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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络安全视域下大学生“校园网贷”治理体系建构

2022-03-03

许昌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校园网贷校园网借贷

孙 临 花

(六盘水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贵州 六盘水 553001)

据2022年2月25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移动电话用户总数达16.43亿户,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总数达5.36亿[1]。伴随中国手机互联网时代到来,大学生网络安全问题日渐凸显,如沉迷于手机网络游戏、深陷不良大学生校园网贷、网络诈骗及网络求职被骗等屡见不鲜。自2016年大学生校园贷恶性事件被曝光以来,如何解决与治理校园贷问题,成为国家治理及高校教育的重要构成。有学者从刑事犯罪视角提出“校园贷”治理路径[2]74-80,从无缝隙政府视角提出校园贷治理策略[3]36-41及银行参与校园贷治理[4]42-43,也有学者从供需两端提出校园贷治理[5]236-237、依据侵犯类型而分类治理[6]120-128及建立多元治理模式[7]31-38等。这些研究无疑为治理大学生校园贷提供了借鉴。然而,大学生校园贷已由传统的线下转向线上,即校园网贷,其隐匿性更强,治理难度加大,而如何构建大学生校园网贷治理体系有待深化研究。基于此,梳理大学生校园网贷治理主体及其职责,构建其系统化治理体系,对预防大学生不良校园网贷及治理大学生网络安全问题具有现实意义。

何谓校园网贷?从目前现有文献来看,国家和学界并未有统一性的概念,但其内涵及所指被大家所认可,即网络借贷行为是由网络所产生的借贷关系,且借贷群体主要为大学生。有学者将校园网贷等同于校园贷,认为校园贷是互联网金融和消费需求相结合的产物,是指在校学生向正规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借贷平台借钱的行为[8]139,是指一些网络借贷平台针对大学生消费需求而推出的分期购物或短期借贷服务[9]288,是指网络贷款平台面对高校大学生所开展的贷款业务[10]68。之所以出现这种认同观,主要是基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促使校园贷逐渐从线下转移到线上的缘故。但事实上,校园网贷属于校园贷类型之一或新型校园贷,其借贷主体并不局限于大学生群体。故本研究所界定的大学生“校园网贷”,是指以在校大学生为借贷人,以线上企业、金融公司或借贷平台等为借款方,以网络平台为载体所形成的一种借贷业务关系或一种借贷行为,包括良性校园网贷与不良校园网贷。

一、大学生校园网贷治理主体

大学生校园网贷的治理主体为政府、社会、家庭、学校与学生个体,这些主体之间存在着一个内与外的关系。从自我与他者关系来看,学生自我治理属于一种内在力,而政府、社会、家庭及学校参与的治理则属于一种外在力;从校园内外关系来看,校内治理属于一种内在力,而政府、社会、家庭参与的治理属于一种外在力。明确这两对关系,是有效治理大学生校园网贷的前提与基础。

(一)明确大学生校园网贷治理的校内主体

按照校园网贷的主体来看,校园内的治理主体主要为大学生个体与学校。其一,大学生是校园网贷的借贷主体。大学生作为校园网贷的借贷人、行为实施者与执行者,其自我思想与行为认知,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如果大学生自我并无借贷动机或意愿,并保持对外界诱惑力的抵制,大学生校园网贷在校园内并无市场而言,正是因为大学生群体有需求,才使得商家与金融公司等“投其所好”,当然不可否认商家或各金融公司等需求性开发也助推了大学生校园网贷市场的形成,但大学生群体的自我内因起决定性作用。大学生校园网贷现象主要反映的是大学生群体自我缺乏理性消费、学生间盲目攀比消费、物质追求与拜金主义影响,该现象产生的核心还是学生内在的自我,即自我消费观、价值观、人生观的树立。因此,大学生自我对校园网贷风险危害认知是自省的关键,加强对大学生群体校园网贷行为的教育与引导,提升大学生作为借贷主体的风险认知与危害预防是大学生校园网贷治理的内在动力。其二,学校是大学生校园网贷的教育主体。在校大学生属于大学教育的对象,学校对大学生校园网贷行为具有教育与引导的职责。大学生群体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脱离了父母的监管与现场教育的范畴,学校有责任承担起监管与教育的职责。据大学生校园网贷不良案例解析发现,多数大学生校园网贷是在家长不知晓的情况下进行的,这说明家长很难发挥其正面与现场教育的功效,因此加强大学生群体的正面与现场教育,需要发挥学校教育功能,可通过举办金融知识讲座、网络安全专题活动及校园网贷风险与危害辩论等多样化的教育形式,实现对大学生群体的教育与引导。治理大学生校园网贷,需要认识到大学生个体的内在性,落实大学生的借贷主体认知及预防风险机制,同时发挥学校的教育主体作用,构建校园网贷的教育体系及形成理性消费文化氛围。

