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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子论“自欺”
——以《朱子语类》卷第十六“释诚意”为中心

2022-02-03

理论界 2022年4期
关键词:之根真知经文

吴 婕

朱子作《大学章句》在宋淳熙十六年(1189),次年刊定。而后,章句多有修改。如《朱文公文集》中的证据表明,绍熙二年(1191)〔1〕、绍熙四年(1193)〔2〕、绍熙五年(1194)〔3〕、庆元四年(1198)〔4〕以及朱子易箦前,对于“诚意”内容皆有所调整。而绍熙五年(1194)所作《经筵讲义》论“自欺”亦与《章句》微有不同。《朱子语类》卷第十六“传六章释诚意”中凡涉及“自欺”论述的内容又最为丰富。在此,笔者通过对门人所从学年份的大致定位,尝试爬梳其思想的脉络,最后再回归经传定本的可能形态。

一、何谓自欺?

“自欺”出现在“诚意”章中,首先是在意识、意念、即心之作用处讨论的情况,属于诚意工夫需要克服的环节。那么,自欺如何发生?自欺的根由是什么?如何下“毋自欺”之功?此是围绕自欺话题必要展开的内容。

朱子所论自欺,具有明显的内向性。《语类》言:

自欺,非是心有所慊。外面虽为善事,其中却实不然,乃自欺也。譬如一块铜,外面以金裹之,便不是真金。〔人杰〕〔5〕

[按:万人杰,淳熙七年(1180)庚子以后所闻。]

自欺之人的行为、处事表现为善,但“其中却实不然”,此“其中”在心上说,涉及心义名目下的知、意等内容,知为德性真知,意属心之发用。但自欺却非直接属“知”,知者却是其根源。以下杨道夫[淳熙十六年(1189)己酉以后所闻]所录二条,即讨论“不识不知”“知不至”与“自欺”的关系与区分。

问:“知不至与自欺者如何分?”曰:“‘小人闲居为不善,无所不至。见君子而后厌然,掩其不善,而著其善。’只为是知不至耳。”问:“当其知不至时,亦自不知其至于此。然其势必至于自欺。”曰:“势必至此。”顷之,复曰:“不识不知者却与此又别。论他个,又却只是见错,故以不善为善,而不自知耳。其与知不至而自欺者,固是‘五十步笑百步’,然却又别。”问:“要之二者,其病源只是欠了格物工夫。”曰:“然。”〔道夫〕〔6〕

从物格知至顺下说,“自欺”者仍是“知不至”,故其趋向必如此,而自身亦“自不知”,按照《大学》的理路,知至则意必诚而无自欺的可能性。此与“不知不识”者区别开,自欺并非全然不知,全然不知者对道理是非无判断定准或者判断出现差失;自欺者对于“善”有所理解与认知,但未能见得十分亲切、牢靠,故仍有不肯之意发生,与善念相抗。因此,朱子把“自欺”者定义为“半知半不知底人”,〔7〕此固非“真知”,〔8〕即非知至。“自欺”乃由此发生,而“不知不识”者已然是“欺”。

叶贺孙[绍熙二年(1191)辛亥以后所闻,时朱子年六十二]所录一条,即说此意。曰:

……若知之已至,则意无不实。惟是知之有毫末未尽,必至于自欺。……〔贺孙〕〔9〕

董拱辰[绍熙五年(1194)甲寅所闻,时朱子年六十五]所录,则云:

人固有终身为善而自欺者。不特外面有,心中欲为善,而常有个不肯底意思,便是自欺也。须是要打叠得尽。盖意诚而后心可正。过得这一关后,方可进。〔拱辰〕〔10〕

“终身为善而自欺”,亦是行动表象看似善而无恶,如此条言“外面有”“外面虽为善事”,而“里面”有不善、不实处。“欲为善”虽是意向为善的念头,然尚另有“不肯底意思”,前一意不能抗衡后一意,沦为自欺。

绍熙五年,朱子《经筵讲义》谓:

……所谓自欺者,外有欲善之形,而其隐微之间常有不欲者以拒乎内也;外有恶恶之状,而其隐微之间常有不恶者以主乎中也。是以其外虽公而中则私,其形常是而心则否,是皆自欺之类也。〔11〕

