入其中,尚未收录完整的任何一个法哲学讲义,这无法为人们客观研究法哲学讲义与《法哲学》之间的关系提供合适的条件与便利。这一境况的改变是从伊尔廷版《法哲学》开始的,只是它收录的法哲学讲义还不完备,科学院版《法哲学》则直至2015年才完整出版了七个讲义。至此,我们才在文献上具备了完整的材料,能够从法哲学讲义的维度来重新研究黑格尔的《法哲学》。

3. 国内《法哲学》的译介状况

目前,国内存在两个《法哲学》汉译本。一个是由范扬、张企泰于1961年翻译的版本,另一个是由邓安庆于2016年翻译的版本(16)黑格尔著,邓安庆译:《法哲学原理》,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范扬、张企泰版《法哲学》主要依据的是拉松1921年版,同时参考了格洛克纳1928年版和诺克斯1952年的英译版。如前文所述,拉松版的特点在于,将“甘斯补充”从正文中抽离出来,单独集中到书的附录中,实现了黑格尔原文与“甘斯补充”的分离。但两位译者却因“拉松版将书中各节的补充全部附在卷末,翻阅殊感不便”,故“现仍依照格洛肯纳版分别列在各该节之后”。(17)黑格尔著,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第361页。也就是说,范扬、张企泰版本质上是从拉松版直接退回到了甘斯版,而这仅仅是因为翻阅时的不方便,却没有意识到拉松版故意将二者分开的意义。由于长期以来范扬、张企泰版《法哲学》是国内唯一的译本,国内学界在这一版本的影响下基本也不区分“黑格尔原文”与“甘斯补充”,而是直接将二者看作黑格尔思想直接且一贯的表述。邓安庆版《法哲学》依据的是1970年的理论著作版。至于七本法哲学讲义,国内当前尚没有相关译本。虽然已故的梁志学先生曾主持翻译的科学院版黑格尔全集中是计划包含这些讲义的,但究竟何时能够出版仍是很大的未知数。

有学者曾将黑格尔法哲学的研究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是仅立足于1820年《法哲学》的平面化、单向度研究阶段;第二是注重诸法哲学笔记与《法哲学》对照的历史与逻辑张力研究阶段;第三是更为细致全面的语境化研究阶段,并认为“中国大多数研究依然处在第一个起步阶段,有少数人的研究已经进入到第二个阶段,而进入第三个阶段的前提是不同时间的法哲学版本的出版”。(18)邓安庆:《黑格尔〈法哲学〉版本考》,《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笔者以为,这一判断是相对比较客观的。相信未来随着法哲学笔记汉译本的陆续面世,中国的《法哲学》研究会进入新的阶段、开创新的局面。

至此,《法哲学》版本以及“法哲学讲义”问题已被介绍清楚,而之所以要涉及这些文献史实,源头上是要回答作为“两个黑格尔”之争关键点的专断君权问题。透过这些文献史实,可以认识到“补充”中对王权的立宪虚君形象的刻画,实际上代表了法哲学讲义中的黑格尔思想,而这一解释张力促使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法哲学讲义与《法哲学》之间的差异性。

三、 从法哲学讲义看君主形象的歧义性

诚如史密斯所言,君主制是黑格尔对宪政国家的辩护中最令人不快和最为脆弱的地方。(19)史密斯著,杨陈译:《黑格尔的自由主义批判》,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197~198页。而七本法哲学讲义的面世为重新理解这一理论提供了新的可能性。伊尔廷则是最早从文献学角度审视《法哲学》与“补充”中君主形象的歧义性的学者。

