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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购物产生物流纠纷的法律对策研究

2022-01-01山西省司法学校黄鹏

区域治理 2021年20期
关键词:纠纷购物物流

山西省司法学校 黄鹏

互联网购物物流,官方定义为第三方物流,即由买卖双方之外的物流公司来提供物流服务的行业模式。以法律的概念来理解,可以将第三方物流解读为以合同约束的物流,就是买卖双方以合同为依据进行的由第三方完成的物流活动。网络购物物流活动的起源,决定了互联网购物物流以买卖双方的需求为导向的本质特征。这就要求互联网购物物流要不断与时俱进,不断地改进自己以适应行业的发展和市场的要求。

由于这种物流方式诞生于特殊的环境下,使得其带有其他法律主体不带有的法律方面综合性的特征。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来讲,互联网购物物流合同首先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双务有偿合同,即合同双方支付对等义务的合意,享受我国合同法赋予的权益。在电商与物流公司之间的物流合同,属于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物流公司负责取货、验货、储存、包装、运输等各个环节的服务。同时,由于互联网购物物流合同产生的背景,互联网购物物流合同往往是一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即依照法律的规定不但要包含合同双方的合意,同时要符合特定书面形式的合同。互联网购物物流合同,同时包含了多个法律部门的要素,也涉及到管理学、经济学等其他学科的知识。所以,为了更好地保护互联网购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互联网购物物流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

一、互联网购物物流活动中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受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行为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为主体、客体、内容。所以笔者将从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角度展开讨论。

互联网购物物流中的主体,主要包含网络电商和第三方物流公司。网络电商和第三方物流公司为了完成消费者所购买的物品的快递工作,签署物流合同,由第三方物流公司完成取货、验货、储存、包装、运输等各个环节的服务。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客体一般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互联网购物物流活动中,客体一般指第三方物流公司由取货、验货、储存、包装、运输等各个环节所构成的物流服务行为。

互联网购物物流活动的内容,是指由网络电商和物流企业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我国,这一方面的立法尚处于空白的状态。根据民法典中的自治原则,可以理解为互联网购物物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然而面对层出不穷、各种各样的物流纠纷,立法方面的空白以及合同双方法律素质的低下,往往导致了各种物流纠纷不能得到妥善的解决。

二、我国网络购物物流纠纷的现状分析

互联网购物物流随着网络购物不断发展,呈现出种类越来越多、数目越来越庞大的现象。互联网购物物流纠纷大体可以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物流费用过高;第二类是配送时间过长;第三类是丢件、坏件情况导致的物流纠纷。通过对网络购物消费者的调查统计,可以看出当前绝大多数消费者都遇到过物流纠纷问题,物流纠纷问题出现频率较高。而且,当前互联网购物消费者在遇见物流纠纷时,往往具有较高的维权意识,能积极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样本数据,可以看出网络消费者对于物流费用过高一般具有较高的包容心理,理由如下:一是物流费用在网络购物总体费用中所占比例并不高。二是物流费用与物流服务质量一般是成正比的。三是网络消费者心理认为收费高的物流公司更加正规。根据笔者的调查统计,可以看出互联网购物物流纠纷主要分类三大类,即物流费用纠纷、物流时间延迟和丢件、坏件。

由统计数据可以得出,配送时间过长是出现频率最高,最主要的物流纠纷。一般来说,物流拖延的时间越长,消费者心理的忍耐程度就越差,物流纠纷就越激烈。造成物流拖延的一般原因总的来说分为两个方面,即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主观原因一般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类网络消费者与电商达成一致采用运费较低而时间较长的快递。第二类电商存在空仓卖货的欺诈情况。第三类电商延迟发货。客观原因一般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类恶劣的天气原因造成交通不便从而导致物流拖延情况的发生。第二类政策原因导致物流拖延,例如两会召开对互联网购物物流实行暂时禁止政策。第三类物流公司与消费者沟通环节出现问题导致物流延迟。整体来说,主观原因一般发生在购买过程中,客观原因一般发生在购买过程完成之后。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随机发生,也存在同时出现的情形,二者决定着物流纠纷出现的种类、严重程度及持续时间。

通过笔者调研发现,在第三方物流公司中,丢件、坏件发生的概率并不高,但是通过针对网络购物消费者的调查数据可以看出,互联网购物消费者对于丢件、坏件的意见是最严重的。根据淘宝的统计数据显示,在网络购物的整体环节中,消费者对于延时、态度、价格偏贵方面的意见占比为27.3%,而对于丢件坏件方面意见占比为72.7%。当发生丢件、坏件时,消费者找卖家维护权益时,往往会出现卖家与快递公司之间相互推诿责任的情形,使得消费者的维权之路耗时耗力,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对互联网购物物流纠纷提出的对策建议

