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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人民至上:党的百年奋斗重要历史经验

2022-01-19张杨洪向华

党政研究 2022年1期

张杨 洪向华

〔摘要〕:制度是政党执政与国家治理的重要依据。一个国家和社会选择具有何种价值属性的制度,标识了这个国家本身的阶级属性与国家性质。党的百年征程中,始终坚持人民生命至上、地位至上、权力至上、利益至上、标准至上。人民至上作为一个内涵丰富且具有统筹性质的价值范畴,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百年探索之中,熔铸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百年实践过程,是党的百年奋斗得出的重要历史经验。基于坚持人民至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视角探析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百年奋斗历史经验,是把握中国共产党何以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何以具有强大执政底气的重要依据。

〔关键词〕:坚持人民至上;中国制度;十九届六中全会;十个坚持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8048-(2022)01-0013-09

人的存在和发展、国家社会的治理与前进都离不开一定的制度保障。早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就指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1〕“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2〕因此,建设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现在21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目标,必须有一套科学的、系统的、完备的且能够始终表达和实现人民利益的制度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上强调指出:“党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没有任何自己特殊的利益,从来不代表任何利益集团、任何权势团体、任何特权阶层的利益,这是党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所在。”〔3〕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致力于摧毁一个剥削与压迫的制度,创造一个没有特权、没有剥削压迫,能够实现人的自由与发展的新制度。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视角探析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百年奋斗历史经验,是把握中国共产党何以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何以具有强大执政底气的重要依据。

一、坚持人民至上的内涵要义

人民至上是对马克思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精髓的科学继承和鲜明体现,是对西方奠基于“原子式个人”假象的政治哲学的扬弃,是对中华传统政治哲学的吸纳和超越。人民至上是中國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最高政治哲学,诠释了“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4〕。历史唯物主义发现了人的主体性,并指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也是一切实践活动的主体。人作为主体,作为社会历史的创造者,在创造历史的同时,也具有自我增值的特性。因此,中国共产党不仅把人民群众作为执政的根基,而且把始终为人民群众服务,毫无政党私利可求作为一条价值信念。这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国共产党立党、执政的内在规定。

(一) 人民生命至上

人是自然存在物。马克思一贯反对把人看成纯粹的“自然人”,反对把人的自然属性说成是人的唯一的或根本的属性,反对单纯地用生物学的规律、自然法则来解释人的行为和社会现象。马克思说:“‘特殊的人格’的本质不是它的胡子、它的血液、它的抽象的肉体的本质,而是它的社会特质。”〔5〕但无论如何强调人的自然属性的第二性,人的生命作为人的自然属性最核心的表现,必然是讨论人、人性的初始点。在《德意志意识形态》这部关于唯物史观论述较为成熟的马克思主义著作中,马克思恩格斯继续重申了这一观点:“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6〕因此,无论是从人的本质属性的角度去看,还是从历史创造者的角度去看,人的主观能动性之所以能够发挥,并且成为世界的真正主宰者,正是因为有生命体征的维系,正是因为人是有生命的个体,当生命结束时,一切历史活动、一切创造活动也就结束了。此外,从人自身的生存需要看,人的第一需要就是维持生命活动的吃喝住穿等物质需要,人对生命的渴求,也是促进人不断进行创造性活动的原始动力。因此,无论何种社会制度,若没有把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置,不仅是违背人性的,而且在这种制度下的任何承诺也只不过是为了“利益至上”“资本至上”“权力至上”等等盖上了一层遮羞布。

(二) 人民地位至上

人是社会存在物。在马克思主义的哲学理念中,人不仅是自然存在物,更重要的是,人是社会存在物。人作为社会存在物,人的社会性是通过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交往而形成的,在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交往规则、交往途径、交往结果都必须是把人的地位放在首位,以免在交往中产生危及人的存在和发展的矛盾和问题。并且人作为社会存在物,具有交往的需要,社会交往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正如马克思所说的:“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究竟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7〕在马克思这里,社会是一个由各个独立的个体相互联合起来的产物,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8〕在马克思主义话语语境中,人民至上是把人作为社会人,把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关系当作人生存在社会中所必然面临的关系问题,协调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所建立的新中国,一经成立,就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了人民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9〕,这在中华民族历史上第一次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并且,在国家名称的设定上,新中国是中国人民的共和国,“各级政府都要加上‘人民’二字,各种政权机关都要加上‘人民’二字”〔10〕,这也是中国共产党人兑现对人民地位至上承诺的重要表现。并且,中国共产党本身的定位就是,以实现人民利益的工具而存在和发展的,“是人民群众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完成特定的历史任务的一种工具”〔11〕。因此,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一切实践活动,尤其是在属于顶层设计的制度设计、制度安排以及制度完善等实践活动中,最终的决定者和评判者依然是人民群众,可以说,否定了人民至上的地位,党和国家的一切事业都将无法开展。

