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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我国品牌建设法治化发展的思考与建议

2022-02-24

中国品牌 2022年2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大力实施国家品牌发展战略,发展品牌经济是我国当前贯彻新发展理念,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推动供需结构改革以及消费升级,有效增强国际竞争力,展示大国文明风范,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关键支撑。对此,应以现代法治思维、现代法治方式从品牌产权保护以及品牌产业促进双重角度推进品牌建设,此是法治中国的题中应有之义,是法治中国的有机体现,涵盖国家层面以及地方层面的品牌立法、品牌司法、品牌执法和品牌督法等各环节。

1 品牌建设立法实践深入展开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品牌专门法是缺失的,但是与品牌建设相关要素的法律法规比较丰富。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品牌立法驶入快车道,夯实品牌建设良性发展基础的相关法律法规已出台不少,包括国家层面、地方层面。

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较为广泛

国家层面出台的刑法、民法、经济法、商法中均含有品牌保护相关法律条文,在品牌建设中具有不同作用,具体而言,刑法以刑罚的形式对品牌侵权的主体作出处罚,民法针对品牌权利人的权利作出界定,商法明确品牌相关各方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经济法对被侵害的品牌受到经济损失、权益损失作出规范。涉及的法律包括《刑法》《民法典》《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破产法》《票据法》《电子商务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标准化法》《评估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个人信用信息法》等。行政法规包括《征信业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

例如《刑法》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规定了与品牌相关的法律条文13条,主要集中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商业信誉、广告等领域。例如其中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正在修订中直接纳入品牌的法律,如《产品质量法》主要在质量促进这一部分,其中第五十六条即为“品牌建设”,具体内容:国家推动全社会提高品牌意识,建立品牌保护制度,推进品牌培育、示范、评价建设,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竞争打造知名品牌。已将品牌直接写入法律的有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乡村振兴法》第二章产业发展中第十三條:国家采取措施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特色产业,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推动农业对外开放,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地方层面法律法规快速增多

上海、浙江、四川、山西、徐州和南通等地方在通过人大立法制定的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质量促进条例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多项条例中纳入推进品牌建设相关条款,内容主要为促进地方政府建立品牌培育、创建、认定、激励机制等,并明确发展方向以及具体举措。例如,2006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为呼应中共浙江省委、省政府建设“品牌大省”要求,表决通过《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该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加强对中小企业自主品牌保护。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品牌建设激励机制。中小企业应当树立品牌意识,提高产品质量,创造自主品牌,增强品牌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自中共上海市委、市政府于2018年4月出台《关于全力打响上海“四大品牌”率先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之后,上海市人大表决通过的多部地方法律纳入“四大品牌”相关内容,包括《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为上海法治化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中共上海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提供必要的法治保障。

品牌立法三个角度与创建品牌资产三个角度高度重合

从国家到地方的品牌建设立法工作分析可知,我国已有品牌立法中的主要内容反映为三个角度的产权保护,一是居于对品牌权利人角度,即作为财产权保护——确权保护;二是居于市场角度,即对品牌在市场活动中获取价值过程以及获取价值后的保护,既是对市场经济活动的有序维护,同时也是对创建品牌的市场保护;三是居于消费者角度,即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引导引费者认牌消费。此三个角度与建立品牌资产的三个角度高度重合,所谓品牌建设立法便是对创建品牌资产的全方法保护的立法。

2 品牌建设司法保护被动局面正在改变

我国品牌建设中司法保护往往表现为知识产权保护,从全国各地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可知一斑,包括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和刑事审判。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2020年12月31日,海南省成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与此同时,各省市也逐步建立起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实行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切实缓解我国品牌建设司法保护难问题,有力地扭转了知识产权案件逐年积压的被动局面,极大地提高了技术类案件的审判效率和审理质量,反映了我国品牌保护的新动向新态势。

知识产权民事审判新收著作权案件占比较高

2020年,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443326件,较上年增加44295件,同比上升11.10%;审结442722件,较上年增加48201件,同比上升12.22%。

知识产权行政审判案件结案数量增辐较高

知识产权行政审判不仅包括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还包括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引发的普通行政案件。2018年行政审判新收案件增长达到新高,为53.57%,之后便大幅下降。2020年同比增长14.44%。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审判分析,该院自2014年成立起至2020年,共审结各类案件71131件,结案数量年均增幅约41%,其中受理的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占比近七成。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专利行政案件线上审理难问题,开启“云”模式,线上庭审近4600件,占收案总数的45%。(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官网《这半年,看知产速度!》)

知识产权的刑事审判案件审结率较高

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品牌刑事立法保护的与时俱进,强化对品牌相关的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构成了品牌保护中重要一环。2020年,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共新收侵犯知识产权罪一审案件5544件,较上年增加302件,同比上升5.76%;审结5520件,较上年增加445件,同比增长8.77%。

