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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受案立案环节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22-02-22陈宗攀沈宇帆

中国农业会计 2022年12期
关键词:报案犯罪案件立案

陈宗攀 沈宇帆

与普通刑事犯罪案件相比,经济犯罪案件手法隐蔽多样、罪与非罪界限模糊。着力解决群众“报案难、立案难”问题,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规范执法工作新期待、新关切的必然要求。规范和完善经济犯罪案件受案立案工作,是经侦部门科学判断、客观把握经济犯罪形势和规律、有效防范经济领域矛盾向社会领域传导的重要举措。

一、经济犯罪案件受案立案环节存在的问题

(一)成案率不高

一般而言,社会治安评估体系应当以受案数、立案数以及破案数等显性指标为主,并借相关隐性指标的辅助、支持和印证,做到尽可能最大程度地反映社会治安状况。如果刑事立案阶段设置不规范或者不科学,必然会影响社会治安状况的评价结果,进而导致国家和社会公众对我国社会治安状况的评判出现偏差。当前,经济犯罪案件警情数量远大于实际立案数量,这是经济犯罪“立案难”的直观数据体现。成案率不高有多个方面的原因,报案人的认知因素、接报案单位的重视程度、经济犯罪案件本身的案情复杂特点以及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成本问题等,都是经济犯罪成案率不高的重要影响因素。

(二)社会舆论压力大

由于经济犯罪往往没有犯罪现场及直接证据的特点,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程序一旦出现证据不足或无法立案的情景,受害人动辄投诉,或指责民警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或者犯罪嫌疑人投诉民警插手经济纠纷,导致投诉率居高不下。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中,由于涉案人数多、涉案地域广,加上嫌疑人别有用心的煽动挑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甚至出现过群体性事件,因此社会舆论成为了经济犯罪“立案难”的重要问题之一。

(三)受案立案流程不顺畅

经济犯罪案件,尤其是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受案立案问题,一直是群体反映最强烈以及最为困扰经侦民警的问题之一。由于集中报案群众数量多,接报案警力紧缺、时间紧张、法律缺位等现实原因,经侦办案民警在面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报案时,在受理程序、受理登记以及审查立案等多方面存在着亟待解决的流程不顺畅问题。

二、经济犯罪受案立案环节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受害群众对经济犯罪案件性质不了解

随着近年来涉众型犯罪日益增多,尤其非法集资类案件,受害人众多,属于经侦管辖,于是又让很多人误认为只要是人多的被骗案件都找经侦办,大量报案人也认为经济犯罪就是跟“钱”有关,凡是跟“钱”有关的案件自然都属于经侦管辖。与此同时,有部分报案人因为其走民事途径要付诉讼费用,希望通过公权力挽回损失、惩治犯罪。尤其是把民间借贷纠纷报称非法集资、非法经营,把合同纠纷以合同诈骗报案等。报案人员到公安机关报案大多带有目的性,为了达到促使公安机关受理、立案的目的,甚至扭曲、隐瞒部分事实,在此类案件初查中造成人力物力浪费。

(二)经济违法与犯罪界限模糊刑民交织

经济犯罪较之其他刑事犯罪案件更具特殊性和复杂性,往往与经济纠纷、民事欺诈界限不清。同一罪名的经济犯罪中犯罪手段多种多样,不少警情是报案人到派出所报案后未有满意结果,或至法院咨询、起诉后转而又到经侦报案,警情复杂难以判断。随着信息化改革的逐步深入,经济犯罪案件也呈现出高科技、智能化特点,隐蔽性更强,行为人在其熟悉的领域从事经济犯罪活动,对相关法律规定及管理的薄弱环节了如指掌,经济案件呈现出复杂性,一些人也会趁机钻法律的空子或者打法律的擦边球,大量经济案件案情繁琐、案件定性困难、刑民交织争议多,当事人相互投诉和背后角力,如近期频发的公司股东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案件,往往剪不断理还乱,导致在规定办案期限内无法做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只能无限搁置,留下不作为和乱作为的隐患。经济犯罪案件一旦定性错误,轻率立案侦查抓人,很容易办错案,既伤害无辜,影响企业生死存亡,又容易被定性为插手经济纠纷,因此对接处警人员的专业水平要求更高。

