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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关系法的中国范式及其理论展开

2022-02-04

云南社会科学 2022年4期
关键词:关系法法治特色

杜 涛

一、问题的提出

2018 年6 月22 日至23 日召开的中央外事工作会议正式确立了“习近平外交思想”的指导地位。①习近平:《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外交思想为指导 努力开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新局面》,《人民日报》2018年6 月24 日。习近平外交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实践相结合的重大理论成果,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思想在外交领域的集中体现。②习近平:《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外交思想为指导 努力开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新局面》。2021 年11 月召开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进一步“明确中国特色大国外交要服务民族复兴、促进人类进步,推动建设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③《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2021 年11 月11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习近平外交思想是新时代我国对外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④王毅:《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外交思想 奋进新时代中国外交壮阔征程》,《求是》2021 年第22 期。

在2020 年11 月16 日至17 日举行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讲话⑤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人民日报》2020 年11 月18 日。,标志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正式形成。“习近平外交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均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之重要组成部分,二者相互融合,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基础上创造性地凝练出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和依法治国的重大理论,是习近平治国理政思想在外交和法治领域的具体表现。对于习近平外交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各自的理论内涵和伟大意义,国际政治学界和法学界已分别有系统而深入的阐释。①参见杨洁勉:《习近平外交思想理论体系探析》,《国际问题研究》2021 年第2 期;张文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法制与社会发展》2021 年第1 期。然而,对于这两大思想体系之间的关系,学界尚鲜有人探索,属于学术研究的空白。这一理论空白的存在并非因为这两大思想体系之间不存在关联。恰恰相反,随着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成为维护公平公正国际秩序的中流砥柱,为了进一步引领全球秩序向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党中央越来越认识到运用法治思维开展外交工作的重要性。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释了以“十一个坚持”为核心的全面依法治国思想,并作了工作动员和部署②栗战书:《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求是》2021 年第2 期。,其中,“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首次被列为“十一个坚持”之一③在2018 年8 月24 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用“十个坚持”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党提出的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做了概括,参见习近平:《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求是》2019 年第4 期。与“十个坚持”相比,“十一个坚持”增加了“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这一项新内容。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其具体内容是:“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要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要推动全球治理变革,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④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这表明党中央已正式将外交工作纳入全面依法治国的范围。2021 年9 月25 日,华为公司首席财务官孟晚舟结束被加拿大方面近3 年的非法拘押后,顺利回到中国。这一事件的顺利解决是在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关心下,经过中国政府多个部门密切配合,综合运用外交手段和法律手段长期艰苦斗争的结果,是对习近平外交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直接践行,深刻展示了习近平外交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相结合的强大力量。这充分表明,习近平外交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融会贯通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习近平外交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是科学理解和掌握“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意涵的秘钥,更是进一步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根本指南,为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可靠的方法论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七次集体学习时明确要求:“要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总结70 年来我国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构筑中国制度建设理论的学术体系、理论体系、话语体系,为坚定制度自信提供理论支撑。”⑤习近平:《坚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求是》2019 年第23 期。笔者认为,中国特色对外关系法是沟通习近平外交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纽带。要想实现习近平外交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融会贯通,必须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外关系法的学术体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形成对外关系法的中国范式。本文将从习近平外交思想的内涵出发,通过对中国特色大国外交与涉外法治之间关系的解读,引申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外关系法的概念,通过国内外比较,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宏观背景下,深度挖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外关系法的历史背景、理论基础,并对其基本原则和具体框架结构做出学理解读,提出初步建议。

二、对外关系法的概念

(一)对外关系法是“涉外法治之法”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首次明确将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并列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两大子系统。但是对于什么是“涉外法治”,上述会议文件中并没有明确定义,国内学界迄今为止也还没有形成定论。①参见张晓君:《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重庆日报》2020 年12 月8 日;张超汉、刘静:《如何进一步加强涉外法治能力》,《环球时报》2020 年4 月21 日;何志鹏:《涉外法治:开放发展的规范导向》,《政法论坛》2021 年第5 期。