1. 课堂讲义中的君主与公开出版物中的君主

在伊尔廷之前也有研究者注意到了这一差异性,但主要将其归结为黑格尔思想的自相矛盾。例如,海姆在《黑格尔和他的时代》(1857)中就曾指出,主观性原则在黑格尔那里通常是得到蔑视的,而在《法哲学》正文关于君主无限决断权力的描述中却得到了有效的发挥,不过可惜的是,这一原则并没有在“补充”中得到贯彻,君主成了“只说是并在I上御笔一点”的形式上作决断的顶峰,从而使黑格尔退回到了普遍性和实体性立场(20)R. Haym, Hegel und seine Zeit, Materialien zu Hegels Rechtsphilosophie, Band 1, hrsg. von M. Riedel (Suhrkamp Verlag, 1975) 385.;罗森茨威格(Franz Rosenzweig)则在《黑格尔与国家》(1920)中将君主这种在体系上是一切国家活动源泉而在实践上又是空无内容的形式意志的“模棱两可性”,看作黑格尔君主学说的一种深刻的思想矛盾(21)F. Rosenzweig, Hegel und der Staat, Materialien zu Hegels Rechtsphilosophie, Band 2, hrsg. von M. Riedel (Suhrkamp Verlag, 1975) 348.;阿维纳瑞在《黑格尔的现代国家理论》(1972)中提出,“这里存在黑格尔君主制理论的矛盾。一方面黑格尔保持了君主制的传统形式,另一方面通过使王权成为自我规定的象征,又剥夺了君主本人的所有实际权力”。(22)阿维纳瑞著,朱学平、王兴赛译:《黑格尔的现代国家理论》,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年,第239页。

在伊尔廷看来,上述的这类解读实际上没有从文献学上严格区分《法哲学》和“补充”,将“公开出版物中的黑格尔”与“课堂讲义中的黑格尔”混为一谈,从而造成了同一个黑格尔自我矛盾的尴尬处境。伊尔廷认为,必须要考虑到前文曾提及的文献史实,即“补充”中描绘君主的内容在1820年原版《法哲学》中并不存在,是直到黑格尔去世后的1833年才被其弟子甘斯添加进去的,这意味着至少在公开出版的《法哲学》中黑格尔关于君主的论述是并不矛盾的。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法哲学》中的君主专断理论并非是黑格尔的真实想法,而是他面对突变的政治环境所“修订”过的明哲保身的言论。相反,他真正的立宪虚君思想被表达在了法哲学讲义之中。也就是说,伊尔廷将同一文本中黑格尔的思想矛盾转化为黑格尔在两种不同文本(公开出版物与课堂讲义)中针对不同环境状况的差异性表述。

具体而言,伊尔廷的论证可分为文献对比与时代背景分析两个方面。一方面,从文献比较的角度来看,法哲学讲义中的君主反对《法哲学》中的君主。“与其谈论‘深刻的思想矛盾’,人们更应该最初就谈论黑格尔公开发表的著作与他在1822/23冬季学期的演讲之间存在的矛盾”,(23)Karl-Heinz Ilting, Einleitung zur “Rechtsphilosophie” von 1820 und Hegels Vorlesungen über Rechtsphilosophie, S. 29.前文谈及虚君形象时多次引用的“君主只用说一声‘是’,而在I上御笔一点”便是出自于1822/23年法哲学讲义,这与《法哲学》中拥有绝对权力的君主形象大相径庭。黑格尔“只在I上御笔一点”的虚君言论曾被后来的一位君主嘲讽道:“但是,假若君主就是御笔不点呢?!”对此,伊尔廷指出,在1824/25年法哲学讲义中黑格尔早已用英国君主的例子做出了回答,黑格尔“针对可能来自宫廷圈的异议即君主可以拒绝签署政府的决定,做了这样的捍卫:在像英国这样的君主立宪制国家中,政府将在君主拒绝的情况下进行辞职”。(24)Karl-Heinz Ilting, Einleitung zur “Rechtsphilosophie” von 1820 und Hegels Vorlesungen über Rechtsphilosophie, S. 31.此外,伊尔廷在更早的1818/19年法哲学讲义中亦发现,空洞的决定权构成了君权的实质。因此,通过对这三本讲义与《法哲学》的文献学分析,伊尔廷得出了下述结论:就君权而言,“黑格尔在出版之前就已经如同出版后一样,在这一点上持有与其在1820年出版的他的《法哲学》文本不同的观点”。(25)Karl-Heinz Ilting, Einleitung zur “Rechtsphilosophie” von 1820 und Hegels Vorlesungen über Rechtsphilosophie, S. 32.