(三) 人民权力至上

对于权力这个概念,自人类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以来,权力始终都为强者所拥有、所垄断。人民作为权力的实际拥有者,却把权力的使用权上交给了统治阶级。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所有统治阶级的权力名义上是人民群众赋予的,或是与人民之间达成的契约,但在本质上都是对权力的剥夺。只有实现最大多数人的统治,彻底消灭阶级统治,消灭剥削和压迫存在的经济基础,人民的权力才能复归。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的权力都是由人民群众所赋予,权力的使用只能为人民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意志、诉求和愿望,并且能够始终如一地坚持这一重要执政理念,因此,可以说是彻底践行权为人民所赋的执政党。尤其是随着执政时间的不断增长以及当前我国发展市场经济所带来的不良影响,更需要在意识形态领域做好理论上的分析、在方针政策顶层设计上做好制度建设和完善、在一切社会实践中落实和强化。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指出的:“我们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我们的各级领导干部是人民的勤务员,我们的职权是人民赋予的,我们的责任就是向人民负责”。〔12〕在当代中国,剥削阶级已经被彻底消灭,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切实做到了人民权力至上。此外,权力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越来越成为中国共产党人在制度设计安排、完善发展以及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因此,新时代条件下,制度的人民权力至上也越来越体现在人民对“赋权”的监督上。正如习近平总书记经常强调的,党员领导干部绝不可以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个人谋私利,要用好人民赋予的权力,要让人民监督权力的使用。

(四) 人民利益至上

人是有意识的存在物。马克思指出:“在任何情況下,个人总是‘从自己出发的’,但由于从他们彼此不需要发生任何联系这个意义上来说他们不是唯一的,由于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以及他们求得满足的方式,把他们联系起来(两性关系、交换、分工),所以他们必然要发生相互联系。”〔13〕这里马克思主义把人的需要与人的本性相联系。它强调了需要在人性中的基础地位,说明它是人的存在的内在规定性。并且它还强调了需要在人的活动中的重大作用。在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70余年时间里,在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制度建设与完善的实践活动中,都始终贯穿着一个至高的价值标准,那就是能否为人民群众带来利益,能否满足人民群众现实的、多样化的需要。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是由党的性质和国家性质所决定,又由党所进行的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去贯彻、执行与落实。《党章》明确规定:“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14〕尤其是在实行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之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践探索中,所有的制度设计与安排,以及新时代背景下,对这一制度体系的完善和发展过程中,生产力发展与人民需要之间的矛盾始终是党和国家一切方针政策的核心参考与目标指导。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人民利益至上”〔15〕,并通过一系列对党员干部的重要讲话不断传达这一价值思想,告诫中国共产党人要时刻不能忘怀人民的利益是第一位的,我们党所做的一切工作都要始终围绕着人民群众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

(五)人民标准至上

人民标准是评判的标准,不是简单的数量上、数据上的评判标准,也不是部分人的评判意见,而是作为国家和社会主体的人民群众的评判标准。一个政党的执政水平以及政党所制定的方针政策,只有人民有权去评价,只有由人民来监督,才能算得上是真正的人民至上。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就提出了著名的“三个有利于”的评判标准,其中既涵盖了社会层次对生产力发展方面的评判标准以及国家层面的综合实力增强的评判标准,尤为强调了人民更高层次的生活水平提高的评判标准。这种评判标准的设定主要基于当时基本国情的需要,生产力的发展与物质生活需要的满足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事情,也是人民对制度好坏的重要考量标准。然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民需要的多样性与多层次性,这些评判标准也在发生具体细节方面的变化。例如,当前人民群众对更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多样性的需要,这些需要就是最实际的评判尺度和标准。也正因为这些评判标准的存在,以及对制度设计与完善提出的及时性要求,才使得当前人民在实际获得上的满足感、在幸福指数上的提升感以及在安全需要上的满意感都不断得以实现和满足。

二、人民至上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百年探索中彰显

从制度的价值属性上探究和规定制度的价值尤其是基础价值所在,是辨析制度属性、定义制度本质的根本依据所在。人民至上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序列中是处于第一位的,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宗旨,体现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立场以及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品格,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设计、确立、完善与发展过程的始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最大的价值来源,也是与资本主义制度形成竞争优势、反击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污蔑攻击的最大底气和力量来源。坚持人民至上是党的百年奋斗得出的重要历史经验,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百年探索来看,集中体现在:制度设计之初的人民地位,制度设计与确立中的人民需要,制度评价中的人民态度,制度完善中的人民立场,制度终极目标中的人民发展以及对自由人联合体的追求。

