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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监管 保障国有资产报告制度顺利实施

2022-02-07田世宇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22年5期
关键词:出资人党政机关经营性

田世宇

青海省财政厅资产管理处 青海 西宁

一、理清改革背景,把握工作脉络

国有资产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其中,以营利性为目的,依法经营和使用的,国家作为出资人依法拥有财产和权益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其经营管理和资产运营状况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具有保值增值的必然使命。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逐步形成了一些实体企业,对盘活闲置国有资产、解决人员问题、弥补事业单位经费不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从全国来看,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分布在工业生产、投资融资、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地勘开发、文化出版、物流商贸、银行保险等行业,其监管一直处在“谁主办,谁管理”的层面,国有资本和资产的管理相对薄弱,管理层级不一致,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规范和考核制度。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国有资产改革的思路,强调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实现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但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国资监管部门监管进展不平衡,力度不均匀。一是在监管职权上仍存在着多家多头管理问题,政企不分、政资不分,出资人职责不到位,以及责任不落实等现象依然存在;二是国资国企处于较快发展阶段,国资管理方法和举措没能跟得上国企的发展变化速度,分类监管、分类考核工作进展缓慢。总体来看,国企改革具体落实和操作方面还有待加强。

党中央、国务院对深化国企改革方面做出了周密部署,其中关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要做到“政企分开、政资分离”,坚持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严防国有资产流失。2018年起,国家出台一系列国企改革指导性文件,将深化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改革,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要求地方尽快抓好落实,稳步提升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监管率。

二、聚焦政策导向,奠定改革基础

国有资产是市场秩序的重要稳定器和压舱石,国资监管体制改革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作为推动国资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必须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改革越是进入深水区,越要聚焦政策导向,最小压减组织架构、利益调整中的“阵痛”,最大层面发挥改革“发动机”的作用,驱动国有资产发展行稳致远。为此需要关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重点把握监管方式。确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出资人代表的体系,把所有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交由国资监管部门进行集中统一监管,维护国有资本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是正确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对国资形成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本展开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出资人权利。根据需要,政府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政府对履行出资人职责。

基于对政策的理解把握,才能奠定好国企改革的基础,做到有的放矢。国务院国资委主任郝鹏在国资国企发展新闻发布会上讲到,“要充分发挥好国资委专业化、体系化、法治化的监管优势,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发挥好国有经济战略支撑作用”。下一步,要在做好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出资人职责高效履行方面下功夫,巩固国有资产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优势地位,才能稳步提升国有经济的控制影响力和活力。

三、聚焦省内情况,因地制宜施策

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是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向深水区迈出的一步重要实践,改革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关联性显著。由于青海省特殊的地理、历史及经济发展情况,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分布较广,监督制度体系较弱,布局混乱、结构不合理等“软、松、散”现象突出。近年来,在青海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对其所办企业进行了规模性的整合,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得到了重大进展。但结合新时期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总体要求来看,还存在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监管职责不清、产权不明、结构单一的问题,无法满足新形势下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亟须在资产统一监管方面抓改革、促落实、保发展,理清理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与所办企业关系,准确把握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深化改革关键。一方面,落实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让行政事业单位集中精力履行政府以及社会职能,其企业彻底脱钩,成为专注于自身的市场身份,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另一方面,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建立独立的经营管理系统和生产系统,形成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持续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向高质量发展的目标稳步前进。

青海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需要多部门齐力配合,目前虽然做到了基础统计数据的全覆盖,但由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形成时较为分散,一直以来延续多头管理的模式,缺乏有效管理抓手,信息统计较为滞后。2021年6月,青海省全面推进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正式启动,标志着省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驶入“统一监管”快车道。要求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全面推进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通过企业重组和资源整合,优化国有资本资源配置。结合当前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基本状况,按照“一企一策”的方式科学稳妥推进,推动资产集中、资本聚集、资金集成、资源集约,构建集中统一、分管明确、权责一致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建立与国有资产报告工作的对接机制,做好经营性资产基础数据、管理情况、运营效果的统计填报,在完成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编撰工作的同时,为实现我省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和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打好基础。

四、分类分步实施,统筹改革发展

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有了科学、详细的规划。一是与行使公共职能或发展公共事业无关的企业实行全部脱钩划转,单位不再持有这部分企业股权,将企业整体划转移交给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实行脱钩划转企业,由相关接收企业对其进行统一经营管理,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二是部分保留与本部门或单位公共事业协同发展的企业,对属于本部门或单位职能拓展和延伸的企业,省国资委与原主办单位共同持股,有利于资产管理和企业运营齐头并进,相辅相成。三是对于金融服务、新闻宣传、司法辅助、教育服务和科学研究等企业,按照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进一步完善管人、管事、管资产和管导向相结合的监管体制。四是通过市场化方式处置“僵尸企业”、空壳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注销、撤销、破产、拍卖、出售等。

实行集中统一监管有利于省级国有资产的布局和结构调整。省内经营性国有资产虽然在性质、划分、作用方面有所不同,但集中统一监管可以实现“合并同类项”,降低监管成本,提升国有资产的整体运营和监管效果。有助于站在全省的角度统计、分析国有资产运营数据,研究和制定经营性国有资产协调发展的战略措施,这对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和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提供了必要条件,便于发挥人大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职能。

五、加强集中监管,引领国资发展

推动省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符合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要求,能够进一步理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与所办企业关系,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推动国有资本向基础产业、公共服务领域、传统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从而从总体上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监管效率。国企管理总体搭乘“国企改革行动”的快车,建立健全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形成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持续瘦身健体、提质增效,促进国有企业资产良好发展,服务全省“一优两高”战略实施。

同时,稳步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是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的重要体现。结合青海省实际工作,理顺、理清经营性国有资产,能够更加全面、客观、精准反映管理情况和管理成效,从而更加稳固地支撑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为青海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给全省人民交上满意的资产管理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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