以道德心理为内在面向,行动处事为外部表象,朱子说“外有欲善之形”“恶恶之状”,是好善恶恶见于人前,往往显现为良善的意愿与具体的行动。然“隐微之间”,即心内尚有“不欲者”“不恶者”相以抗拒,故起心动念不能如外在行为之表现,而有不一、不实处。公与私、是与非在此一间,自欺者虽非全然不知、毫无道德价值之原则,但有一毫不善的意念,已非至公无私,即有不诚。

在后期与李敬子答问三条中,敬子则偏向“外为善,而中实容其不善之杂”〔12〕之说,朱子始则认为“‘容’字又是第二节”,〔13〕盖尤为强调“自欺之根”。必先说“缘不奈他何”,〔14〕方说到“容在这里”。“缘不奈他何”即是知之分数有欠,如真知为十分,此时仅有七八分。因此,朱子强调不知源头工夫所在,只是去遏制后起的不善之念,终究无法根除问题。

然而,只强调源头工夫、致知的深化,“诚意”一节的独立意义毕竟如何成立?因此,朱子在次早、次日,又分别对此前意见进行省思,此亦见朱子作经解必字斟句酌,不敢稍有偏离圣贤原意。

次早,又曰:“昨夜思量,敬子之言自是,但伤杂耳。某之言,却即说得那个自欺之根。自欺却是敬子‘容’字之意。‘容’字却说得是,盖知其为不善之杂,而又盖庇以为之,此方是自欺。谓如人有一石米,却只有九斗,欠了一斗,此欠者便是自欺之根,自家却自盖庇了,吓人说是一石,此便是自欺。谓如人为善,他心下也自知有个不满处,他却不说是他有不满处,却遮盖了,硬说我做得是,这便是自欺。却将那虚假之善,来盖覆这真实之恶。某之说却说高了,移了这位次了,所以人难晓。大率人难晓处,不是道理有错处时,便是语言有病;不是语言有病时,便是移了这步位了。今若只恁地说时,便与那‘小人闲居为不善’处,都说得贴了。”〔僩〕〔15〕

此段之意,朱子虽仍然强调“自欺之根”确是自欺发生之原由,但“容”之一字,实是说到“自欺”的本位处。所谓“知其为不善之杂”“又盖庇以为之”即是“容在这里”,既明知有不善之杂伪,心中却不能加以克制,反而自我包庇与欺骗,使不善之念存留于心。因此,对自欺意思的直接说明,有助于解决诚意工夫如何实践、在何处用力的问题。

次日,又曰:“夜来说得也未尽。夜来归去又思,看来‘如好好色,如恶恶臭’一段,便是连那‘毋自欺’也说。言人之毋自欺时,便要‘如好好色,如恶恶臭’样方得。若好善不‘如好好色’,恶恶不‘如恶恶臭’,此便是自欺。毋自欺者,谓如为善,若有些子不善而自欺时,便当斩根去之,真个是‘如恶恶臭’,始得。如‘小人闲居为不善’底一段,便是自欺底,只是反说。‘闲居为不善’,便是恶恶不‘如恶恶臭’;‘见君子而后厌然,掩其不善而著其善’,便是好善不‘如好好色’。若只如此看,此一篇文义都贴实平易,坦然无许多屈曲。某旧说忒说阔了、高了、深了。然又自有一样人如旧说者,欲节去之又可惜。但终非本文之意耳。”〔僩〕〔16〕

从敬子答问三条,可以了解到朱子对于“自欺”的训释其实多有调整。但需要注意的是,所谓“自欺”虽是心所发之意有不实,内外、表里有不一,朱子却始终认可自欺之根在“知不至”上,因此,解决的路径必然是从根源上截然斩除病痛。

然而,经文“知至而后意诚”,〔17〕知至至于意诚的环节并非一蹴而就,其间仍有“自欺”发生的可能性。也就是说,“知为善以去恶”,并不能完全保证人心所发之意念即为善、为实者,也不必能肯定一个人可以如其所知者去实实在在地行善(诚意尚为行之始),而尚须使其意念无一毫之伪、唯真实无妄,所谓“实用其力”“禁止其自欺”〔18〕正在于此。

须是表里如一,便是不自欺。然所以不自欺,须是见得分晓。〔祖道〕〔19〕

[按:曾祖道,庆元三年(1197)丁巳所闻。]