(二)明晰大学生校园网贷治理的校外主体

大学生校园网贷治理的校外主体应该包括政府、社会与家庭。其一,政府是大学生校园网贷的监管主体。加强对借贷方及借贷平台的监管需要政府的强有力支撑,国家有必要制定专门法律法规,并强化政府部门(如公安、检察院等)对不良校园网贷借贷方的严厉打击,及对不良校园网贷网络平台的监管,以此保障大学生群体的健康成长及校园金融秩序的形成;有必要通过法律法规明确校园网贷借贷方及借贷平台的行为与合法性,并通过行政手段调节并鼓励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为大学生提供借贷服务,且可通过教育行政命令形式促使学校加大对学生校园网贷的安全教育。其二,家庭是大学生校园网贷的责任主体。家庭在大学生校园网贷事件上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家庭教育对学生的消费观、人生观、世界观与价值观的形成发挥着潜移默化的作用,而家庭的经济支持与家人的关心关注,更是大学生群体健康成长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大学生群体的经济来源主要依靠父母或家人,且经济困难时首先想到的是父母或家人,这需要父母或家人密切关注大学生日常生活及消费,为大学生提供必要的经济与心理支持,并注重对大学生正确的消费观及“三观”教育,避免学生因消费观与价值观的偏差而出现不良校园网贷。其三,社会是大学生校园网贷的协管主体。大学生群体作为“半个社会人”深受社会影响,尤其是手机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大学生群体通过手机互联网可获得社会上的诸多不良信息,如以外在美为荣、以金钱为衡量成功的标准等,使得拜金主义与物质主义侵入大学校园。匡正社会不良风气,发挥社会人士、社会企业单位及媒体的导向功效同样不可或缺。树立社会正能量才能更好地引导大学生,同时发挥社会对不良校园网贷的监督与协管作用。社会各界人士如发现不法分子及不法行为进驻校园时应及时举报,社会媒体应对不良校园网贷平台与不良校园贷事件及时曝光。

二、大学生校园网贷治理体制

大学生校园网贷看似集中在高校大学生群体,但借贷关系多存在于网络世界,借贷方并不局限于学校或某一地域空间,且借贷行为不受时间限制。要想实现对大学生校园网贷治理效能的有效达成,在治理体制上需要发挥国家立法及各级政府强力有效监管,并明确大学生校园网贷各方责权及利益关系,从而有针对性地实现大学生校园网贷的有序且良性运行。

(一)构建大学生校园网贷治理的监管体制

治理大学生校园网贷需要国家层面强有力的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也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加大对校园网贷公司或平台的监管。自2016年大学生不良校园网贷被曝光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多项规定。国家针对大学生校园网贷治理,已从最初的“风险防范与教育引导”到“规范管理”,再到“监督管理”,足以体现出国家治理方式的转变。如2021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对小额贷款公司提出“三不得”规定,即不得将大学生设定为互联网消费贷款的目标客户群体,不得针对大学生群体精准营销与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并明确提出“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不得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依法加大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中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力度,加大对非法拘禁、绑架、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法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11]。通过规定的条文可以看出,国家对大学生校园网贷在监管上有所突破,但目前国家尚无针对大学生群体校园贷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参照其他类型法律法规具有诸多不适。“校园贷”又由于其特殊的客户群体,更需要有针对性地跟进相关的法律法规。此外,大学生校园网贷因其特殊的借贷群体及借贷平台,其多部门监管又容易出现监管上的缺失与错位,故需要一方面在法律层面,国家出台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并明确规定大学生校园贷利率范围值,不让不法分子有利可图,让执法部门做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在体制上,国家应构建其审批、监督与监管体制,严格控制与审批提供大学生校园网贷的金融机构或金融平台,一旦发现校园网贷平台存有不良行为,将给予其平台严厉的经济、法律或行政处罚,以高压的态势起到警示作用。因此,发挥国家或政府强有力的管控与监控措施,切实有效地实现校园网贷治理是关键。

