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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位点动态调整制度的历史考察与未来展望

2022-03-02丁晓丽俞洪亮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2022年9期
关键词:授权点学位调整

丁晓丽 俞洪亮

我国学位点动态调整制度的历史考察与未来展望

丁晓丽 俞洪亮

对我国学位点动态调整制度发展历程进行了梳理,认为动态调整制度形成与发展,既是国家推动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表征,更是贯穿研究生教育始终的质量发展观的体现。学位点动态调整制度的发展趋势,必然是继续强化学位授予单位为质量建设主体意识,推动学位点更高质量发展。当下学位点动态调整制度存在国家层面仍停留在整体规划和宏观指导上,引领力度不够;社会层面对学位点动态调整政策背景缺乏了解;学位授予单位层面主动开展动态调整的决心不强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位授予单位两个层面,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学位点动态调整制度提出了对策建议。

学位点;动态调整;历史考察;研究生教育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是指学位授予单位根据需求,自主撤销已有博士硕士学位点,新增不超过撤销数量的其他博士硕士学位点的学位授权点调整行为[1]。学位点动态调整伴随着我国学科专业体系的持续完善,逐步演变成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方式之一。2014年初,国家启动博士硕士学位点动态调整试点工作,在上海、江苏、安徽、广东等四个省(市)试点实施学位点动态调整工作。2016年起,动态调整工作在全国全面实施。2017年、2020年,国家先后对学位点动态调整办法进行了修订。本文梳理了学位点动态调整制度的发展历程,在探究其演变路径及形成动因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当下学位点动态调整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我国学位点动态调整制度发展历程

自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以来,就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这是我国学位点动态调整制度的雏形和历史逻辑起点。十八大以来,学位制度改革重点围绕高等教育实施内涵发展、加快构建高质量教育发展体系、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学科专业体系开展。学位点动态调整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与我国高等教育学科专业体系的建设与改革几乎是同步的。

1.学位点动态调整试点动议与探索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高等教育要优化结构办出特色,要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优化学科专业、类型、层次结构”,为实行学位点动态调整确立了基本方向。2012年9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在安徽省池州市召开“已有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办法”研讨会,上海、江苏、广东、安徽等部分省(市)学位办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出席会议。会议提出我国学位授权体系总体布局已经基本完成,建设的重点应从数量的扩展过渡到质量的提升,需进一步明确以服务需求为导向,以质量提升为重点的学位点建设的总体要求。会议提出拟选择若干省(市)为试点,鼓励在已有学位点动态调整方面大胆实践,先行先试,为全国教育改革发展探索新经验[2]。

次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开展的增列硕士专业学位点审核工作,提出了“服务需求、深化改革、动态调整、保证质量”的工作原则,鼓励学位授予单位根据自身办学特色及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在硕士学位点总量不变的前提下调整硕士学位点,撤销的硕士学位点可以不计入限额增列相应数量的硕士专业学位点[3],这是《条例》实施以来,国家首次在学位点授权审核工作中明确提出“动态调整”的工作原则,开始了学位点动态调整的初步尝试。

2.四省份实施学位点动态调整试点工作

2013年7月,全国研究生教育工作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建立了学位点“总量不变,有上有下”的动态调整工作原则。2014年初,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式颁布《意见》和《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试行)》,确定上海、江苏、安徽、广东等四个省(市)试点实施学位点动态调整工作。

四个试点省份为做好试点工作,开展了不同形式的调查研究,提出学位点动态调整实施方案。2014年4月,广东省学位办、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在广州大学召开广东省学位点动态调整工作研讨会。2015年3月,江苏省学位办在南京师范大学召开针对《江苏省学位授予单位博士、硕士学位点动态调整实施细则(讨论稿)》的研讨会。2015年4月,江苏省学位办在南通大学召开博士、硕士学位点动态调整实施工作座谈会。通过广泛听取意见,四个试点省份结合自身实际于2014至2015年出台了各自的学位点动态调整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包括:《广东省学位授权动态调整工作方案》(粤学位〔2014〕4号)、《关于2014年广东省学位点动态调整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学位办〔2014〕38号)、《安徽省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实施方案(试行)》(皖学位〔2015〕1号)、《上海市学位点动态调整实施方案(试行)》(沪学位〔2015〕1号)、《江苏省博士、硕士学位点动态调整实施办法(暂行)》(苏学位字〔2015〕5号)等。

