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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PUA 的刑法规制

2022-02-26彭瑞麒贵州存理律师事务所贵州贵阳550081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刑事法律规制教授

彭瑞麒(贵州存理律师事务所,贵州 贵阳 550081)

2019年12月12日,《南方周末》发表了《“不寒而栗”的爱情:北大自杀女生的聊天记录》一文。不良PUA 也因此强势进入公众视野并引发了不良PUA 应否受到刑法规制、如何对其予以刑法规制的讨论。

一、既往研究成果的归结

由于人在社会行动中具有利益最大化的取向,他们在行动选择时具有厌恶风险的偏好,“是特殊的选择背景使个人在采取行动时仿佛有着厌恶风险的特点。”这就是“准风险厌恶”。[1]当代信息沟通方式的快捷化缩小了人与人之间的时空距离,使人们对时空相隔的风险具有强烈的不安,也对令人悲伤的后果产生共情。而标志性的事件往往会影响人们的观察视角和价值取向。在北大自杀女生事件之前,学者们主要以第三人的视角抽象观察并讨论PUA,而在该事件之后,学者则立足于对不良PUA 的刑法规制进行讨论。

(一)既往关涉PUA 研究的成果归结

现有文献表明国内对PUA 具有法学价值的讨论始于2015 年,论者指出作为一种亚文化的PUA 体现了并不契合中国主流文化的性爱至上价值观,甚至“会让年轻人错误地理解爱情,走上欺骗和罪恶的道路”并提出应对PUA“深入了解研究之后,理解它的根源和处境,从而站在文化总体的角度来反思这个时代的问题。”[2]此后,对PUA 的讨论也沿商务应用和社会学、法学两条路径演化,并且还发展出了“职场PUA”“自我PUA”“婚内PUA”等特殊命题,囿于本文论题的限制,仅讨论关涉需要运用法律规范调整的PUA 有关的社会学、法学文献。

1.在社会学语境内讨论PUA

(1)揭示PUA 的组织结构和运行状况。PUA 进入公众视野时表现为仅在一定“圈子”内传播,有论者甚至指出PUA“以传销般的组织形式快速发展”。[3]为探寻PUA 的内部结构及其运行特点,有论者分析了PUA 的话术系统,指出“PUA 的话语策略主要为:构建男性的‘正面’形象和主导身份,合理化男性在约会中的主导权力,掩饰男性的性目的。”[4]

(2)讨论PUA 的行为性质。有论者指出PUA 亚文化蕴含了男尊女卑、物化女性的消极内容,“已经具有犯罪亚文化的特征。”并提出“通过互联网管控遏制PUA 理论传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PUA 的犯罪行为。”[5]

(3)讨论PUA 作用对象的拯救方式。有论者指出,“PUA 的话术控制,会导致处于情感焦虑中的女性产生认知失调”,只有通过强化女性群体的心理建设、净化网络情感传播环境、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才可能对PUA 的话术控制进行消解和抵制。[6]也有论者分析了不良PUA 群体“在社交网络中‘表演’的动机与印象管理的形式”后指出,应当“帮助人们提高警惕,提防不良PUA 群体的搭讪套路,维护良好的网络社交空间。”[7]

2.在法学语境中讨论不良PUA

人们在界分普通PUA 和不良PUA 的基础上关注不良PUA,并对其规制进行讨论。

(1)发出规制不良PUA 的“示警”呐喊。有论者指出,鉴于中国网络场域中的PUA 具有教授男性骗取女性钱财、色相的特征,提出应运用公权力对该类PUA 进行规制[8]。后来,诸如此类的文献也陆续登场①如:何成波、戴雅婷、郭泽众,著,《深入PUA:批量生产“渣男”》,载于《东南西北》2019 年第2 期;杨皓,著,《PUA:游戏爱情》,载于《检察风云》2019 年第5 期;贡晓静、于小川,著,《浅析网络PUA 违法参与问题》,载于《产业与科技论坛》2020 年第8 期。,汇成了对不良PUA予以警惕的公众呐喊。

