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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写作要求浅析

2022-02-04□宋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法律文书文书案件

□宋 洁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山西 太原 030012)

法律文书是以文字形式记录案件发生、发展和结果的重要凭证,是保证法律实施的重要工具。法律文书写作能力体现了法律工作者运用法言法语的书面表达能力、法律事实的归纳能力和法律推理的演绎能力。[1]目前,一些基层法律工作者书写法律文书存在诸多问题,对案件审理、判决及司法公信力都有一定的影响,因此,规范法律文书的书写要求极为重要。

一、法律文书的基本特征

法律文书是对具体案件审理或处理的文字记载及说明,是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关系中的各类主体,为实现法律赋予的权力、维护自身的权益,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和非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是司法机关、非诉机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进行诉讼或非诉讼活动中,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各种文书的总称。[2]法律文书对立法活动、司法审判、行政执法以及公民权益的保护等方面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合法性

1.法律文书的制作须有法律依据。法律文书是法律活动的凭证,其制作主体是由法律规定的,主体不合法会导致制作的法律文书无效。何种情况下需要制作法律文书、制作什么样的法律文书都必须遵循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2.法律文书的制作应正确适用实体法。只有正确适用实体法才能实现制作法律文书的目的。例如,民事起诉状只有具备合法的诉讼请求和合法的理由才有可能达到提起诉讼的目的;民事合同只有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才能具备法律效力。

3.法律文书的制作应符合法定程序。某些法律文书的制定与使用必须履行特定的法律手续。例如,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时,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接到提请书后,应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

(二)规范性

1.文书样式和结构程式化。为了体现法律文书的严谨性、权威性和统一性,各有权部门均对相应的法律文书制定了统一适用的文书样式。一个完整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首部、正文及尾部三部分。文书首部包括文书名称、编号、当事人信息、制作机关等基本情况;正文主要包括案件事实、处理理由、处理意见等;尾部主要包括日期、签名、用印及附注等。

2.法律用语规范化。制作法律文书时,需用固定用语表述,不允许有变通。如,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在尾部告知上诉权等事项时,应表述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三)实效性

有的文书是为了实现国家的司法职能,有的文书是为了实现国家的行政职能,有的文书是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有的文书是为了证明某些事实或状态,有的文书是为了解决纠纷,等等。法律文书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因而其讲求时效性,它的效力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四)时效性

法律文书制作有严格的时效规定,只有符合相应时效的法律文书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例如,《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财产保全申请书》,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必须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财产保全申请书》也会失去应有的效力。

二、法律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文书的内容方面

1.法律文书的说理性。法律文书根据事实及证据对案件分析认定,采用法言法语释法释案,最终实现实体与程序的正义。因此,法律文书最终得出的结论应当是经过反复推敲、严密论证的。实践中,法律文书说理性不足主要表现在文书制作时没有详细的说理过程、说理没有具体针对性、说理逻辑性不强、说理依据的证据不充分,从而导致采信度不高,难以信服。

2.法律文书的完整性。实践中,个别司法工作人员尤其是基层司法机关人员业务能力欠缺,法律文书制作不严谨,容易出现纰漏,大多是内容遗漏或表述多余的情况。法律文书中每一项内容都很重要,有的会对案件下一步处理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有的对犯罪嫌疑人刑期的折抵和刑期的准确有影响,还有些法官习惯在文书结尾附加一些与案件相关的建议或评论,对法律文书的法律效力有一定的影响。

(二)法律文书的语言文字方面

1.法律文书语言的规范性。法律文书要求使用规范的专业术语以及惯用语,要做到精确无误。然而,有些基层法律工作者在制作法律文书时直接用方言表述,存在过度口语化等问题,影响了文书中语言的庄重性。有的文书制作者由于自身表达和写作能力的问题,会生造词语,使得法律文书的表述意思令人费解。还有的法律文书在制作时,使用了非规范性表述语言,如将“妻弟”写成“小舅子”,将“连襟”写成“挑担”,有些甚至直接采用了当事人的绰号等,这些不当的语言表述都影响了法律文书的规范性和严肃性。[3]

