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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委员会的改革探析

2022-01-01湖南工商大学付金

区域治理 2021年9期
关键词:审判咨询委员

湖南工商大学 付金

审判委员会制度自从我国诞生以来,在发挥审判人员集体智慧和才能、加强法院内部监督、确保办案质效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自二十世纪末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对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存废、变革等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并进行了激烈的讨论。

本文对我国审判委员会的发展、性质和职能以及运行模式进行了简要介绍,由目前关于废除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讨论观点引出过渡方案,对审判委员会制度进行完善和回归,进而通过建立和完善其他相关制度的方式来完成关于司法改革背景下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探析的最终方案。

一、我国审判委员会的概况

(一)审判委员会的发展

审判委员会不同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陪审团,其是具有我国特色的最高司法组织。审判委员会起源于新民主主义时期的审查委员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与审判工作有关的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问题。审判委员会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裁判委员会成立初期阶段。1931年,中国苏维埃政府成立后,制定了统一的裁判委员会制度。战争解放时期,裁判委员会又演变为了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的审判委员会。第二阶段是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建立和形成阶段,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审判委员会制度及其职权范围。第三个阶段是1957年至1979年审判委员会的曲折发展阶段,这一时期国家司法制度处于瘫痪状态,审判委员会也面临着严重的破坏和巨大的损失。第四阶段是恢复重建时期。1978年,我党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为契机,重新组建了审判委员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再次明确了审判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能。

(二)审判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能

正如埃尔利希所说:“在任何一个历史时刻,法律发展的焦点都不是立法和法律,也不是审判,而是社会本身。”笔者认为,审判委员会的性质既是一种司法组织,又是一种司法管理组织。从审判委员会的职能来看,它是一个司法组织。虽然委员会不直接参与法庭审理,但他们有权讨论和决定一些案件。从执行情况下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责任制。合议庭和审判人员在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必须听取审判委员会的意见。从审判委员会成员的构成来看,它具有行政体制的特点。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主要由具有行政职务或享受行政职责待遇的法院领导人员组成,包括审判长和部分高级法官。从运作方式上看,审判委员会以会议代替了开庭。审判委员会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规则以民主集中制的形式决定案件的结果,通过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讨论,达到管理、指导、监督的目的。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审判委员会是一个司法管理机构。

审判委员会的职权包括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审判事项。在实践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刑事案件也包括被告人无罪的案件和一些其他特殊案件。

二、过渡方案:审判委员会的完善与回归

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的改革,最终归属管辖权的问题将审判委员会的废除推到了前沿。关于废除审判委员会的问题,主要有支持、改进和废除三种意见。基于以上观点,笔者认为对审判委员会进行一些改进可以看作是一个临时过渡方案。

(一)改变审判委员会的人员结构

一是审判委员会成员限于具有丰富办案经验和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淡化了行政色彩,使审判委员会回归专业化和权威性。这样的设置可以增强审判委员会的专业性,减少行政干预,从而减轻法官的压力,保证案件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其次,考虑到案件的多样性和专业性,可以建立一个由不同司法法庭组成的专业审判委员会,如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委员会。专业的审判委员会保证了各类案件的专业性,从而保证了质量和专业性。

第三,程序和期限的完善。所有的法官都应该在合格的人员中公开推荐,然后由院长提名。此外,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应当设限,任期可以考虑为五年。法官任期届满后,由全体法官决定是否连任,连任次数不受限制。

第四,建立考核机制。审判委员会的年度评审和委员的评审结果将告知法官,审查的结果可作为决定审判委员会成员是否连任的依据。同时,还确定了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二)完善委员回避制度,强化委员错判误判责任

首先,实行委员审批公告制度。审判委员会每次开会时,对信息栏名单上的审判委员会委员有三天的通知时间,由审判委员会委员到书记员处登记。其次,向当事人提供审判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给予其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最后,在承担责任后,由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表决结果决定表决委员的责任。如果审判委员会的投票结果是一致的,一旦案件出错,委员会将承担外部的不利后果。当审判委员会委员表决产生分歧的,应当记录各委员的意见,并按照委员的意见履行责任。案件的审理结果是审判委员会成员进行评估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三)规范审判委员会的程序