(一)人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设计及确立的主体

人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设计与确立的主体。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人民意愿和意志的表达。在寻求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革命中,无论农民起义,还是资产阶级的革命都以失败而告终。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领导人民完成了这一历史使命。在此后通过三大改造运动,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了生产资料所有权归全体人民所有的重大历史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则是在我们认清了社会主义所处的历史阶段还是不发达的阶段,在这样一个阶段上,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追求更加美好的生活需要而作出的制度安排。因此,它所设定的百年目标是首先实现国家的现代化,在21世纪中叶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是制度集合人民意志和诉求的现实表达,也证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绝不是脱离人民群众,进行盲目的目标预设与空想的目标追求。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人民实践活动成果的智慧结晶。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社会实践的产物。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边不断根据社会发展以及时代条件进行制度的顶层设计,一边又通过“摸着石头过河”的策略方式进行体制机制以及制度等的摸索与检验。只有那些符合人民群众共同利益的制度设计才能最终成为制度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否则将会被人民和历史所淘汰。例如,在农村掀起改革开放大幕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就是首先在群众中被发现和探索出来的,之后不久就得到了邓小平等当时国家主要领导人的肯定和支持。1982年1月1日,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农村工作的“一号文件”正式出台,这也标志着体现人民智慧的制度设计正式得以在全国确立。此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设计之初,最鲜明的一个特点就是局部示范、局部探索,把这种局部的经验进行反复的验证、核实,接下来才会在更广大范围内推广。在最初的通过设立特区、试验区等进行经验总结和摸索中,在这种实践中最大参与者就是人民群众,并且深入到人民群众第一线进行实地勘查、总结规律。因此,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尤为关键。总之,在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设计与确立的历史过程中,由人民直接参与所设计的制度以及通过人民群众的经验与智慧总结出来的顶层设计有很多,始终没有脱离人民群众这个主体。

(二)人民需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完善及发展的根本动力

人民需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完善及发展的根本动力,不仅体现在制度本身的满足人民群众基本需要之上,还体现在制度通过完善与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变化的需要上。在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下,能够使人民群众在个人需求与集体需求、个人愿望与社会愿望达成一致,由公有制所决定的按劳分配形成的由公共事业部门为每个人的收入提供基础保障,并在多种分配制度下使个人多样化的收入分配得以实现,这是与个人自主选择、自由劳动所应然得到的个人财产部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通过生产力的快速解放与发展,生产出的物质财富能够平等地为人民所使用和拥有,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市场经济环境中的消费主义对人民的侵蚀,能够使他们理性地看待消费、合理地使用物质产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根本价值旨趣是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全面发展, 具体表现为保障人的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促进人的发展,这也正是人民主体性的根本性诠释。

进入新时代,我们党根据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增长的现实需要及时对社会的主要矛盾进行了调整,并深刻认识到,人民的新需要与当前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现实存在着的矛盾是我们当前和今后很长一段历史时期所要面对的现实,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完善与发展所需要面对的现实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核心任务就自然而然地落在了必须要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期盼的实际问题, 不断满足群众变化了的现实需求。党的十八大以来的顶层设计所承载的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最直接地显现于国内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事業的巨大发展中, 尤其是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事业上实现了民生事业的发展与党的全面深化改革同步进行, 个人发展与经济事业的总体发展相互协调, 人民群众切实享受到了改革开放所带来的巨大收益。此外,在实现人民群众对充分发挥主体地位的渴望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完善的一个特殊背景是全面深化改革,其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这是党的治国理政理念的重要转折点, 把“治理”纳入国家统治之中以取代“管理”, 这充分体现了新时代背景下人民主体力量的巨大进步, 使人民群众更好、更广泛地参与到社会治理的一切领域之中, 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完善与发展中对人民群众充分体现主体地位需要的满足。