2.法律文书语言的精炼性。法律文书的语言文字应力求言简意赅,要上下衔接、环环相扣,有严密的逻辑性,书写时要字斟句酌,对案件的叙述要分清主次,语言准确无误,避免使用口语,避免啰嗦。

(三)法律文书的适用法律方面

1.法律条文引用失范。法律文书依据程序,应根据案件情况和法律法规援引认定的罪名。有些案件援引法律法规时,不使用法律的全称,如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为《民法典》《民诉法》;有些法律法规的援引没有明确到条、款、项。比如财产保全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提请减刑建议书、人民调解法律文书等法律文书,由于情况不同,适用的条件不同,援引的法律条款也会不同。

2.法律条文引用顺序紊乱。文书制作时,法律条文的引用应当注意前后顺序。当一份文书中引用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条文时,应秉承“先实体后程序,先主刑后附加刑,先定罪量刑后引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条文,先法律后司法解释”的原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到普通法和特别法的,也应当特别法优于普通法。[4]

3.法律条文引用偏差。引用法律条文要不差累黍、准确无误,案件事实与引用的法条应高度契合,合乎逻辑,定性准确。 法律文书引用条文的精准度,直接决定了文书的质量,文书制作应避免条文错引情况的发生,例如,文书制作者对法律概念界定模糊不清,将集资诈骗罪引用了诈骗罪的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引用了租赁合同的条款等,这种引用错误使得法律文书出现根本错误,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三、法律文书写作的具体要求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

文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政策,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进而有力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的诉讼法律文书,不仅不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还可能适得其反乃至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常用诉讼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必须了解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才能顺利完成文书制作任务。

(二)文书内容必须客观真实

事实是分清是非、处理案件的基础。诉讼法律文书中对事实的描述必须客观、真实。文书的制作主体必须尊重客观真实,充分利用证据的证明效力说明事实真相,不能主观臆造、随意夸大。法律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法律文书的内容往往涉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处分。因此,法律文书的制作内容应力求准确,切忌模棱两可、含糊不清。

(三)文书制作要运用法言法语

每一份法律文书的制作均是为了实现制作者的特定目的,因此在制作时要紧紧围绕这一目的来选择材料、组织语言,正确引用法律法规,做到观点鲜明、说明充分。法律文书的语言应尽可能体现法言法语的风格,必须高度准确、通顺得体,避免产生歧义。法律文书具有高度专业化的色彩,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大量法律术语。法律文书制作人员要深刻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充分领会法律术语的本质含义,在文书制作时尽量运用法律术语,确保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庄重性。法律术语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在使用时要区分不同法律术语的差异,准确使用法律术语。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容易混淆的法律术语有:“被告”与“被告人”,“自然人”与“公民”,“法治”与“法制”,“法定代理人”与“法定代表人”,“受害人”与“被害人”,“询问”与“讯问”,“惯犯”与“累犯”,“从轻”与“减轻”,“订金”与“定金”,等等。

(四)文书用词准确,搭配得当

词语有褒义、贬义和中性的区别,法律文书在选择词语时要注意词语的褒贬色彩。一般而言,在描述违法犯罪事实时多采用含贬义色彩的词语,如窝藏、窃取、密谋、寻衅滋事、诱骗、顽抗等;描述合法和正当行为时多采用含褒义色彩的词语。褒贬使用不当会影响表达的效果和文书的严肃性。

(五)样式符合要求

基层常用的诉讼法律文书样式体现了规范性和任意性的统一。有些法律文书由相关部门制定了统一的规范样式,在制作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的格式规范。而有些法律文书的样式却是约定俗成的,制作者可以按照习惯书写或是按照相对人的要求书写,只要不违背意思自治原则,合法、公平且内容要素齐全即可。

因此,法律文书的制作要秉承“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认真严谨,客观真实,有理有据、精炼准确,法律文书制作者应是“多面手”,除基本的法学专业知识外,还应熟知语言学、逻辑学等学科,并具备一定的驾驭语言文字的能力,方能打造出高水准的法律文书。[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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