2015年1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了试点省份动态调整撤销和增列的学位点名单。以广东省为例,中山大学等10所高校分别撤销和增列了20个学位点,其中,撤销一级和二级学科博士点各1个、一级和二级学科硕士点分别2个和11个、专业学位硕士点5个;增列一级学科博士点和一级学科硕士点分别2个和10个、专业学位硕士点8个[4]。

3.全面实施学位点动态调整工作

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学位点动态调整办法进行了修订,2015年11月印发了《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以下简称“《动态调整办法》”),2016年起动态调整工作实施范围扩大到了全国。2016年9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了2016年动态调整撤销和增列的学位点名单,175所高校撤销学位点576个,178所高校增列学位点365个。这是我国建立学位制度以来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开展学位点动态调整工作,调整结果引起热议。

依据2016年的工作基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动态调整办法》进行了修订,明确了省级学位委员会对本地区内学位点动态调整工作的统筹指导功能,确定学位点动态调整工作每年开展一次[5]。2020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再次修订《动态调整办法》。可以看出,国家层面在顶层设计上是谨慎的,对学位点动态调整的态度是坚决的,同时也在不断地进行探索、实践和完善。

4.学位点动态调整成为学位授权审核方式之一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7年印发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首次明确博士硕士学位点动态调整工作与新增学位授权审核一样,均作为学位授权审核方式。但这两种审核方式的目的和功能不同,前者旨在优化教育资源、提高质量、优化存量,后者旨在调整教育资源、服务需求、控制增量[6]29。学位授权审核方式的变化,使得学位授权审核的主体也进一步扩大,由最初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一元主导的格局,到后来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和拥有自主审核权的学位授予单位,形成了目前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和所有学位授予单位多元共治的格局。2015年以来至“十三五”末,全国共有332所高校自主撤销1663个博士硕士学位点,增列1046个博士硕士学位点[7],对优化学位授予单位学科专业结构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我国学位点动态调整制度的演变路径及形成动因分析

1.我国学位点动态调整制度的演变路径

虽然《学位法》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但学位点动态调整制度形成的依据如本文一开始所述,还应从《条例》中寻找历史源头。此后,动态调整制度经历了一系列演变:国务院学位学委员会和教育部紧扣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依据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状态,首先推出以《意见》为标志的学位点动态调整制度改革动议,并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省份进行试点。试点工作取得的经验,为随后在全国范围的推广奠定了基础。《意见》在实施过程中不断修改完善,与各省份出台的实施办法或实施方案共同形成了我国上下贯通的学位点动态调整制度体系,这个制度体系最大的特点或优势是将学位点动态调整作为国家学位授权审核方式之一。自我国实施学位制度以来,包括学位点动态调整制度在内的相关重大政策举措的形成都是结合国家战略需求,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来回的论证、试点、推广的基本路径,其中蕴含着科学性、严谨性、创新性,形成了一条具有典型中国特色的学位制度发展路径。

2.我国学位点动态调整制度的形成动因分析

学位点动态调整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既是国家推动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表征,更是研究生教育质量发展观的体现。学位点建设始终贯穿质量发展主线,坚持质量第一基本原则,这是动态调整制度形成内因。在政府职能转变、持续推进“”改革的背景下,国家不断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激发高校发展活力。作为办学主体的高校也不断呼吁政府释放办学自主权,国家层面的管理重心逐渐下移。这些变化成为动态调整制度发展和改革的外在动力。可见,当下较为完整的学位点动态调整制度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

(1)内因分析。一方面,构建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体系,坚持学位点建设以质量为核心的理念,决定着学位点不可能实施终身制。从学位制度建立伊始,国家就施行了严格的学位授权准入制度,这也成就了建立学位点动态调整制度的逻辑起点。在历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中,始终将“保证质量”作为基本遵循。另一方面,学位点动态调整制度不是孤立的,它与其他国家宏观制度设计密切相连,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等制度的颁布,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和2020年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国家层面都一如既往地坚持“质量为王”的学位点建设主基调。可以说,学位制度实施四十年来,坚持“质量核心、内涵发展”的学位点发展理念和价值取向没有出现偏差。