“知为善以去恶”与“见得分晓”看似龃龉,然知有深浅,有七八分与十分之差,有知而不能守之弊。“自欺”仍是“见得不分晓”,即非真知。若真知者,则行无不勇。此处,我们是在工夫意义上谈论,格致必知一分、行一分,诚意则勉力实之、行之,使两者不至于互相推诿,而能知行相须并进。

二、自欺深浅

在门人沈僩[庆元四年(1198)戊午以后所闻,时朱子年六十九]所记语录中,关于新、旧注论述“自欺”之别而呈现的不同层次,最为详尽:

问:“‘诚意’章‘自欺’注,今改本恐不如旧注好。”曰:“何也?”曰:“今注云:‘心之所发,阳善阴恶,则其好善恶恶皆为自欺,而意不诚矣。’恐读书者不晓。又此句,《或问》中已言之,却不如旧注云:‘人莫不知善之当为,然知之不切,则其心之所发,必有阴在于恶而阳为善以自欺者。故欲诚其意者无他,亦曰禁止乎此而已矣。’此言明白而易晓。”

曰:“不然。本经正文只说‘所谓诚其意者,毋自欺也’;初不曾引致知兼说。今若引致知在中间,则相牵不了,却非解经之法。又况经文‘诚其意者,毋自欺也’,这说话极细。盖言为善之意稍有不实,照管少有不到处,便为自欺。未便说到心之所发,必有阴在于恶,而阳为善以自欺处。若如此,则大故无状,有意于恶,非经文之本意也。所谓‘心之所发,阳善阴恶’,乃是见理不实,不知不觉地陷于自欺;非是阴有心于为恶,而诈为善以自欺也。如公之言,须是铸私钱,假官会,方为自欺,大故是无状小人,此岂自欺之谓邪!”又曰:“所谓‘毋自欺’者,正当于几微毫厘处做工夫。只几微之间少有不实,便为自欺。岂待如此狼当,至于阴在为恶,而阳为善,而后谓之自欺邪!此处语意极细,不可草草看。……”〔僩〕〔20〕

沈僩为朱子六十九岁以后门人,此条所记,当在1198—1199 年间。对比“自欺”新、旧注,朱子认为旧注主要有两点差失:第一,旧注引入“知之不切”,牵扯致知问题,即便理论上可以推说,然传章并无文,解经恐有僭越;第二,传文“说话极细”,“阳善阴恶”本义乃是“见理不实,不知不觉地陷于自欺”,而非有意于为恶(“阴在于恶”)。然二者之同,皆于知上有病。朱子此段中认为,“为善之意稍有不实”“几微之间少有不实”更贴合经文,已说到极细的地步,亦可见其晚年工夫于“意”上愈加深入体认。

说“自欺”,“几微之间”既为自欺,则有意为恶者更属自欺而欺人,只是此间仍有分别。因此,关于自欺的层次与深浅,可以进一步分说。

凡恶恶之不实,为善之不勇,外然而中实不然,或有所为而为之,或始勤而终怠,或九分为善,尚有一分苟且之心,皆不实而自欺之患也。〔僩〕〔21〕

此条列出自欺之患的情形,可归纳为两种:首先,好善恶恶之不实(包括“外然而中实不然”“九分为善,一分苟且”),“好善恶恶之不实”,好恶非出于纯粹无伪;“为善之不勇”,则行为之善动力不足。其次,即使行动发生,但终究可能懈怠。

而当门人分析“自欺”有三样时,朱子以为“只是一路”,但亦认有“深浅之不同”。

国秀问:“大学诚意,看来有三样:一则内全无好善恶恶之实,而专事掩覆于外者,此不诚之尤也;一则虽知好善恶恶之为是,而隐微之际,又苟且以自瞒底;一则知有未至,随意应事,而自不觉陷于自欺底。”曰:“这个不用恁地分,只是一路,都是自欺,但有深浅之不同耳。”〔焘〕

次早云:“夜来国秀说自欺有三样底,后来思之,是有这三样意思。然却不是三路,只是一路,有浅深之不同。”又因论以“假托”换“掩覆”字云:“‘假托’字又似重了,‘掩覆’字又似轻,不能得通上下底字。又因论诚与不诚,不特见之于外,只里面一念之发,便有诚伪之分。譬如一粒粟,外面些皮子好,里面那些子不好。如某所谓:‘其好善也,阴有不好者以拒于内;其恶恶也,阴有不恶者以挽其中。’盖好恶未形时,已有那些子不好、不恶底藏在里面了。”〔焘〕〔22〕