(二)理顺大学生校园网贷治理的责权关系

治理大学生校园网贷现象,需要理顺与校园网贷有关的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及个人之间的责权关系,明确各主体的责任、权力与权限。其一,国家应加大对大学生校园网贷的立法专项工作,从法律法规层面规避不法分子对大学生校园网贷不良企图或行为,如专项法律法规上明确规定大学生借贷的利率,并对借贷的管理费、手续费等做出明确规定,以避免大学生陷入不良校园网贷的风险;在校园网贷监管上,各级政府应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与权力,合理划分其治理权限,做到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有机监管与监督。其二,学校应明确其职责与权限,发挥学校的育人功能,加强对学生的金融风险与安全教育,做到教育的体系化。一方面在学校教育的层面上,不应该把校园网贷安全教育仅限于大学阶段的学生,而应扩展到中学阶段;另一方面需要针对中学与大学阶段的不同特点实施不同类型的校园网贷风险及危害的认知教育,并针对不良校园网贷案例建立案例库,以便各级学校开展案例教育教学。其三,国家应明确社会与家庭在大学生校园网贷中的职责与责任。一方面政府应引导社会积极参与治理,对参与大学生校园网贷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发挥社会的宣传教育功能,积极引导社会人士参与校园网贷的监督工作;另一方面需要通过宣传家庭在校园贷中的重要作用,引导家庭关注学生健康成长,并让学生家人知晓校园网贷的风险及危害,促使家庭给予大学生更多的支持与引导。其四,学生个体应明确自己的身份与角色。一方面需要学生自我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及理性消费观,知晓校园网贷存在的风险与危害,提升自我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学生应当加强自我网络安全意识,一旦遭遇不良校园网贷侵害,应及时与辅导员、班主任、同学沟通交流,利用法律武器维护其自身权益。

三、大学生校园网贷治理机制

大学生校园网贷的治理是一项系统性的复杂工程,要想最大化发挥各治理主体的功能,需要把大学生校园网贷的治理看作一个有机体,并针对这一有机体的构成、要素及相互关系进行阐释与解析。构建大学生校园网贷的治理机制,关键是要明晰大学生校园网贷的构成要素及关系,知晓各要素间的具体运行方式,从而根据各要素及之间关系实施有针对性的治理。