(2)外因分析。截至2021年底,全国现有博士授予单位452个、硕士授予单位748个,研究生培养机构827个,可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高校31所,一级学科博士点4009个、一级学科硕士点6350个、专业学位博士点382个、专业学位硕士点7236个[8]。这样庞大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体系,需要厘定较为稳定的管理构架和科学的管理机制。伴随着学位制度的逐步建立与实施,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由最初的中央政府和培养单位组成的两级管理体制,逐步转向中央政府主导、省级政府统筹、学位授予单位为主体的三级管理体制。不同管理层面的资源配置处于动态调整中,行政权力从中央政府向省级政府和培养单位有序让渡[6]32。学科专业管理机制上也体现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宏观管理、省级学位委员会统筹、高校依法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基本路径。在《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均提出了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等内容。

三、学位点动态调整制度实施进程中存在的问题

动态调整制度的不断完善,优化了学科专业结构,激发了高校办学活力,但根据对上海、江苏、安徽、浙江和海南等省市省学位办领导的访谈以及用人单位、部分省属高校领导的调查,也发现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国家层面对学科发展有整体规划,也有宏观指导,但引领力度不够;社会层面对学位点动态调整政策背景和调整结果缺乏足够了解;学位授予单位层面主动开展学位点动态调整决心不强。

1.国家对学科专业结构有整体规划与宏观指导但引领力度不够

谋定契合国家需求的研究生教育规模和结构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在发展过程中从规划上做过一些尝试,从学科布局方面也对申报工作做过引导,但规模和结构方面的宏观调控效果不够理想[9]。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发展主要以“增量”为主,且在一段时期内增列学位点成为常态,“存量”学位点发展水平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需求调整不够甚至脱节,呈现出“存量决定增量”的粗犷式发展模式。“增量”期,一些传统学科重复建设,人才培养呈现过剩状态,学科专业结构未得到及时优化,国家急需的人才和交叉学科、新兴学科人才培养力度不够、数量不足[10]。接受访谈的部分省学位办主任认为,出现上述情况,国家层面是有顶层设计的,但引领力度不够,学位点的增列因为关注度高,基本上仍是省级限额统筹,学位授予单位自由申报,省级层面多少还有“计划经济”思维的烙印。虽然目前实施的是学位点动态调整工作与新增授权点“双轮”驱动的工作机制,国家层面的整体规划和宏观指导也很明确,但尚未真正落地落实。

2.社会层面对学位点动态调整政策背景和调整结果缺乏足够了解

我们通过调查小程序针对用人单位(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省级及以上实验室)、高级知识分子家庭、学科带头人等典型群体开展了问卷调查,调查内容主要针对国家学位制度基本情况、学位授权单位准入、学位点增列与撤销的动态调整制度等内容,调查形式分为单选题、多选题和开放题。调查结果发现,用人单位重点关心学生是否毕业于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双一流高校,对学位点动态调整政策体系几乎不了解。有孩子攻读学位的高级知识分子家庭和学科带头人了解亦有限,对主动提出撤销和被动撤销学位授权这两种形式基本不了解,他们对学位点撤销的原因都选择了“学位点建设水平、培养质量不高”或“评估结果不合格而被国家强制撤销”。2021年1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2020年动态调整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名单的通知》文件公布后,主流媒体和自媒体都有报道。针对政府网站公布的信息和媒体宣传,有孩子攻读学位的高级知识分子家庭几乎不了解,用人单位有所关注,最关注的是学科带头人群体。面对改革先机,部分高校有通过学位点动态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坚持特色发展的意识,但也有多数省属高校仍有不愿做“出头鸟”或担心被社会误读的心态。究其原因,毕竟国家未正式公布动态调整撤销学位点的具体原因,客观上,也导致部分高校仍在追求“大而全”,热心于“铺摊子”。