(2)讨论不良PUA 的刑事法律规制。2019 年下半年之后对不良PUA 进行刑事法律规制的讨论逐渐增多,主要研究成果表现为:一是提供了不良PUA 构成违法犯罪的实然素材。论者指出,已有司法机关对不良PUA 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予以查处,其行为包含了诈骗以及与淫秽物品有关的违法犯罪。[9]二是深入讨论不良PUA 中各种行为可能涉嫌的犯罪。有论者专门讨论了PUA 教程中“自杀鼓励”行为的刑法规制,明确提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10]有论者指出,“根据内容的不同,非法PUA 行为可能涉及虐待,侮辱,教唆自杀、自伤,为获取财产利益而诈骗、胁迫或诱骗、胁迫受害人发生性关系。这些行为有些可以直接在我国刑法中进行定性,有些则需要对刑法条文进行修改或采纳他国刑法中的新罪名。”[11]

(二)既有研究成果述评

PUA 作为教授男性向女性搭讪以求得交往机会并进一步交往的人际交流技巧,在传入中国后逐渐演变为一种职业,并以绝非个案的方式在公众面前表现出了该职业蕴含的危险。“人类的思维活动可以区分为两个基本的维度,一个是‘构成思想’的维度,一个是‘反思思想’的维度。”[12]法律人对PUA 的关注不仅建立在对其建构思想的关注,也表现为对其予以反思。

1.既有研究成果的成就

(1)对PUA 进行了界分,讨论了不良PUA 规制的必要性及规制的基本方式。现有研究对PUA 的讨论都基于利益最大化的前提,对不良PUA 的讨论则蕴含实现正义的性质。然而“正义的性质因为其相对应的对象不同而不同。”[13]因此,在界分PUA 内容和行为的基础上讨论不良PUA 规制不仅局限了讨论内容,而且有利于讨论的进一步深化。

(2)对不良PUA 的讨论已经进入到具体行为类型化的阶段。“理性在一切思维主体、一切民族、一切时代和一切文化中都是同样的。”[14]作为一种总体性行为的PUA 并非全都涉嫌违法与犯罪,虽然有论者认为PUA 是一种具有危险性的行为,但其中不涉及对人的精神控制而仅关涉男女双方交往的内容似乎并无违法犯罪的属性,故仅对其中关涉违法犯罪的内容进行重点讨论,体现了刑事法律规范的克制属性,对社会的演进无疑是有益的。现有研究重点关注PUA 中鼓励他人自杀行为的刑事法律规范规制,已触及到不良PUA 行为的细部。且现有研究对不良PUA 鼓励自杀行为进行刑事法律规制提供了理论依据,不仅昭示了对该行为的刑事法律干预已经从感性阶段进入到理性阶段,而且为将该类不良行为纳入刑事法律规范规制提供了理论路径。

(3)对不良PUA 的多角度讨论为全面认识不良PUA 行为的实然构成及其法律属性奠定了基础。“人类的活动产生社会关系,而人类的活动则受一种不见于自然现象的性质所影响——意义(meaning)。进行这种活动,就是进入制度、习俗、规则、法律等性质属于因俗而成习的脉络,参与这些人类为了某些目的而创造的事物;其次,进行这种行动,必须给自己找到一个标杆或目的,以证明这项活动必要及正确;最后,进行这种行动时,我们诉诸某种价值、向往或理想,作为行动的动机。”[15]73任何一种行为可能都具有多种面相,透过其外部特征发掘本质属性乃是评价其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路径,对不良PUA 实然运行状况及其本质属性的揭示,也是对其进行价值判断的前提。

2.既有研究成果的局限

(1)对PUA 和不良PUA 未清楚界分,不利于刑事法律规范扼守底限的功能彰显。刑事法律规范是扼守社会治理的底限性规范,它只应当适用于最为严重的损害法益的行为,而非基于社会控制需求将某一类行为一网打尽。就PUA 行为而言,在身处网络时代而致人与人面对面深度交流日益疏离的背景下,不涉及精神控制的PUA或许有利于促进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不应当对其予以刑事法律规制。

(2)对不良PUA 的行为内容、行为过程和行为方式未全面发掘,失去了运用法律规范观察其细节的基础。将某一行为的类型化是全面认识其性质的路径,也是考察应否运用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前提,惟此方能避免规制对象的遗漏或扩大。

(3)对不良PUA 行为运用刑事法律规制的讨论尚需进一步深化。事实判断是价值判断的基础,不良PUA 涉嫌的违法犯罪内容绝不仅仅是鼓励相对一方自杀、诈骗的行为,现有研究对于不良PUA 违法犯罪的行为解析并不充分,失去了对其全面予以价值判断的基础。