法治,就是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②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2018 年8 月24 日),《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 年,第229 页。2018 年8 月24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在对外斗争中,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占领法治制高点,敢于向破坏者、搅局者说不。全球治理体系正处于调整变革的关键时期,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③习近平:《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求是》2019 年第4 期。依照该论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涉外法治就是指中国走向世界的过程中,以负责任大国运用法治参与国际事务的系统工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涉外法治的工作方法就是“在对外斗争中拿起法律武器,占领法治制高点,敢于向破坏者、搅局者说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涉外法治的根本任务是“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

2019 年2 月25 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首次使用了“涉外法治”这一名词:“要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强化企业合规意识,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④《完善法治建设规划提高立法工作质量效率为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工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人民日报》2019年2月26日。2019 年10 月31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提出“涉外法治”的概念。2020 年11 月,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指出:“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要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要推动全球治理变革,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⑤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至此为止,“涉外法治”与“国内法治”一起被正式确立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 年)》第25 段为中国下一阶段的涉外法治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加强涉外法治工作。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工作需要,完善涉外法律和规则体系,补齐短板,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⑥《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 年)》,《人民日报》2021 年1 月11 日。

法治既然是“依法治国”(rule of law),必须依据特定的“法”(law)。涉外法治也必须依据某种特定的“法”。涉外法治所依据的这种“法”,就是本文意义上的“对外关系法”(foreign relation law),也可以翻译为“涉外关系法”。之所以用“对外关系法”这一用语,主要是考虑到“对外关系”已经成为中国史学界、政治学界和法学界的通用术语。

综上所述,笔者将对外关系法定义为一国调整其对外关系(涉外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对外关系法就是“涉外法治之法”。

(二)对外关系法是“大国外交之法”

对外关系法是一个近年来才从西方引进的概念,但是从其历史起源来看,对外关系法是大国外交之法。现代意义上的对外关系法诞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在二战之前,美国法学界采用的是来源于欧洲的传统,把法律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对外(涉外)关系主要依靠国际法解决。基于此种理念,二战之前,美国并不存在独立的对外关系法。更重要的是,二战以前,由于美国长期奉行孤立主义国际政策,尽量回避国际事务,实践中发生的数量有限的涉及对外关系的案件,法院也都通过对宪法“至上条款”的解释来予以处理。①Ware v.Hylton,3 U.S.(3 Dall.) 199 (1796).

二战后由于美国成为世界上综合实力最为强大的国家,美国开始全方位卷入全球事务,迫切需要有相对应的专门的处理对外关系的国内法律规范。同时,二战后国际法本身发生了革命性变化。随着联合国的成立和国际组织的迅猛发展,国际法的调整范围远远超越了传统的“国家间关系”,开始全面介入传统上的“国内事务”,如人权保护、环境保护、商业交往等。国际法的国内化和国内法的国际化共同促成了美国对外关系法的兴起。在福特基金会赞助下,1956 年美国法学会(ALI)在第33 届年会上宣布启动《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的编纂计划,并于1965 年全部完成,被命名为《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第二次)》②虽然该重述被命名为“第二次”,但实际上是美国法学会首次就对外关系法进行的编纂。由于对外关系法起步较晚,未能赶上二战前进行的第一次美国法重述计划。为了与二战后其他部门的第二次重述在名称上保持一致,才将其命名为“第二次”。,这标志着对外关系法这一概念和学科在美国正式诞生。《对外关系法重述》此后分别于1986年和2018 年进行了修订。

欧盟的对外关系法起源于20 世纪70 年代欧洲经济共同体时期。③K.R.Simmonds,The Evolution of the External Relations Law of the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International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Vol.28,1979,p.644.2009 年《里斯本条约》的生效,标志着欧盟对外关系法正式诞生。④Joris Larik,EU Foreign Relations Law as a Field of Scholarship,Americ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111,2017,p.325.综合欧美国家的理论与实践,对外关系法通常是指一个国家调整其与他国交往关系的国内法的总称。⑤Curtis A.Bradley,Foreign Relaions as a Field of Study,Americ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111,2017,p.316.

