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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体制改革背景下执法实务问题研究

2022-01-01山东省潍北监狱张邦兴

区域治理 2021年20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罪犯监狱

山东省潍北监狱 张邦兴

一、监狱管理体制及监狱体制改革

(一)监狱管理体制的含义

我国监狱管理体制是指为保证监狱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和要求,制定并实行关于监狱领导、管理以及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划分的一种组织管理制度。

(二)监狱体制改革的背景

监企合一的监狱管理体制是建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相当长时间内特殊的社会与国情的基础上,且本身是单一化的计划经济模式,与现如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格格不入,监狱体制改革大势所趋。2003年开始,司法部逐渐确定了监狱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建立“两个双轨运行机制”。

(三)监狱体制改革的意义

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入了体制改革和战略布局调整的关键时期,使得机遇与挑战并存。监狱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不仅丰富了我国的公共治理理论,有利于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又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监狱执法实务上产生的问题分析

(一)法律援助不足

(1)法律援助受援面窄。在监狱法律援助实务中,罪犯群体中发生的占比例较大的民事或经济案件,则触及较少。另外,大部分罪犯的家庭收入偏低。罪犯入狱后,其家人是否愿意从自己微薄收入中拿出一部分支付罪犯打官司费用,现实考量可谓阻力重重。

(2)主体参与意识淡薄。目前,监狱法律援助主体主要有以下几部分人员组成:一是律师。从现实考量,部分律师对法援工作缺乏热情,受制于客观因素较多,缺乏主观能动性进而影响工作效率。二是罪犯。由于多数罪犯对法律援助的内容和性质认识不足,导致法律援助诉求率低。三是监狱工作者。其中仍有不少人对监狱法律援助工作存在认识误区。

(3)法援人员分配不合理。监狱法援人员主要来自社会律师和监狱公职律师两个渠道。在法律援助中,社会律师所占比例最大,然而并非专职,且多数难以兼顾本职工作,短时期内难以成为监狱法援的主力。另外,监狱公职律师队伍虽不断壮大,面对庞大的罪犯群体,这一比例明显不足。

(4)法援工作缺乏物质保障。虽然法援工作是无偿的,然而目前监狱法援大多为普法宣传和法律咨询,其背后深层次原因为相当比例的刑事、民事案件需要异地调查取证,费时费力更费钱。这就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监狱法律援助的受益面不宽与法律援助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

(二)社会帮教欠缺

(1)缺乏明确制度规范。《监狱法》针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只是泛泛而谈,并没有针对罪犯帮教的实施细则。另外,出台多年的《监狱教育改造规定》和《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等制度性规定,涉及监狱帮教内容较为宽泛,且缺少硬性规定,加之相关考核机制乏力,导致对社会上相关部门的约束力度不足,造成其存在对该项工作的应付现象。

(2)存在体制机制障碍。目前,政府相关部门无明确的针对监狱帮教相关政策等方面的支持。种种因素导致监狱与社会各方面之间,存在交流上的障碍,合作空间和力度都偏小。

(3)形式单一覆盖面窄。多数监狱组织的帮教活动一年开展几次,人数多数在十到几十人不等,占罪犯比例很小。

(三)攻心治本功能弱化

(1)改造工作政治性有所淡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我国监狱强化改造工作的政治性,采取政策攻心、理论宣讲、忆苦思甜等教育方式。进入新世纪,面对新形势,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监狱改造工作的政治性有所淡化,改造的内容、方法体系不够健全,成效有待提升。

(2)监管改造的功能发挥受限。当前,监狱的监管工作主要采用看守型的方法,把罪犯作为看管个体进行防范、监管,对利用监管手段改造罪犯的思想和行为方面还不到位,监管改造的实现路径、方法内容还不够科学系统。

(3)教育改造的实效有待提升。当前教育改造的创新做法较多,成果较为丰富。但有些创新只是形式上的花样翻新,对犯罪的原因分析不全、个性特征了解不深,改造需求认识不准;改造保障也不到位,以改造质量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激励办法尚不健全,条件、人员、环境等诸多因素制约着教育改造工作。

三、完善现代监狱执法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法律援助工作

(1)拓宽法律援助覆盖面。开展法律援助时应侧重于民事、经济等案件代理,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可将涉法类罪犯情况纳入狱情收集系统,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内设法援办公室,由专人汇总涉法信息,定期反馈专递相关法援单位,组织集中法援活动等。

