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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巡视”:对人大执法检查的再认识

2022-02-10张升忠

山东人大工作 2022年12期
关键词:执法检查法律法规监督

文/张升忠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令行则国治,法治兴则国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强调,人大执法检查就是“法律巡视”,是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保证法律得到有效实施的一把“利剑”。“法律巡视”这一概念的提出, 意味着对人大做好新时代执法检查工作的定位更高、要求更严、责任更重,需要各级人大常委会以“法律巡视”为重要抓手,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监督职责,促进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贯彻实施,推动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本文拟围绕如何深入理解把握“法律巡视”的定位、特点与原则作一探究。

巡视制度概述

巡视的本意是巡行视察,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督。巡视制度起源于尧舜禹时代,确立于秦汉,规范完善于隋唐宋,强化成熟于元明清。巡视的目的是震慑百官,以察举非法、反腐肃贪、扶正惩恶,巩固国家统一完整、长治久安。巡视是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主要形式,有皇帝亲自巡视,也有皇帝派员代为巡视,后逐渐发展为设立中央和地方监察机关,派遣巡官到中央部门和地方巡视。巡视的形式有明察,也有暗访。明察即公开巡视行动,声势比较大;暗访则是微服私访,不张声势。巡视为预防官员违法违纪、惩治贪官污吏、匡扶正义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继承了古代中国政治智慧,也非常重视巡视工作,是党较早确立的制度之一。1928年10月8日,中央发布第五号通告《巡视条例》,1931年5月又通过《中央巡视条例》,在从严治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的巡视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2015年8月修订印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从制度设计上克服了巡而不视、视而不见、见而不办等顽症,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发扬“灵准狠”的打法,把握“短平快”的节奏,发挥震慑、震撼、震动和警醒、警觉、警示的良好效应。

巡视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加强,已成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被称为“国之利器、党之利器”。

“法律巡视”的定位

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是社会共同遵守的最大公约数。“法律巡视”是指享有监督权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有关单位的具体执法工作所进行的检查、监督。人大执法检查就是“法律巡视”,但“法律巡视”比执法检查更有权威性、强制性、严厉性、严肃性。

“法律巡视”是“法之利器”,是衡量依法治国水平的重要标尺,是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是人大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巡视”以法律规定为准绳,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一个条款一个条款进行对照检查,形成法治威慑,能有效发挥法律制度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维护法律的尊严,让法律制度的牙齿真正“咬合”起来,持续推进循法而行、依法而治,推动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主要内容是: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机关的执法工作,了解具体情况,发现和指出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和被检查单位认真进行整改,改进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果。

“法律巡视”的特点

法定性。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法律巡视”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就是要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提高执法队伍执法水平和质量,促进依法履职,维护法律法规尊严。“法律巡视”比一般的号召和政策措施效力更大、更管用。

强制性。“法律巡视”是一种强势监督, 监督即监察、督促,监督的本质是发现问题,就是以人民赋予的权力来监察、督促和制约权力,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指名道姓”,督其整改,具有很强的震慑力。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检查,对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中指出的问题,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回避,甚至不解决。“法律巡视”在整个监督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是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和主渠道之一。

全面性。“法律巡视”是对某一件法律法规进行的全面检查,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集中一段时间,对每一个条款进行对照检查,是一种积极主动的预防性制度, 重在通过全面有效的监督,查问题、堵漏洞、严防范、把关口,目的是保证法律法规全面有效实施。

协调性。“法律巡视”要与监察监督、社会监督等联手,发挥监督的整体合力作用。各级人大常委会除形成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交由法律实施机关办理外,要建立“法律巡视”工作档案, 把在“法律巡视”中了解到的某单位守法执法情况和群众反映的干部工作、生活、作风等情况,及时向组织部门反映,为组织部门选拔任用干部提供参考;要把发现的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给纪检监察机关,使“法律巡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得到全面解决,彰显“法律巡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群众性。“法律巡视”贯穿着依靠人民群众的民主理念,是把自上而下的国家监督与自下而上的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重要形式。“法律巡视”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办公地点和举报电话、设置群众意见箱、指定专人负责接待来访。“法律巡视”中,直接接触群众, 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发现各种违法行为,将被巡视地方和单位置于人大、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 实现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有机统一。

“法律巡视”的原则

一是实行正确监督。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特征和最大优势。发挥“法律巡视”的利剑作用,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讲党性、讲原则、讲大局、讲纪律,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在工作中找准加强“法律巡视”的着力点,全面贯彻党的意志,体现党的主张,维护党中央权威。

二是依照法律法规。人大执法检查要把握“依法”二字,坚持把“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作为重要原则,督促“一府一委两院”依法履职尽责,把法律执行到位、落到实处。“法律巡视”不同于一般的工作检查、行政督察,也不是一般的工作调研、工作指导,是依据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进行检查与监督。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法律巡视”不是评先进,而是找问题,一定要发现问题。要敢于动真碰硬,不能碍于情面放水、粉饰、打埋伏;既要了解法律法规实施的全面情况,更要善于抓问题、抓典型、抓案例,通过“解剖麻雀”、以点带面,抓住影响甚至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问题,找准影响法律实施的症结关键和深层次原因,对症下药,提出务实有效的意见建议。执法检查不直接处理问题,不代行“一府一委两院”的职权。

四是突出有效监督。要力戒“粗、宽、松、软”,不断改进完善监督工作方式方法,各个环节环环相扣、依次递进,有力度、有深度,强化跟踪问效、一抓到底、抓出成效。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真监督、真支持,两个“真”同时到位,真正成为“法治钢印”,促进“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确保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推动解决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让人民群众拥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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