3.学位授予单位主动开展学位点动态调整决心不强

国家公布的2016—2020年学位点动态调整结果数据分析表明,不同层次和类型的高校主动撤销学位点的幅度与力度不一,研究型大学撤销的力度较大。如2016年主动撤销学位点数量排在前两位的分别是:浙江大学34个、中南大学26个[11],这类高校基本上就是单纯的撤销,无增列的学位点。再以作为教育大省的江苏省为例,2016—2020年,南京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也是单纯的自主撤销,分别自主撤销学位点9个(含3个一级学科博士点)和16个,并没有利用撤销学位点机会增列学位点。即便如此,这些高校也面临着撤销后的教师转型或流动等一系列问题。比较而言,地方高校可能出于提升办学层次需要,调整的力度不大,基本按照“撤一增一”的思路。如扬州大学作为全国首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虽然主动撤销了1个一级学科博士点和4个二级学科硕士点,但增列了1个专业学位博士点、3个一级学科硕士点和1个专业学位类别(领域)。作为典型综合性大学的扬州大学仅满足于撤销二级点,没有用好学位点动态调整机制进行“瘦身”,而是在规模、质量、特色之间的选择上学校错过了资源重组、聚焦特色发挥的机会。

四、我国学位点动态调整制度完善建议

进入新时代,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已经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内涵式发展是高等教育改革的主基调。从学位点动态调整制度演变路径、形成动因分析来看,国家层面必然是继续强化学位授予单位为质量建设主体意识,推动学位点更高质量发展。因此,动态调整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障碍需要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位授予单位两个层面寻找答案。

1.省级层面教育行政部门完善建议

(1)调整机制需更具可操作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使用统筹规划、信息服务、政策供给等行政手段的同时,应建立基于大数据分析的学科专业设置预测预警机制,对重点行业、产业人才需求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动态监测、超前研判,及时发布各类预警预测数据信息,引导学位授予单位构建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与学校办学定位相匹配的学科专业体系。同时,建立健全学位授权审核、学位点合格评估、学位点动态调整三者联动机制,形成学位点准入、学位点质量监控、学位点结构优化“三轮驱动”的学位点建设与发展格局。2020年修订后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发布后,省级层面制定了符合本区域发展需求的学位点周期性合格评估方案,推动高校通过合格评估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同时也策略地避免了学位点“逃避”评估[12],这是一种很好的调控措施。

(2)宣传效应需更具引导性。学位点的“撤销”与“增列”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调控手段,也是保持高校办学活力的催化剂,有利于优化我国高等教育结构,亦有利于优化高校学科布局,对解决高校改革发展中对接国家需求不够、办学资源分散、人才培养质量不高等疴症大有裨益。不少高校敢于撤销大量学位点,意味着这类高校的发展思路真正开始聚焦走内涵式发展道路[13]。尽管如此,高校自主撤销学位点的外部阻力和内部压力甚至舆情爆发压力仍然存在,如自主设置的博士点到底该不该撤,成为热议。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引导高校进行重点发展、特色发展”的同时,更要加强宣传,关注舆论引导效应。

(3)动态调整的手段需更具约束性。学科专业调整是社会知识结构变化的体现,新学科的诞生和传统学科的消退也是知识整合和社会需要变化的结果。20世纪以来,知识结构不断变化,随着知识的更新迭代,只有学科专业不断调整,研究生教育才能不断回应时代要求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10]。高校主动撤销一些不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学位点是正常之举。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每年公布学位点动态调整结果时,也应向前再进一步,一并公布学位授予单位主被动撤销学位点的具体原因,并对建设水平不高、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但未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的,采取5年内不得申请新增学位授权点的约束机制。可喜的是,国家层面已经将评估结果作为教育行政部门监测“双一流”、地方高水平大学建设、招生计划安排、学位授权点增列的重要依据[14]。显然,这个约束机制比2014年《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有所加强,但未在更大层面的资源配资等方面合理使用。

2.学位授予单位完善建议

(1)需进一步克服“贪大求全”的思想。学位授予单位还存在各种狭隘思想的束缚,特别是一些综合性大学,似乎学科和学位授权点如果不全面覆盖,就无法凸显自身水平[15]。囿于学位点利益共同体的梗阻,“能上不能下”的思维惯性在很多高校仍然存在。从学校的角度,撤销一个学位点,就意味着要跟一个利益共同体进行博弈[16]。

因此,学位授予单位应立足教育看教育,立足全局看教育、立足长远看教育。只有坚持“四个面向”、心怀“两个大局”,将服务国家需求作为最高追求,将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作为第一使命,才能摆脱狭隘的发展思维。其实从一般意义上说,学位授权是有一定期限的办学资格,而非获得授权后一劳永逸[17],培养单位应从规模发展转向内涵建设、特色发展,并使之成为学校定位、学科建设规划、学位点动态调整等工作的基本原则。