二、PUA 与不良PUA 的边界厘定

诚如柏拉图所指出“知识是思想同实在或存在的一致性;它必须有一个对象。”[16]对不良PUA 的讨论亦应先厘定其内涵和外延,否则关乎其的讨论就可能因对象含混而导致价值贬损。

PUA 全称pick up artist,通常被直译为“搭讪艺术家”。PUA 一词源于美国,流入中国后逐渐从对人的称谓演变为一种行业。该行业主要着力于提高学员情商,培养男性结交异性技巧,其培训方式主要采取网络传播,一般表现为“导师”通过对自身大量接触异性的经验总结出与异性相处的理论方式,通过聊天平台与学员交流,并录制成视频音频资料上传至云端,供缴费学员下载学习。其“高端课程”为“导师”带领学员到酒吧、夜店等场合与异性交流,在实践中指导学员提高技能。良性PUA 具有增进人与人交流的功能,不良PUA 则以实现男性欺骗女性情感为主要目的对女性的性格、情感进行总结,并形成与女性相处的模式化、套路化内容传授给男性学员,其中蕴含了诸多违背社交伦理甚至可能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内容。

(一)PUA 运行的内部结构

1.教授者。PUA 培训机构在其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社交平台上发布“撩妹”“搭讪”等关涉PUA 主题的免费教学推文吸引男性关注该机构,男性在缴纳会费成为VIP 会员后享受机构提供的专享课程,课程内容及教学形式因学员缴纳的学费档次不同而相异。有的VIP 课程通过在线交流平台教授,有的则将已录制好的课程通过网盘发送至学员由其自主学习,更高档次的则是将学员带到酒吧等地进行实战训练。

2.帮助者。帮助者主要有两个:一是为PUA 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提供广告推广者,一般体现为视频植入广告、二维码线下推广活动等;二是网络平台公司,它们为PUA 课程提供网络云存储空间,为网络视频音频课程提供便利。

3.被教授者。被教授者一方面是PUA 课程的实际实施人,实施PUA 网络课程中涉及的具体“交流”活动;另一方面也可能成为PUA 课程的帮助者或教授者,帮助者体现为对PUA 平台的推广(诸如其将购买课程或PUA 网站链接再次转发分享),教授者则体现为PUA 平台吸收100 斩(即获得100 位女性学员青睐)的男性成为平台导师。被教授者可以通过总结过去经验并与实践结合的路径提高PUA 整体水平。

4.相对一方。相对一方指被教授者采取PUA 课程实施感情认同措施的女性对象。被教授者一般同时与多个相对一方进行感情联系,且将与相对一方的感情进展情况通过微信群、QQ 群实时与教授者、其他被教授者讨论。相对一方在整个PUA 系统中处于“底层”。

5.监管者。监管者主要来自两个主体:一是基于传授PUA 课程而建立微信群、QQ 群、聊天室等的PUA 平台群主,其在群内具有进人、踢人、禁言等权限,因其“权力”而具有维护和管理好其所创建平台的网络空间秩序责任;二是网络平台公司,因作为监管对象的用户、信息数量庞大,加之当下网络技术手段的限制,其监管难度更大。

(二)不良PUA 运行模式

不良PUA 主要以欺骗女性情感或者财产为目的,其固定套路主要有五个步骤:一是搭讪阶段。PUA 平台为学员打造各种身份模式,如诗人、商人、浪子等,通过为学员量身制作精美照片,发布于社交圈以吸引女性,增加女性对学员的好感,树立学员伪装的良好男性形象。二是接触交流阶段。在两性交往过程中,不良PUA 以迎合女性的感性需求为目的帮助学员制定虚假的故事情节,激发女性的心疼指数,令女性产生强烈的探索欲望。三是建立契约阶段。通过接触交流,利用女性的“心疼”与女性之间建立起“契约”,违反“契约”将导致惩罚,即心理学上“煤气灯效应”,通过扭曲受害女性眼中的真实情况,对其进行心理和生理上的“洗脑”。四是摧毁阶段。被教授者以“挑刺”的方式不断放大相对一方女性的缺点,甚至不惜小题大做,通过适时辱骂的方式,贬低、摧毁女性自尊,实现促使其更加依附和痴迷男性的目的。五是感情虐待阶段。男性利用女性的自尊和社交被完全摧毁、沦为男性附属品的条件对女性进行操控,然后对女性骗财骗色,甚至进行身体上的伤害,最极端的是诱发女性为其自杀。通过以上经过严密规划且精美包装的话术和行为,实现对女性的控制,作为相对一方的女性最终会以被害人的身份表现出来,进而成为公众关注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