(三)受案立案环节制度设计需要完善

1.案件受理不规范。在案件立案审查过程中,针对诸如“有货虚开”的虚开犯罪、骗取银行贷款类案件,不同的侦查人员对于是否“有犯罪事实”会做出不同的判断,对案件性质会出现不同的理解,案件审查工作极易出现争议和偏差。一些民警存在片面追求办案效率的现象,会选择性执法,对于经济案件成案条件好、可诉人员多的案件会投入更多精力,而对于案件年代久远难以查证、需要奔波多地制作大量旁证“不好办”的案件,容易出现审查不全面、进度缓慢甚至推诿等情况。经济犯罪发案时间滞后,跨区域特点明显,时间、空间跨度大,审核案件线索很仓促,没有足够有效的证据也就无法对案件进行准确定性。一些经侦部门对待群众各种形式的报警求助,常以“缺乏相关报警材料和证据材料、属于行政或民事行为、上级领导未作表态批办、相关职能部门未统一协调”等理由拒之门外,既不履行接受报警、制作笔录、接收证据材料的职责,也不履行法律告知、引导解释、案件移送等职责,导致一些报警求助的公民为了达到案件能受理的目的,不惜以各种关系疏通或通过各种渠道投诉举报。一些投诉无门的公民特别是涉众型当事人因此会四处上访,无形中损害了经侦部门的声誉和执法公信力。2013年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经济犯罪案件立案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以及有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的受理机构或确定专人或设定专门工作程序受理经济犯罪案件。但从目前案件受理实际情况看,此项统一受理工作仍然“搁浅”,除了受“警力配置、勤务设置、专业素质、职业操守”等客观条件限制外,还受制于“大局意识、维稳需要、不惹麻烦”或“领导未作表态、警力难以应对、统一把握尺度”等主观因素,导致案件“受理标准不一、受理入口多出、受理模式多样”等问题。

2.案件登记不规范。为了便利群众立案,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跨域立案、网页立案、微信立案以及APP立案等信息化和网络化方式纷纷推出,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和电子信息平台与传统的现场立案方式逐步成为我国经济犯罪案件立案的主要渠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需要在案件受理时即报案人报案时便将案件的相关信息录入警务平台,并且决定是否进行立案。但是由于警力、时间、人为等因素制约,加之系统设置、制度规范、顶层规划等不合理,导致很多经济犯罪案件处于领导确定受理、确定立案后才录入警务平台流转或体外循环和补录的现状。

3.案件审查立案不规范。经侦部门受案后,必须对案件涉及的账户、号码、票据凭证等相关证据进行查证,有的还需用到网侦、技侦手段,大量的证据收集工作集中在立案审查期间,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许多有效查证手段必须立案后才可依法进行,而且现实中涉案单位或人员出于自我保护等原因,不肯轻易提供与案件相关的材料,两者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迫使经侦民警在立案审查时左右为难。值得注意的是,仓促立案不可取,超时立案、命令式立案更是违法违规,要坚决杜绝。

三、加强经济犯罪受案立案工作的建议

(一)转变执法观念,以人为本提升服务群众能力

“打击、服务、参谋”是经侦部门三大职能,作为接待人民群众的“第一站”,必须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和队伍建设,强调更新民警工作理念,使得接报案经侦民警树立群众观念,强化法治意识、证据意识、诉讼意识、时效意识,不断增强法治理念,时刻牢记宗旨,切实改变作风,以实际行动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以及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和期待。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观念改变不代表服务群众能力提高,必须通过“请进来,走出去”不断强化开展法律知识、职业技能的培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受案立案规范化工作,这既是提升履职能力,真正把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公平正义贯彻到实际行动中,也是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和形象的应有之举。