另一方面,从当时的社会背景来看,卡尔斯巴德决议(die Karlsbader Beschlüsse)使得《法哲学》的出版经历了曲折的过程。前文已述,黑格尔一生总共进行了七次法哲学讲演。在完成第三次讲演即1818/19年的法哲学讲座之后,黑格尔开始整理写作《法哲学》一书,原计划1819年9月将其出版,以便作为1819/20年冬季学期的课程教材。但孰料,随着代表保守势力的剧作家科策布(August von Kotzebue)被激进学生刺杀一事的不断发酵,普鲁士当局于当年9月通过了卡尔斯巴德决议,开始实行严格的书报检查令,加强大学管控,随时解雇政治上不受欢迎的教师。面对陡变的政治气氛,黑格尔推迟了《法哲学》的出版计划,并对书稿进行了大范围的删改与修订。直到第二年,即1820年10月才正式出版了《法哲学》一书。鉴于此,这一公开出版物中关于专断王权的大量描述,被伊尔廷视为黑格尔应对当时政治氛围的明哲保身之举。可见,伊尔廷不仅编辑了革命性的新版《法哲学》,而且更是从文献学角度对黑格尔法哲学中的君主形象作了一种创新性的解读。

当然,伊尔廷的这种解读方式和解读结论在引发学界极大反响的同时,也招致了洛苏尔多等学者的质疑。洛苏尔多在《黑格尔与现代人的自由》一书中认为,伊尔廷实际上“把《法哲学》的出版文本降低为仅仅是黑格尔生活(在危险的或似乎危险的处境面前一个懦弱的人的畏惧和投降)的一个小插曲”。(26)洛苏尔多著,丁三东等译:《黑格尔与现代人的自由》,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第17,17、54~56页。为此,他提出了如下的异议:第一,“在今天坚持剔除一个已经出版了超过150年的文本,而这个文本的本真性从没有受到黑格尔亲密的朋友或他的同代人的质疑,这么做是很荒唐的”;第二,“黑格尔与一些不受当权者喜欢的信徒有着私人关系,而他的理论也鼓舞和激发了许多的革命信徒或‘颠覆分子’,否认这两者之间的关联,这是很成问题的”;第三,黑格尔的君主具有可统一的两面性,“一方面,如果要与一般的哲学思潮一致,黑格尔愿意把君主品格的角色猛烈地削弱为某种有名无实的领袖”,突出政治制度相较于君主主体品格的优先性,如法哲学讲义中将君主的角色只比作点个头、画个圈。但是,“另一方面,考虑到具体的政治形势,不可能把君主排除出法律规定的权力”,如《法哲学》中赋予君主的绝对权力。因为“在那个特殊的历史形势下,进步与反动之间的区分完全不同于今天头脑简单的自由主义者们想象的那样”,国王代表了宪政进步的力量,无双贵族议会代表了保守复旧的力量,“实际上,他希望王权会粉碎无双议院的抵抗,黑格尔的这政治立场从符腾堡到柏林一直都没有改变”。(27)洛苏尔多著,丁三东等译:《黑格尔与现代人的自由》,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第17,17、54~56页。因此,洛苏尔多强调,要对《法哲学》的诸多版本做出一个统一解读,而非把讲演和出版文本对立起来。

笔者认为,洛苏尔多的质疑尚不具有相当的说服力。《法哲学》出版百余年的历史,并不能成为它本真性的保证。同时,洛苏尔多也并没有证据充分证明同代人未曾质疑过此文本的本真性,并且即便承认确实不存在同时代人对其质疑的文本证据,那也不能说明什么问题。因为可以设想,连黑格尔都迫于政治环境修改书稿,那些他同时代友人们的处境恐怕也好不到哪里去,也难以留下表达真实想法的文字;一些革命进步分子与黑格尔私交甚好并将黑格尔的理论作为信条,此处的理论不一定指向《法哲学》,从而不一定意味着《法哲学》的理论旨归与当权者相左并具有进步性,而有可能指向法哲学讲义;从一般哲学思潮与具体政治形势来解释黑格尔君主形象两面性的尝试是不成功的。就1815年和1816年符腾堡王国等级议会而言,当时的符腾堡君主确实代表了民主进步的力量,更符合一般的哲学思潮。但是1819年通过卡尔斯巴德决议后的普鲁士君主恐怕早已不是这种进步力量的代言人,洛苏尔多的此种辩护有“张冠李戴”之嫌。因此,这种《法哲学》与法哲学讲义中的君权一致论很难站住脚。