(三)PUA 和不良PUA 的主要区别

1.目的不同。前者以促进男女两性之间的情感交流为目的,其主要解决的冲突是当代社会因为生活节奏加快而致两性之间的疏离感增加,有利于男女两性之间在增进感情的基础上缔结婚姻关系,从而促进人类的繁衍。而后者则主要以教授男性以“控制”女性并彰显男性“魅力”为目的,宣扬“女人如牲畜”“对女人狠点”“用一些套路吸引她”等原则,欺骗女性情感,甚至有机构以“自杀鼓励”“宠物养成”“疯狂榨取”为卖点,传授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控制女性的方法。

2.建立的基础不同。前者建立在男女两性平等的基础上,尽管在形式上表现为男性主动表达与异性交往的意愿,最终则体现为双方在意志完全独立基础上的自我判断和自我决策。而后者则建立在将男性凌驾于女性之上的理念,将女性作为男性的“玩物”,女性对于双方交往的“决策”和“判断”都处于男性的“预判”或格式化的控制之中。

3.内容不同。前者表现为与异性搭讪的行为通常不会产生严重损害社会秩序、损害对方当事人权利的后果,而且这种搭讪方式处于能被对方接受的范围之内,它可能不具有社会道德提倡的因素,但却并非法律规范禁止的内容,因此,也就不可能是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而后者的行为内容则逾越了公众可以忍受的界线和道德最低层次的要求,已经触犯了法律规范的底限性要求,至少已经在公众朴素的情感反应中表现出一种“是否需要刑事法律规范”追究其责任的价值判断。

三、刑法规制不良PUA 行为的必要性

“仅仅具备反伦理性而对利益分配关系不具任何危险的行为,或者只危及现行分配秩序却不具有任何伦理之恶的行为,都不应该是典型意义上的犯罪。”[17]因此,讨论不良PUA 行为在本质上是否具有“恶”的性质且达到了需要运用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程度,是确定其应否运用刑事法律规范规制的前提。

(一)不良PUA 网络传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诚如英国刑法学家特纳认为“犯罪一词最早出现于14 世纪,从重罪一词原来的涵义中,能再精确不过地找到犯罪的涵义:其给人们的印象是某种不名誉、邪恶或卑鄙的东西。”[18]尽管该论断多少有一些“西方的味道”,但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人类对于自身利益的判断及对一定范围内秩序、安全价值的追求却是共通的。故用该本质含义衡量不良PUA 行为应否需要运用刑事法律规制是可行的。

1.不良PUA 具有“邪恶”“卑鄙”的属性

首先,不良PUA 的利益评价机制建立在相对一方利益受到损害基础之上。不良PUA 内部的教授者和被教授者的关系以及被教授者的“晋级”评价标准昭示了其利益评价机制建立在损害相对一方(被害人)利益(含物质利益、身体利益和精神利益)的基础上,且相对一方利益受到损害的程度与教授者、被教授者获取的利益正相关。

其次,不良PUA 的行为方式具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发损害后果而逃避责任的属性。已披露出来的不良PUA 事件基本上表现为被教授者针对相对一方实施精神控制,被教授者在此基础上针对相对一方实施“外部压力”,结果却在客观外界表现为相对一方采取了“自主行为”。因该“外部压力”发生在当事人之间而通常并不为不良PUA 群体之外的人知晓,致使公众很难质疑被教授者的行为而更多表现为对相对一方行为的不解。致使被教授者不引人注意地逃避了责任追究。故被教授者和教授者的行为具有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损害而刻意隐藏该行为和主观恶意的性质。

最后,不良PUA 行为模式具有侵害公共利益和相对一方利益的性质。“人类重复经验的先见取向导因于安全需要和惰性力量。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1856-1939)认为,安全需要这种愿望很可能是植根于他们如此的认识:如果不依靠过去的经验,他们就无法使自己适应这个世界上的情势,甚至有可能无法生存下去;如果没有先前经验对未来发生的事情提供指导,那么他们就会感到无所依靠和不安全。”[15]100公众之所以对不良PUA 产生如此大的反响,以至于形成了抵制不良PUA 的强烈呼声,实质上乃因公众并不知道自己何时会以何种方式成为下一个不良PUA 行为的相对一方,这种警惕而不安的情绪不仅导致公众交易成本的增加,而且还会导致社会治理成本增加。