[按:吕焘,庆元五年(1199)己未所闻。朱子年七十。]

析而言之:第一,不诚之尤;“内全无好善恶恶之实”为无知,“而专事掩覆于外者”有意为恶,即“阳善阴恶”最甚者。第二,隐微自瞒;“知好善恶恶之为是”者固有知,只是知不切,故有意地自瞒。第三,不觉自陷;“知有未至,随意应事”,即上节语录所言“见理不实,不知不觉地陷于自欺”之意,亦是知不切,然非有意不实。第一与第二、第三根本区别在知与不知,而第二与第三皆为“知不切”,异处则在有意自瞒抑或“不知不觉”。朱子最后答语说“阴有不好者”“阴有不恶者”,“好恶未形,已有那些子不好、不恶底藏在里面了”属第三种。若“见理不实”,意未发时,即有不好存留在心,故发出必有不实。

然而,在陈林《朱熹〈大学章句〉“诚意”注解定本辨析》一文中,却未注意到第一种情形是“无知”,而又以第三种情形为“全然不知善恶之所在”,谓“常常不自觉地陷入自欺而完全不知”,〔23〕此既与原文“知有未至”有明显区别;且陈文只是归并所谓“有意之欺”与“无意之欺”〔24〕两种。郑泽绵《朱子晚年诚意思想考论》又接续陈文的思路,将朱子诚意论定位为:从“有意自欺论”转为“无意自欺论”,最终为“温和的‘有意自欺论’”。〔25〕此实牵涉对于朱子如何谈论“知”与“意”,如何区分“自欺”与“自欺之根”的理解。若此见得不明,亦必导向对于经传解释的偏失。

已分析自欺到极细处,但仍有“不诚之尤”一语,“欺人”与之相区分。所以说“欺人亦是自欺,此又是自欺之甚者”。〔26〕只要有“一毫”不实,便属自欺,便是意不实,可见格致与诚意皆要彻底。

三、自欺与自慊

传章中对“诚意”进行了具体解释:“毋自欺”。“毋”字禁止之辞,如人发一道命令,是工夫用力处,非“无”字效验。故而,自欺与自慊相对,“毋自欺”与自慊相当。《语类》中亦有两条论此:

“……前日得孙敬甫书,他说‘自慊’字,似差了。其意以为,好善‘如好好色’,恶恶‘如恶恶臭’,如此了然后自慊。看经文,语意不是如此。‘此之谓自慊’,谓‘如好好色,恶恶臭’,只此便是自慊。是合下好恶时便是要自慊了,非是做得善了,方能自慊也。自慊正与自欺相对,不差毫发。所谓‘诚其意’,便是要‘毋自欺’,非至诚其意了,方能不自欺也。所谓不自欺而慊者,只是要自快足我之志愿,不是要为他人也。诚与不诚,自慊与自欺,只争这些子毫发之间耳。”又曰:“自慊则一,自欺则二。自慊者,外面如此,中心也是如此,表里一般。自欺者,外面如此做,中心其实有些子不愿,外面且要人道好。只此便是二心,诚伪之所由分也。”〔僩〕〔27〕

自慊是“如好好色,如恶恶臭”,好恶处有工夫,故非是做得了,方能自慊,而当下便是自慊,故自慊也是毋自欺之展开说。“自慊正与自欺相对”,自欺(不诚)则不慊,无自欺(诚)则慊,故能“自快足于己”,此段明“自慊”非仅效验。然“毋自欺”者究能好善、恶恶如“好好色”“恶恶臭”,循善去恶如本能自然,那么也可以说达到德行的自快自足。“不自欺而慊”者,其目标在此,而非务外为人。

故而所谓“自慊则一”,一则皆实无伪;“自欺则二”,二则有杂、有伪。自慊是表里如一,自欺则徒有其表而内无其实。此便是诚与伪、真与假之分际,君子修为在此一间。故以“诚意”为圣凡关,过此一关,以下更节节无碍。