(一)明晰大学生校园网贷治理的要素及关系

从大学生校园网贷这一现象的借贷关系上看,其核心构成要素为借贷人(在校大学生)、借贷方(借贷公司、机构或个人等)与借贷载体(网络借贷平台),借贷人与借贷方之间存在着一种依托互联网为借贷载体而实现借贷人与借贷方的连接,使得他们形成一种借贷关系。从大学生校园网贷构成要素的边界看,大学生是借贷人,即借贷主体,属于有形边界的大学校园内的学生,而借贷方与借贷载体则属于一种隐匿性的或无边界的,虚拟与现实的融合体。与传统借贷方式有所不同的是,借贷人对借贷方并不知晓或者知根知底,而是通过“借”与“贷”产生了关系,在这一借贷关系中,借贷人与借贷方存在着信息不对等、不对称的位置,即借贷方知晓借贷人的详细信息,而借贷人不知晓借贷方的“底细”,其合法性无法得以准确判断,主要依靠网络借贷公司知名度而加以模糊性判定。信息的不对等或不对称性,使得借贷人(大学生)始终处于一种被动的局面,对借贷方的资质、信誉等信息知晓不全,一旦发生纠纷或不良校园贷,在法律层面上借贷人并不占有优势,因为网络借贷平台多属公司或企业,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下追求利益最大化。借贷载体,即网络借贷平台,其本身是虚拟与现实的结合体,其边界范围较广且具有开放性、隐匿性,这种开放性能为任何个人实时且不限地域的提供借贷服务,而隐匿性则表现为借贷人与借贷方属于一种隐匿性行为,且表现为借贷方对借贷人可隐匿诸多问题,而借贷人要想获得借款则需遵循借贷方的规则提供个人信息,一旦公司倒闭或管理不严而容易造成借贷人信息泄露或被贩卖。从借贷人与借贷方的利益关系与需求来看,借贷人有借贷需求而借贷方有利益驱动,借贷需求与利益驱动共同构筑了供需关系,而借贷平台为借贷双方架构了关系网络。因此,治理大学生校园网贷,需要依据借贷人、借贷方与借贷平台为治理主线,构建针对借贷人的预防与预警机制体系,针对借贷方构建其监督与监管机制体系,并针对借贷平台构建监管与制约机制。

(二)围绕大学生校园网贷治理要素有效治理

有效治理大学生校园网贷的关键,在于围绕借贷人、借贷方及借贷平台三个核心构成要素的治理。其一,借贷人的治理,主要是针对大学生群体,即如何围绕大学生这一特殊性群体进行教育与治理,围绕大学生借贷人的借贷心理与社会情境进行透彻分析,构建以借贷人为核心的教育、预防等治理体系。在校大学生作为借贷人,其借贷需求是产生校园网贷的直接动因,为避免大学生陷入不良校园网贷的陷阱,需要加强对大学生个体的借贷行为治理,并发挥学校、家庭及社会的合力,即强化学校对学生行为教育与引导价值,发挥家庭的经济支持与情感沟通价值,发挥媒体的宣传力与影响力。其二,借贷方的治理,主要针对借贷公司、金融机构等的治理,即明确与规范借贷方的行为,以法律法规与政府监管规范借贷方的利息高低、管理费、手续费等借贷行为。校园网贷借贷方提供借贷服务的目的是为了盈利或利益,尤其是不良校园网贷的借贷方更是为了追求暴利而铤而走险,监管借贷方需要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如国家可在法律法规上明确大学生校园网贷借贷利息范围,让更多的不良借贷方无利可图;政府相关部门对不良校园网贷非法分子与借贷公司的严厉打击,可警示其他非法分子或不良借贷公司,并能净化校园网贷的混乱市场。其三,借贷载体的治理,主要是针对网络借贷平台的治理,也是治理要素中的难点,即围绕网络借贷平台的合法合规性建设与监管而开展,以实名认证形式确保借贷平台的真实性,以强有力的监管措施监控网络借贷平台的借贷动向。作为校园网贷的借贷载体或平台,需要国家与政府层面的强有力监督与监管,并建立大学生借贷征信法律法规,为学生个体选择正规借贷平台进行借贷提供依据,与此同时正规银行及金融机构等应当改变传统借贷方式,为大学生借贷提供方便快捷的网络借贷服务,通过正规银行或金融公司借贷方的有效介入,达到“良币”驱“劣币”的效果。

四、大学生校园网贷治理模式

有效治理大学生校园网贷乱象,采用什么样的方式治理校园网贷是当前政府、学校及家庭所面临的难题。从治理层面来看,现有的大学生校园网贷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其风险防控与风险应对措施等尚存有空白,缺乏系统性的规范与治理措施,有市场就会有需求,采用“一刀”切的方式治理大学生校园网贷并非最佳方案,应“疏”与“堵”结合。

