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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央行数字货币下的金融科技监管研究

2022-02-13刘天宇冷东波张帅民

吉林金融研究 2022年11期
关键词:货币监管金融

刘天宇 冷东波 张帅民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长春 130051)

近年来,数字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央行数字货币发展形势良好,推行力度逐步加大,金融科技活动数量爆发式增长。金融科技浪潮带来的潜在风险发生改变,使得金融科技监管面临更严峻的困难和挑战,需要监管部门应时而变,加强对央行数字货币相关金融科技监管。

一、央行数字货币当前发展形势

央行数字货币是货币体系持续改进的必然产物,也是科技与经济共同发展推动的结果。为了适应经济数字化的需要,数字货币受到世界各国央行的高度重视,全球大部分央行均开始考虑准备或已经发行数字货币。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实体经济发展受到巨大冲击,各国对央行数字货币展示出了更明显的兴趣,原本对发行央行数字货币持谨慎态度的国家想法上也产生转变,开始逐步放开限制,提高对央行数字货币的研究力度。

我国央行数字货币也在近些年稳步推进,保持在世界前列。在我国经济科技不断发展的向好局面下,全国金融机构也在不断推行电子化数字化的支付模式,公众也在移动支付的不断普及过程中,逐渐减少现金使用,倾向于使用电子手机支付。新冠疫情对生产生活的巨大冲击可能在较长时间内影响实体经济,同时数字经济高速发展,产业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提升,对我国消费结构升级和供给体系质量效率提升的推动作用日益显现,央行数字货币的发展也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二、数字货币推行下金融科技发展引发的风险分析

随着央行数字货币研发进程的不断推进,金融行业的科技水平不断提升,科技发展进一步将金融系统的潜在风险扩大暴露在外。

(一)放大传统金融风险累积

金融为科技注入了新的活力,科技为金融发展提供了更强大的驱动力。虽然二者的深度融合推动着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水平不断提升,但仍无法完全规避长期存在的流动性风险、实施风险、信用风险等金融体系的传统风险。诸如蚂蚁金服上市被叫停,正是因为数字货币与金融科技的发展,监管机构对金融风险识别、防范、处置难度大幅提升。当前技术发展历时不长,业务边界不清晰,成熟程度仍有待提高。在这种环境下,金融风险变得更加不可控、不易察觉,金融系统存在风险迅速累积和扩散的隐患。

(二)科技风险冲击金融体系

当前信息技术网络覆盖面逐渐加大,个人信息数据通过互联网实时共享,信息泄露风险不断提升。信息科技带来的技术风险、运维风险,监管风险对现有金融体系带来了冲击。近年来数据平台崩溃情况频发,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人民群众对金融服务及金融产品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信任感。金融机构企业过度依赖新型的信息科技,也无形中增加了风险甄别、防范、管理难度,更增大了金融体系的风险等级。

(三)金融科技加大企业数据风险

我国的金融科技建设标准仍处于制定阶段,很多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等都在自行探索,金融科技加深了金融体系的复杂性。部分企业将自己掌握的信息进行资源共享,造成了目前网络信息泄露问题严重的局面。金融科技公司的核心技术具有不透明性,其使用的算法数据、风险指标和交易策略都属于内部机密,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得监管难度变得越来越高,违规操作更加不易发现,近年P2P的频频暴雷使得金融风险从单一缺口扩散至整个市场,造成了大范围的金融市场波动。

三、金融科技监管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金融科技监管有助于提高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各个金融科技企业之间的协调关系。但针对金融科技可能引发的额外风险,相应监管部门面临进一步的监管困难和挑战。

(一)金融科技监管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当前金融科技创新发展速度过快,金融科技监管的法规制度发展存在滞后性,法律法规标准缺乏明确的规范和体系,尚未制定针对性的监管规范及法规条令,各项可依据的法规及文件过于零散复杂,金融监管体系仍未统一。金融监管数据的采集共享缺少相应法律约束,不同监管机构数据往往涉及涉密问题,合理界定金融数据信息的使用权和使用范围存在一定难度。

(二)传统监管模式难以适应金融科技发展节奏

传统金融监管模式下监管对象需遵照执行事先的相关规范制度,难以匹配新形势下金融科技的发展。金融科技使得金融业传统的运作模式发生了转变,模糊了金融与科技的边界。现行的金融科技监管模式不同监管部门间难以同时介入机构,存在着沟通不足、方式割裂的问题,容易造成资金动向不明,累积金融风险,对于复杂的信息资金流向进行穿透监管执行难度上升,容易出现监管盲区。

(三)金融科技监管技术层面发展存在风险隐患

在央行数字货币不断推行的背景下,金融科技高度融合催化了监管科技的产生,同时也催生了相应的风险隐患。一是监管科技的知识结构更多处于理论上的认知,识别潜在风险,匹配专业资源还是基于假定条件的程序自动分析,相应金融风险预警会对监管的有效性产生一定影响。二是被监管机构科技创新动力强,容易与监管者产生信息不对称,金融监管所需技术支撑无法满足,无疑对监管者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四、金融科技监管对策建议

(一)革新监管理念,加快完善金融科技监管体系

在全球金融科技快速发展形势下,完善金融科技监管法规和建设相应的法制监管体系成为了各国的首要目标。我国应汲取此前金融法制体系的经验教训,革新传统的监管理念,建立统一标准的法律规范,规范金融科技产业,明确相应金融科技监管原则及执行架构,加快健全完善金融科技监管法规法制体系。

(二)推进穿透式监管,逐步建立混业监管体系

借鉴各国对不同金融科技领域的监管经验和防范风险手段,将穿透式监管作为实现功能监管的重要方式,从现行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的领域作为切入点,判断其金融业务的内置属性,对金融科技进行混业管理,鼓励金融相关行业混业监管进行试点先行,稳步适度推进分业和混业监管相协调的监管模式,以期打破部门壁垒,实现穿透式监管,建立起更成熟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

(三)大力发展监管科技,探索监管沙盒机制

一方面我国需从破解金融科技监管技术短板出发,夯实科技技术基础水平,逐步提高系统性化解金融科技风险能力,通过前沿科技手段提高金融科技监管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基于实际监管情况,落实相应理论模型的可行性,构建成熟的信息交互系统模式,提高金融科技监管效率。

借鉴国际上监管沙盒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金融科技创新实际情况,逐步建立监管沙盒体制,采取包容式科技监管举措,帮助企业了解金融科技监管政策,使监管机构与被监管机构形成良性互动。中国监管沙盒应符合智能化、自动化需求,有效提高不同领域的金融科技创新,实现动态监管,推动金融创新的同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四)加强国际监管沟通协作,推进金融科技监管国际化

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通过积极和国际组织、各国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共享先进经验,推进金融项目资源交互,提高金融科技监管工作的国际化水平。一方面加强监管机构与国际组织及有关机构探讨金融科技发展规划,拓展与金融科技发达地区国家交流沟通;另一方面加强与国际组织、世界各国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双边及多边合作,加大在国际金融科技监管标准制定权重,共同推进金融科技监管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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