之所以截至目前只有美国和欧盟形成了独立的对外关系法学科,这是与美国和欧盟所处的历史阶段和国际地位相关联的。从历史上看,对外关系法是伴随着大国的兴起而兴起的。正如欧洲学者所言,对外关系法是大国的标配,只有一个有实力又有法治抱负的国家才有可能建构对外关系法律体系。⑥Aust,Helmut,The Democratic Challenge to Foreign Relations Law in Transatlantic Perspective,in:David Dyzenhaus,Jacco Bomhoff and Thomas Poole.The Double-Facing Constitution:Legal Externalities and the Reshaping of the Constitutional Order,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8,pp.345-375.目前的世界,也只有美国、欧盟、俄罗斯和中国这样的大国(或者准国家实体)有这个条件。这也是对外关系法学界所谓的“费米悖论”(Fermi Paradox),即世界上近200 个国家中,只有美国和欧盟形成了较为独立的对外关系法律部门和对外关系法学体系,其他几乎所有国家的国内法中并不存在一个独立的涉外法或对外关系法律体系。⑦Joris Larik,EU Foreign Relations Law as a Field of Scholarship,Americ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111,2017,p.321.这也充分说明,只有大国(或国家集团)才需要对外关系法,才有实力运用对外关系法。

长期以来,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对外关系法这个部门。随着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中国作为新兴大国必然也需要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外关系法律体系。

三、中国特色对外关系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如上所述,对外关系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和独立学科是从美国产生的,目前也只在美国和欧盟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独立学科体系。在其他西方国家虽然也存在调整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有部分学者研究对外关系法,但大都处于散兵游勇状态,不像在美国那样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团体。既然如此,中国是否还有必要建构这门学科?本文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外关系法的必要性。

(一)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外关系法律体系是打破西方法律霸权主义的需要

在传统国际社会结构下,国内社会与国际社会处于明显的分割状态。与此相适应,传统法律治理模式也呈现明显的“二元分立”特征,即国内法与国际法处于一种互不相干的分立状态。国内法与国际法各行其道、各司其职。国内法致力于解决国内社会“私人—私人”之间和“私人—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国际法则以主权国家为中心,其核心功能是解决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当今时代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明显,各国私人主体(自然人和法人)越来越广泛参与跨国交往,国际关系结构开始发生重大变化。私人作为国际交往的主要行为者,成为推动世界发展的主要主力。然而,由于国际社会缺乏一个权威的立法者,现行国际法主要由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构成,而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的形成和发展非常缓慢,导致当代国际社会关系经常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这就为某些大国将本国的法律推向全球化提供了合理空间。所以,美国对外关系法从二战后诞生到现在日益繁荣的过程实质上就是美国用本国法律来填补国际社会治理规则空缺的过程,即美国法“全球化”的过程。①高鸿钧:《美国法全球化:典型例证与法理反思》,《中国法学》2011 年第1 期。欧洲国家为了与美国抗衡,不得不联合起来成立欧盟,并且一开始就赋予了欧盟独立的外交权力,为欧盟对外关系法的诞生开辟了道路。

随着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中国在经济和军事等硬实力方面已经成为世界上的新兴力量,党中央最近在对外法治建设方面又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愿景,这为中国对外关系法的产生创造了充分的条件。随着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成功推进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推广,中国需要像欧盟一样加强对外关系法律体系建设,从而打破美国和西方国家的法律霸权主义。

