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全方位智能监管体系的运用及其完善
2021-12-31胡双
科学与信息化 2021年29期
胡双
安吉县审判保障服务中心 浙江 湖州 313300
引言
经济社会中人工智能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给实际运用和法制概念带来很多的困难。实际困难的大部分来源于人工智能的发展和机械自动控制的基本问题[1]。概念性的困难来自于为自动机械造成的损害而分配道德、法律责任的方法,以及正确定义人工智能的方法。
1 Al监管难点
1.1 人工智能的定义
所有AI监视系统必须首先定义他们监视的东西;总之,必须首先定义人工智能是什么。令人悲哀的是,至今为止,不管是政府部门的规定,还是各大公司,对AI的定义还没有被广泛接受。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并没有给出人工智能的定义。相反,我是想以调查调整规则定义AI时可能遇到的问题为目标。
从目前的来看,AI定义的难度不仅在于AI本身的定义,而是在于AI概念的模糊性。因为人类是唯一具有才智的被广泛认知的实体,所以才智的任何定义都无疑与人类的性格有关,再怎么谈都不可能逃过人类这个主体[2]。
约翰麦卡锡,现代人工智能的领袖,也是人工智能概念的创造者。他相信“才智的任何定义都应该基于人的才智”。因此,就产生了知性的定义,这种定义非常灵活,包括意识、自我意识、语言使用、学习能力、抽象思考能力、适应性和逻辑推论能力在内的定义功能。
1.2 AI的特点给监管带来困难
1.2.1 主动性、可预测性和因果关系。主动性是人工智能和其他早期人类技术的最大区别。AI系统可以通过自己的判断来操作汽车,或者可以在没有手动控制或人类干预的情况下自己起草一份投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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