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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2022-01-01广西大学法学院李国庆

区域治理 2021年21期
关键词:隐私权个人信息宪法

广西大学法学院 李国庆

一、引言

数字时代以网络为载体而快速发展,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打破了物理空间的限制。我们现在可以通过QQ或者微信与远在千里之外的亲人视频联系;我们可以很容易地从淘宝、京东或者苏宁等上面买到我们想要的东西。数字社会的到来极大的方便了人类的生活,使得人类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是科学技术革命给人类社会带来的变化,而它也带来了一些新的法律的问题,也引起的法律的变革。因为有新的法律关系的出现,就需要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去调整与约束,以使得社会健康发展。因此,面对数字社会,隐私权的研究仍然有必要。数字时代的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的关系是如何的?数字时代隐私权哪些能够纳入到宪法的保护范围当中?应该如何通过宪法保护数字时代的隐私权?这些问题都需要进行深入研究,促进隐私权的宪法保护,推动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

二、公民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

计算机网络的快速发展,使得我们的各种信息充满网络。在这个信息满天飞的时代,到底哪些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哪些属于公民个人信息权的保护范围呢?公民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的关系是怎样界定的呢?

(一)数字网络技术对公民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的影响

传统的隐私权是针对物理空间以及个人私密空间而言,但是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已经使得隐私打破了这种物理空间以及个人隐私空间的限制,例如,对于公民个人隐私的侵犯可以通过网络直播的形式进行以及公民的个人隐私也可以在网络上快速传播。而且我认为值得思考的问题是,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一些以前不属于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而借用网络快速传播进而对公民造成恶劣的影响,这是否属于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犯呢?再比如,如今网络搜索技术的发展,可以凭借很少的信息就可以把相关人员人“人肉”出来,造成社会性死亡,这是不是也能归属到对公民隐私的侵犯呢?我认为这些都属于对公民隐私的侵犯,这就是数字时代的到来对公民隐私权的影响,公民个人隐私的范围比之前要涉及的更大,并且如今利用网络技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侵犯所付出的成本比以前也小的多,公民的隐私权也更容易受到侵犯。这都提醒我们应当注重通过宪法加强对隐私权这种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在数字社会到来之前,公民的某些信息要一晚上传播到全国甚至全世界是难以想象的事情,但是数字时代的到使得信息的快速传播成为可能,并且公民个人信息也越来越公开化。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数字时代方便了信息的传播与共享,它也增大了信息的曝光程度,自然也就使得公民个人信息更加容易受到侵犯。其中既有公民个人主体间的个人信息的侵犯,也有企业之类的机构、团体等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犯。数字时代的到来也使得公民隐私与个人信息之间的关系出现了新的变化,传统的公民个人信息有成为公民个人隐私的趋势。

(二)公民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的关系

隐私强调公民个人私生活的私密性,物理空间的独立性,不受外界打扰。而个人信息普遍的观点是能够单独或者二与其它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例如,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家庭住址等,这些都属于公民的个人信息。针对公民个人隐私与公民个人信息的关系,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公民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既有着明显的界限也存在重合的部分,这意味着当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之间存在交叉的关系时,制度的重心在于保护个人隐私而使其不被非法披露与利用。也有学者认为公民个人隐私包含公民个人信息,因此,就不需要对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作出单独规定。就我个人观点,我赞同前述观点,我认为公民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存在交叉关系,即有的个人隐私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但有的个人隐私则不在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例如,某人想要居家生活的宁静,做自己想做的事而不被打扰,这属于公民个人隐私,但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有的公民个人信息尤其是涉及公民个人私生活的私密信息比如,银行流水、行踪轨迹等属于公民个人隐私,但也有一些公民个人信息高度公开,比如,姓名、籍贯等而不属于个人隐私。

确定公民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间的将有助于界定公民隐私权的范围,进而利于探究如何通过宪法加强对公民数字时代隐私权的保护。

三、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必要性及其范围

宪法时是一国的根本大法,无论对其进行修改或是对其条款进行解释都必须十分谨慎,因为宪法的任何变动都会对社会的其他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区分隐私与个人信息后,就需要从宪法层面探讨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必要性及其范围。

