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劳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分析

2022-01-31黄梁林

时代人物 2021年35期
关键词:赔偿制度惩罚性劳动法

黄梁林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山东济南 250102)

我国劳动法颁布实施于新中国成立,经过近七十余年的发展,现已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发展的成文法律体系,确立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但当前我国进入经济新常态,在原有劳动关系制度以及法律法规不能完全使用经济基础变化要求的背景下,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现象越来越普遍,相关部门受理劳动争议及仲裁案件逐年上升。因此如何通过法律遏制不法行为,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利益成为立法工作以及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内容。近年来,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劳动法领域内的适用性日益凸显,在执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新时代下进一步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利于突破当前立法瓶颈,推动执法及司法实践的合理性,震慑不法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发挥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性。

劳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

依据现代法学理论,劳动法是社会法范畴内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当前法律综合化发展的趋势,逐渐融合自愿、平等协商以及契约自由、倾斜保护弱势群体、兼护个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原则。在法学界对于劳动法的定义则是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的法律规范。因此劳动法注重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等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为保障劳动者权益,运用劳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助于协调各项关系,维护社会稳定[1]。

劳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兼容了刑法惩罚性与民法补偿性的双重功效,对司法实践具有积极意义。其主要目的是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并对侵权者采取惩罚以遏制不法行为的再次发生,发挥震慑作用。通过在劳动法中引进惩罚性赔偿,有利于体现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法属性。在司法实践中,劳动法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如下:

对用人单位进行惩罚。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针对出现恶意拖欠报酬、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未提供基本劳动保护装备等侵权行为的用人单位等,在劳动者私人诉讼后,补救劳动者所受损失,并课以金钱制裁及惩罚,平衡社会大众所认可的劳资关系。

遏制用人单位的不法行为。基于劳动法的倾斜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原则,通过惩罚性赔偿措施提高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激励其严格规范管理,发挥法律调整和预防的作用。

发挥对劳动者的补偿及安抚功能。劳动者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相关行政部门举报,如用人单位的侵权事实属实,劳动者则可获取超过实际损失金额的惩罚性赔偿,在补偿既有损失的基础上,安抚受害劳动者。

劳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现状

具体规定。我国劳动法中对惩罚性赔偿的具体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根据《劳动法》第91条规定,如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可有相关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及经济补偿金,并支付赔偿金。该项规定具有明显的惩罚性赔偿成分,为《补偿办法》以及《赔偿办法》的制定出台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如与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用人单位违法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自订立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85条法规定,用人单位如未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未按国家规定及时支付足额报酬,如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拒绝支付加班费以及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者,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2]。

适用范围。我国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概念尚未有明确界定,并对构成条件以及责任形态等未作详细说明,但在各个部门法中针对具体问题的处理,均有惩罚性赔偿规定。通过借鉴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践经验,并结合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现有劳动法框架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包括如下几个部分。

其一,单向适用存在违法劳动法强制性规定行为的用人单位,不适用劳动者实施不法行为的情况。这是由于劳动法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社会法,其目的是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因此其主要规范对象则是用人单位,注重对其责任和义务执行的约束。所以惩罚性赔偿制度仅适用于劳动关系中处于强势的用人单位,不适用劳动者实施不法行为产生的用人单位损失。

其二,必须存在权益损害事实。对于民事责任的承担一般遵循无损害无赔偿原则。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相关强制性规定,则会可能侵害劳动者的报酬收入、健康安全以及社会保障利益等。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能够在补偿实际损失的基础上给付额外赔偿金,所以惩罚性赔偿必须要以损害事实存在作为关键前提。

其三,用人单位产生的不法行为应于劳动实际损害之间存在密切的因果关系。当对用人单位的不法行为断定为对劳动者产生直接侵权及损害结果,则可适用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且不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主观恶性为依据,即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劳动者的合法报酬、健康安全等基本权利造成侵犯,则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3]。

劳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赔偿范围有待拓展。目前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惩罚性赔偿的范围有待进一步拓展。最为明显的表现则是没有涉及生命及身体健康方面,常见适用情形为拖欠劳动报酬、拖欠接触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这一类实际损失更容易识别,但对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劳动者出现损害身体健康或危及生命的行为等,尚未给出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比如用人单位长期忽视劳动保护措施,导致相关劳动者的工作条件较差、职业病高发等,在无确切证据显示劳动者在已患病的情况下,难以在受到侵害前提起诉讼以获得赔偿,在目前的立法工作上没有对该种情形进行规范,劳动者无法通过诉讼来遏制该侵权行为,进而产生立法疏漏,难以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