(二)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外关系法律体系是统筹中国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建设的需要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的总目标。要实现这个目标,既要加强国内法治,也要加强涉外法治。当今世界,一国的对内事务与对外事务犬牙交错,这导致国内法治建设与涉外法治建设必须一体推进。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发展和“一带一路”建设的成功推进,中国的海外利益日益广泛,对于这些海外利益,同样需要依靠法治予以保护。传统上,这一部分海外利益的保护要么依靠国际法,要么依靠其他国家的法律。然而,现行国际法规则大都是在西方国家主导下形成的。由于国际法的形成机制存在先天缺陷,依靠中国自身力量短时间内根本无法改变现行国际规则。中国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对外关系法律体系才能像美国和欧盟一样维护自身的海外利益。②蔡从燕:《中国崛起、对外关系法与法院的功能再造》,《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年第5 期。对外关系法回应了对外与对内事务治理的时代变迁,摆脱了传统的国际法与国内法两分法思维,对于作为新兴大国的中国参与全球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三)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外关系法律体系是当前国际形势和对外政策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中国综合国力大幅提升,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和作用全面走强。美国则因内部政治和社会矛盾加剧,综合国力相对下降,国际影响力削弱,对日益崛起的中国深感担忧,于是便把中国确定为主要“竞争对手”,并竭其所能对中国进行全面遏制和打压。美国共和民主两党在对华关系方面空前一致,这归根到底是美国国家利益决定的。美国最近出台的一些文件充分说明,美国对中国发动的贸易摩擦针对的是中国的大国崛起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中美之间将要进行的是一场长期的综合国力竞争,而这场战略竞争,很大一部分将会以“法律战”的形式展开。二战后,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美国已经建立了一套非常完善的法律域外管辖、域外适用和域外执行的制度,可以得心应手地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将外国政府、外国领导人、外国企业和个人送上美国法院或者国际法庭。美国运用其遍布全球的强大的律师团队控制跨国诉讼和仲裁。此外,美国还拥有实力雄厚的法学科研教育机构,通过它们可以培养国外政治和法律人才,对外输出美国司法制度。近年来,美国已经对多家中国企业、银行和个人采取过法律诉讼或其他司法措施。

在这样的背景下,作为应对中美未来长期战略竞争的需要,中国必须有一套整体的战略规划。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外关系法律体系应当作为战略规划的一部分。通过这套体系,能够丰富和完善中国的法治战略储备,应对各种不期而至的“法律战”。③沈伟:《中美贸易摩擦中的法律战——从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到阻断办法》,《比较法研究》2021 年第1 期。

(四)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外关系法律体系是中国参与全球法律竞争的需要

对外关系法是大国的标配,是中国参与国际治理体系改革的必要工具,是中国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需要,是中国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制度保障。哈佛大学商学院迈克尔·波特(Michael E.Porter)教授提出的“国家竞争优势”(The Competitive Advantage of Nations)理论指出,在现代全球经济下,繁荣是一国自己的选择,竞争力的大小不再是由先天继承的自然条件所决定。如果一国选择了有利于生产率增长的政策、法律和制度,那它就选择了繁荣。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法律本身也越来越成为服务业的一部分。①[美]迈克尔·波特:《国家竞争优势》,李明轩、邱如美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2 年,“序言”,第XVI 页。跨国商事仲裁、跨国调解、跨国律师服务等已经实现了商业化。即使是隶属于国家主权的法院,现在也越来越走向国际竞争的行列。至少在国际民商事领域,当事人越来越能够在全球范围内选择诉讼法院地和仲裁地,同时也可以选择所适用的法律。②Anthony Ogus,Competition between National Legal Systems:A Contribution of Economic Analysis to Comparative Law,International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Vol.48,No.2,1999.在当前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全球竞争已经逐渐从传统的经济领域向法律领域蔓延。各国都在修订法律,组建各种更灵活的国际商事法庭,并向全球当事人承诺更好的法律服务,以便吸引当事人到本国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纠纷,吸引当事人选择适用本国的法律。中国绝不能置身于全球法律竞争之外。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也必然伴随有中国法律制度能够屹立于世界各民族法律之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外关系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它们一起在国际上打造“中国造法”(Law Made in China)的品牌。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外关系法的三大体系建设

“三大体系”建设是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 年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提出的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按照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思路,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在指导思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③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6 年5 月19 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外关系法作为一门新兴学科,一开始就要着眼于“三大体系”建设目标。其中,学科体系是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建设的前提,学术体系是学科体系和话语体系建设的核心,话语体系是学科体系和学术体系的表达方式。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外关系法学科体系建设

学科体系标志着一个学科的发展和成熟程度,体现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这两个方面。学科体系建设应当先行,只有构建了成熟的学科体系,才能形成相对应的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学科体系的发达程度也决定了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水平高低。以美国为例,早在20 世纪50 年代就开始在有关大学建立对外关系法的教学和研究平台,并逐渐形成了体系化的教学方案和学科设置。由于美国大学在对外关系法领域的研究和教学居于全球领先地位,来自世界各地的法科学生在美国接受了对外关系法的教育之后,会把美国的理论和制度带到世界各地,从而进一步影响到其他国家在对外关系法方面的实践,并进而达成国际社会的共识,最后形成有利于美国的国际法规则。欧盟目前也开始在多所大学开设对外关系法课程,编写教科书,培养相关人才。