2. “不假”的专断君主与“真”的立宪虚君

这里,我们将按照原文、补充(1822/23年和1824/25年法哲学讲义)和其余法哲学讲义的顺序对伊尔廷的论证进行适当补充与重新审视。

在1820年《法哲学》中,关于君主权的描述共有十二小节,其论述遵循以下逻辑脉络:君权与行政权、立法权具有有机联系(§275)——一个国家需要拥有主权(§276,277,278)——主权在君而非在民(§279)——君主最初由自然出生决定(§280)——君主实行长子世袭制而非选举制(§281,285,286)——君主最终决断一切但却不负责任(§282,283,284)。相信这一描述,在大多数现代民主主义者那里都会被视为复旧的“老古董”。

而在“补充”所涉及的两本法哲学讲义中,黑格尔对上述的部分关键小节作出了进一步的诠释。在1822/23年法哲学讲义中,除了对其他几节中规中矩的阐释外,黑格尔特别对第280节作了新的阐发,他强调君主的个性是具有偶然性的,有受到恶劣教育影响的可能性,但即使这样仍坚持“自然出生决定君主”的原因在于,在一个成熟的组织中,“君主制的前提是只要有一个人说‘是’,然后在I上加点,因为顶峰应使角色的特殊性成为不重要的东西”。(28)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 Vorlesungen über die Philosophie des Rechts, Band 26, 2 Nachschriften zu den Kollegien der Jahre 1821/22 und 1822/23 (Felix Meiner Verlag, 2015) 1015.这犹如对弈中,一子落地,满盘皆活。如果黑格尔的君主只是“说是、画圈”的虚君,那么主权在君、自然出生决定、长子继承等何尝不可以相容于现代民主国家呢?甘斯将讲义中这一节的内容几乎都添加到了《法哲学》的“补充”中,仅从这点来看,甘斯的眼光还是非常精准敏锐的。另外,似乎是专门针对卡尔斯巴德决议,黑格尔在第282、283、284节的末尾突兀地添加了这样一句话,“较为重要的一点是,不能随意将大学的个人从其职位上撤职”,(29)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 Vorlesungen über die Philosophie des Rechts, Band 26, 2 Nachschriften zu den Kollegien der Jahre 1821/22 und 1822/23, S. 1017.这有明显反对卡尔斯巴德决议中类似“加强大学管控,随时解雇不受当局欢迎的教师”的内容的倾向。

在1824/25年法哲学讲义中,黑格尔继续对第279、280节等作了新的阐释。在第279节中,黑格尔补充道,主权在君的“君”是立宪君主制中的“君”,当宪法等国家制度完善时,君主的作用只是签字,而这样的虚君完全可以成为国家主权的象征。“君主还必须要具体,必须使具体内容成为其决策、审议的主题,但这不是君主的最终规定,他可以满足于仅仅签字。因此,如果国家制度巩固,除了签名是必要的以外,君主可以什么也不做。”(30)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 Vorlesungen über die Philosophie des Rechts, Band 26, 3 Nachschriften zu den Kollegien der Jahre 1824/25 und 1831 (Felix Meiner Verlag, 2015) 1432.在第280节中,黑格尔补充道,君主由自然出生决定,是因为君主的素质是无关紧要的,他不需要特别出众的才华,如同英国的国王一样,君主的权力是很有限的,因此几乎每个人都有做君主所需的才能,而在这种情况下,强调自然血缘的决定性不失为一个很好的非理性的理性选择。“人们通常会想到自己会和国王一样好,这并不困难,例如英国的君主除了做最终的决定外,几乎无能为力,很受限制……所以每个人都认为他可以成为国王,每个人都被称为许多单独的原子,因此以这种方式成为国王并没有什么特别……正是因为这样,必须由自然决定,必须以无理性的方式确定一个决定,以便将许多决定排除在外。”(31)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 Vorlesungen über die Philosophie des Rechts, Band 26, 3 Nachschriften zu den Kollegien der Jahre 1824/25 und 1831, S. 1434.