(一)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必要性

或许有不少人有疑问,我国刚实行不久的《民法典》已经对公民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作出了规定,那么还有必要从宪法的层面对隐私权作出规定吗?这是在讨论宪法对隐私权保护方式前必须回答的问题。我认为从宪法层面探讨对隐私权的保护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突出隐私权保护重要性的需要。《宪法》第33条虽然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但这只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宪法文本中并没有对公民的隐私权保护作出具体的规定。在如今复杂的数字时代,公民的个人隐私权比以往更容易受到侵害并且受到侵害方式要比以往更加复杂,也更加严重。而侵权者的侵权成本却比以前小很多,这是值得我们注意的现象。如今的人们越来越注重对自己的个人隐私的保护,这同样也是隐私遭受到过多侵犯的结果。数字时代的到来使得公民的个人隐私很容在不经意间受到侵害,尤其是一些大型的互联网公司,它们通过各种手段掌握海量数据信息,而这里面就有公民的各种信息,其中也有属于公民个人隐私的部分,实力强大的这种私主体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犯是最让公民个人厌恶的,因为维权不易且成本高。所有的这些都是为了说明数字网络时代,我们每个人都曾经目睹各种类型、各种形式、各种程度的隐私权受到侵犯的事件,隐私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而无疑问的是,从宪法层面对公民隐私权进行保护,更能显示出国家对公民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视。第二,加强对公权力侵犯公民隐私权的防范。公民的隐私容易受到来自公权力的侵犯。例如,这次疫情,无论是防疫码还是凭借电话号码查询个人活动途径,这些都很容易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数字时代,公权力非法搜集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方法比以往更加多样并且容易,而《民法典》调节的是私主体间的关系,无法对来自公权力对隐私权的侵犯,比如,非法监听、非法监视等,进行调节。因此,需要从顶层也即宪法层面对公民隐私权进行规定以加强对公权力侵犯公民隐私权的防范。第三,为其它法律对公民隐私权规定提供价值指导。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作出的规定是概括性、指导性的规定,很少涉及具体性的规定。通过宪法对公民隐私权进行规定,让其进入宪法,从而为其它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个人隐私权提供根本性的价值指导以规范整个法律体系隐私权保护的构建,促进隐私权的保护。第四,减少隐私权侵权事件发生,营造健康网络环境的需要。在如今人人都是麦克风,都是自媒体的时代,通过网络曝光某个人或者某些信息是非常容易,并且越来越泛滥。网络上各种“人肉”事件以及各种热搜信息曝光事件,有部分是打着正义的幌子做着违法甚至犯罪的事情。从宪法层面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促进整个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发展,以减少隐私权侵权事件的发生,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

(二)隐私权宪法保护范围的界定

在法律对一项权力作出保护性规定之前必须界定其保护对象的范围,而不可能盲目的作出的规定。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最主要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公民个人隐私权和公民个人信息。对于这个问题前文已经作出论断,有些公民个人信息属于公民个人隐私,有些则不属于公民个人隐私。因此,我并不赞同有些学者的观点,即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扩展到个人信息层面——包括所有的公民个人信息。我的观点正如我国《民法典》对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分开做保护性规定一样,这是非常正确的。那么既然宪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不能包括所有的公民个人信息,对隐私权本身的范围我们应该如何衡量和界定呢?对于这个问题,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观点。隐私范围本身就是一个很难确定的问题,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有些在过去不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但现在属于隐私的范围。因此对于隐私权范围的界定,我认为我们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第一,注意社会发展对公民个人隐私的影响。正如前文提到的一样,数字时代的到来使得一些过去不属于公民个人隐私,而现在属于公民个人隐私的可能。因此,从宪法层面制定保护性规定时,应当留有一定的空间,以应对社会发展对法律保护对象的影响。第二,空间的私密性。这是传统隐私权固有的属性,隐私强调公民对自己物理独立空间的专属性,主导性。看是否属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这是最明显也是最容易判断的地方。第三,信息的私密性。这里并不排斥公民的全部信息,有些私密的个人信息也是可以纳入隐私的范围。所谓私密性通俗的讲就是属于自己的秘密信息并且不想让任何其他人知道,根据这些特征可以纳入公民隐私权的范围。第四,事务的隐私性。个人事务方面不的隐私性还是很好判断的,我们每个人总会有一些隐私事务不希望被他人知晓。当他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私密事务时也是对隐私的侵犯。第五,对公民个人影响的程度。对于这个影响因素,它只是一种参考因素,并不是重要的参考因素。因为,综合各种侵犯隐私权的事件,大多都会对当事人造成比个人信息泄露更严重的后果,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只是我们应该考虑的一种因素,并不是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就一定是侵犯是隐私,也有可能是个人信息。对于以上界定隐私权范围应当考虑的因素,我们不能把它们独立的用来判断某件事务或者某些信息是否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这样是比较困难的。这些因素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相互影响的,应当把它们相互结合起来进行判断过程,这样或许可以得出正确的结论。以上只是个人意见,对权利范围进行界定是困难的事情,因为它是一个动态的范围,我们只能规定一个大致的标准,具体情况还要以事实为依据进行判断。