赔偿金额制度僵化。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用人单位在出现违法行为后,应当向受害劳动者支付惩罚性赔偿,其金额为定额倍数。但在实际情况下,用人单位因实施长期的不法行为,对劳动者利益产生持续性的侵害,具有严重的主观恶性违法,但其相应承担的责任没有增加,体现惩罚性赔偿金额的标准不合理,过于僵化。另外一方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处罚金额一般是以最高倍数的定额式倍数方法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用人单位在实施不法行为之前,即可预计或者估算违法成本,虽然能够震慑部分不法行为人,但在衡量违法与守法成本时,对于低成本运行的劳动力资源,其违法成本也相对较低,为获取更好的经济利益,部分低成本用人单位仍选择违法手段,导致惩罚性赔偿金额不合理,难以发挥震慑以及遏制作用。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鼓励用人单位为降低违法成本,选择短期雇佣方式,致使劳动关系不稳定,影响社会整体发展。

行政机关处理复杂。以往对于劳动争议的处理,主要采用“一裁两审”制度,即是在实行劳动仲裁前置处理后,才可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机制很容易导致当事人诉累的情况。而随着立法工作的不断推进和完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方面,只有用人单位出现拖欠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行为已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后,并且用人单位已接收限期支付处理仍未支付的情况下,才能够在诉讼中支持赔偿拖欠金额的50-100%的赔偿金。这种现状直接导致劳动者的直接诉权丧失,并且在调查拖沓、处理环节繁琐以及程序缓慢的情况下,劳动者通常会直接在劳动仲裁以及法院审理程序中实现司法救济,而无法直接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导致劳动者需要重新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重新申请劳动仲裁及法院起诉,加大了劳动者的司法负担,影响维权信心。

针对劳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

扩大劳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范围。针对劳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应性和执行作用,则需要在立法工作中扩大适用范围,将劳动者的生命和身体健康权等纳入到惩罚性赔偿规定中。其可重点关注职业病保障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以工伤损害风险为例,当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劳动者患上职业病或者遭受工伤事故等,其一般不会积极主动解决问题,严重损害受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则会配合劳动者进行工伤申报以及伤残等级评定等,但用人单位对自身所应付的经济补偿往往不能及时给付或不足额给付等。如未缴纳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会设置多种障碍和推脱接口,逃避赔偿责任。因此,在未来的立法工作中,应当将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权等纳入到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在劳动者发生安全事故后,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依法履行给付义务,或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逃避赔偿,则应当课以惩罚性赔偿,具体数额可参照劳动者实际损失以及后果严重程度等而定,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行使自由裁量权。

合理制定赔偿金额标准。对于劳动法惩罚性赔偿金额标准的制定,应当注重参考用人单位行为错过的严重程度、持续时间长短;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恶意隐瞒不法行为的情形;是否在历史经营中出现过该不法行为,按照发生频率而定;参考用人单位的不法行为及过错行为获利情况或获利可能性;针对用人单位的该项不法行为是否已经实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其他民事赔偿责任等。然后综合运用固定金额模式、比例赔偿标准以及无限制赔偿模式等,针对同一不法行为以及区分各类型不法行为,分别进行处罚,并允许法官结合具体情况在适当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

积极协调和规范行政及司法程序。为保障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劳动法实践中的适用和有效性,则需要尽量简化权利保障程序,切实提高劳动者的求偿程序效率,最大限度的降低求偿诉讼成本。因此在可考虑取消行政程序,直接赋予劳动者诉权,在劳动仲裁以及人民法院起诉的过程中,直接对用人单位拖欠报酬、不足额支付报酬的行为追索赔偿性罚金。同时针对经过劳动行政部分处理但仍未改善不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应当另行裁定惩罚性赔偿金额。通过协调以及规范行政和司法程序,有助于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并避免各项资源的浪费,并达到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的作用。

综上所诉,劳动法是我国社会法范畴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确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地位,有助于在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及裁判中,震慑和惩罚用人单位的不法行为,切实保护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所以在未来的劳动法发展及立法修正进程中,应当注重加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性。

猜你喜欢

赔偿制度惩罚性劳动法
惩罚性赔偿探究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在新时期下的探索路径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马克龙公布法国劳动法改革计划】
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惩罚性赔偿
我国惩罚性赔偿的确立和适用限制
劳动法中的工会角色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