2.不良PUA 存在系统性风险且具有危险性

首先,不良PUA 的网络教授行为会造成危害风险。不良PUA 平台以营利为目的,为吸引被教授者的关注且为了高效骗取女性,研发与女性相处的速成套路并传授给被教授者,向被教授者传递“女人如牲畜”“对女人狠点”“自杀鼓励”等观念,并建议被教授者争取多个被害者作为情感备胎。加之不良PUA 机构用以传授这些“恋爱技巧”的网络具有高效、大面积传播的特征,通过网络教授不良PUA 教程的影响力及危害性远大于传统传授方式。一次不良PUA 课程的极大的转发量、点击量必然会对女性人身及财产法益造成风险,进而对整个社会造成风险。因而,PUA 的这些带有危害性质倾向的教授行为本身具有危险性。另外,平台可能还涉及制作、传播淫秽物品,故意杀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等需要运用刑法规制的行为,这些行为可能都与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相互关联在一起。

其次,不良PUA 呈现“一对多”式侵害相对一方的特征。一是不良PUA 平台教授者与被教授者呈现“一对多”特征,一个教授者可以同时在线或录制课程视频教授多个被教授者,另外不良PUA 组织通过微信群及QQ 群帮助被教授者与女性实时搭讪,将不良PUA 课程及方式更广泛地流传于男性被教授者中。二是被教授者与被害人呈现“一对多”的特征,男性被教授者运用不良PUA 课程内容,将多个女性设置为“备胎”,同时与多个“备胎”女性发展“感情”。三是被害女性可能被同一被教授者多次侵害,例如,在同一段感情中被诈骗、个人隐私被侵害等。故不良PUA 平台借助网络通过被教授者实施不良PUA 行为所伤害的被害人数量呈几何级数增长,网络教学使其传播范围更广,蕴藏的损害风险更为严峻。

再次,不良PUA 传授的行为已经导致危险现实化。不良PUA 对被害人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良PUA 教授者向被教授者灌输畸形的爱情观,导致被教授者与被害者的“恋爱关系”建立在欺骗基础上,被害者精神、身体健康及财产极易受到被教授者的伤害。二是不良PUA 采取“一对多”式法益侵害行为,教授者针对被教授者的传播行为,被教授者针对多个女性的同一种侵害行为、针对同一女性的多种侵害行为,其中的行为犯已经满足刑法规制的要求自不待言,其中的结果犯也可能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需要运用刑法规制的必要。

最后,不良PUA 传授行为和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关于原因和结果的一切推理都只是由习惯得到的”。[19]不良PUA 传授行为对被害人的损害后果虽不直接对应,其中间插入了经过不良PUA 课程训练的被教授人,但不良PUA 的传授行为是被教授者针对相对一方实施侵害行为的源头,对不良PUA 传授行为的归责能够非常有效地防止后续危害行为的发生,故因不良PUA 的传授犯罪方法对其进行归责具有正当性。

(二)不良PUA 被教授者针对相对一方侵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不良PUA 被教授者针对相对一方实施的侵害行为中,以“恋爱”为外衣而实施的骗取财物行为,诱使相对一方为表达“恋爱”忠诚实施的人身伤害行为、自杀行为,都严重损害刑法保护的法益,其社会危害性自不待言,针对该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予以刑事法律规制亦属应有之义。

四、不良PUA 行为的刑事法律规制

从已揭示的不良PUA 机构运行实施过程、行为人针对相对一方实施的侵害行为可以清晰地看到,至少有部分行为属于现行刑法规制的对象。为了在运用刑法规制这些行为时厘清观念,需要对其中的部分理论问题进一步明确,以便于为规制不良PUA 行为提供理论供给。

(一)传播淫秽物品行为

不良PUA 一般通过微信群、QQ 群或者交流平台进行“交流与学习”,在该“交流”过程中常有被教授者将被害女性的隐私视频发至群中,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犯罪。PUA 平台的群主不仅对该交流平台具有监管义务,而且对该网络空间具有踢人、进人、禁言的支配性权力。将不良PUA 作为一个网络空间的场域考察,就会发现该PUA 平台的主要负责人和教授者对被教授者在平台上传淫秽视频、音频的行为持鼓励态度,甚至可以说是以“教学”“交流”为名对该场域中传播淫秽物品行为持直接故意的主观心理状态,而学员(被教授者)上传淫秽视频、音频的行为都是其为了实现不良PUA 行为推广的手段,是借助或者鼓励学员(被教授者)实施推广行为。故不良PUA 平台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行为人和教授者是以上传淫秽视频、音频手段实施不良PUA 行为的主犯,其应当对全部学员(被教授者)上传淫秽视频、音频的行为负责,而非对单个学员(被教授者)上传淫秽视频、音频的行为负责。

