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实务问题研究
2022-02-13丁玎
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5期
丁 玎
(河北北方学院 教务处,河北 张家口 075000)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中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制度的确立是中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2]。“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行为[3],“认罪”行为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和基础,“认罚”行为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从宽”处理是该制度适用的结果。认罪认罚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化[4],它既为被追诉人提供获得量刑减让的机会,也提高了诉讼效率[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以追求诉讼案件繁简分流和提升诉讼效率为目标而设置的法律实践的产物[6],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效率和行为人的诉讼整体利益作出的具有实践前瞻性的司法改革措施之一[7],有其设置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此外,完善被追诉人在该制度中的反悔权可保障司法实践的公平与公正[8]。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案件范围较广,在现行刑诉法中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制度的案件并无例外规定[9]。俄罗斯的司法实践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10]。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美国的认罪协商制度[11]也具有自身特点。目前,中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无论在体现诉讼程序的公平性方面还是在提高诉讼效率方面均取得了较大成效,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较快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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