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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数字平台企业事前监管措施与反垄断的交互研究
——以欧盟《数字市场法》为例

2022-02-13申乐诚

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企业

申乐诚,马 辉

(扬州大学,江苏 扬州 225000)

近二十年来,随着腾讯、阿里、百度、美团等为代表的大型数字平台企业崛起,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迅猛,有关互联网平台的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层出不穷,在改变人们生活方式、带来民生利好的同时也表现出较强的垄断势力,国家对于大型数字平台企业的规制态度也从包容审慎逐步迈向强监管。从2019年开始实施的《电子商务法》,到2021年颁布的《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再到2022年新修订《反垄断法》的正式出台,都显示出数字经济时代下平台、算法、技术和数据已然成为市场中的新兴垄断力量,亟需更具针对性的司法手段加以专门规制。

但是现行立法尚显得过于原则和模糊,实际可操作性不强。相较而言,欧盟于2022年7月通过的《数字市场法》(Digital Markets Act)①参见European Commission.REGULATION (EU) 2022/1925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4 September 2022 on contestable and fair markets in the digital sector and amending Directives (EU) 2019/1937 and (EU) 2020/1828 (Digital Markets Act) [EB/OL].(2022-10-12) (2022-11-07).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32022R1925&qid=16920113。创新性地引入“守门人”身份概念和“黑名单”“灰名单”规则,巧妙地通过事前监管措施有效地遏制了大型数字平台企业制造的“马太效应”,破除科技巨头建立的数字市场进入壁垒并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与竞争,开启了数字治理的新纪元。本文旨在通过对《数字市场法》创造性治理措施的分析,以期为我国反垄断立法提供借鉴。

一、《数字市场法》立法价值目标与反垄断法的互通

从欧洲数据法律治理体系的角度出发,《数字市场法》作为管制单一数字市场并提供数字治理的重要立法,是欧盟“塑造欧洲数字未来”数字战略中的重要一环,而数字战略的最终目的之一便是“发展公平且有竞争力的数字经济”[1],这与反垄断法维护竞争、促进公平、保护利益的价值追求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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