一般来说,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法学教育体系比较倾向于问题导向,以现实生活中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来设置不同的法学学科部门;而大陆法系国家则注重以抽象的科学概念来划分法学学科的体系结构,如将法学学科划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公法和私法等不同学科,将同一领域的法律问题划分到不同学科部门进行研究。④秦天宝:《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的环境法学“三大体系”》,《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 年8 月21 日。对外关系法是从美国兴起的一个法学学科,是典型的以问题为导向的学科。它以对外关系为研究对象,涉及大陆法系国家的宪法、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程序法等不同学科。中国现行法学学科设置基本上依据的是大陆法系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对外关系法很难被归入到某一个现有法学学科领域。对外关系法沟通了国际法和国内法,同时又串联了国内法各个部门。在对外关系法的学科归属和学科设置上,必须采取开放包容态度。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对外关系法的研究主要由国际法学科的学者主导,宪法学者作为补充,其他学科的学者共同参与。①Curtis A.Bradley (Ed.),The Oxford Handbook of Comparative Foreign Relations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9,p.3.以欧盟为例,欧盟第一家对外关系法研究中心就设在以国际法见长的荷兰海牙阿瑟研究所,欧洲很多国家的大学开设欧盟对外关系法课程也主要由国际法学者担纲,相关的专业教材编写者也主要是国际法学者。②Van Vooren,Bart &Ramses A.Wesse,EU External Relations Law:Text,Cases and Material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4;Pieter Jan Kuijper &Jan Wouters &Frank Hoffmeister &Geert De Baere &Thomas Ramopoulos,The Law of EU External Relations :Cases,Materials,and Commentary on the EU as an International Legal Actor (2nd edi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5;Piet Eeckhout,External Relations of European Union,Legal and Constitutional Foundations,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4;Piet Eeckhout,EU External Relations Law(2nd edi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Campbell McLachlan,Foreign Relations Law,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4.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外关系法的学术体系建设

学术体系学是一个学科的理论和知识按照科学的规律进行归纳总结之后形成的系统框架。学术体系建议的主要任务是在学科体系的框架内构建具有科学性的原创理论和知识系统,提出能够指导社会实践的思想观念,为本学科的理论发展和人才培养提供理论基础,同时也为本学科在国际上的话语权提供思想储备。③姚莉:《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创新价值与法学“三大体系”建设》,《法商研究》2021 年第2 期。在美国对外关系法领域,美国法学会作为一个民间独立研究机构发挥着学术体系建设的重任。该组织定期组织全国最优秀的法学家进行对外关系法的研究和编纂工作,它所编纂的《对外关系法重述》作为一个学术研究作品,事实上起到了一种民间立法的作用,对美国政府的对外政策和司法机关的判决都产生了巨大影响。美国不同学者围绕着《对外关系法重述》的编纂形成了不同的学派,彼此进行良性学术争论,使得新理论、新观点层出不穷,共同推动了该学科的学术繁荣与发展。

在总体推进方面,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争取经过几年的研究,建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外关系法的基本理论和体系框架,为学科的发展奠定基础。在个别突破方面,选择几个在理论上有重大价值、在现实中有急迫需求的重点问题进行集中研究,争取能够提出若干具有国际前沿、符合中国现实需要的重大创新性理论,为解决中国当前对外关系中面临的现实问题提供理论依据。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外关系法话语体系建设

话语体系是学科体系和学术体系建设的外在表现形式,是通过科学性的语言逻辑将本学科的知识和理论组织成一套语言系统,并用于预测和解释本学科领域内的重大事件,为国家的重大决策提供智力支撑。话语体系服务于学科体系和学术体系,为其提供最新颖的术语概念和表达方式,用最精密准确的语言逻辑将学科体系和学术体系呈现给受众。一套精深而严密的话语体系能够直接体现一个国家在该学科的全球地位和影响力,是本学科争夺全球话语权的最基本要求。