(2)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监狱可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对一些典型案例展开大力宣传报道扩大知晓面。例如,监狱开辟法律援助专栏,充分地利用广播、电视、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向全体罪犯讲解法律援助常识,促其对法律援助有全面、正确的理解和掌握。

(3)完善法律援助队伍建设。监狱与地方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建立横向沟通,提升协调合力,建立良好法律援助关系。律所定期选派优秀律师进监狱为罪犯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同时,监狱可从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民警中选拔一批业务过硬、责任心强的同志组建公职律师队伍。另外,监狱可以与法律类院校合作,利用其深厚的法律知识储备为罪犯开展法律咨询。

(4)拓宽经费保障渠道。一是纳入财政预算。积极申请财政政策支持,将对监狱罪犯的法律援助纳入财政预算享受办案补贴。二是建立专项基金。相关部门应牵头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等通过捐赠等方式建立专项基金以用于法律援助。三是内部募捐自筹。建议在罪犯与民警职工群体中进行募捐等形式自筹作为该项资金的有益补充。

(二)优化罪犯帮扶措施

(1)帮教工作单列。《监狱法》修订时将社会帮教工作单列。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具有指导性和普遍适用性的社会帮教细则,防止出现相关职能部门间对罪犯帮教“踢皮球”现象。

(2)拓展保障资源。监狱纯化自身职责,实现管理主体多元化,按照市场经济法则,在心理矫治、罪犯职业技术教育、等方面向社会专业机构购买有偿服务。

(3)完善帮教体系。引导全社会逐步达成共识,即认清对这一特殊群体的帮教最终实现社会的稳定和谐和有序发展。全社会共同努力打造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狱帮教体系,最大限度扩大帮教层面。

(三)构建“五大改造”新格局

事实上,改造罪犯是将罪犯作为特定的研究和作用主体,从系统论的路径起点,将各个有助于改变主体思想、行为的技术综合运用于主体具体的问题之上,形成系统方略与综合技术优势,循序渐进逐个解决主体问题,从而达到改造目标。“五大改造”新格局的提出,不仅契合了当下监狱改革的需求,也为解决现代监狱改造质量困境提供了新的方法论体系。以山东省监狱系统为例,下发了《关于对罪犯开展精准教育转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在全省监狱系统开展罪犯精准教育转化工作。各监狱也都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了开展精准教育转化工作的实施意见。现选取几所代表性监狱创新做法展开论述。

(1)以政治改造为统领,注重灵魂重塑。注入时代元素,丰富政治改造内涵,依托“红荆大讲堂”等平台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教育。2021年,充分利用建党100周年开展丰富多样的庆祝活动进行宣传教育,注入政治元素,增强罪犯政治改造自觉。

(2)以监管改造为基础,夯实安全根基。突出研判重点,构建罪犯三相四维综合评估体系。同时,进一步完善狱侦情报收集网络。实现对狱内案件和重特大违规事件的预防打击。

(3)以教育改造为根本,构筑治本之策。聚焦监狱职能回归,丰富教育内涵和外延,开展刑事政策教育、品格养成教育等课程,探索“互联网+教育改造”新模式,实施罪犯自助互助教育。利用循证矫正理论,创新“望、闻、问、切、跟”五步循证特色施教法,提升教育矫正效能。

(4)以文化改造为亮点,凸显优势品牌。深化“崇德、明法、扬善、育人”文化育人理念,开展“诵读经典”“感恩演讲”等文化教育活动。将国学教育与道德法制、为人处事、思想改造深度融合,营造人文矫正环境,接受优秀传统文化浸润洗礼,自觉改恶从善。

(5)以劳动改造为特色,培育谋生能力。健全完善罪犯技能培训、推介、帮教一体化工程。与相关学院联合对罪犯开展社会适应性专题培训和就业安置推介现场招聘活动,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利用远程视频帮教平台,开展法律援助、就业推介、心理咨询、矛盾化解、视频会见等远程帮教业务。

综上所述,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承担惩罚与改造罪犯的双重职能。其执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反映监狱体制改革进程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职能部门应当引起高度重视,正视存在的问题,积极反思并及时调整相关政策措施,提升监狱内部管理水平和整体运行效能,进而为国家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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