对于每一个学员(被教授者)而言,其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在满足该解释确定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客观方面要件的基础上,应当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故意杀人行为或者故意伤害行为

不良PUA 中最高秘术为“自杀鼓励”,当被教授者利用不良PUA 教授的方法鼓励女性自杀时,该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犯罪行为。而除了被教授者针对相对一方实施“自杀鼓励”外,在不良PUA 中还存在被教授者鼓励相对一方自行伤害或者经被害人同意由第三人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

目前公众和刑法学者对不良PUA 鼓励他人自杀的行为高度关注,学者们也从理论上建构追究该类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理论桥梁。有论者指出: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亲密关系中精神控制行为致人自杀死亡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界定模糊,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护。……根据我国涉精神控制犯罪的司法现状,结合国外‘客观归责理论’,可以证成精神控制行为与自杀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将教唆自杀单列成罪……才能更好地实现规制PUA 中‘教唆自杀’行为的目的。”[20]还有论者对PUA 鼓励相对一方自杀行为构成犯罪的理论基础进行讨论时指出:“国内通行的‘准共同犯罪说’坚持自杀参与行为的共犯属性且肯认自杀行为与参与自杀行为的独立性,其结论具有可采性。”[21]这些论述为运用现行刑法规制不良PUA 的鼓励自杀行为提供了理论依据。另一方面,对不良PUA 致相对一方自杀、自伤或者经其同意之后由第三人摘除其器官的行为,和现行刑法理论上单纯鼓励自杀行为的论罪存在差异。对于通过不良PUA鼓励相对一方自杀的行为,可以运用目前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的理论进行处理。[22]对不良PUA 鼓励相对一方自伤或者经其同意之后由第三人摘除其器官的行为,也可以运用该理论处理。

除了简单运用现有的刑法理论对这类行为予以刑法规制外,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是,如果将相对一方的自杀、自伤或者经其同意之后由第三人摘除其器官的行为作为一种被作用的后果考虑,此时相对一方的所有行为实际上都是在不良PUA 诸多参与主体的全局性控制之下实施的,易言之,此时相对一方处于一种比较特殊的场域之中,而场域作用是由不良PUA 的主体实施的,该后果至少是不良PUA 的参与者并不反对的,甚至是乐见其成的。在这一点上,相对一方虽然还是形式意义上的“自主”主体,而实质意义上则已经处于被不良PUA 参与各方控制之下的“非自主”的主体,只要这种场域不被打破,其每一步行为都只不过是不良PUA参与者主观心理状态追求结果以相对一方的“自主行为”体现出来,此时的不良PUA 的对象只不过是被不良PUA 参与者控制的行尸走肉而已。因此,间接正犯的理论可以为追究不良PUA 参与者的刑事责任提供理论依据。

(三)诈骗行为

不良PUA 的学员利用从不良PUA 平台学习的话术或者人设与相对一方“交往”,并在此过程中骗取相对一方财物的,可以运用刑法设立的诈骗犯罪予以规制。由于该行为的行为人、被害人、诈骗行为以及诈骗后果的因果关系是明确的,依据现行法律规范和刑法理论进行规制并不存在困难。

(四)不良PUA 涉嫌的其他犯罪

1.传授犯罪方法罪

不良PUA 平台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通过婚恋网站及其公众号发布婚恋培训的“招募”文案,在男性成为其会员后即开展各种包含不良PUA 内容的“培训”,这些内容包含了向学员(被教授者)传授在实践中对相对一方(被害人)实施诈骗、传播相对一方(被害人)的私密视频和音频、鼓励相对一方(被害人)自杀或者自伤的行为,该行为可以运用刑法中的传授犯罪方法罪予以规制。当然不良PUA 培训学员的目的可能是对作为相对一方的女性进行精神上的控制,进而实现学员的PUA 诉求,但是其手段却构成了刑法上的传授犯罪方法罪,可以依据牵连犯的处理规则进行规制。

2.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刑法》第286 条之一规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在满足该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可以运用本罪对监管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不良PUA 的行为予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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