目前对外关系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美国和欧盟等少数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因此西方学者掌握着本学科的绝对话语权。尤其是美国法学会从1965 年开始编纂《对外关系法重述》项目,目前已经出版了修订第四版,在国际上产生了巨大影响。很多国际法庭和外国法院都援引该重述中的内容作为国际习惯法的证据。美国法学会在《对外关系法重述》的序言中也毫不讳言地指出,编纂该重述的目的就是要影响国际习惯法的形成,扩大美国法律在全球的影响力。①Adrian S.Fisher,Foreign Relations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A Preface,New York University Law Review,Vol.41:2,1966.对外关系法从某个角度来看就是把本国所需要的对外交往规则制定成国内法,通过长期的国际宣传和理论推广,逐步影响到其他国家的理论与实践,进而影响到国际社会的法律确信,从而最终形成国际习惯法或国际条约。

应当从内外两个层面积极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外关系法律体系的话语体系。在内部层面,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外关系法学学科体系和学术体系建设为核心,在对外关系法的课程建设、教材建设、人才建设、科研能力、智库建设等方面练好内功,这样才能使我们的话语有底气;在外部层面,积极组织国内学者参加国外学术研讨会和联合培养项目,利用国外资源培养国际化人才,在国外权威刊物和出版社出版和发表高水平专著和论文,对外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外关系法基本理论和实践,邀请国外学者到国内讲学、交流,吸引外国留学生到中国学习对外关系法。组织学术界编纂《中国对外关系法重述》并翻译为外文版,积极扩大中国学术界的国际影响力。

五、对外关系法的中国范式建构

(一)西方的对外关系法范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涉外法治体系和相对应的涉外法学体系的建构是一种新范式的确立过程。拥有一种范式,是任何一个科学部门达到成熟的标志。②[美]托马斯·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金吾伦、胡新和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年,第10 页。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必须吸收借鉴人类制度文明有益成果,“我们的制度将一天天完善起来,它将吸收我们可以从世界各国吸收的进步因素,成为世界上最好的制度”③习近平:《坚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2019 年 9 月 24 日),《求是》2019 年第23 期。。

二次衬砌厚度不足之处处理养护完毕之后,通过第三方二次检测发现,厚度均达到40cm的设计要求,通过数据分析计算,缺陷段截面内力系数和安全度已达到规范要求,缺陷的处理未对围岩产生力学影响,内力分布较处理之前变化甚微。

在对外关系法领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外关系法律体系要对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的对外关系法范式进行批判性借鉴。

美国对外关系法范式的最本质特征在于其极具帝国主义特征的霸权主义,具体包括:第一,行政机关垄断对外关系权力,代表性案例是1936 年的“美国诉科蒂斯-赖特出口公司案”,大法官萨瑟兰将美国所享有的国家主权分为两种——“内部主权”(internal sovereignty)和“外部主权”(external sovereignty),认为美国自独立以来,国家的内部主权存于各州之手,而外部主权则作为一个整体,由美国直接从英王手中继承。因此,美国的对外事务权不是来源于宪法,而是植根于美国的国家主权和国家地位。因此在对外关系领域,总统的权力不受宪法限制。④299 U.S.304 (1936).同时,总统的对外权力也不受法院的司法审查。总之,在美国,对外关系与国内关系在法律上被区别对待,不能用处理国内关系的法律原则来处理对外事务,这就是所谓的“对外事务例外论”(foreign affairs exceptionalism)。⑤Ganesh Sitaraman &Ingrid Wuerth,The Normalization of Foreign Relations Law,128 Harvard Law Review,Vol.128,2015,p.1897.

同样,欧盟近年来加强了对外关系方面的权力,也试图开始倡导一种有别于美国的对外关系法新范式。德国学者奥斯特将以德国为代表的欧盟范式称之为开放范式(openness),而将美国范式贬之为“封闭范式”(closed)。⑥Aust,Helmut,The Democratic Challenge to Foreign Relations Law in Transatlantic Perspective,in:David Dyzenhaus,Jacco Bomhoff and Thomas Poole.The Double-Facing Constitution:Legal Externalities and the Reshaping of the Constitutional Order,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8,p.345-375.