在其余的法哲学讲义中,1831年法哲学讲义只有五页左右,主要是全书导论部分的少许内容,1821/22年法哲学讲义的内容只截止到国家章导论部分,也就是说,这两本讲义并未涉及君权的内容。因此,1822/23年和1824/25年法哲学讲义实际上成为考察1820年《法哲学》出版之后黑格尔君权思想仅存的重要材料,而这两个法哲学讲义也确实赋予了黑格尔君权别样的新意。那么,在《法哲学》出版之前的法哲学讲义中,情况是怎样的呢?

在1819/20年法哲学讲义中,黑格尔探讨君主个性与政治制度的关系,他认为相较于费尽心思挑选最聪明最勇敢的人来做君主,更应该致力于国家制度的完善,因为君主只是这种制度精神浸润下的普通一员而已。“当人们宣称全体人民的福祉取决于君主的个性,并因此制定了宏伟的君主教育计划时,这是一种肤浅的观点。如果一个民族的制度是合理的,那么君主可以自我教育,人格绝不取决于一切。无论如何,君主本人就是他那个时代和他的民族的儿子。他不是从月球上掉下来的东西,而是生活在人民的精神之中。”(32)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Vorlesungen über die Philosophie des Rechts, Band 26, 1 Nachschriften zu den Kollegien der Jahre 1817/18, 1818/19 und 1819/20 (Felix Meiner Verlag, 2013) 546.在1818/19年法哲学讲义中,黑格尔只用两小节、三页篇幅来讨论君权。除了后来《法哲学》中的一些观点外,黑格尔还谈及了“空洞的最后决定构成了君主权”,“在宪政国家中,君主的个性不是很重要,因为执政的客观方面……与君主是分开的”,“由于不是君主而是部长负责,因此可以避免随意性,因为君主的命令必须由部长签署”。(33)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Vorlesungen über die Philosophie des Rechts, Band 26, 1 Nachschriften zu den Kollegien der Jahre 1817/18, 1818/19 und 1819/20, S. 315-316.这里明显展示了一种虚君形象。

在1817/18年法哲学讲义中,黑格尔用三小节、九页篇幅来讨论君主权,其中特别提到了“只有最后正式决定的那一刻,才有权让君主作为个人,而他必须说,我要这样”,“在受过教化的宪法中,理性且稳固的国家机制使君主的个性变得不再重要,而正是在摄政者微不足道的情况下,宪法的力量和合理性才得以体现……很多人说我们的摄政者除了签名外几乎什么也不做;但人们看不到这种形式的价值”,“根据我们正在制定的宪法,君主只能以自己的权利获得保护,而不能以这样一种方式伤害国家,即不是他而是政府部门来管理国有资产,君主必须靠分配给他的预算资金谋生。同样,情欲也不能对整体产生任何影响,特别是因为君主可以轻松满足所有激情,并且君主的一个极端的立场与农民的另一个极端的立场一样简单”,“君主本人可能有很多随意性,因此他必须是一个对任何事情都不负责的简单人”。(34)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 Vorlesungen über die Philosophie des Rechts, Band 26, 1 Nachschriften zu den Kollegien der Jahre 1817/18, 1818/19 und 1819/20, S. 172-177.这俨然又是一幅立宪虚君的画面。可见,在1820年《法哲学》出版之前的三个法哲学讲义中,黑格尔的君主也并非是一位专断任性、肆意挥霍的国家首脑,而是一个受到宪法制度、内阁机构等多方面制约的国家主权的象征。这一君主理论与之后的法哲学讲义中的思想,是一脉相承的。

