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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规划下交通设施管控及传导机制探讨
——以深圳市为例

2022-01-06王晓波

黑龙江交通科技 2021年12期
关键词:交通设施空间规划国土

王晓波,邓 琪

(深圳市规划国土发展研究中心,广东 深圳 518000)

1 交通设施要素划定

1.1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2006年3月全国开始实施由当时建设部颁布的《城市黄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黄线管理办法”)。

“黄线管理办法”中对城市黄线定义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其中城市黄线对交通设施的管理对象是: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轨道交通线、站、场、车辆段、保养维修基地;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1.2 深圳交通黄线管理要素

(1)取消要素

交通广场:依据2014版《深标》城市用地分类,广场用地已移出交通设施用地大类,归为绿地与广场用地(用地代码G)。

交通枢纽:原有交通枢纽管理要素内包含了火车站、轨道换乘站、机场、港口等交通设施,与即有黄线管理要素(机场、港口码头、轨道站点)重复表达,同时交通枢纽不能直观表达设施用地类型,因此2014版《深标》实施后,对交通黄线管理要素取消交通枢纽设施,将根据具体交通设施用地性质进行分类。

(2)增加要素

货运场站:随着2014版《深标》发布使用,2014年~2019年在法定图则编制中新增了独立占地货运场站用地,依据《城市黄线管理规定》,增设货运场站要素。

其他交通设施:依据2014版《深标》城市用地分类及结合已批的法定图则,将未明确开发用途的交通设施用地、驾考场、拖车场、公路配套服务设施用地等归为其他交通设施用地,并在交通黄线中增设相应要素。

(3)调整要素

轨道站点:原有轨道站点仅包含地铁轨道车站、车辆段、停车场、国铁火车站,随着全市规划的高铁、城际铁路相应落地实施,相应增加了国铁(城际)动车所、国铁(城际)站等设施,因此将高铁(城际)配套设施纳入交通黄线管理,同时将轨道站点要素更名为轨道设施用地。

加油加汽站:随着2014版《深标》发布使用,2014年~2019年在法定图则编制中新增了独立充电站设施用地,并且2015年开始全市逐步推动机动车电动化,未来充电站将成为新能源电动化必不可少的设施之一,因此增加充电站纳入交通黄线管理,并将加油加汽站更名为加油加汽充电站。

1.3 国土空间交通设施要素划定

因此依据《城市黄线管理办法》中交通黄线管理要素和《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定义为交通设施的相关内容,将交通设施分为十二大类,分别是:城市道路、轨道设施用地(含国铁、城际)、轨道线位(含国铁、城际)、机场、港口码头、口岸、公交场站、加油加汽充电站、物流场站、长途汽车站、社会停车场、其他交通设施用地(驾考场、扣车场之类)。

2 交通设施基础数据

2.1 基础数据库纳入规则

制定国土空间交通设施基础数据纳入规则。以法定图则为基础数据层,纳入各类交通设施专项规划及已批用地红线,其中各类交通设施专项规划最优先级别以国家审批为准,其次以省,然后到市,最后到各区级政府审批成果为准。

2.2 数据收集

通过“规划一张图”平台、《城市黄线动态维护(2019)》和各类相关交通设施专项规划,梳理十二类交通设施用地具体个数及用地范围,形成交通设施空间整合数据基础。

3 国土空间规划中交通设施要素表达及管控

3.1 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素及要求

市国土空间规划层面主要是对主导功能分区进行管控,并要求主导功能分区全域覆盖、互不重叠、不跨三线。在区国土空间规划层面,遵循市级总体布局,执行“三线”管控要求,细化功能分区用途及管制要求,落实“五线”指标管控和空间管控要求。因此在市、区两级国土空间规划中对要素的管控精度和要求存在差异化。

3.2 交通设施管控要素及要求

全市总规层面,结合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以及各类全市性交通专项规划,以定线、定位为主明确各类交通廊道及交通设施。分区规划层面,通过分区交通专项规划或详细规划,定位、定量明确设施红线及用地规模。详细规划层面,结合设施方案设计等,落实并协调设施用地关系。具体如下。

市级规划:

(1)落实国家及省级空间规划关于交通体系的相关要求。

(2)提出城市综合交通发展目标、策略、体系架构;同时提出面向区域的交通网络组织方案。

(3)确定全市航运、航空、铁路、口岸等对外交通发展定位,制定2025、2035年航运、航空、铁路、口岸等对外交通发展目标指标。

(4)确定城市交通内部各设施功能定位,制定城市2025、2035年绿色交通出行分担率、道路网密度等体现交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指标。

(5)确定市级及以上的重大交通廊道(国铁、城铁、城市轨道、高快速路、主干道等)项目清单、设施类型、路线走向及规模。

(6)确定市级及以上的重大交通设施(机场、港口、铁路站、长途客运站、口岸、公交综合车场、轨道车辆段及枢纽站点、货运枢纽及场站等)项目清单、设施类型、规模、布点位置或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

(1)落实上级空间规划关于交通体系的相关要求。

(2)提出分区综合交通发展目标、策略、体架构织;同时提出与周边分区衔接的交通网络组织方案。

(3)确定分区2025、2035年绿色交通出行分担率、道路网密度等体现城市交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指标。

(4)落实市级及以上的重大交通廊道(国铁、城铁、城市轨道、高快速路、主干路等)的轨道控制线、道路中心线及红线,明确轨道敷设方式、确定立交节点位置等;规划确定分区内城市次干路走向。

(5)落实市级及以上的交通设施(机场、港口、铁路站、长途客运站、口岸、公交综合车场、轨道车辆段及枢纽站点、货运枢纽及场站等)的用地红线;规划确定独立占地区级交通设施(轨道站点、公交首末站、公共停车场、加油加汽站、公共充电站等)建设规模、用地位置或用地红线。

单元控规:

(1)以分区规划确定的详细规划编制单元编制详细规划,落实上层次空间规划确定的各类交通廊道、交通设施具体位置和用地红线;

(2)规划确定城市支路等未在上层次空间规划表达的交通设施设施规模和用地红线。

表1 交通设施控制要素示意一览表

3.3 交通设施传导机制

(1)详细规划、区级规划应严格传导落实上层次国土空间规划中的规划交通廊道及设施,原则上不应进行增减或调整。

表2 线性交通设施传导机制示意一览表

(2)市、区两级规划中已明确用地范围及规模要求的,下层级规划若涉及用地范围优化或区位变更,新的用地方案不应小于原有规模、布局等要求,且需经过市级国土空间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变更。

表3 块状交通设施传导机制示意一览表

(3)市、区两级规划中仅以定线、定位控制的交通廊道及设施,在下层级(区级规划、详细规划)规划中应规划明确其用地范围及规模等,并分别上报相应上层级国土空间主管部门进行校核及备案。

4 结 语

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对交通设施进行要素划定,并对相关内容提出管控措施及传导机制,一是有利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交通设施大类的占地指标及建立“交通一张图”台账,便于国土空间规划中对交通设施用地的数据管控,保障城市基础功能发展空间,其次明确了各类交通设施边界,特别是城市道路的确定,有利于清晰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和各类组团功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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