或问“自慊”、“自欺”之辨。曰:“譬如作蒸饼,一以极白好面自里包出,内外更无少异,所谓‘自慊’也;一以不好面做心,却以白面作皮,务要欺人。然外之白面虽好而易穷,内之不好者终不可掩,则乃所谓‘自欺’也。”〔壮祖〕〔28〕

此条比喻,亦以内外、表里为言。自慊是一于善,内外无有异;有一毫掺杂即不是。然外之虽好,内无其实,既无其根基,故“终不可掩”,而外之虽好亦终不能为人所肯信。是自欺虽在“人所不知之地”,然终有不可掩而人皆知之之时。因此,君子必行慎独之功。

传章以小人、君子作比,小人所为不善,而又“掩其不善”,是自欺、欺人也。

朱子曰:独者,人所不知而己所独知之地也。……然其实与不实,盖有他人所不及知而己独知之者,故必谨之于此以审其几焉。〔29〕

上节分析“自欺”深浅,其实直接对应到此处“慎独”工夫。故何谓“独者”,只“己所独知之地”即是,未消说到有意不善而欺人地步。因此,慎独之功亦为己所知,而“他人所不及知”。是以诚意章工夫在“审其几”,几者动之微,盖意稍有不实,只是端芽萌蘖便要慎之又慎。说小人之事,较之君子审几,为不诚之尤,因此,属于诚意章反面之例。由此来说君子所为诚意之功,一毫不实不得。

或说慎独。曰:“公自是看错了。‘如恶恶臭,如好好色,此之谓自慊’,已是实理了。下面‘故君子必慎其独’,是别举起一句致戒,又是一段工夫。至下一段,又是反说小人之事以致戒。君子亦岂可谓全无所为!且如著衣吃饭,也是为饥寒。《大学》看来虽只恁地滔滔地说去,然段段致戒,如一下水船相似,也要柂,要楫。”〔夔孙〕〔30〕

[按:林夔孙:庆元三年(1197)丁巳以后所闻。朱子年六十八。]

从自慊说到慎独,“是别举一句致戒,又是一段工夫”,然此皆不出乎“毋自欺”,亦非二事,只是诚意章亦言“段段致戒”。既正反说,或就工夫言,或就效验言,然无事不致谨戒,是以实意、实理得以可能。

朱子对“自欺”的解释与讨论,既可以说明格致与诚意两章的融贯性,疏通《大学》的规模与次第;而我们通过对“自欺”的具体定位,结合朱子前后改注变化,最终意必朝向经传本身,从而获得圣贤所传《大学》工夫本领要旨。因此,分析“自欺”也不仅是义理思辨,而必要落实在具体的道德实践之中。

回到朱子对于经文“诚意”的训释:

诚,实也。意者,心之所发也。实其心之所发,欲其一于善而无自欺也。

意既实,则心可得而正矣。〔31〕

所谓诚意,在“实其心之所发”。“实”字是诚悫不欺,诚实之功落在意念处,然须由本及末——格致与诚意并进,皆“一于善”。只在“心之所发”处用力,终究不能从根子上杜绝其所发仍有恶的可能性;从“一于善”,诚意之功更不待费力,盖有“进德之基”。故经文谓“先致其知”,虽知者始终为本,亦非待知至而后行诚意也。“一于善”即是在遵循本段经文次序中,由本及末衔接着讲,直透辟到根源处,那么,既是以“欲一于善”自期,而后终能一归于善,故“一于善而无自欺”也是工夫做成之效。在传之六章,朱子则结语道:

传之六章,释诚意。

经曰:“欲诚其意,先致其知。”又曰:“知至而后意诚。”盖心体之明有所未尽,则其所发必有不能实用其力,而苟焉以自欺者。然或己明而不谨乎此,则其所明又非己有,而无以为进德之基。故此章之指,必承上章而通考之,然后有以见其用力之始终,其序不可乱而功不可阙如此云。〔32〕

“心体之明有所未尽”,是自欺本根上说。“所发必有不能实用其力”,欲实其意者无有可真实着力处,这是从致知必在诚意之先言。此语说自欺之第一种可能。“或己明而不谨乎此”,知至而不能谨之又谨,自欺亦有,那么所知非真实在我,即知不切,并非真知。因此,诚意章必遵循经文,在与上章格物致知的密切关系中展开其论述,这既是工夫之始终路径,也见其作为八条目之一的独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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