(二)对外关系法中国范式的确立

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一个全新阶段,新时代的中国对外关系面临新的挑战和要求,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展现新作为、开辟新疆界。在这样的背景下,所谓“对外关系法的中国范式”就是要从中国的视角来制定中国法律、研究中国法律、推广中国法律,同时还要用中国的视角来研究国际法、运用国际法和改造国际法,使中国法律体系能够傲立于世界法律体系之林。对外关系法就是承内启外、实现这一研究范式转换的工具。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外关系法律体系,包括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法治需要。

1.中国特色对外关系法的最本质特征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中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是中国最大的国情和特色,中国对外关系法治建设同样必须绝对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外关系法的最大特色和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对外关系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也是中国特色对外关系法区别于西方国家对外关系法的最根本之处。美国等西方国家对外关系法以资本主义三权分立学说为基础,将对外关系权专属于行政机关,对外关系不受立法和司法机关的制约,也不受宪法的限制,容易导致独断专权和霸权主义,这是美国频频对外发动侵略战争的根源之一。①习近平:《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外交思想为指导,努力开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新局面》(2018 年6 月22 日),《论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 年,第537 页。中国特色对外关系法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对外法律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2.中国特色对外关系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中国走上社会主义道路是历史的选择,也是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未来发展方向的选择。中国近代对外关系的历史表明,只有社会主义道路才能救中国,才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在对外关系领域同样如此。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在对外交往领域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就,无不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巨大优势。②《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2021 年11 月11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所倡导的以“共商共建共享”为原则的“一带一路”倡议也是社会主义在对外关系法律领域的具体体现。共建“一带一路”虽然是中国的倡议,但是中国把机会和成果分享给世界。中国弘扬“丝路精神”,坚决反对殖民主义和霸权主义。坚持以相互尊重、合作共赢为基础走和平发展道路。中国坚决奉行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打造全球伙伴关系。这是新时代中国对外关系法的重要内涵。党中央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中国特色对外关系设置了宏伟愿景。中国采取大国协调和合作,同时坚持发展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增进与发展中国家团结合作,积极开展多边外交,坚持以公平正义为理念引领全球治理体系改革。所有这些,都体现了中国对外关系法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基本理念。它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以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和霸权主义为基础、片面追求本国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资本主义价值观,有利于解决日益严重的全球不平等和不平衡状况。

3.中国特色对外关系法必须服务于中国特色大国外交

中国对外关系法坚持大国思维、大国气度。中国对外关系法的总体目标服务于中国特色大国对外关系,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对外关系法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发展和民族复兴营造更好国际法治环境,创造更多有利于中国的全球治理规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外关系法律体系所秉持的基本理念是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为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③习近平:《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求是》2020 年第22 期。

4.中国特色对外关系法应当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研究方法

2015 年1 月23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专门强调了辩证唯物主义对于当代中国的重要意义。④习近平:《辩证唯物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求是》2019 年第1 期。在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外关系法律体系过程中坚持辩证唯物主义,需要把握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对于西方的对外关系法理论学说,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进行批判性研究,不能盲从。西方学者的理论受到柏拉图、康德、黑格尔等传统西方唯心主义哲学家思想的影响,片面强调主观意识的绝对性。有的学者从基督教神学出发,提出了所谓的“上帝之城”的天启学说,认为美国的历史使命就是要在人间建立《圣经》中描述的“山巅之城”,从而为美国的对外扩张和霸权主义提供思想武器。另外一些学者提出的“历史终结论”和“文明冲突论”等国际关系理论,也都是唯心主义世界观的体现。至于当代美国出现的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对外政策,更是逆世界潮流而动,完全违背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是新时代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在中国的理论结晶,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发展阶段和发展规律的原理,是指导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原则之一。