(2)需进一步用好用足学位点动态调整政策。学位点动态调整已经进入常态化阶段,有战略定力的学位授予单位会用好用足国家学位点动态调整政策,通过学位点合格评估等手段,集中资源办好学校特色。首先要明确自身办学定位,加强学科建设规划布局,推动学科专业结构优化,更好地对接国家发展需求。其次要多渠道解决学位点撤销后教师的分流与出路问题,关注教师的学术发展和职业生涯。三是避免“撤销”与“增列”动态调整机制的简单化,应优先考虑现有学科的整合、交叉、融合发展,处理好主流学科、基础性学科、应用性学科和支撑学科之间的关系,构建健康、和谐的学科发展生态。

(3)需进一步聚焦学位点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学位点自我评估是一种诊断式评估,要树立学位点建设首要任务是服务人才培养的意识,落实质量保障主体责任,主动检查影响质量的突出问题,建立“规划–实施–诊断–持续改进”的学位点质量监控闭环,有条件的学位点可优先采用具有公信力的国际评估和教育质量认证。建立学位点质量监控闭环的前提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基于大数据的学位点管理与评价范式,实时掌握各学位点发展状态,根据发展状态及时提出预警,以避免管理中的经验主义和简单的结果导向等问题,形成学位点自我评估、外部评价和学位点动态调整的组合效应,促进学位点健康建设。

[1]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 学位[2017] 9号[A/OL]. (2017-03-13) [2021-03-15]. http://www.moe.gov.cn/srcsite/A22/yjss_xwgl/moe_818/201703/t20170330_301525.html.

[2] 国务院学位办在我省召开学位授权审核改革研讨会[J]. 安徽教育, 2012(10): 10.

[3]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关于开展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的通知: 学位[2013] 37号[A/OL]. (2013-11-18) [2021-03-15]. http://www.moe.gov.cn/srcsite/A22/yjss_xwgl/ moe_818/201311/t20131120_159668.html.

[4]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关于下达2015年动态调整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名单的通知: 学位[2015] 41号[A/OL]. (2015-11-10) [2021-03-15].https://yjs.gdut.edu.cn/info/1040/ 1439.htm.

[5]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关于做好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 学位[2017] 15号[A/OL]. (2017-05-19) [2021-03-15]. http://www.moe.gov.cn/ s78/A22/tongzhi/201705/t20170527_306058.html.

[6] 王战军.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40年(1978—2018)[M].北京: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 2018: 29.

[7] 程婷. 教育部: 全国332所高校五年自主撤销1663个博士硕士点[EB/OL]. (2020-12-03) [2021-03-15]. https://www. thepaper.cn/.

[8]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EB/OL]. [2021-12-31]. https://zlxxpt. chinadegrees.cn/.

[9] 林梦泉, 龚桢梽.改革环境下我国学位授权审核的不适应性分析及几点思考[J].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2009(7): 19-24.

[10] 学科专业调整: 解难题开新局[N]. 光明日报, 2020-08-11.

[11] 2016年学位点动态调整结果公布: 175所高校撤销576个学位点[N]. 中国教育报, 2016-10-20.

[12] 完善合格评估制度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负责人就修订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答记者问[EB/OL]. (2021-01-15) [2021-03-15]. http://www.moe.gov.cn/jyb_ xwfb/s271/202101/t20210115_509949.html.

[13] 刘旭. 在京高校撤销71个学位授权点[N]. 北京青年报, 2016-10-20(A07).

[14]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关于修订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 学位[2020] 25号[A/OL]. (2020-11-11) [2021-03-15]. http://www.moe.gov.cn/srcsite/A22/yjss_xwgl/ moe_818/202101/t20210115_509951.html.

[15] 张东锋. 让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成为指挥棒[N]. 南方日报, 2016-10-21(2).

[16] 张端鸿. 高校学位点动态调整过程中的多重博弈[N]. 文汇报, 2016-11-05(6).

[17] 梁丹.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长牙齿”[N]. 中国教育报, 2021-01-16.

10.16750/j.adge.2022.09.005

丁晓丽,扬州大学外国语学院副院长,副研究员,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博士研究生,扬州225009;俞洪亮,扬州大学副校长,教授,扬州225009。

(责任编辑 黄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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