(三)人民态度是评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依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到底是不是优良的制度,只有人民群众,且是处于社会实践中的最广大人民群众,才是最根本的评判者。人民的态度是最核心、最根本的评判标准和评判依据。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为什么奋斗,为什么参与社会实践,为什么支持现有政权和制度,归根结底是能否满足他们的利益与诉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语境中,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公开宣称,人民是制度的最终评判者。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判断制度建设成败得失的最根本的价值标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发展搞得成功不成功,最终的判断标准是人民是不是共同享受到了改革发展成果。”〔1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制度治理效能的转化不仅需要不断进行自我检视,而且需要由人民群众来最终评价。目前来看,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评价,其一是基于对制度自身的合规律性进行的评价,这是把制度放置于历史与社会发展的长河中,尤其是放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大局中,衡量与考察这一制度是否符合时代潮流、是否符合社会发展规律,能否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等。其二是对制度是否遵循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理论,这是制度合理论性的评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虽然是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而不断中国化的结果,但在根本上依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因此,对于制度的完善与发展,绝不能脱离这个本质。其三是对制度合价值性的判断。制度是为人的存在物,制度的存在与消亡,就在于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的需要,是否满足人民群众的意志愿望和要求。因此,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价值旨趣的评价,就是要根据人民群众的反馈,检验制度设计、完善与发展、执行与效能转化的全过程中是否体现了人民意志、反映人民要求,以及制度的成果是否由人民群众所享有。

(四)人的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高旨归

人的发展问题不仅是哲学领域的重大命题,也是政治领域的重要议题。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以往人类社会形态的研究尤其是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提出对人的研究,要结合社会现实、结合人类社会实践活动,并且通过对人的类本质的研究以及与人的社会属性的研究,提出在类的属性上,劳动是人的本质,在社会属性上,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人的发展问题也必然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双维发展问题。《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17〕这就为人的发展问题进一步打开了社会化的视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设计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对社会主义制度创新性变革与发展的历史性产物,必然是以遵循共产主义的基本原则为前提的。马克思恩格斯始终强调要实现人的解放和发展,使人类能够摆脱各种剥削压迫和异己力量的支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终旨归就是要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综合来讲,就是要实现劳动的个人与社会的个人同步发展。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设计同样把实现社会的全面发展以及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终极价值追求,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设计最深层次的动力因素。

(五)自由人联合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终极价值目标

自由人联合体是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旧社会的基础上想要创立的新社会形态。在《共产党宣言》一文中,马克思恩格斯第一次鲜明地提出了要实现无产阶级的解放和全人类的解放,建立一个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基础上的自由人联合体,这在社会形态上讲就是共产主义社会。马克思在《评一个普鲁士人的〈普鲁士国王和社会改革〉》中明确提出:“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共同体。”〔18〕但对于如何实现这一理想,理论与现实总是有一定的差距,历史的变迁与发展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年来,在致力于本国人民解放与自由的同时,也致力于全人类解放与幸福的共同事业。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全球治理理念,使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自由人联合体的共产主义社会有了可资达成的现实基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对实现自由人联合体的初步尝试,也是必然选择。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在最基本的、最基础的层面对实现人类共同的福祉利益、实现人类的命运与共以及全人类的共同发展。这个共同体首先是实现对民族、种族、血缘、国家疆域以及意识形态等多层面的超越,在当前全球化时代,对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必须要打破各种偏见,达成国际间的自由平等交往,以此为构建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奠定基础、提供现实方案。因此,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对人类命运的关注,实现了多方面发展和超越。这些事实也就充分表明,中国共产党所要践行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价值理念,是站在时代的前沿,站在对人类共同命运关怀的立场,并结合中国当前发展的实际以及人民群众的整体诉求,为世界、为国际社会贡献的中国方案。

三、坚持人民至上百年历史经验,夯实国家治理效能

中国特色社会制度所彰显的人民至上价值,在党的百年实践活动中已经充分证明是一条成功的经验。在接续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新征程中,必须牢牢坚持人民至上这个百年历史经验,夯实国家治理效能,才能确保党始终密切人民群众,夯实党立于不败之地的这个根本所在。