3 品牌建设执法保护力度越来越大

品牌执法保护具有执法主体多、范围领域广、行为数量大等特点,其中行政执法极其重要,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直接体现。据统计,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和几乎所有的行政法规,均由行政机关执行,包括综合执法、集中执法、专项执法等,其中综合执法包括行政执法与公检法海关等机构跨部门联动,对执法对象发挥联合惩戒作用。

对专利、商标、版权行政执法严管长抓

(1)专利行政执法。据《2020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中“专利权人采取的维权措施”一节披露,通过“请求行政处理”及“通过仲裁、调解方式解决”的维权措施占比分别为18.7%及16.4%。2020年,全国共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4.2万件。(2)商标行政执法。2020年全年,各类专项行动共查处商标违法案件31.6万余件。其中,商标侵权案件3.1万余件,抗疫防护用品、食品、家居用品、电子产品等关系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商标违法案件2.8万余件。针对侵权假冒高发多发的重点实体市场开展执法行動12万余次。(3)版权行政执法。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20年6月至10月联合开展第16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专项行动,构建版权社会共治工作格局,营造良好的网络版权环境。

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执法积极有为

2020年,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7371件、罚没金额4.16亿元。2021年1月到5月,查办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1345件、罚没金额1.22亿元。2021年7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2020年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报告》及其成立以来反不正当竞争影响力“十大事件”,对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进行解析。极具影响力事件包括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直接查处的“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等,给予了必要的行政处罚。

4 立法机关执法检查切实有效

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地方人大常委会以及专门委员会开展执法检查,督促法律实施主管机关改进执法工作,促进法律有效实施。例如,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展的执法检查,共召开10次部门座谈会,9次企业和行业协会座谈会,实地调研36家企业,听取互联网、高新技术、传统老字号等58家企业和19个行业协会,还有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同时委托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河南、海南、贵州、甘肃等8个省人大常委会对本省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此次执法检查,全面了解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的情况,总结了法律实施的成效和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完善法律制度的意见和建议。人大代表在履职中,深入调研品牌建设,形成提案建议,例如在沪全国人大代表于2016年以“大力提升产品质量品牌,加快我国制造业转型升级”为题开展调研,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5 品牌建设法治化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显然,我国品牌建设法治化已取得巨大成绩,但还存在一系列突出问题,主要有品牌立法分散,系统性与协调性不够;品牌遭遇侵权难以得到系统性司法救济;维权成本过高,商标侵权案件办理难度大;老字号法律产权不清;电商领域品牌保护难度高等等。为此,应从立法、司法、执法、普法、守法和督法等各环节,为中国品牌发展保驾护航,并为WTO框架内国际品牌建设适时提供单边开放的“中国品牌规则”,全面推进我国品牌建设法治化发展,持久促进我国深刻实现从经济大国向品牌强国的历史性转变。

适时出台《关于加强中国品牌建设的决定》

品牌建设面广量大,涉及部门众多,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牵头在全国率先开展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相衔接的系统的我国品牌建设立法可行性研究,适时出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我国品牌建设的决定》,以促进和保障我国品牌战略实施,紧扣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高质量、高附加值和高品质等核心内容,增强全社会品牌建设意识,引领并推动我国着力培育本土自主品牌。鼓励支持浦东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引领区以及深圳特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率先垂范,适时出台《关于加强浦东品牌建设的决定》或《关于加强深圳特区品牌建设的决定》,作为我国品牌建设法治化专门立法的突破口。

加强国家品牌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设

建立国家品牌建设部际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并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以落实国家品牌战略以及全国人大制定的涉及品牌相关内容的法律法规为已任,统筹推进我国品牌建设,加强政府相关部门之间以及与社会组织之间工作衔接力度,强化工作的系统性、协同性、一盘棋取向。

加强对已有品牌相关法律条例落实的督察

全国人大加强对已出台的国家层面等法律法规中已有品牌建设条款的落实督察,并对各省市品牌建设立法工作给予指导。利用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中国品牌日、世界图书与版权日、世界认可日和质量月等重大节点,集中开展品牌普法宣传,形成品牌建设良好氛围和正确的价值导向。

加强品牌保护力度

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对侵犯品牌产权的一切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法律制裁,有效保护品牌的良好声誉以及经济利益。加大对不正当竞争、侵犯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的刑事打击力度和行政执法力度。全面加强品牌产权保护,充分激发企业或相关权利人创建品牌的积极性。坚持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与社会共治相结合,深化以知识产权保护为核心的品牌建设体制机制改革。

规范第三方品牌维权机构,优化维权渠道

优化对调查公司、维权公司、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等品牌维权机构监管方式,杜绝维权过程中可能会采取不合规的手段或方式,而对品牌本身造成不良影响。支持相关行业协会、研究机构或评估公司成立品牌价值鉴定机构,推动品牌价值评价标准化发展,以便企业获取应得赔偿以及品牌资产产权流转价值。不断改善品牌维权行业环境,鼓励企业依托第三方发现或了解品牌维权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或漏洞,给予其专业支持,并提升科技维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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