建立预审制度,对提交委员会的案件进行筛选,包括审查提交委员会的程序、理由和合议庭审查的内容。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审判长不再介绍案件,不再阅读审判报告,审判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讨论前写出自己的意见及相应理由。从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来看,院长在法院的组织、协调、管理和决策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院长的意见具有很大的影响力。院长的权力应当被限制,只能主持讨论,不能对案件发表任何意见;只有当两种意见的票数相等时,院长才有投票权。

三、最终方案:其他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审判委员会存在很多问题,可以通过改进作为一种过渡程序,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审判委员会的最终解决办法是废除审判委员会,建立其他制度。

(一)成立咨询委员会以取代审判委员会

1.结构的建立

咨询委员会设立在中级法院之上,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咨询委员会等专业咨询委员会,也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业咨询委员会,如商业咨询委员会、知识产权咨询委员会、未成年人咨询委员会等。每个专业咨询委员会应由三人以上的奇数人数组成。除专业咨询委员会外,咨询委员会还应设置一个办事处,负责其业务的日常管理和组织,接受法官的个人意见和具体案件的正式法律咨询。

2.人员构成

咨询委员会由高级法官或法律专家组成,成员可以是原法官或从事法律事务二十多年的法学教授。为了保证工作效率,成员一旦入选,应全职工作,避免其他行政职位的不当干涉情况。如果审判委员会的成员同时由院长和副院长担任,它仍然可能成为干预司法的直接工具。

3.咨询意见

咨询意见仅作为案件的参考,对法官或合议庭不具约束力,其一般不直接涉及案件的实质性判决,并且应和建议保留在副卷中。法官应有充分理由不同意咨询意见,并将其记录在合议庭意见或报告中。法官没有充分理由不采纳咨询意见或者故意回避咨询意见的,应当作为判断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

(二)专家评估系统之人民陪审员

在人民陪审制度下,应当吸收一些专业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德国社会法院、劳动法院和商事法院选择具有特殊知识的人作为陪审团成员,其效果非常显著。此外,非法律职业的陪审员可以给审判带来新的视野,非法律职业的民间智慧也会被带到审判中。

(三)法官专业系统

审判委员会制度废除后,应建立一系列保障制度,尽快实现法官职业化。法官职业化是提高法官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而建立一支专业化、精干的法官队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1.严格法官入场权

在我国,应适当增加法官的司法工作经验,以保证法官具有一定的法律工作经验。在国外,法官的专业经验和行政经验同样重要。例如,法国和德国都注重行政法官的专业性和行政经验的双重性。法国行政法院隶属于行政体制,法院职能包括为政府进行审判和咨询,以确保法官能够接触到行政事务。此外,最高行政法院的高级法官主要来自公务员,应与法律专家和行政专家共同作出决定。

2.高工资系统

法官的薪金待遇应当与其职责相适应。例如,法国的行政法官享有资历,行政法官的职位得到保障。法官受法律约束,其晋升不受州长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如果我国法官享有较高的工资、养老金和社会地位,同时又有一套严格的监督措施和严格的处罚制度,他们就不会轻易地谋求不正当利益,也不会随意做出不公正的判决。

3.法官惩戒制度

故意或者严重过失,情节严重的,审判长应当根据实际责任和过失承担必要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对违反这一原则的法官进行纪律处分,可以保证法官正确行使司法职权,避免不公正案件的发生。在法院内部,应设立专门的纪律委员会,落实《法官法》的纪律制度。对法官的纪律处分可分为通知批评、警告、降薪、中止法官职务、降低法官职级、辞退法官、命令辞职、开除法官八种。

四、结语

作为一种地方性的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的存在与中国特殊的国情和政治制度相吻合。任何偏离中国现实的讨论都将失去它的意义。审判委员会的改革是不可避免的,但我们应该把它放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逐步加以完善。以专家咨询委员会取代审判委员会将是其最终选择,法官职业化改革也应与之相辅相成,进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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