(一)构建主体间共建共治的治理模式

所谓主体间共建共治治理模式,是指政府、学校、社会、家庭及学生个体共同创建一种针对大学生校园网贷的借贷与信用体系,并通过各主体间的共同参与治理以实现大学借贷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其一,政府应加强对大学生放贷公司或平台的监管,明确规定借贷方的经营范围及利息高低、管理费、手续费等,并构建大学生借贷统一平台与信用体系,对任何违规违法的信贷公司坚决打击,并要求信贷方严格审核大学生信息、资格及偿还能力,对信息虚假、多方借贷、信用较低的学生一律不予借贷。其二,学校应加强对大学生校园网贷风险危害的认知教育,及时排查学生群体中有无不良校园网贷学生并提供相应的教育与政策支持,为学生提供正规渠道兼职信息与创业平台。其三,家庭应加强与子女的沟通交流,关心关爱子女并根据实际提供相应的经济与心理等方面的支持,并注重对子女理性消费观的引导与培育。其四,社会应加强正能量宣传与健康消费文化的营造,并发挥社会媒体的宣传与引导作用,实事求是地报道大学不良校园网贷事件,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其五,大学生个体应强化自我风险意识,养成理性消费习惯与自我消费能力评估,不盲目攀比消费或超前消费,并自觉遵守信用借贷。治理大学生校园网贷,需要各主体共同参与治理体系建设与共同落实治理,即通过发挥政府的强制性措施规范大学生校园网贷市场或平台,通过发挥学校的教育性提供大学生对校园网贷的风险危害认知,通过发挥家庭的支撑性为学生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撑与心理关爱,通过社会的引导性来引领大学生的消费行为与正确的“三观”,通过学生个体的反思来促使大学生对校园网贷的再思考。

(二)构建主体间联动互补的治理模式

所谓主体间联动互补治理模式,是指发挥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及学生个体的各自优势或特长,共同建构相互关联相互补充的治理方式。其一,从政府层面看,大学生群体属于教育部门或学校管理范畴,而大学生校园贷监管则涉及政法、公安及银监等部门,多部门介入或联合监管需要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否则容易出现监管空白地带。其二,从学校治理层面来看,仅仅依靠校园网贷风险危害的宣传教育等方式并不能杜绝校园网贷的发生,其治理的有效性很难得以体现,尤其是手机互联网的普及使得校园网贷更隐蔽且不受时空限制,给学校监管大学生校园网贷带来巨大挑战。其三,从家庭层面来看,家庭尽管能控制大学生的经济来源并知晓大学生的经济开支情况,但是大学生追求独立的性格与彰显自我成熟的行为,使其往往不希望家庭参与其中,这为家庭参与大学生校园网贷治理带来困难。其四,从社会治理层面来看,大学生群体属于社会中的特殊群体,尽管已达到法律规定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但他们大多涉世未深,极易受到社会不良现象影响,因而治理大学生校园网贷并不能按照社会上的治理方式进行。其五,从大学生个体治理层面来说,大学生个体脱离家庭的现场监督与监管,叠加大学生群体间相互影响及攀比等因素,会造成大学生个体自律性与自我约束力的下降,完全依靠学生个体不参与校园网贷其难度同样较大。因此,治理大学生校园网贷需要多方主体共同参与才能起到更好的效果,构建以主体间联动互补的治理模式,即注重发挥政府的强制性优势、学校的教育优势、家庭的支撑优势、社会的引导优势以及学生个体的反思性,以此形成主体间联动互补的治理模式。

五、结语

手机互联网时代大学生校园网贷现象客观存在,已成为大学生日常生活的重要构成。辩证看待大学生校园网贷的“利”与“弊”,有效规避大学生校园网贷的风险,消除或减少不良校园网贷的危害,需要高校加强对大学生群体的校园贷安全及网络安全教育,做到“防微杜渐”与“分类施教”,“疏”与“堵”相结合。有效治理大学校园网贷并非高校一家之责,而是一项系统性复杂工程,需要政府、社会、家庭、学校与学生个体的共同参与,从而构建其系统化的治理体系。治理大学生校园网贷的关键是要明确其治理主体、体制、机制及模式,构建其治理体系,即:明确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及学生个体为治理主体,着重构建大学生校园网贷的监管体制与理顺大学生校园网贷治理的责权关系,明晰大学生校园网贷治理的要素及关系并围绕大学生校园网贷治理要素有效治理,注重构建主体间共建共治与主体间联动互补的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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