第二,就研究中国对外关系法理论和实践问题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坚持一切从客观实际出发,而不是从主观愿望出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外关系法治体系建设涉及中国对外关系的根本原则、规则,一定要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如在研究中国对外关系权力分配制度时,一定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四项基本原则出发,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对外事务的绝对领导,坚决反对西方的三权分立体系。在涉及特别行政区的外交权方面,坚持中央政府对外交事务的领导权和决定权。在研究域外管辖权和法律域外效力时,坚决反对美国的司法霸权主义,坚决维护多边主义国际法体系。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中国作为新兴大国,坚决不搞新霸权主义,同时也要积极承担大国责任,根据本国国力和外国实际需要实施合理的对外援助。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一项长期的远大目标,而不是一件一蹴而就的工程,不能指望毕其功于一役。在对外投资和对外合作领域,要避免大进快上形成烂尾工程,造成不良国际影响。辩证唯物主义还要求中国在对外法律交往中既要反对西方中心主义,同时也要防止中国式的大国沙文主义,要尊重发展中国家的主权。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对任何问题的研究都应当把该问题放置到特定的历史场景之中去进行分析。在社会科学领域,不存在脱离人类历史发展阶段而普遍适用的规律和理论。对外关系法也同样如此。通过对美国对外关系法的历史研究,可以发现美国的对外关系法也是在不断演变,在不同的历史阶段诞生出不同的理论学说,每一种学说都有其特定的历史场域。在研究过程中要避免把某一个阶段、某一个学者所提出的某一种理论普遍化,不假思索地照搬到中国的现实环境。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推动历史的发展的力量是生产力,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从而决定着一切上层建筑,包括一国的对外关系理论和实践。美国对外关系法从19 世纪和20 世纪上半叶的“例外论”走向20 世纪末和21 世纪初的“正常化理论”,其背后的社会基础是美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其在全球的地位和影响。当美国经济实力尚不足以与传统欧洲大国抗衡的时候,美国奉行孤立主义的对外政策,其对外关系法也坚持所谓的“例外主义”,反对司法对外交的介入。二战结束之后,在美苏对抗的国际冷战背景下,美国为了与苏联抗衡,在对外关系法上比较看重国际法的作用,牵头组建了联合国、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机构,比较强调对外合作和多边主义。而当美国成为冷战结束后的世界霸主之后,美国开始奉行积极干预的单边主义外交政策,发动了海湾战争、科索沃战争和所谓的反恐战争等一系列单边军事行动,在对外关系法上越来越强调美国国内法高于国际法,人权高于主权,实施单边对外经济制裁等;在司法上也开始积极干预对外关系,扩张美国法院的长臂管辖权和美国法的域外效力,奉行司法帝国主义。

六、总结与建议

当今时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对外关系法都面临所谓的“范式转型”问题。对外关系法有两种范式:开放范式与封闭范式。开放的对外关系法旨在促进国际合作,而封闭的对外关系法则是为了保护国内的民主宪法制度。造成两种范式对立的原因是所谓的“全球化悖论”,即全球化不能与民主制度和民族自决原则同时并存。这一悖论导致当前世界范围内兴起了“逆全球化”浪潮,美国的单边主义政策和英国脱欧都是这种思潮的体现。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将全球化本身视为一个问题,而不是将其视为解决问题的路径。

西方对外关系法面临民主的挑战,面临“开放”与“封闭”两种路径的选择。当前,美国和欧洲的对外关系法开始从开放走向封闭,并且这种转变是以“民主”的名义发生的。而中国特色对外关系法必须始终坚持开放与合作的传统,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开放的对外关系法和封闭的对外关系法两种范式所体现的价值观不同,前者关注的是如何加强国际合作,而后者关注的是将国内法单方面域外适用,将本国国内法超越于国际法之上。当前美国和欧洲国家都兴起了一股所谓的对外关系法“修正主义学派”,试图打破对外关系法的国际主义传统,让对外关系法受到所谓“民主”的制约。这批学者实际上属于“新主权主义者”(The new Sovereigntist),他们已经形成了一个反对国际主义的统一战线。

针对西方所谓的对外关系法新理论,中国学术界应当开创一种真正的“新对外关系法”理论,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外关系法理论。这种新理论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自己的终极目标,坚决反对美国新兴的单边主义和保守主义国际观。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对外关系法。全球治理体系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时期,正在进行深度调整和变革,各个国家都在积极争夺国际规则的话语权,中国也应当积极参与和引领全球治理变革进程,这些都需要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外关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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