(一)以人民至上为价值指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

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作为治理效能转化的两大核心要素,其现代化水平已经成为事关中国实现现代化强国建设的关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上,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被以具体的阶段性目标的形式确定了下来。这个总体目标的时间跨度是近几十年的时间,并且是以渐进的、递进的程度不断完成。这也就预示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依据当前和今后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整体进程而对制度体系进行制度供给和完善、对治理能力不断以新的手段、方式、载体而进行能力加持和提升。由此分析以及结合制度优势自身的实践特质可知,制度优势的效能转化首先必须有其转化主体的存在:即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并且只有坚持不断地完善制度体系,才能把制度优势的内在潜能全面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制度供给和完善定型与制度优势效能转化的互关互联关系,使两者密不可分。当前,坚持以人民至上价值为指引进行治理体系的创新,就是要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坚持人民至上为价值红线,时刻对标制度体系现代化是否脱离了人民群众、是否能够不断回应和满足人民的利益诉求、是否有助于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中国的改革开放是在“摸”论(即“摸着石头过河”)和“猫”论(即“不管黑猫白猫,能捉老鼠的就是好猫”)的影响下而不断进行发展道路、治理制度、指导思想等探索的过程。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创设、完善、发展与定型也是一个渐进的动态过程。正如习近平总书记评价改革开放一样,改革没有完成式,只有进行时。制度体系的完善、发展、变迁和定型也是只有进行时,没有绝对的完成时。在党领导四十多年的改革历史进程里,我们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和发展,形成了涵盖根本制度、基本制度以及具体制度在内的一整套制度体系,并形成了独具中国制度特色的十三个制度优势。从制度成熟定型的角度分析,我们社会主义建设的前半程是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确立、形成并不断完善,接下来就是使这个制度体系不断成熟和更加定型。这就是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从形成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看,我国社会主义实践的前半程已经走过了,前半程我们的主要历史任务是建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并在这个基础上进行改革,现在已经有了很好的基础。”〔19〕后半程的使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即制度定型。“后半程,我们的主要历史任务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人民幸福安康、为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20〕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成熟与定型而言,若要始终保持制度的优势和效力,就一刻也不能脱离与党的本质特征相协调的价值导向,即人民至上的价值导向。而在实践中,就是要以人民至上为价值指引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创新性发展。

(二)以人民至上为价值指引强化制度执行意识和实践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人民群众是制度执行的主体,制度执行的好坏或是制度执行的彻底与否直接影响到国家治理效能的实现。制度价值优势向国家治理效能转化的过程实际上已成为一个制度执行者乃至全民参与的过程,因此,若要实现治理效能就必须做到以人民至上为价值指引强化制度执行意识和实践,使制度执行者与制度执行的参与者怀有对制度由衷的信任乃至信仰,才能切实把良好的制度转化为优质的国家治理效能。今天,我党作为一个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已经具备了长期执政条件下相对完善的国家治理的制度体系以及与之匹配的治理能力,但面对当前国内全面深化改革、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以及世界治理格局的巨大变革等,如何在理论上、思想上进一步夯实和激发制度优势,实现思想连贯、信仰坚定的良好意识形态环境事关国家制度优势的效能转化。一方面,我们要坚定地明确我们国家治理的道路遵循的是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解釋好当前国家治理现实与治理目标之间的差距,讲清楚当前我国思想文化领域所面临的渗透和“西化”“分化”图谋,阐述好制度顶层设计与国家治理之间的运行机理与协同互促的关系。另一方面,要在价值层面达到意识形态领域的党性和人民性的统一。当前,我们面临把制度优势进一步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的现实任务,应充分发挥制度的人民至上性与意识形态的“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的优势,把意识形态功能嵌入到国家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的各个环节,从而实现把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标准来监督和规范国家治理效能的转化,在最大程度上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

(三)以人民至上为价值指引完善制度执行的监督反馈

实现国家制度优势的效能转化,就必须强化对制度执行的监督,即是要在对制度执行的评价和监督体系中发挥人民的主体地位,体现人民的意志和愿望,满足人民的利益和诉求。以人民至上为价值指引完善制度执行的监督反馈,最重要的就是让人民监督权力,让人民参与到国家治理的各个环节,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形成以更加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人民监督合力,形成对制度执行全覆盖的监督局面。人民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之本,也是制度执行之基,在对制度执行监督的环节,就是要把人民至上基础价值理念贯彻到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21〕当前,我们已经形成了包含有政党权力监督、人大法律监督、政府行政监督、人民政协监督、司法监督、中央纪委监察委监督、舆论监督等全方位的监督系统。其一,让人民监督制度执行,监督公权力运行,必须坚持和完善群众对制度执行的评价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人民至上为基础价值,因此制度的设计、完善和发展都始终以满足人民群众现实需要为基准,这就决定了在制度执行的过程中只有获得人民群众的满意、认可和信任,制度执行才算是成功的、有效的,制度的价值优势就成功实现了向国家治理效能的转化。其二,让人民监督制度执行,监督公权力运行,需要不断扩大群众参与国家治理的程度和广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治理是人民群众行使自身权利与义务的重要表现,也是人民群众作为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人的本质的理论关照。人民群众参与到公权力对制度的执行的实践过程中,能够及时修正制度执行的误区,避免制度执行的软化,确保作为国家主要治理主体——政府等国家机构落实政策、执行制度中的客观性、科学性、准确性。目前,我国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治理的通道早已打通,但在现实治理实践中,群众的参与度仍需进一步提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到来,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推动下,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治理、国家决策的程度越来越高、得到的效果反馈也越来越有质量。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22〕这就把制度执行系统的整个脉络关联到每一个事关人民日常生活的细枝末节,切实践行了人民的事情人民自己决定的执政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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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欧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