(二)整合经侦内设综合机构,赋予受案登记职责

根据公安部受案立案制度改革的要求,各地相继建立了区、县一级的案件管理中心。但从经济犯罪受案立案实际情况看,大量的经济犯罪案件还是由经侦部门自行受理和立案审查。区、县级经侦部门警力少、任务重,综合机构更是人少而任务重叠。如果由县级案管中心统一负责经济犯罪案件受案,虽可减轻经侦部门工作压力、缓解经侦警力的不足,但要付诸实施,就必须增加警力编制,需要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否则,由案管中心全面负责受案既不现实,也不可能。因此建议立足基层警力实际,整合优化区、县级经侦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设定县级经侦综合机构职能,设立由2—3人组成的集“综合保障、情报信息、受理登记”为一体的综合管理队,负责承担案件线索受理登记、接受推送警情、案件移交等受案方面职责,且受案工作接受案件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这样既服务于经侦部门,又对接了案件管理中心,达到县级经侦部门受案立案分离的要求,促使受案立案工作规范运行。同时规定任何民警不得私自接受群众报案、控告、举报,不得开展未经综合中队受理的任何案件的侦查工作,不得插手经济纠纷,杜绝办人情案、关系案。

(三)规范警情处置,以人为本保护企业正当权益

经侦接待受理工作是案件初查和立案的前提,因此,把好经济犯罪案件受理关,做好案件前期甄别工作,对于提高案件受理质量、办案质量,减少警力浪费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必须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执法业务水平,通过制定规范、严密的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制可依,规范案件源头,避免主观偏好和案外干扰,防止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工作中严格区分民事刑事,在接待报警和案件侦办过程中,要把涉企案件置于全面深化改革大局中审视和判断,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不正当经济活动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做到精准打击,稳妥处置,如有疑问的则主动强化与检、法部门衔接沟通,尤其是民事刑事交织的案件,需要达成一致意见,尽最大努力维护企业正当经济利益。

(四)搞好经侦宣传,以人为本提升群众法制观念

要解决群众盲目报案或无证据报案的问题,需要直击源头。近年来,经侦部门的宣传重点基本上在防范非法集资方面,对传统的经济犯罪防范宣传不够。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有计划、多渠道、分人群、全覆盖做好防范经济犯罪宣传工作以及普法工作。例如,进社区对普通居民进行借贷纠纷、套路贷、高利贷等与经济犯罪区别的普法宣传,进企业对常见的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虚开发票等防范宣传,进银行、金融机构对从业人员开展违法发放贷款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骗取贷款罪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防范宣传,等等。对派出所接处警工作人员也要开展培训宣传,避免派出所在受理案件时误判警情,将非经侦管辖的案件报案人推到经侦部门,让群众少走冤枉路。

(五)确保客观公正,以人为本做好案件受理解释工作

由于经济案件往往直接影响案件当事人的巨大经济利益,极易引发当事人的投诉。有的是民警在接待受案过程中确有不当之处,如应受案未受案、态度粗暴等,有的则是报案人不能理解受理结果。因此各地应结合自身实际,严格对投诉进行分类核查,在给予接处警案件民警信任和支持保护的同时,最大程度做好受理争议答复、解释工作,以获得投诉人理解,提高群众满意率。例如,秦淮分局经侦大队将每周四上午设立为接待日,由办案民警负责接待所办理案件受害人或集资参与人,他们可以向民警咨询案件侦办的有关情况。民警在回答问题时注意自己的情绪和语言,对于被发现正在录音录像的访问人,办案民警可以要求其停止录音录像并且删除已录制的音视频文件。在办理案件、保存赃款、退还集资款过程中,民警要尽量做到公开公正、合理合法,让心怀不轨的人无计可施,不让其手中握有“把柄”。

四、结语

经济犯罪作为我国犯罪演变升级的重要部分,其侵害的社会关系愈加复杂,侵害的群众愈加广泛,引发的社会矛盾愈加凸显。作为犯罪侦查的起点与开端,受案立案问题的解决,是经侦部门帮助百姓守好“钱袋子”、全面有力打击经济犯罪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全方位打击防控犯罪体系的重要部分。经侦部门要从思想观念、体制改革、规范化建设、经侦宣传等多个方面进行优化完善,以期解决经济犯罪“立案难”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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