依据上述考察,笔者以为,《法哲学》与法哲学讲义之间关于君权的论述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这既不同于伊尔廷的对立说,也不同于洛苏尔多的统一说。说其对立,是因为如果单从《法哲学》来看,“主权在君、君主由自然出生决定、长子世袭制、拥有最终决定权却不负责任”等所描绘的确实是一个专断任性的封建复古君主,而单从法哲学笔记来看,“在成熟的宪法制度面前君主的个性无关紧要、君主最终仅仅说是与签字、君主的决议都需要部长签署”描绘的确实是一个橡皮图章意义上的现代立宪君主;说其统一,是因为法哲学讲义事实上并没有否定《法哲学》中关于君主的 “保守”观点,如主权在君、自然出生论与世袭制等,而是都保留了下来(《法哲学》出版之前与之后的几本讲义中留有这些内容),但是在对这些观点进一步地解读——君主是宪政基础上的虚君——之后,这些“保守”观点便摇身一变为“进步”观点,其君主形象的设定,也顺应了近代民主政治的进程,相当程度上符合英国、日本等立宪君主国家中君主的角色。

因此,在黑格尔那里,法哲学讲义中的立宪虚君是“真”的,《法哲学》中的专断君主也是“不假”的。当然,笔者承认,仅就公开出版的《法哲学》中的君主论而言,确实会让人产生极大的误解。但是,上述分析表明,黑格尔在《法哲学》中至少“没有说假话”,而是策略性地“只说一半的实话”,这半句实话便带来了多维度解读的模棱两可性。至于黑格尔如此“欲言又止、欲说还休”的原因,笔者赞同伊尔廷的讲法,是黑格尔面对严峻的国内政治环境时的明哲保身之举。只有将《法哲学》与法哲学笔记二者同时联系起来,才能读懂黑格尔所要表达的真实思想——立宪虚君制。

四、 小 结

君权理论,长期以来都是解读黑格尔法哲学的绊脚石,也是黑格尔在政治哲学谱系中遭致诋毁的策源地之一。通过研究近些年来陆续出版的法哲学讲义等新材料,本文力图对其做出一种新的解释,将其阐发为一种近代的“立宪虚君制”。

“两个黑格尔”问题,即青年黑格尔与老年黑格尔、提倡市民社会的黑格尔与维护专制国家的黑格尔之争的关键点在于,如何处理“老年黑格尔”与“维护专制国家的黑格尔”背后所代表的专断君权?无论“青年黑格尔”所强调的主体间性民主,还是“提倡市民社会的黑格尔”所强调的近代自由主义的市民自由,实际上都是在承认专断君权存在的前提下另辟蹊径的一种策略,本质上都没有直面并搬开君权这块绊脚石。事实上,自甘斯以来的多数通行版《法哲学》中,一般都存在着关于君权描述的内在张力,即正文中的专断君权与“补充”中的立宪虚君。而“补充”则是甘斯从黑格尔法哲学讲义中遴选出来的部分内容。在很大程度上,近两百年的《法哲学》版本变迁史是围绕着“甘斯补充”展开的,直到伊尔廷版《法哲学》和科学院版《法哲学》的问世,“补充”所代表的七本法哲学讲义才得以集结出版。如此,人们才得以有条件从文献学的角度重新审视黑格尔的君权理论。

当然,历史上的一些研究者,如海姆、罗森茨维格等,也曾注意到了《法哲学》中君主形象的歧义性,但是他们主要将其看作黑格尔自身深刻的思想矛盾,这种观点的缺陷在于把黑格尔的原文和甘斯挑选的“补充”混为一个统一的文本,没有从差异性视角看待二者。与之相反,伊尔廷则从文献的角度,认真对比了其中的三本法哲学讲义与《法哲学》之间论述君权的差异性,并结合当时的社会背景,得出了法哲学讲义中的立宪虚君论才代表黑格尔真实思想的结论。针对伊尔廷招致的一些质疑,笔者通过继续对其他几个法哲学讲义的比较研究,仍然肯定伊尔廷研究的积极意义和重大贡献,只是进一步提出:《法哲学》并非是黑格尔真实理论的虚假陈述,而是其立宪君主学说的“不完整表达”而已。而当萦绕在黑格尔政治哲学表面的专断君主的迷雾被拨开后,便为显露其政治哲学筹划的真实面目留下了足够的理论阐释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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