四、隐私权宪法保护方式

我们应当谨慎的探讨这一问题,因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要把隐私权规定进去必须选择合适的方式。

(一)运用解释的方法解释宪法相关条文

想要通过宪法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无非两种方式:其一是对宪法条文进行修改,把隐私权写入宪法。我认为这种方法是不可取的。宪法是我国的各本大法,其规定的是有关社会等各方面根本性的事情。我国现行宪法即82宪法共经历五次修订,每一次的修订都是国家大事,都与我国社会发展变化相关,而且修订的次数并不频繁,重要的是最近刚修订过宪法,因此,想通过修改宪法条文进而规定隐私权是不现实的方式,是不可取的目前。其二就是对宪法条文进行解释。在我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这是起着巨大作用的一条规定。那么问题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应当解释哪一条款或者哪些条款呢?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出来了国家对公民人权保护的重视。隐私权属不属于人权呢?毫无疑问,隐私权也是人权的一种。所谓的人权是人之所以为人应该享有的那些权利,隐私的保护权利自然也是人也应当所享有的,所以隐私权也属于人权的一部分。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对宪法第33条的规定进行认真研究对这一条进行解释,使其内涵意思包含隐私权,因为第33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本身是一条一般性的规定,可以对其进行适当的解释。当然,并不是对这一条文强行进行解释使其包含隐私的相关内容,而是其本身和隐私权具有内在联系,因此可以对其进行适当解释,使其外延包含隐私权的内涵。除了对这一条进行解释外,对于宪法中规定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等条款也可以作出符合时代要求的解释,赋予其外延新的内涵,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这是其中一种方式。

(二)适当运用合宪性审查机制

除了对宪法条文进行解释外还有一种方式,就是运用合宪性审查机制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救济。我国十三届全国人大设立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其具有合宪性审查的职责。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6月22日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该决定第二项明确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等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我国具有合宪性审查的机构,这样将非常有利于维护宪法秩序。对于在隐私权案件法律适用中出现的违宪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享有提请权的主体可以提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审查,若出现违宪行为则可以加以制止。这只是简单的论述,因为我国目前整体的违宪审查机制在建设完善当中,通过构建违宪审查机制加强对隐私权的救济是不容易的,但我认为这是一条途径,仍然有许多问题有待研究、解决。

(三)营造保护隐私权的宪法共识

除了机制上的构建之外,我们还应当注重从思想意识方面加强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宣传。制度机制的构建需要思想作为指导,社会群体要求宪法加强对隐私权保护的呼吁越强烈,氛围越浓厚越有利于推动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开展,这是前期步骤。如果在将来,宪法中加入了对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规定,我们仍应当大力宣传,营造保护隐私权的宪法共识。因为既然相关规定将来能够制定出来,就应当让其发挥作用,让广大人民群众懂得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它还将对其它有关隐私权保护具体法律的制定提供价值指导,推动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以保护公民个人隐私。

五、结语

数字时代的到来加快了信息的传播与公开程度,然而每个人都不会把自己完全展示在公众面前,而是都有自己最在意且十分注重保护的隐私。信息越是公开,越需要自己的私密空间,越需要自己的天地。这就要求我们加强对自己隐私的保护,但是数字时代使得隐私的侵犯遍得更加容易。随便一个网络用户可以把他人隐私信息传遍全网,造成社会性死亡;众多网友网暴他人的网络暴力行为不时上演;通过互联网非法监视、监听他人的私密生活时有发生等,这些都是数字时代侵犯他人隐私的新方式。数字时代的侵犯隐私权不仅频繁且侵权者十分隐秘,付出的代价也是小的。对于隐私权保护面临的这些新情况,这要求我们从宪法的层面探究隐私权的宪法保护路径,从根本上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提供法律支持,也为隐私权法律体系的构建提供价值指导,从整体上促进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然而隐私权宪法保护体系的建构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继续进行研究,我们应当结合时代发展,探究隐私权特点,构建数字时代隐私权宪法保护体系,促进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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