(一)对互联网购物物流纠纷提出的对策

对于互联网购物物流纠纷问题,主要应该从法律层面予以规范,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针对当前互联网购物物流纠纷以物流时间过长为主的情形,可以考虑建立物流延时补偿机制。对于物流延时的情形,根据延时时间的长短对应不同梯度的补偿金,由物流企业对因延时而涉及的消费者进行适度补偿。这样的制度,一方面提高了第三方物流行业的进入标准,保证了物流公司的企业实力,提高了第三方物流企业自身的效率;另一方面,也对消费者进行了适度补偿。

(2)明确互联网购物物流的诉讼管辖问题。互联网购物物流的诉讼管辖问题,与民诉其他诉讼管辖问题基本一致。当前比较模糊的一块是如何确定网络购物的情况下,互联网购物物流公司的侵权发生地,责任人所在地等问题。由于涉及到网络这一新兴因素,互联网购物物流活动的侵权行为地点、当事人所在地点都突破了地域限制的因素。这就决定了互联网购物物流纠纷发生时,网络消费者往往是在网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伴之而来的就是网络电商和第三方物流企业相互推诿责任。在技术层面讲,由于IP地址和服务器地址的代理技术的出现,也使得网络消费者难以确定电商营业地的存在。而第三方物流企业往往是营业地与主要办事机构分离的,对于网络消费者来说,确定第三方物流公司的侵权行为所在地存在高成本、高难度的困难。综合以上情况,我国可以在立法层面对于网络购物物流纠纷进行单独的规范,以法律规范或者法律规章的形式,确定互联网购物物流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地。这样就可以大幅降低互联网购物消费者维权的难度,降低了互联网购物消费者维权的成本,提高了互联网购物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在诉讼层面上对互联网购物消费者提供了护盾。

(3)对互联网购物物流活动中产生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效力进行认证。传统的证据理论认为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客观、关联三个特性。但是在互联网购物物流活动中出现的证据,具有易于修改、伪造等特点,其作为证据的效率存在疑问。在这样的背景下,互联网购物消费者很难通过互联网购物活动中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当看到淘宝、京东等企业作为电商平台机构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在电商与消费者之间进行交易的过程中,淘宝、京东等充当了第三人的角色。所以可以增强对以淘宝、京东为首的电商平台的监管力度,设立法律法规规定淘宝、京东等电商交易平台对于本平台上发生的交易提供证明和记录,作为证据来支持互联网购物消费者的诉讼维权过程。

(二)对第三方物流企业提出的建议

(1)明确自己的责任期间。通常而言,互联网购物物流公司的责任期间从提货时起,到收货时止。然而现实生活中,由于网络购物本身的特性,决定了第三方物流公司还同时提供了仓储等服务。电商在消费者付款后,给第三方物流公司以指示,然后第三方物流公司按照电商的指示进行包装、派发等工作。这就无形增加了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责任期间。针对这种状况,第三方物流公司可以和电商商定,按照具体的收发货时间来确定自己的责任期间。

(2)对自己的责任进行限制。由于货物价值与运输费用的不对等性,第三方物流公司明确自己的责任限度很有必要。明确自己的责任限度,一方面可以防止因过度的赔偿给企业带来的巨大压力;另一方面,有利于与电商之间明确各自的责任额度。

(3)可以参照其他行业建立保险制度。由于互联网购物物流费用与货物本身价值的不对等性,在发生丢件、坏件时往往要进行额外的经济支出,给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利益带来巨大损失。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可以由行业内众多第三方物流企业联合建立保险赔付基金,根据各个企业参与的额度确定不同的赔付总额度,根据消费者损失货物的价值来确定不同的险别。进而提高第三方物流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同时保障了互联网购物消费者的利益。

四、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物流业中的互联网购物发展迅速,在这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买卖双方和物流运输者之间的纠纷。网络购物产生的物流纠纷,与大多数法律纠纷一样,产生原因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它既受到网络消费者和电商双方之间的协议及诚信程度的影响,又受到突发情况、不可抗力等一系列客观原因的制约。加快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物流法制体系,规范我国物流业的无序发展和对商户及消费者的侵权,是当前我国法制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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